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住建字〔2019〕162号 关于印发《太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并住建字〔2019〕162号
发布日期:2019-07-25
施行日期:2019-07-25
并住建字[2019]162号文,并住建字【2019】162号文,并住建字2019 162号文件
 
关于印发《太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办法》的通知
并住建字〔2019〕162号

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
    为落实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加强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我局制定了《太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太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办法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5日 

附件:
太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办法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1号令)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的申请报告须由工程建设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向住建局提交申请。
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测算、编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资格。
三、申报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须完成招标控制价的备案。
四、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时须同时提供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2.编制情况说明,包括工程名称、设计要求、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及经济分析、施工规范的具体要求,补充计价依据涉及的施工现场人员安排、施工机械配置、施工条件、工艺流程、工序内容、配合比等必须说明的内容及施工图复印件;
  3.补充计价依据测算资料,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周转材料的摊销量的数据来源、计算依据,以及相关机械设备规格、型号、台班单价等的数据来源、测算资料等;
  4.需要说明和补充的其它有关内容。
五、对需确认的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相关施工过程及进度等现场情况要及时通知住建局,以便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否则,不予确认。
六、住建局根据报送的资料和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确认测定结果并批复,同时向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来源:http://zjj.taiyuan.gov.cn/doc/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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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并住建字〔2019〕162号
发布日期:2019-07-25
施行日期:2019-07-25
并住建字[2019]162号文,并住建字【2019】162号文,并住建字2019 162号文件
 
关于印发《太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办法》的通知
并住建字〔2019〕162号

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
    为落实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加强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我局制定了《太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太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办法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5日 

附件:
太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办法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1号令)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的申请报告须由工程建设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向住建局提交申请。
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测算、编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资格。
三、申报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须完成招标控制价的备案。
四、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确认时须同时提供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2.编制情况说明,包括工程名称、设计要求、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及经济分析、施工规范的具体要求,补充计价依据涉及的施工现场人员安排、施工机械配置、施工条件、工艺流程、工序内容、配合比等必须说明的内容及施工图复印件;
  3.补充计价依据测算资料,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周转材料的摊销量的数据来源、计算依据,以及相关机械设备规格、型号、台班单价等的数据来源、测算资料等;
  4.需要说明和补充的其它有关内容。
五、对需确认的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相关施工过程及进度等现场情况要及时通知住建局,以便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否则,不予确认。
六、住建局根据报送的资料和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确认测定结果并批复,同时向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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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建市〔2019〕8号 河北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的指导意见

发文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建市〔2019〕8号
发布日期:2019-07-22
冀建建市[2019]8号文,冀建建市〔2019〕8号文,冀建建市【2019】8号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的指导意见
冀建建市〔2019〕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规建局、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主线,着眼当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和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规范施工发包承包行为  

(一)规范施工发包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不得再划分标段。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依法依约履行各项义务,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规范施工承包行为。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当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全面认真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施工现场实际负责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应当与中标项目经理一致,确保到岗履责。 

(三)规范施工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并依法签订合同。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专业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要求及相关责任与总承包单位相同。专业作业承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当仅限定在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费及必要的辅材费用,不得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四)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三、强化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监管 

(一)切实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牢牢把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要求,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层级监督。各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一把手”靠前指挥,分管领导亲自上阵,运用好施药动刀的治病之法和固本培元的强身之举,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责任。 

(二)健全常态化监管联动机制。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重在经常抓,贵在见常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部门要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在日常工作中将打击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纳入重要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核查投诉、举报线索,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及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合力。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专家库,对直接监管的在建和新建建筑工程统一进行编号,每季度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查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及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指定分包单位或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政府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行为;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查处监理单位不按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疏于履职等行为;查处承包单位标后不履约,项目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项目管理岗位上履职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发现领导干部干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落实“黑名单”制度。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依法查处的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部门要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对其所承揽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在评优表彰、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2日
 
