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废管〔2022〕11号 关于开展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全量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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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深建废管〔2022〕11号
发布日期:2022-11-23
执行日期:2022-12-15
 关于开展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全量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深建废管〔2022〕11号

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相关规定及《关于逐步规范我市施工和装修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建废管〔2022〕6号)相关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全量收运处置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放核准办理
    2022年12月15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在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时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如有)排放纳入申请范围。已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且竣工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变更核准,增加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如有)排放内容,包括建筑废弃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变更、消纳场所变更以及运输单位和车辆变更(如有)。各区(含新区,下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申请,宝安区自试点结束( 2022年10月31日)起,即进入全量收运处置阶段。
    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排放核准及核准变更申请手续,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房建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其余专业分包单位无需办理,非房建工程及未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房建工程由各施工单位分别办理。
    办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排放核准及核准变更手续,申请单位所需提供的“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材料”为与合法消纳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我市合法的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消纳场所信息可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上查询。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的运输车辆需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对于因施工现场场地条件限制,确需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输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可在申请办理排放核准时作出书面说明。
    二、分类收集堆放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如有)收集堆放点并进行日常管理。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应与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其他类别的建筑废弃物分开收集堆放,不得超高超量堆放,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弃物。收集堆放点应便于运输车辆进出及装车作业,保证3天以上的储存能力。室外设置的收集堆放点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10厘米以上,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雨水导排要求。收集堆放点应采取围蔽、地面硬底化等防雨降尘措施,周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三、执行电子联单
    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处置,无论采用何种车型,均需执行电子联单制度并运输至排放核准证记载的合法消纳场所。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排放、未按核准内容排放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未执行电子联单签认等违法违规排放行为。
    四、消纳场所管理
    消纳场所消纳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前,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备案手续。根据《关于逐步规范我市施工和装修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建废管〔2022〕6号),我市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处置将执行特许经营制度。为保障后续特许经营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处置起步于较高水平,各区应严格把控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消纳场所的备案手续办理工作。各区负责组织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严厉打击非法消纳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行为,并加大对已办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消纳备案的消纳场所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环保、高效。
    五、组织宣贯培训
    2022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单位监管的建设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各区负责组织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除市交通运输局监管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本通知相关工作安排、排放核准及变更办理流程、施工现场分类收集堆放要求、电子联单操作流程、合法消纳场所管理要求、非法消纳场所打击工作布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等。
    六、严格执法检查
    自2023年1月4日至1月11日,采取各区各部门自查自纠、我局抽查督促、各区各部门交叉检查等方式,组织各区各部门对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全量收运处置工作的宣贯培训情况、排放核准及核准变更办理情况、分类收集堆放情况、电子联单制度执行情况、消纳场所运营情况、打击非法消纳场所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有效规范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收运处置市场。
    本通知所提的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是指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产生的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玻璃、金属、沥青以及塑料等轻物质。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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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深建废管〔2022〕11号
发布日期:2022-11-23
执行日期:2022-12-15
 关于开展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全量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深建废管〔2022〕11号

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相关规定及《关于逐步规范我市施工和装修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建废管〔2022〕6号)相关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全量收运处置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放核准办理
    2022年12月15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在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时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如有)排放纳入申请范围。已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且竣工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变更核准,增加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如有)排放内容,包括建筑废弃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变更、消纳场所变更以及运输单位和车辆变更(如有)。各区(含新区,下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申请,宝安区自试点结束( 2022年10月31日)起,即进入全量收运处置阶段。
    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排放核准及核准变更申请手续,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房建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其余专业分包单位无需办理,非房建工程及未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房建工程由各施工单位分别办理。
    办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排放核准及核准变更手续,申请单位所需提供的“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材料”为与合法消纳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我市合法的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消纳场所信息可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上查询。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的运输车辆需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对于因施工现场场地条件限制,确需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输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可在申请办理排放核准时作出书面说明。
    二、分类收集堆放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如有)收集堆放点并进行日常管理。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应与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其他类别的建筑废弃物分开收集堆放,不得超高超量堆放,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弃物。收集堆放点应便于运输车辆进出及装车作业,保证3天以上的储存能力。室外设置的收集堆放点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10厘米以上,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雨水导排要求。收集堆放点应采取围蔽、地面硬底化等防雨降尘措施,周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三、执行电子联单
    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处置,无论采用何种车型,均需执行电子联单制度并运输至排放核准证记载的合法消纳场所。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排放、未按核准内容排放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未执行电子联单签认等违法违规排放行为。
    四、消纳场所管理
    消纳场所消纳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前,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备案手续。根据《关于逐步规范我市施工和装修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建废管〔2022〕6号),我市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处置将执行特许经营制度。为保障后续特许经营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处置起步于较高水平,各区应严格把控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消纳场所的备案手续办理工作。各区负责组织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严厉打击非法消纳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行为,并加大对已办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消纳备案的消纳场所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环保、高效。
    五、组织宣贯培训
    2022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单位监管的建设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各区负责组织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除市交通运输局监管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本通知相关工作安排、排放核准及变更办理流程、施工现场分类收集堆放要求、电子联单操作流程、合法消纳场所管理要求、非法消纳场所打击工作布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等。
    六、严格执法检查
    自2023年1月4日至1月11日,采取各区各部门自查自纠、我局抽查督促、各区各部门交叉检查等方式,组织各区各部门对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全量收运处置工作的宣贯培训情况、排放核准及核准变更办理情况、分类收集堆放情况、电子联单制度执行情况、消纳场所运营情况、打击非法消纳场所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有效规范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收运处置市场。
    本通知所提的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是指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产生的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玻璃、金属、沥青以及塑料等轻物质。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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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价〔2022〕29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试行)的通知

