财建〔2016〕503号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文号:财建〔2016〕503号文
发布日期:2016-06-30
财建〔2016〕503号文,财建[2016]503号文,财建【2016】503号文,财建2016 503号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50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项目概况表(1-1)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
3.资金情况明细表(1-3)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1-4)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1-5)
6.待摊投资明细表(1-6)
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
8.转出投资明细表(1-8)

附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2-1)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2-2)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2-3)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2-4)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2-5)
6.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2-6)
 
附件下载: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xls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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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建〔2016〕503号文
发布日期:2016-06-30
财建〔2016〕503号文,财建[2016]503号文,财建【2016】503号文,财建2016 503号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50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项目概况表(1-1)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
3.资金情况明细表(1-3)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1-4)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1-5)
6.待摊投资明细表(1-6)
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
8.转出投资明细表(1-8)

附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2-1)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2-2)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2-3)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2-4)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2-5)
6.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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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发〔2018〕362号 浙江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建建发〔2018〕362号
发布日期:2018-10-11
建建发〔2018〕362号文,建建发[2018]362号文,建建发【2018】362号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建建发〔2018〕36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和我省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018年1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项目先行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制度。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七、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八、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九、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对推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厅。
十、对于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资分账管理以及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工作时,给予政策支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下载:建建发[2018]362号文 浙江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pdf
建建发[2018]362号文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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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建建发〔2018〕362号
发布日期:2018-10-11
建建发〔2018〕362号文,建建发[2018]362号文,建建发【2018】362号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建建发〔2018〕36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和我省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018年1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项目先行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制度。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七、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八、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九、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对推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厅。
十、对于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资分账管理以及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工作时,给予政策支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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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发[2018]362号文1.jpg

建建发[2018]362号文2.jpg

建建发[2018]362号文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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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函〔2019〕192号 关于东莞恒大绿洲花园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19〕192号
发布日期:2019-08-29
粤标定函〔2019〕192号文,粤标定函[2019]192号文,粤标定函【2019】192号,粤标定函2019 192号文
 
关于东莞恒大绿洲花园(1#-12#、综合楼及配套商业)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19〕192号

东莞市泽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9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恒大绿洲花园(1#-12#、综合楼及配套商业)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5年2月13日签订的《东莞恒大绿洲花园(1#-12#、综合楼及配套商业)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莞工合字15[0-73-61006)显示,本项目位于东莞市宏盈业区,由12栋高层、1栋综合楼、2栋商铺、地下1层车库组成;发包人东莞市泽和实业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承包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承包范围详见该施工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内容;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范围内工程除合同约定项目按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外,均以定额计价的方式计算。目前本项目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综合脚手架子目中脚手架钢管材料价差调整方法的争议
综合脚手架子目中脚手架钢管的规格为φ51*3.5,而现行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3.1.2条规定“脚手架钢管宜采用φ48.3*3.6钢管”,本工程施工现场使用脚手架钢管规格为φ48.3*3.6,与规范要求一致。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先按施工同期《东莞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价格计算价差,东莞市没有公布指导价的材料按照施工同期《广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参考价计算价差。经双方查询确认,东莞市和广州市均无发布与实际使用规格为φ48.3*3.6钢管价格,但《广州工程造价信息》各季度信息价登载有规格φ51*3.5的钢管价格。发包人认为应以《广州工程造价信息》规格φ51*3.5的钢管价格为基础,采用直径比例换算为φ48.3*3.6钢管价格;承包人认为使用的φ48.3*3.6钢管已经满足规范要求,规格φ51*3.5的钢管在市场上基本无法购买信息价上价格应该就是φ48.3*3.6钢管价格,定额也是按φ51*3.5的钢管考虑消耗量的,若按φ48.3*3.6规格调整单价,则定额消耗量也要一并调整。
我站认为,定额是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用社会平均水平取定工料机的配置和消耗量,除有允许调整的定额说明或规则外,不得以实际使用与定额不致作为调整依据,因此,本工程脚手架使用的钢管应按定额子目的规格和数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规则计算价差。

二、关于内墙抹灰不需要罩面压光,对内墙抹灰子目人工含量进行调整方法的争议
本工程的标准电梯厅面层为贴砖,内墙抹灰不需要罩面压光,且面层非承包人施工,由承包人完成抹灰后交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精装修单位施工。发包人认为,套取内墙抹灰子目时应调减子目人工含量(如参考深圳市2003定额人工消耗量*0.87),作为内墙抹灰不需要罩面压光的费用;承包人认为,面层虽然非其施工,当时在对标准层电梯厅内墙进行抹灰施工时,发包人并未下发指令要求其停止罩面压光,其已按罩面压光施工则不应调整人工消耗量。
根据双方提供的施工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除合同约定项目按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外,均以定额计价的方式计算。来函资料显示,公共部分内墙抹灰不属于单价包干范围,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计算。此外,从本合同协议书附件10“土石方工程、室内初装修和低层住宅分户围墙工程工作界面表”显示,公共部分室内墙面抹灰为承包人施工范围,但无资料显示罩面压光由谁负责施工。我们认为,承包人实施墙面抹灰理应按发包人确定的施工图施工,如果施工图明确有要求罩面压光做法,则不需要对抹灰子目进行调整,直至发包人发出明确的变更指令;如果施工图无明确进行罩面压光或发包人发出指令取消罩面压光,则块料面层底抹灰可以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墙柱面工程底层抹灰相关定额子目。

三、关于外墙装修在砂浆中压入一道玻璃纤维网后定额子目调整方法的争议
外墙装修时,在砂浆中压入一道玻璃纤维网,非干挂。发包人认为,套用定额子目A10-42“墙、柱面钉(挂)钢(铁网玻璃纤维网”,由于圆钉、膨胀螺栓、903胶等材料均未使用,施工难度也相应降低,应删除未使用材料并减少人工含量;承包人认为,定额是综合考虑各种施工工艺,不应因为现场没有使用哪种材料则调整材料,而且发包人要求调整的并非是主材。
依据双方提供的施工图外墙面做法,在聚合物水泥砂浆中压入琉璃纤维网格布,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没有相应的子目可以套用,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8月29日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19〕192号 关于东莞恒大绿洲花园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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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标定函〔2019〕192号
发布日期:2019-08-29
粤标定函〔2019〕192号文,粤标定函[2019]192号文,粤标定函【2019】192号,粤标定函2019 192号文
 