 
来源:http://zfcxjst.hebei.gov.cn/zh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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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建市〔2019〕8号
发布日期:2019-07-22
冀建建市[2019]8号文,冀建建市〔2019〕8号文,冀建建市【2019】8号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的指导意见
冀建建市〔2019〕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规建局、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主线,着眼当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和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规范施工发包承包行为  

(一)规范施工发包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不得再划分标段。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依法依约履行各项义务,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规范施工承包行为。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当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全面认真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施工现场实际负责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应当与中标项目经理一致,确保到岗履责。 

(三)规范施工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并依法签订合同。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专业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要求及相关责任与总承包单位相同。专业作业承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当仅限定在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费及必要的辅材费用,不得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四)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三、强化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监管 

(一)切实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牢牢把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要求,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层级监督。各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一把手”靠前指挥,分管领导亲自上阵,运用好施药动刀的治病之法和固本培元的强身之举,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责任。 

(二)健全常态化监管联动机制。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重在经常抓,贵在见常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部门要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在日常工作中将打击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纳入重要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核查投诉、举报线索,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及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合力。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专家库,对直接监管的在建和新建建筑工程统一进行编号,每季度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查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及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指定分包单位或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政府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行为;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查处监理单位不按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疏于履职等行为;查处承包单位标后不履约,项目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项目管理岗位上履职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发现领导干部干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落实“黑名单”制度。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依法查处的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部门要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对其所承揽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在评优表彰、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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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2019]12号 关于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勘误(一)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桂造价〔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05-10
桂造价[2019]12号文,桂造价【2019】12号文,桂造价2019 12号文件,广西省定额勘误
 
关于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勘误(一)的通知
桂造价〔2019〕12号
 
各有关单位:
        经核查,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部分内容有误,现予以勘误,详见附件。
        附件: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勘误表(一)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5月10日

附件:2017 年《广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勘误表(一)
广西省定额勘误一.jpg

 
 
来源:http://www.gxzjt.gov.cn/News/s ... 9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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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桂造价〔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05-10
桂造价[2019]12号文,桂造价【2019】12号文,桂造价2019 12号文件,广西省定额勘误
 
关于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勘误(一)的通知
桂造价〔2019〕12号
 
各有关单位:
        经核查,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部分内容有误,现予以勘误,详见附件。
        附件: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勘误表(一)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5月10日

附件:2017 年《广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勘误表(一)
广西省定额勘误一.jpg

 
 
来源:http://www.gxzjt.gov.cn/News/s ... 98362 收起阅读 »

桂造价[2019]18号 关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桂造价〔2019〕18号
发布日期:2019-08-14
桂造价[2019]18号文,桂造价【2019】18号文,桂造价2019 18号文件,广西省定额勘误
 
关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的通知
桂造价[2019]18号
 
各有关单位:
    经查实,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部分内容有误,现予以勘误。
    附件: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表(四)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8月14日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表(四)
广西省定额勘误四.jpg

 
 
来源:http://www.gxzjt.gov.cn/News/s ... 9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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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桂造价〔2019〕18号
发布日期:2019-08-14
桂造价[2019]18号文,桂造价【2019】18号文,桂造价2019 18号文件,广西省定额勘误
 
关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的通知
桂造价[2019]18号
 
各有关单位:
    经查实,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部分内容有误,现予以勘误。
    附件: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表(四)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8月14日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表(四)
广西省定额勘误四.jpg

 
 
来源:http://www.gxzjt.gov.cn/News/s ... 98778 收起阅读 »

湘建建函〔2019〕172号 湖南省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建函〔2019〕172号
发布日期:2019-08-26
湘建建函[2019]172号文,湘建建函【2019】172号文,湘建建函2019 172号文件,防雷装置检测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建函〔2019〕17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厅联合省气象局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委托主体问题,专题向省人民政府进行了请示。近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有关问题的复函》(湘政办函〔2019〕27号),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复。根据该复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相应防雷装置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检测由气象部门委托开展,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委托费用由气象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过程中,需要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或抽测,由实施监管的行政机关委托开展,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委托费用由实施监管的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6日
 