关于东莞恒大绿洲花园(1#-12#、综合楼及配套商业)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19〕192号

东莞市泽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9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恒大绿洲花园(1#-12#、综合楼及配套商业)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5年2月13日签订的《东莞恒大绿洲花园(1#-12#、综合楼及配套商业)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莞工合字15[0-73-61006)显示,本项目位于东莞市宏盈业区,由12栋高层、1栋综合楼、2栋商铺、地下1层车库组成;发包人东莞市泽和实业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承包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承包范围详见该施工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内容;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范围内工程除合同约定项目按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外,均以定额计价的方式计算。目前本项目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综合脚手架子目中脚手架钢管材料价差调整方法的争议
综合脚手架子目中脚手架钢管的规格为φ51*3.5,而现行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3.1.2条规定“脚手架钢管宜采用φ48.3*3.6钢管”,本工程施工现场使用脚手架钢管规格为φ48.3*3.6,与规范要求一致。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先按施工同期《东莞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价格计算价差,东莞市没有公布指导价的材料按照施工同期《广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参考价计算价差。经双方查询确认,东莞市和广州市均无发布与实际使用规格为φ48.3*3.6钢管价格,但《广州工程造价信息》各季度信息价登载有规格φ51*3.5的钢管价格。发包人认为应以《广州工程造价信息》规格φ51*3.5的钢管价格为基础,采用直径比例换算为φ48.3*3.6钢管价格;承包人认为使用的φ48.3*3.6钢管已经满足规范要求,规格φ51*3.5的钢管在市场上基本无法购买信息价上价格应该就是φ48.3*3.6钢管价格,定额也是按φ51*3.5的钢管考虑消耗量的,若按φ48.3*3.6规格调整单价,则定额消耗量也要一并调整。
我站认为,定额是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用社会平均水平取定工料机的配置和消耗量,除有允许调整的定额说明或规则外,不得以实际使用与定额不致作为调整依据,因此,本工程脚手架使用的钢管应按定额子目的规格和数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规则计算价差。

二、关于内墙抹灰不需要罩面压光,对内墙抹灰子目人工含量进行调整方法的争议
本工程的标准电梯厅面层为贴砖,内墙抹灰不需要罩面压光,且面层非承包人施工,由承包人完成抹灰后交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精装修单位施工。发包人认为,套取内墙抹灰子目时应调减子目人工含量(如参考深圳市2003定额人工消耗量*0.87),作为内墙抹灰不需要罩面压光的费用;承包人认为,面层虽然非其施工,当时在对标准层电梯厅内墙进行抹灰施工时,发包人并未下发指令要求其停止罩面压光,其已按罩面压光施工则不应调整人工消耗量。
根据双方提供的施工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除合同约定项目按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外,均以定额计价的方式计算。来函资料显示,公共部分内墙抹灰不属于单价包干范围,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计算。此外,从本合同协议书附件10“土石方工程、室内初装修和低层住宅分户围墙工程工作界面表”显示,公共部分室内墙面抹灰为承包人施工范围,但无资料显示罩面压光由谁负责施工。我们认为,承包人实施墙面抹灰理应按发包人确定的施工图施工,如果施工图明确有要求罩面压光做法,则不需要对抹灰子目进行调整,直至发包人发出明确的变更指令;如果施工图无明确进行罩面压光或发包人发出指令取消罩面压光,则块料面层底抹灰可以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墙柱面工程底层抹灰相关定额子目。

三、关于外墙装修在砂浆中压入一道玻璃纤维网后定额子目调整方法的争议
外墙装修时,在砂浆中压入一道玻璃纤维网,非干挂。发包人认为,套用定额子目A10-42“墙、柱面钉(挂)钢(铁网玻璃纤维网”,由于圆钉、膨胀螺栓、903胶等材料均未使用,施工难度也相应降低,应删除未使用材料并减少人工含量;承包人认为,定额是综合考虑各种施工工艺,不应因为现场没有使用哪种材料则调整材料,而且发包人要求调整的并非是主材。
依据双方提供的施工图外墙面做法,在聚合物水泥砂浆中压入琉璃纤维网格布,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没有相应的子目可以套用,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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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函〔2019〕193号 关于肇庆恒大世纪梦幻城二期A21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19〕193号
发布日期:2019-08-29
粤标定函〔2019〕193号文,粤标定函[2019]193号文,粤标定函【2019】193号,粤标定函2019 193号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肇庆恒大世纪梦幻城二期A21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19〕193号
 
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06月27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肇庆恒大世纪梦幻城二期A21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6月29日签订的《肇庆恒大世纪梦幻城二期A21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穗工合字18[0.16-41]130)显示,本项目地点在肇庆市高要回龙镇,资金来源是自筹,发包人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承包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详见合同协议书第二条条款。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其中主体工程为总价包干,室外配套等室外零星工程为非总价包干。合同工期为230日历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提交的关于地下室开挖承台、底板、集水井等基础土石方计取土石方垂直运输费用的争议答复如下:
本工程实施中,发包人将地下室大开挖土方单独分包专业土方单位施工完成后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双方就承包人负责开挖的承台、底板、集水井等基础土石方,是否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上册)》第11页A.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第10点“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加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规定计取土石方垂直运输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土方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大开挖,至筏板面标高以上约30cm处,承包人仅进行筏板、承台等土方的开挖,且施工现场非坑上作业,也非井上作业,实际大基坑坑内作业开挖土方装车后,通过场内一定舒缓坡度的临时道路运输至场外,故不存在土石方垂直运输的实情,不应计算土石方垂直运输费用;承包人认为,地下室土方经过土方专业承包单位大开挖后再由承包人挖槽、坑土方,符合定额说明情形,应该计取土石方垂直运输。
我站认为,地下室土石方开挖按照合同约定属于主体工程范围,其计价方式按照本合同的“第七条:合同价”相关约定,采用经过双方确定的价格为总价包干,并且在本合同第10页规定“3.合同总价不因.双方在包干总价预算书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都视为已经包括在总价包干中,不再另行调整”,即审定价格包含土石方的垂直运输费用时,不论实际是否发生,包干的总价不作调整;或者审定价格未计算土石方的垂直运输费用时,不论实际是否发生,包干的总价亦不作调整。但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此项目采用两审模式,现阶段土方开挖已经实施但约定包干部分的总价仍处于建设单位集团审计部门审核过程中,无法确认包干总价的内容组成,因此,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签订的真实意愿,协商解决。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8月29日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19]193号 关于肇庆恒大世纪梦幻城二期A21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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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19〕193号
发布日期:2019-08-29
粤标定函〔2019〕193号文,粤标定函[2019]193号文,粤标定函【2019】193号,粤标定函2019 193号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肇庆恒大世纪梦幻城二期A21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19〕193号
 
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06月27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肇庆恒大世纪梦幻城二期A21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6月29日签订的《肇庆恒大世纪梦幻城二期A21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穗工合字18[0.16-41]130)显示,本项目地点在肇庆市高要回龙镇,资金来源是自筹,发包人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承包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详见合同协议书第二条条款。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其中主体工程为总价包干,室外配套等室外零星工程为非总价包干。合同工期为230日历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提交的关于地下室开挖承台、底板、集水井等基础土石方计取土石方垂直运输费用的争议答复如下:
本工程实施中,发包人将地下室大开挖土方单独分包专业土方单位施工完成后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双方就承包人负责开挖的承台、底板、集水井等基础土石方,是否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上册)》第11页A.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第10点“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加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规定计取土石方垂直运输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土方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大开挖,至筏板面标高以上约30cm处,承包人仅进行筏板、承台等土方的开挖,且施工现场非坑上作业,也非井上作业,实际大基坑坑内作业开挖土方装车后,通过场内一定舒缓坡度的临时道路运输至场外,故不存在土石方垂直运输的实情,不应计算土石方垂直运输费用;承包人认为,地下室土方经过土方专业承包单位大开挖后再由承包人挖槽、坑土方,符合定额说明情形,应该计取土石方垂直运输。
我站认为,地下室土石方开挖按照合同约定属于主体工程范围,其计价方式按照本合同的“第七条:合同价”相关约定,采用经过双方确定的价格为总价包干,并且在本合同第10页规定“3.合同总价不因.双方在包干总价预算书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都视为已经包括在总价包干中,不再另行调整”,即审定价格包含土石方的垂直运输费用时,不论实际是否发生,包干的总价不作调整;或者审定价格未计算土石方的垂直运输费用时,不论实际是否发生,包干的总价亦不作调整。但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此项目采用两审模式,现阶段土方开挖已经实施但约定包干部分的总价仍处于建设单位集团审计部门审核过程中,无法确认包干总价的内容组成,因此,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签订的真实意愿,协商解决。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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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函〔2019〕191号 关于双瑞藏珑湾花园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19〕191号
发布日期:2019-08-29
粤标定函〔2019〕191号文,粤标定函[2019]191号文,粤标定函【2019】191号,粤标定函2019 191号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双瑞藏珑湾花园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19〕191号

珠海市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殷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双瑞藏珑湾花园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1月13日签订的《双瑞藏珑湾花园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ZFXM/HTGL/2019/0014)显示,项目地点在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发包人珠海市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由承包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施工总承包,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综合管网工程等,合同约定工程最低质量标准须达到广东省样板工程,合同约定采用以定额下浮率组价为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按照经双方确认的包干预算加变更、签证金额进行结算。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孤石处理费用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基坑支护釆用旋挖成孔灌注桩,桩的直径为800mm施工时遇地下孤石,更换全回力旋转转头破除孤石,双方就此破除孤石的费用采用定额子目计算还是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以定额下浮率组价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孤石的处理可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84、A2-85子目;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无合适子目套用,可按市场询价计算。我站认为,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规定,本工程采用双方确认的包干预算加变更、签证金额进行结算,合同第2.1条约定是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情况进行预算报价,如承包人漏报、错报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除协议约定的可调整内容以外均不作调整,但目前工程在施工而包干的预算仍在核算过程中,无法确认包干价的组成内容。同时,来函资料中,双方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无法判断孤石是属于已经勘察的地质情况还是属于与勘察报告不符情况,并且也未提供双方确认的孤石处理方案,因此,建议双方眀确地质勘察报告的风险分担规定,按照经过审定的孤石处理方案,协商解决具体计价方法。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8月29日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19〕191号 关于双瑞藏珑湾花园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pdf
粤标定函〔2019〕191号文1.jpg

粤标定函〔2019〕191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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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19〕191号
发布日期:2019-08-29
粤标定函〔2019〕191号文,粤标定函[2019]191号文,粤标定函【2019】191号,粤标定函2019 191号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双瑞藏珑湾花园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19〕191号

珠海市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殷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双瑞藏珑湾花园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1月13日签订的《双瑞藏珑湾花园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ZFXM/HTGL/2019/0014)显示,项目地点在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发包人珠海市乾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由承包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施工总承包,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综合管网工程等,合同约定工程最低质量标准须达到广东省样板工程,合同约定采用以定额下浮率组价为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按照经双方确认的包干预算加变更、签证金额进行结算。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孤石处理费用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基坑支护釆用旋挖成孔灌注桩,桩的直径为800mm施工时遇地下孤石,更换全回力旋转转头破除孤石,双方就此破除孤石的费用采用定额子目计算还是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以定额下浮率组价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孤石的处理可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84、A2-85子目;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无合适子目套用,可按市场询价计算。我站认为,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规定,本工程采用双方确认的包干预算加变更、签证金额进行结算,合同第2.1条约定是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情况进行预算报价,如承包人漏报、错报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除协议约定的可调整内容以外均不作调整,但目前工程在施工而包干的预算仍在核算过程中,无法确认包干价的组成内容。同时,来函资料中,双方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无法判断孤石是属于已经勘察的地质情况还是属于与勘察报告不符情况,并且也未提供双方确认的孤石处理方案,因此,建议双方眀确地质勘察报告的风险分担规定,按照经过审定的孤石处理方案,协商解决具体计价方法。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8月29日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19〕191号 关于双瑞藏珑湾花园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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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审发[2019]1号 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株洲市审计局
文号:株审发[2019]1号
发布日期:2019-04-10
 