 
来源:http://zjt.hunan.gov.cn/zjt/xx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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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湘建建函〔2019〕172号
发布日期:2019-08-26
湘建建函[2019]172号文,湘建建函【2019】172号文,湘建建函2019 172号文件,防雷装置检测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建函〔2019〕17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厅联合省气象局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委托主体问题,专题向省人民政府进行了请示。近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有关问题的复函》(湘政办函〔2019〕27号),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复。根据该复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相应防雷装置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检测由气象部门委托开展,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委托费用由气象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过程中,需要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或抽测,由实施监管的行政机关委托开展,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委托费用由实施监管的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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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建〔2019〕14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湘建建〔2019〕146号
发布日期:2019-08-09
湘建建[2019]146号文,湘建建【2019】146号文,湘建建2019 146号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19〕14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湖南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9日
 
 
来源:http://zjt.hunan.gov.cn/zjt/xxgk/tzgg/201908/t20190827_10019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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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2019-11-19 湘建价函〔2019〕26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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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湘建建〔2019〕146号
发布日期:2019-08-09
湘建建[2019]146号文,湘建建【2019】146号文,湘建建2019 146号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19〕14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湖南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9日
 
 
来源:http://zjt.hunan.gov.cn/zjt/xxgk/tzgg/201908/t20190827_10019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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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2019-11-19 湘建价函〔2019〕26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收起阅读 »

株建发〔2019〕31号 株洲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运输计价标准的通知

株建发[2019]31号文,株建发【2019】31号文,株建发〔2019〕31号文件,湘建发2019 31号文件
文部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株建发〔2019〕31号
发布日期:2019-03-19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运输计价标准的通知
株建发〔2019〕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株城管[2018]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型智能环保车运输市场进行了调研和现场实测,经财政、审计、建设、施工、咨询等单位专家评审并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湘建价建函[2019]6号)同意,现将我市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运输计价标准发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本计价标准
适用于我市城区规定范围采用新型智能渣土专用运输车运输的土方、石碴等工程。规定范围之外的土石方工程,业主要求采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二、计价标准不包括现场挖、装、卸土区场地占用费等其他费用。弃土、石方场地占用费另外计算。现场挖、装按现行消耗量标准执行。卸土区场地占用费等另行计算。
三、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的工程量均按照天然密实度体积以M3计算。
附件一: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消耗量标准
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消耗量标准.jpg

附件二: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台班费组成
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台班费组成.jpg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9日
 
 
来源:http://www.zhuzhouzaojia.com/onews.asp?id=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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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建发[2019]31号文,株建发【2019】31号文,株建发〔2019〕31号文件,湘建发2019 31号文件
文部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株建发〔2019〕31号
发布日期:2019-03-19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运输计价标准的通知
株建发〔2019〕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株城管[2018]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型智能环保车运输市场进行了调研和现场实测,经财政、审计、建设、施工、咨询等单位专家评审并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湘建价建函[2019]6号)同意,现将我市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运输计价标准发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本计价标准
适用于我市城区规定范围采用新型智能渣土专用运输车运输的土方、石碴等工程。规定范围之外的土石方工程,业主要求采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二、计价标准不包括现场挖、装、卸土区场地占用费等其他费用。弃土、石方场地占用费另外计算。现场挖、装按现行消耗量标准执行。卸土区场地占用费等另行计算。
三、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的工程量均按照天然密实度体积以M3计算。
附件一: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消耗量标准
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消耗量标准.jpg