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株审发[2019]1号文

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株洲市审计局
2019年4月10日

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株洲市审计局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审计对象和范围,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审计监督。
二、项目业主应自行编制项目结算文件,自行对工程结算组织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审查可由业主单位内部审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由业主单位出具审定报告送市审计局审计。
三、按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单独立项的工程结算金额少于4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审结,年底将自行审结的项目清单报市审计局,市审计局进行抽查。
四、各国有企业和平台公司自营项目中属于公益类基础设施和由政府购买服务类的项目,工程结算由市审计局审计,其他自营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审结并报市审计局备查,市审计局每年随机抽取部分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
五、自审金额超过概算或估算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概算或估算后再送市审计局审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项目因缺漏项造成超概算投资的,对业主单位和审批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移送问责,对编制、设计、咨询等单位及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和扣减服务费用,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服务执业资格三个月至一年。
六、项目送审原则上要求按批复的立项内容一次送审,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同意,可按标段进行送审,但同一个标段只能一次送审。分包与总承包应一同送审,暂估价结算与主合同结算应一同送审。
七、询价仅限于新材料、新工艺。项目业主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询价,应向供货方询价,应取得相应的供货合同、发票作为证据,不配合提供相应证据的供应商应排除出采购名单。询价完成后出具询价报告并与结算报告一并报审计局审计。未取得相应的供货合同、发票作为证据的询价报告不予认可。
八、弃方、借方运距等确定按市财政局《机械土石方运距、场外弃(借)土费和城管卫生费预结算评审操作规程》(株财发〔2018〕16号)文件执行。
九、隐蔽工程变更设计及签证等有关要求
变更增加数量超过原分项工程数量5%之内的,可由原设计勘测单位签字认可,监理签证后调整。超过5%的按以下规定调整:
(一)因地面线变化增加土石方的:施工单位对原地面线存在异议,由项目业主负责要求原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复测并变更设计,复测和设计文件一并报审。
(二)变更土石方比例及石方工程类别比例的:变更土石方比例及石方工程类别比例,应先保留土石原状,由项目业主通知原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按补充勘察和试验成果重新计算工程量,补充勘察成果一并报审。
(三)清淤换填超过原设计深度和面积的,由项目业主要求原勘察单位补充勘测资料,重新计算工程量,补充勘测成果一并报审。
(四)原设计路基范围内挖土、石方因土质原因变化不能用作填方,由原勘测单位土质勘测和试验,并有勘测试验资料和范围、数量等资料,并由原设计和勘测单位的签字盖章,相关资料一并报审。
(五)因地质原因需变更桩基及桩长的:需原勘察单位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成果,原设计单位出具桩长变更设计文件,勘察和设计成果一并报审。
(六)以上五种情况,项目业主单位在无原勘测、设计单位补充勘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增加工程量,视为无依据变更增加,审计机关不予认可,并根据是否已计量支付等情节轻重程度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七)勘测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先后出具的成果报告或设计文件达不到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要求或超过规范的误差范围的,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停止其1-3年株洲市国有投资项目的参与资格。
十、项目业主单位应提供完整的项目全过程资料,并提供计量支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拖欠承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工程款、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资料,资料送交株洲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资料室,经审查资料完整性符合要求后,办理资料交接清单,项目进入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审结完成,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根据审计法规定,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十一、项目审计完成后,株洲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出具征求意见书向项目业主征求意见,项目业主应在十天(含节假日)内出具书面的反馈意见,超过时限视为无意见。项目审计完成并办理交接手续后,项目资料退还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十二、业主单位应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据实结算。承包企业进行相关诉讼的,业主单位应报请审计机关协助应诉。
十三、项目业主应加强对项目结算自审工作质量的管理,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因审核结果误差而部分扣减或全部扣除服务费的条款。经市审计局终审后误差率大于3%的项目,业主应扣减受托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费;单个项目(投资400万元以上)误差率达到5%的,在一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误差率达到10%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同时,对业主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移送监察机关追究失职责任。
十四、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结算审计中发现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出具成果报告或设计文件弄虚作假的移送监察委处理,严重失实的,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在1-3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失职渎职和造成国家损失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株洲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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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株洲市审计局
文号:株审发[2019]1号
发布日期:2019-04-10
 
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株审发[2019]1号文

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株洲市审计局
2019年4月10日

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株洲市审计局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审计对象和范围,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审计监督。
二、项目业主应自行编制项目结算文件,自行对工程结算组织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审查可由业主单位内部审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由业主单位出具审定报告送市审计局审计。
三、按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单独立项的工程结算金额少于4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审结,年底将自行审结的项目清单报市审计局,市审计局进行抽查。
四、各国有企业和平台公司自营项目中属于公益类基础设施和由政府购买服务类的项目,工程结算由市审计局审计,其他自营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审结并报市审计局备查,市审计局每年随机抽取部分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
五、自审金额超过概算或估算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概算或估算后再送市审计局审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项目因缺漏项造成超概算投资的,对业主单位和审批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移送问责,对编制、设计、咨询等单位及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和扣减服务费用,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服务执业资格三个月至一年。
六、项目送审原则上要求按批复的立项内容一次送审,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同意,可按标段进行送审,但同一个标段只能一次送审。分包与总承包应一同送审,暂估价结算与主合同结算应一同送审。
七、询价仅限于新材料、新工艺。项目业主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询价,应向供货方询价,应取得相应的供货合同、发票作为证据,不配合提供相应证据的供应商应排除出采购名单。询价完成后出具询价报告并与结算报告一并报审计局审计。未取得相应的供货合同、发票作为证据的询价报告不予认可。
八、弃方、借方运距等确定按市财政局《机械土石方运距、场外弃(借)土费和城管卫生费预结算评审操作规程》(株财发〔2018〕16号)文件执行。
九、隐蔽工程变更设计及签证等有关要求
变更增加数量超过原分项工程数量5%之内的,可由原设计勘测单位签字认可,监理签证后调整。超过5%的按以下规定调整:
(一)因地面线变化增加土石方的:施工单位对原地面线存在异议,由项目业主负责要求原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复测并变更设计,复测和设计文件一并报审。
(二)变更土石方比例及石方工程类别比例的:变更土石方比例及石方工程类别比例,应先保留土石原状,由项目业主通知原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按补充勘察和试验成果重新计算工程量,补充勘察成果一并报审。
(三)清淤换填超过原设计深度和面积的,由项目业主要求原勘察单位补充勘测资料,重新计算工程量,补充勘测成果一并报审。
(四)原设计路基范围内挖土、石方因土质原因变化不能用作填方,由原勘测单位土质勘测和试验,并有勘测试验资料和范围、数量等资料,并由原设计和勘测单位的签字盖章,相关资料一并报审。
(五)因地质原因需变更桩基及桩长的:需原勘察单位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成果,原设计单位出具桩长变更设计文件,勘察和设计成果一并报审。
(六)以上五种情况,项目业主单位在无原勘测、设计单位补充勘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增加工程量,视为无依据变更增加,审计机关不予认可,并根据是否已计量支付等情节轻重程度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七)勘测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先后出具的成果报告或设计文件达不到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要求或超过规范的误差范围的,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停止其1-3年株洲市国有投资项目的参与资格。
十、项目业主单位应提供完整的项目全过程资料,并提供计量支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拖欠承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工程款、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资料,资料送交株洲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资料室,经审查资料完整性符合要求后,办理资料交接清单,项目进入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审结完成,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根据审计法规定,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十一、项目审计完成后,株洲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出具征求意见书向项目业主征求意见,项目业主应在十天(含节假日)内出具书面的反馈意见,超过时限视为无意见。项目审计完成并办理交接手续后,项目资料退还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十二、业主单位应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据实结算。承包企业进行相关诉讼的,业主单位应报请审计机关协助应诉。
十三、项目业主应加强对项目结算自审工作质量的管理,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因审核结果误差而部分扣减或全部扣除服务费的条款。经市审计局终审后误差率大于3%的项目,业主应扣减受托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费;单个项目(投资400万元以上)误差率达到5%的,在一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误差率达到10%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同时,对业主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移送监察机关追究失职责任。
十四、按照《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结算审计中发现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出具成果报告或设计文件弄虚作假的移送监察委处理,严重失实的,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在1-3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失职渎职和造成国家损失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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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建管〔2019〕16号 关于发布《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发文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辽住建建管〔2019〕16号
发布日期:2019-07-04
辽住建建管[2019]16号文,辽住建建管【2019】16号文,辽住建建管2019 16号文件
 
关于发布《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辽住建建管〔2019〕16号
 
各市住建局,有关单位:
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2017年计价依据)各专业工程定额已颁布执行,为完善我省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更好的为各方计价主体提供服务,省建筑行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2017年计价依据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了解释。本解释是2017年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是对2017年计价依据的完善和补充,与2017年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本解释与2017年计价依据规定不同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发布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工程造价栏目内,网址:http://zjt.ln.gov.cn/zwfw/xxxt/gczj/
本解释由辽宁省标准定额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4日
附件下载: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一).docx
 
附: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一、综合性问题
(一)关于规费的计取问题
1.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造价的费用。
   2.由于我省的机构改革和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调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被列为取消事项,原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文件废止,施工企业规费的计取按照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3.我省2017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将规费的计取方式,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费率标准改为由企业自行确定费率,招投标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自行确定费率;非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确定费率。
4.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编制人根据经验及潜在投标人的规费计取情况确定招标控制价的规费计取标准。
(二)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税金计算问题
国家于2016年5月1日在建筑业实行增值税税制,一般纳税税率为税前造价的11%,后又调整为10%、9%,由于实行增值税后的在建工程存在多个税率的情况,因此税金的计取应是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按不同税率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作为该工程的最终税金。
(三)关于发电机油耗与定额的消耗量有差异问题
由于发电机的油耗受负荷影响很大,因此发电机的燃料消耗量与定额中的消耗量差异较大时,可按发电机使用期内确认的实际总油耗量与用定额计算的总消耗量进行比较,其差额部分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材料费合计。
(四)关于管理费中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问题
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是管理费的组成部分,但是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管理费基础费率系数中不包括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投标人投标报价时需自行确定增加系数;非招投标工程,工程结算时按约定或实际发生计入该项费用。
附加税费率表
辽宁省附加税率表.jpg

注:以上计税费基数均为应纳税额。
(五)关于钢板桩使用费计算问题
定额中钢板桩是按企业自有考虑的,使用费已经由9元/吨•天调整为4元/吨•天。
如果钢板桩是租赁的,打拔费用执行相应定额项目并扣除定额内的钢板桩摊销的消耗量;或按租赁合同约定计算打拔与使用费用。
(六)关于定额中乘系数的规定
定额中有规定乘以系数的,定额中的消耗量与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应分别乘以系数,分别汇总。
(七)预拌砂浆、混凝土改现场搅拌增加费计算问题
2017年各专业工程定额是按预拌砂浆、混凝土编制的,如果实际是现场搅拌的,除执行相应定额项目外,再执行砂浆、混凝土拌制增加费项目,在计价过程中不得扣除相应定额项目和现场拌制增加费项目中的搅拌机械与水的消耗量。
(八)关于管沟回填扣管道所占体积问题
1.管道沟槽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基础和管道占体积计算回填工程量。管径≤300mm时,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300mm时,扣除管道体积计算回填工程量。
2.“管径≦300mm时,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仅适用于原土回填;如采用非原土回填,扣除管径≤300mm管道所占体积。
3.同时施工的同一沟槽内有多根管径≤300mm管道时,管径≤300mm管道的体积之和超过管径300mm占体积,其超过部分管道体积应扣除。