附件二: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台班费组成
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台班费组成.jpg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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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9〕19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江苏〔2019〕19号
发布日期:2019-08-19
施行日期:2019-09-01
苏〔2019〕19号文,苏【2019】19号文,苏2019 19号文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2019〕19号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 要求,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保障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的投入,现就《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的费用组成中增列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及相关计取方法公告如下。
一“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为总价措施项目,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1。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包含:封闭式施工现场的进出场门禁系统和生物识别电子打卡设各 ,非 封闭式施工现场的移动定位、电子围栏考勤管理设各,现场显示屏,实名制系统使用以及管理 费用等。

三、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费标准见附件2。 

四、本公告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实施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列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在本公告实施前已经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投入情况计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施工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附件:
1.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工程量清单
2.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取费标准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9日

附件下载:江苏〔2019〕19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pdf​
江苏〔2019〕19号文1.jpg

江苏〔2019〕19号文2.jpg

附件1: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工程量清单
江苏〔2019〕19号文3附件1.jpg

附件2: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取费标准表
江苏〔2019〕19号文4附件2.jpg


附件下载:江苏〔2019〕19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pdf
 
 
来源:http://www.jszj.com.cn/zaojia/ ... D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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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江苏〔2019〕19号
发布日期:2019-08-19
施行日期:2019-09-01
苏〔2019〕19号文,苏【2019】19号文,苏2019 19号文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2019〕19号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 要求,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保障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的投入,现就《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的费用组成中增列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及相关计取方法公告如下。
一“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为总价措施项目,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1。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包含:封闭式施工现场的进出场门禁系统和生物识别电子打卡设各 ,非 封闭式施工现场的移动定位、电子围栏考勤管理设各,现场显示屏,实名制系统使用以及管理 费用等。

三、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费标准见附件2。 

四、本公告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实施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列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在本公告实施前已经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投入情况计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施工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附件:
1.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工程量清单
2.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取费标准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9日

附件下载:江苏〔2019〕19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pdf​
江苏〔2019〕19号文1.jpg

江苏〔2019〕19号文2.jpg

附件1: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工程量清单
江苏〔2019〕19号文3附件1.jpg

附件2: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取费标准表
江苏〔2019〕19号文4附件2.jpg


附件下载:江苏〔2019〕19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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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价〔2019〕41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苏建价〔2019〕411号
发布日期:2019-08-19
施行日期:2019-09-01
苏建函价〔2019〕411号文,苏建函价【2019】411号文,苏建函价2019 411号文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19〕4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
根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妁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 )要求,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9日
附件下载:苏建函价〔2019〕411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pdf
苏建函价[2019]411号文.jpg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单位:元/工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2019.jpg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2019续表.jpg

 
附件下载:苏建函价〔2019〕411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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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苏建价〔2019〕411号
发布日期:2019-08-19
施行日期:2019-09-01
苏建函价〔2019〕411号文,苏建函价【2019】411号文,苏建函价2019 411号文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19〕4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
根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妁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 )要求,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9日
附件下载:苏建函价〔2019〕411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pdf
苏建函价[2019]411号文.jpg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单位:元/工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2019.jpg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2019续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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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市质量提升年”的总体部署和相关规定,我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标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与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坚决打好“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取得明显进展、加大精准脱贫力度、推进污染防治”的三大攻坚战。

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以中共深圳市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强调的聚焦“和谐”提升民生幸福感和聚焦“美丽”提升环境美誉度为目的,要求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改造提升工作基础上,尽快出台对标一流、绿色协调、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有关管理措施和实施标准,为深圳率先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我市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大、项目类型多,经过几十年的不断积累,在安全管理、质量控制、文明施工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但由于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行业标准不一,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一些“本质”的问题尚有待解决,各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建筑工地整体形象与深圳整洁美丽的城市景观存在差距。

二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存在差距。

三是环境保护水平与民众要求存在差距。

四是工人职业素质培养、职业健康保护以及人文关怀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要求存在差距。

五是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应用程度与深圳科技发展水平存在差距。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局出台安全生产“铁十条”,并开展建设工程围挡改造提升等工作,紧随其后又提出了工程质量提升的“质量二十四条”,以期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变,但治本的力度仍显不足。基于此,有必要立足于我市实际情况,以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化管理为突破口,出台硬性规定和实施标准,以物的标准化带动行为的标准化,促进管理的标准化,最终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本质提升,实现由“治标”向“治本”转变。

二、起草思路

《若干规定》和《标准》的起草,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对标一流水平、对标美丽深圳、对标绿色发展、对标智慧城市、对标人文关怀”为基本思路,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编制而成。内容集成了国内外城市先进经验、优秀企业行之有效的先进做法和成熟实用的智能化技术。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六章,分别为总则、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附则,共计二十八条。《标准》共八章,共计135项标准。

《若干规定》和《标准》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从现场设施、安全防护、消防安全、安全教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智慧工地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提升。其中,《若干规定》是指导和原则性要求,并赋予《标准》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是细化和技术性要求,是《若干规定》在工地现场的具体体现。

(二)提升重点。

1.现场设施。包括临时设施和宣传标识,提出要实现“风格统一、功能集成、外观美化、安全可靠”的目标。主要内容:施工围挡、大门、施工用房、标识标牌。

2.施工安全。提出在“四口五临边”和通道防护、工棚、临时警戒区等统一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的安全防护产品。对安全防护、施工机械、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钢结构施工等内容作出相关规范和提升。

3.消防安全。提出全面提升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系统标准,设立微型消防站和独立吸烟室,消防水管永临结合,生活区强电集中使用。主要内容:微型消防室、吸烟室、安全用电、消防管道永临结合、易燃易爆品管理。

4.环境保护。提出落实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喷雾降尘、沉淀池等环保措施,控制废气、扬尘、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音、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降低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主要内容:扬尘污染防治、噪音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措施、建筑废弃物管控、土壤污染防治。

5.安全教育。提出充分利用现场条件,设置班前讲评台、培训馆、体验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工地安全教育,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工人安全意识、强化工地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班前讲评台、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馆、实体(VR)虚拟安全体验馆。

6.职业健康。提出通过规范化劳保用品的配置和使用,设立医务室、食堂、茶水亭等设施,加强职业健康保护,体现人文关怀。主要内容:劳保防护用品、医务室、食堂、茶水亭。

7.应急管理。提出通过明确应急体系标准、规范应急物资储备、明确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强化恶劣天气条件的应急响应等方式,确保建筑施工应急行动快速、有序、高效。主要内容:应急体系、应急储备、事故应急措施、特殊天气应急响应。

8.智慧监管。提出充分应用视频监控等成熟信息技术,实现施工现场智能化管理。主要内容:视频监控、实名制管理、危险源监控(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施工周边环境监测、电气线路安全监测、新型泥头车。

四、亮点特色

据了解,近年来,国内几大城市分别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出台了相关规定和标准。例如:上海、广州、宁波、杭州等城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其中广州市还将地方标准作为政府规章的配套文件;北京市于2017年出台地方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厦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

综合来看,《若干规定》和《标准》较其他城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内容更全。其他城市均是文明施工或者安全生产的单项,《若干规定》和《标准》综合了两部分的内容。

标准更高。《若干规定》和《标准》在借鉴其他城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按照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做了合理的提升。

措施更新。除北京市的标准化管理图集之外,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出台已至少五年,《若干规定》和《标准》采用了更多的新型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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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深建规〔2018〕5号 深圳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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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市质量提升年”的总体部署和相关规定,我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标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与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坚决打好“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取得明显进展、加大精准脱贫力度、推进污染防治”的三大攻坚战。

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以中共深圳市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强调的聚焦“和谐”提升民生幸福感和聚焦“美丽”提升环境美誉度为目的,要求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改造提升工作基础上,尽快出台对标一流、绿色协调、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有关管理措施和实施标准,为深圳率先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我市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大、项目类型多,经过几十年的不断积累,在安全管理、质量控制、文明施工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但由于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行业标准不一,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一些“本质”的问题尚有待解决,各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建筑工地整体形象与深圳整洁美丽的城市景观存在差距。