二、建筑与装饰工程问题
(一)关于桩间挖土的界定
1.桩间挖土是指桩间外边线间距1.2m范围内的挖土。 “桩间外边线间距1.2m”是指桩与桩之间外边线的最小距离。
2.桩间挖土范围:有承台的按承台外边线计算;无承台的按桩外边线外扩0.6m的外接最大几何图形计算 。
3.本规定适用人工挖土和机械挖土。
(二)基础施工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条形基础按1.50m计算(只计算一面);独立基础按0.45m计算(四面均计算)。
“只计算一面”是强调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基础一侧的工作面宽度是1.5m,而不是两面一共1.5m,如果另外一侧也需要搭设脚手架,同样按1.5m计算工作面,此条规定也适用于暗渠等类似工程。
 (三)钢筋搭接量计算问题
 钢筋搭接分结构搭接与定尺搭接,结构搭接是指设计图示或规范规定的钢筋搭接,这部分钢筋增加量计入到钢筋工程量中;定尺搭接是指实际施工中所使用的钢筋长度与现场实际不符,需要把钢筋连接起来,出现定尺搭接的钢筋用量;在计算定尺搭接钢筋增加量时,应将“定尺搭接增加系数表”中给定的增加系数,加入到钢筋定额项目的钢筋消耗量中,不得计入到工程量中;不按系数计算的定尺搭接钢筋增加量,按实际计算的量加入到钢筋消耗量中,不得计入到工程量中。
(四)满堂脚手架超高计算问题
满堂脚手架按设计图示室内净面积计算,满堂脚手架是按室内净高3.6m~5.2m编制的,超过5.2m时每超过1.2m计算一个增加层,不足0.6m按一个增加层乘以系数0.5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满堂脚手架增加层=(室内净高-5.2m)/1.2m
得数的小数部分≥5进位到整数为增加层数,小数部分<5执行增加层项目乘系数0.5。
(五)对拉螺栓的计算问题
模板定额中对拉螺栓是按摊销量编制的,使用时其消耗量不得调整;采用一次性摊销时,扣除模板定额中的对拉螺栓摊销量和塑料管数量,其他不变,对拉螺栓用量按实际发生执行铁件制作定额项目,其安装费用已包括在模板定额中。
(六)增加防滑条工程量计算规则
防滑条工程量计算规则:防滑条按延长米计算,设计有规定时,按设计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楼梯踏步两端距离各减300mm以延长米计算。
(七)高度超过3.6m的挡土墙等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垂直运输费的属性问题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的垂直运输费,按该项工程项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15计取,计取的结果计入人工费合计。
三、通用安装工程
(一)新建安装工程拆除问题
新建安装工程保护性拆除按相应安装定额项目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的50%计算拆除费。
(二)安装工程脚手架按系数计算费用不够问题
安装工程脚手架费用按系数计算,如果实际搭设的脚手架费用与按系数计算的费用差异较大,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签证确认后,执行建筑工程定额单项脚手架项目,同时不再按系数计算脚手架费用。
(三)安装工程建筑超高增加费的计算
建筑物超过6层或20m需要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其中建筑物的高度是檐高,不同檐高的建筑物按垂直分割分别计算,不得按建筑物最高檐高计算。   
(四)电力电缆敷设增加芯数如何乘系数问题
电力电缆敷设项目是按三芯(包括三芯连地)编制的,超过五芯(包括五芯)的电力电缆敷设每增加一芯定额乘系数1.15,主材不乘系数。
电力电缆的终端头、中间头制作也按上述规定乘以系数。
(五)电气工程金属软管执行定额问题
电气工程金属软管均执行可挠金属套管敷设定额项目,金属软管敷设项目(4-1500----4-1517)停止执行。
(六)电力电缆敷设附加长度问题
电力电缆附加长度按“电缆敷设附加长度计算表”计算,各项预留长度分别单独计算;其中“电缆敷设驰度、波形弯度、交叉”计算基础为“按电缆全长计算”,电缆全长为设计图示长度,不包括各项预留长度。
(七)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的系统划分问题
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区分不同点数根据集中报警器台数按系统计算,“集中报警器数量”是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主机数量,其点数是按具有地址编码的器件的数量。
四、市政工程
(一)侧石、缘石、平石、路缘石的区别
路缘石为城市道路的侧石(立式路缘石)平石(卧式路缘石)和公路缘石(卧式路缘石)的总称。
缘石在公路上为使路面与路肩分界和保护路边卧式路缘石。
侧石在城市道路中人行道或绿化带高出路面时,为保护和支撑边缘用的立式路缘石。
平石在城市道路中紧接侧石及路面边缘外,为起排水和保护路边用的卧式路缘石。
(二)交通标志的面积计算?
1.文字、字符按单体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2.图形按外框尺寸面积计算,其 “外框”是指图形的最外点连线形成的多边形,图形的面积为该多边形的面积。
3.纵向标线包括中心线、边缘线和分道线,根据不同材质和工艺执行标线纵向标线项目;横道线包括行人横道线、停止线及导流标志带标线,根据不同材质和工艺执行横道线项目,其他标线均按横道线项目执行。
(三)2017年市政定额,除土方册外涉及到土方项目的内容如何取费问题?如隧道工程册涉及到基坑挖土方等。
按照《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的册、章、节范围和标准计取费用。
(四)绿化定额用水量的问题?
绿化定额中给定的用水量为综合考虑。如实际遇到特殊天气、特别地质条件、特殊要求等情况,可以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调整。
 
 
来源:http://zjt.ln.gov.cn/tfwj/wjtz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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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辽住建建管〔2019〕16号
发布日期:2019-07-04
辽住建建管[2019]16号文,辽住建建管【2019】16号文,辽住建建管2019 16号文件
 
关于发布《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辽住建建管〔2019〕16号
 
各市住建局,有关单位:
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2017年计价依据)各专业工程定额已颁布执行,为完善我省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更好的为各方计价主体提供服务,省建筑行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2017年计价依据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了解释。本解释是2017年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是对2017年计价依据的完善和补充,与2017年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本解释与2017年计价依据规定不同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发布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工程造价栏目内,网址:http://zjt.ln.gov.cn/zwfw/xxxt/gczj/
本解释由辽宁省标准定额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4日
附件下载: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一).docx
 