二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存在差距。

三是环境保护水平与民众要求存在差距。

四是工人职业素质培养、职业健康保护以及人文关怀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要求存在差距。

五是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应用程度与深圳科技发展水平存在差距。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局出台安全生产“铁十条”,并开展建设工程围挡改造提升等工作,紧随其后又提出了工程质量提升的“质量二十四条”,以期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变,但治本的力度仍显不足。基于此,有必要立足于我市实际情况,以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化管理为突破口,出台硬性规定和实施标准,以物的标准化带动行为的标准化,促进管理的标准化,最终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本质提升,实现由“治标”向“治本”转变。

二、起草思路

《若干规定》和《标准》的起草,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对标一流水平、对标美丽深圳、对标绿色发展、对标智慧城市、对标人文关怀”为基本思路,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编制而成。内容集成了国内外城市先进经验、优秀企业行之有效的先进做法和成熟实用的智能化技术。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六章,分别为总则、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附则,共计二十八条。《标准》共八章,共计135项标准。

《若干规定》和《标准》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从现场设施、安全防护、消防安全、安全教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智慧工地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提升。其中,《若干规定》是指导和原则性要求,并赋予《标准》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是细化和技术性要求,是《若干规定》在工地现场的具体体现。

(二)提升重点。

1.现场设施。包括临时设施和宣传标识,提出要实现“风格统一、功能集成、外观美化、安全可靠”的目标。主要内容:施工围挡、大门、施工用房、标识标牌。

2.施工安全。提出在“四口五临边”和通道防护、工棚、临时警戒区等统一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的安全防护产品。对安全防护、施工机械、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钢结构施工等内容作出相关规范和提升。

3.消防安全。提出全面提升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系统标准,设立微型消防站和独立吸烟室,消防水管永临结合,生活区强电集中使用。主要内容:微型消防室、吸烟室、安全用电、消防管道永临结合、易燃易爆品管理。

4.环境保护。提出落实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喷雾降尘、沉淀池等环保措施,控制废气、扬尘、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音、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降低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主要内容:扬尘污染防治、噪音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措施、建筑废弃物管控、土壤污染防治。

5.安全教育。提出充分利用现场条件,设置班前讲评台、培训馆、体验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工地安全教育,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工人安全意识、强化工地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班前讲评台、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馆、实体(VR)虚拟安全体验馆。

6.职业健康。提出通过规范化劳保用品的配置和使用,设立医务室、食堂、茶水亭等设施,加强职业健康保护,体现人文关怀。主要内容:劳保防护用品、医务室、食堂、茶水亭。

7.应急管理。提出通过明确应急体系标准、规范应急物资储备、明确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强化恶劣天气条件的应急响应等方式,确保建筑施工应急行动快速、有序、高效。主要内容:应急体系、应急储备、事故应急措施、特殊天气应急响应。

8.智慧监管。提出充分应用视频监控等成熟信息技术,实现施工现场智能化管理。主要内容:视频监控、实名制管理、危险源监控(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施工周边环境监测、电气线路安全监测、新型泥头车。

四、亮点特色

据了解,近年来,国内几大城市分别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出台了相关规定和标准。例如:上海、广州、宁波、杭州等城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其中广州市还将地方标准作为政府规章的配套文件;北京市于2017年出台地方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厦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

综合来看,《若干规定》和《标准》较其他城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内容更全。其他城市均是文明施工或者安全生产的单项,《若干规定》和《标准》综合了两部分的内容。

标准更高。《若干规定》和《标准》在借鉴其他城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按照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做了合理的提升。

措施更新。除北京市的标准化管理图集之外,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出台已至少五年,《若干规定》和《标准》采用了更多的新型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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