附: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一、综合性问题
(一)关于规费的计取问题
1.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造价的费用。
   2.由于我省的机构改革和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调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被列为取消事项,原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文件废止,施工企业规费的计取按照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3.我省2017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将规费的计取方式,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费率标准改为由企业自行确定费率,招投标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自行确定费率;非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确定费率。
4.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编制人根据经验及潜在投标人的规费计取情况确定招标控制价的规费计取标准。
(二)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税金计算问题
国家于2016年5月1日在建筑业实行增值税税制,一般纳税税率为税前造价的11%,后又调整为10%、9%,由于实行增值税后的在建工程存在多个税率的情况,因此税金的计取应是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按不同税率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作为该工程的最终税金。
(三)关于发电机油耗与定额的消耗量有差异问题
由于发电机的油耗受负荷影响很大,因此发电机的燃料消耗量与定额中的消耗量差异较大时,可按发电机使用期内确认的实际总油耗量与用定额计算的总消耗量进行比较,其差额部分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材料费合计。
(四)关于管理费中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问题
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是管理费的组成部分,但是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管理费基础费率系数中不包括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投标人投标报价时需自行确定增加系数;非招投标工程,工程结算时按约定或实际发生计入该项费用。
附加税费率表
辽宁省附加税率表.jpg

注:以上计税费基数均为应纳税额。
(五)关于钢板桩使用费计算问题
定额中钢板桩是按企业自有考虑的,使用费已经由9元/吨•天调整为4元/吨•天。
如果钢板桩是租赁的,打拔费用执行相应定额项目并扣除定额内的钢板桩摊销的消耗量;或按租赁合同约定计算打拔与使用费用。
(六)关于定额中乘系数的规定
定额中有规定乘以系数的,定额中的消耗量与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应分别乘以系数,分别汇总。
(七)预拌砂浆、混凝土改现场搅拌增加费计算问题
2017年各专业工程定额是按预拌砂浆、混凝土编制的,如果实际是现场搅拌的,除执行相应定额项目外,再执行砂浆、混凝土拌制增加费项目,在计价过程中不得扣除相应定额项目和现场拌制增加费项目中的搅拌机械与水的消耗量。
(八)关于管沟回填扣管道所占体积问题
1.管道沟槽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基础和管道占体积计算回填工程量。管径≤300mm时,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300mm时,扣除管道体积计算回填工程量。
2.“管径≦300mm时,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仅适用于原土回填;如采用非原土回填,扣除管径≤300mm管道所占体积。
3.同时施工的同一沟槽内有多根管径≤300mm管道时,管径≤300mm管道的体积之和超过管径300mm占体积,其超过部分管道体积应扣除。

二、建筑与装饰工程问题
(一)关于桩间挖土的界定
1.桩间挖土是指桩间外边线间距1.2m范围内的挖土。 “桩间外边线间距1.2m”是指桩与桩之间外边线的最小距离。
2.桩间挖土范围:有承台的按承台外边线计算;无承台的按桩外边线外扩0.6m的外接最大几何图形计算 。
3.本规定适用人工挖土和机械挖土。
(二)基础施工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条形基础按1.50m计算(只计算一面);独立基础按0.45m计算(四面均计算)。
“只计算一面”是强调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基础一侧的工作面宽度是1.5m,而不是两面一共1.5m,如果另外一侧也需要搭设脚手架,同样按1.5m计算工作面,此条规定也适用于暗渠等类似工程。
 (三)钢筋搭接量计算问题
 钢筋搭接分结构搭接与定尺搭接,结构搭接是指设计图示或规范规定的钢筋搭接,这部分钢筋增加量计入到钢筋工程量中;定尺搭接是指实际施工中所使用的钢筋长度与现场实际不符,需要把钢筋连接起来,出现定尺搭接的钢筋用量;在计算定尺搭接钢筋增加量时,应将“定尺搭接增加系数表”中给定的增加系数,加入到钢筋定额项目的钢筋消耗量中,不得计入到工程量中;不按系数计算的定尺搭接钢筋增加量,按实际计算的量加入到钢筋消耗量中,不得计入到工程量中。
(四)满堂脚手架超高计算问题
满堂脚手架按设计图示室内净面积计算,满堂脚手架是按室内净高3.6m~5.2m编制的,超过5.2m时每超过1.2m计算一个增加层,不足0.6m按一个增加层乘以系数0.5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满堂脚手架增加层=(室内净高-5.2m)/1.2m
得数的小数部分≥5进位到整数为增加层数,小数部分<5执行增加层项目乘系数0.5。
(五)对拉螺栓的计算问题
模板定额中对拉螺栓是按摊销量编制的,使用时其消耗量不得调整;采用一次性摊销时,扣除模板定额中的对拉螺栓摊销量和塑料管数量,其他不变,对拉螺栓用量按实际发生执行铁件制作定额项目,其安装费用已包括在模板定额中。
(六)增加防滑条工程量计算规则
防滑条工程量计算规则:防滑条按延长米计算,设计有规定时,按设计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楼梯踏步两端距离各减300mm以延长米计算。
(七)高度超过3.6m的挡土墙等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垂直运输费的属性问题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的垂直运输费,按该项工程项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15计取,计取的结果计入人工费合计。
三、通用安装工程
(一)新建安装工程拆除问题
新建安装工程保护性拆除按相应安装定额项目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的50%计算拆除费。
(二)安装工程脚手架按系数计算费用不够问题
安装工程脚手架费用按系数计算,如果实际搭设的脚手架费用与按系数计算的费用差异较大,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签证确认后,执行建筑工程定额单项脚手架项目,同时不再按系数计算脚手架费用。
(三)安装工程建筑超高增加费的计算
建筑物超过6层或20m需要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其中建筑物的高度是檐高,不同檐高的建筑物按垂直分割分别计算,不得按建筑物最高檐高计算。   
(四)电力电缆敷设增加芯数如何乘系数问题
电力电缆敷设项目是按三芯(包括三芯连地)编制的,超过五芯(包括五芯)的电力电缆敷设每增加一芯定额乘系数1.15,主材不乘系数。
电力电缆的终端头、中间头制作也按上述规定乘以系数。
(五)电气工程金属软管执行定额问题
电气工程金属软管均执行可挠金属套管敷设定额项目,金属软管敷设项目(4-1500----4-1517)停止执行。
(六)电力电缆敷设附加长度问题
电力电缆附加长度按“电缆敷设附加长度计算表”计算,各项预留长度分别单独计算;其中“电缆敷设驰度、波形弯度、交叉”计算基础为“按电缆全长计算”,电缆全长为设计图示长度,不包括各项预留长度。
(七)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的系统划分问题
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区分不同点数根据集中报警器台数按系统计算,“集中报警器数量”是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主机数量,其点数是按具有地址编码的器件的数量。
四、市政工程
(一)侧石、缘石、平石、路缘石的区别
路缘石为城市道路的侧石(立式路缘石)平石(卧式路缘石)和公路缘石(卧式路缘石)的总称。
缘石在公路上为使路面与路肩分界和保护路边卧式路缘石。
侧石在城市道路中人行道或绿化带高出路面时,为保护和支撑边缘用的立式路缘石。
平石在城市道路中紧接侧石及路面边缘外,为起排水和保护路边用的卧式路缘石。
(二)交通标志的面积计算?
1.文字、字符按单体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2.图形按外框尺寸面积计算,其 “外框”是指图形的最外点连线形成的多边形,图形的面积为该多边形的面积。
3.纵向标线包括中心线、边缘线和分道线,根据不同材质和工艺执行标线纵向标线项目;横道线包括行人横道线、停止线及导流标志带标线,根据不同材质和工艺执行横道线项目,其他标线均按横道线项目执行。
(三)2017年市政定额,除土方册外涉及到土方项目的内容如何取费问题?如隧道工程册涉及到基坑挖土方等。
按照《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的册、章、节范围和标准计取费用。
(四)绿化定额用水量的问题?
绿化定额中给定的用水量为综合考虑。如实际遇到特殊天气、特别地质条件、特殊要求等情况,可以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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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建价信〔2018〕1号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2018年上半年建设工程综合用工指导价的通知

发文部门: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文号:石建价信〔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11-21
施行日期:2018-01-01
石建价信〔2018〕1号文,石建价信【2018】1号文,石建价信[2018]1号文件,石家庄人工单价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2018年上半年建设工程综合用工指导价的通知
石建价信〔2018〕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冀建价信〔2018〕1号文《关于开展综合用工指导价测算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审核石家庄市2018年上半年综合用工指导价的回复》,现发布我市2018年上半年建设工程综合用工指导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85.00元/工日
      综合用工二类单价:73.00元/工
      综合用工三类单价:57.00元/工日
二、该指导价可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配套使用,其与计价依据人工基期价格的调整部分做差价处理,仅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三、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机械合班中人工费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
四、该指导价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可按本通知调整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由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2018年11月21日
石建价信〔2018〕1号文1.jpg

石建价信〔2018〕1号文2.jpg

 
 
来源:http://www.sjzzj.com/newsview. ... d%3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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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建价信〔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11-21
施行日期:2018-01-01
石建价信〔2018〕1号文,石建价信【2018】1号文,石建价信[2018]1号文件,石家庄人工单价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2018年上半年建设工程综合用工指导价的通知
石建价信〔2018〕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冀建价信〔2018〕1号文《关于开展综合用工指导价测算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审核石家庄市2018年上半年综合用工指导价的回复》,现发布我市2018年上半年建设工程综合用工指导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85.00元/工日
      综合用工二类单价:73.00元/工
      综合用工三类单价:57.00元/工日
二、该指导价可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配套使用,其与计价依据人工基期价格的调整部分做差价处理,仅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三、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机械合班中人工费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
四、该指导价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可按本通知调整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由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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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市〔2016〕19号 关于颁布《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试行)》《工程量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市〔2016〕19号
发布日期:2016-08-17
施行日期:2016-09-01
冀建市〔2016〕19号文,冀建市[2016]19号​文,冀建市【2016】19号​文,冀建市2016 19号文件
 
关于颁布《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试行)》《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工程量清单(试行)》的通知
冀建市〔2016〕1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满足建筑工业化生产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试行)》及其费率、《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工程量清单(试行)》,现予颁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定额和本清单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在施行过程中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臻完善。   
附件: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试行);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工程量清单(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7日
 
 
来源:http://zfcxjst.hebei.gov.cn/wj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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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市〔2016〕19号
发布日期:2016-08-17
施行日期:2016-09-01
冀建市〔2016〕19号文,冀建市[2016]19号​文,冀建市【2016】19号​文,冀建市2016 19号文件
 
关于颁布《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试行)》《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工程量清单(试行)》的通知
冀建市〔2016〕1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满足建筑工业化生产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试行)》及其费率、《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工程量清单(试行)》,现予颁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定额和本清单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在施行过程中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臻完善。   
附件: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试行);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工程量清单(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7日
 
 
来源:http://zfcxjst.hebei.gov.cn/wj ... .html 收起阅读 »

冀建工〔2018〕15号 关于颁布《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工〔2018〕15号
发布日期:2018-04-09
施行日期:2018-05-01
冀建工〔2018〕15号文,冀建工【2018】15号​文,冀建工[2018]15号​文,冀建工2018 15号​文件
 
关于颁布《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的通知
冀建工〔2018〕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满足建筑工业化生产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及其费率,现予颁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A9-168,A9-169,A9-170,A9-171,A9-173,A9-174,A9-175,A9-178,A9-179,A9-180,A9-183,A9-184,A9-185,A9-186,A9-187,A9-190,A9-191, A9-192 ,A9-193,《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5.1.3第3条停止使用。 
本定额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在施行过程中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臻完善。 

附件:
1.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
2.《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编制单位和人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9日
 
 
来源:http://zfcxjst.hebei.gov.cn/cs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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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工〔2018〕15号
发布日期:2018-04-09
施行日期:2018-05-01
冀建工〔2018〕15号文,冀建工【2018】15号​文,冀建工[2018]15号​文,冀建工2018 15号​文件
 
关于颁布《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的通知
冀建工〔2018〕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满足建筑工业化生产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及其费率,现予颁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A9-168,A9-169,A9-170,A9-171,A9-173,A9-174,A9-175,A9-178,A9-179,A9-180,A9-183,A9-184,A9-185,A9-186,A9-187,A9-190,A9-191, A9-192 ,A9-193,《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5.1.3第3条停止使用。 
本定额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在施行过程中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臻完善。 

附件:
1.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
2.《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编制单位和人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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