深建价〔2022〕29号文,深建价【2022】29号,深建价[2022]29号文,深建价2022 29号文
发文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深建价〔2022〕29号
发布日期:2022-04-26
执行日期:2022-05-01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试行)的通知
深建价〔2022〕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83号)、《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电子雷管的通知》(深公治〔2021〕2号)要求,结合深圳市施工工艺的变化,我站对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进行了测算,现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适用于建筑、市政、园林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
二、《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子目编号040101-115~141、040401-31~33,《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子目编号010001-69~84、010001-184~186,《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子目编号050001-65~75,《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子目编号60101-98~104、60401-34~36、60401-130~132自试行之日起停止使用。
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件: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试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2年4月26日

附件: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试行)
说明
一、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炮孔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二、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不包含爆破监理费,爆破时所需的安全网、安全屏障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三、本子日各项费用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费率标准(2018)》市政工程相关费率编制,实际专业类型不同时可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本文附件下载:深建价〔2022〕29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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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深建价〔2022〕29号
发布日期:2022-04-26
执行日期:2022-05-01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试行)的通知
深建价〔2022〕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83号)、《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电子雷管的通知》(深公治〔2021〕2号)要求,结合深圳市施工工艺的变化,我站对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进行了测算,现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适用于建筑、市政、园林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
二、《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子目编号040101-115~141、040401-31~33,《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子目编号010001-69~84、010001-184~186,《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子目编号050001-65~75,《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子目编号60101-98~104、60401-34~36、60401-130~132自试行之日起停止使用。
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件: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试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2年4月26日

附件: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试行)
说明
一、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炮孔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二、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不包含爆破监理费,爆破时所需的安全网、安全屏障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三、本子日各项费用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费率标准(2018)》市政工程相关费率编制,实际专业类型不同时可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本文附件下载:深建价〔2022〕29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电子雷管爆破、静态破碎石方子目(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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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标定〔2022〕5号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通知(2022年第1期)

琼建标定〔2022〕5号文,琼建标定(2022)5号文,琼建标定【2022】5号文,琼建标定2022 5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文号:琼建标定〔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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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通知(2022年第1期)
琼建标定〔2022〕5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根据各单位的咨询来函情况,对咨询较频繁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现将定额咨询问题解答予以公布,供工程项目计价参考。
一、《2017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相关问题
(一)三轴水泥搅拌桩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解答
三轴水泥搅拌桩工程量以桩长加50cm乘以设计桩外径截面积以“m3”计算。
三轴水泥搅拌桩设计要求全断面套打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其余不变。
三轴搅拌桩.jpg

图例计算:
常规打桩部分工程量=单个设计桩外径截面积(π*D²)/4)×桩长(L+0.5)×7(数量)。
套打部分工程量=单个设计桩外径截面积(π*D²/4))×桩长(L+0.5)×4(数量),执行相应定额的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
(二)关于甲供材料费计价问题的解答
甲供材料费可计取材料保管费,按甲供材料费的1%计算。甲供材料费在工程总造价税前扣除,不列入工程总造价计取增值税。
(三)打、拔钢板桩定额问题的解答
打、拔钢板桩相关子目中钢板桩按施工单位自有考虑。若钢板桩为租赁,则其租赁费用(钢板桩租赁费=钢板桩设计使用量×使用天数×钢板桩租赁费用标准(元/吨·天))作为独立费另计,并扣除定额钢板桩材料费。
(四)灌注桩试验桩计价问题的解答
灌注桩试验桩的人工及机械费按相应灌注桩定额乘以系数1.5。
(五)脚手架定额问题的解答
套用综合脚手架项目,有下列情况者可另执行单项脚手架:
1、浇注高度超过3.6m 的非外轴线上框架柱,应按(柱周长+3.6m)×全高套用单排脚手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3。
2、浇注高度超过3.6m的非外轴线上剪力墙,应按剪力墙全高垂直投影面积的2倍套用单排脚手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3。
3、砌筑高度超过3.6m的砖内墙,应按全高套用单排脚手架,乘以系数0.3;砌筑高度超过3.6m 的砌块内墙,按全高套用双排外脚手架,乘以系数0.3。
(六)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架问题的解答
1、使用承插型盘扣式双排外墙脚手架(含檐高超过20米脚手材料增加费子目)执行《2017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中的双排外脚手架定额子目,其中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费乘以系数1.60。执行综合脚手架时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费乘以系数1.50。
2、其余脚手架和模板支架执行《2017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相应定额子目,其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费乘以系数1.30,其中模板支架部分仅对钢支撑及配件调整。
(七)建筑物超高增加费问题的解答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的人工、机械按建筑物±0.000以上建筑面积计算。

二、《2017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相关问题
本定额装配式钢结构安装子目中,其他材料费以全部材料费(含钢结构主材费)为基数,乘以5%系数计取。

三、《2017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相关问题
(一)防雷接地计价说明
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利用建筑物中柱的主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对焊连接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在安装工程计价中计列其安装费用。
(二)剔堵槽、刨沟、机械钻孔(洞)等工序定额套用说明
安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剔堵槽、刨沟、机械钻孔(洞)、预留孔洞、堵洞、钢管挖眼工序,执行《2017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第十一章支架及其他相应定额。

四、市政工程、管廊工程土石方工程相关问题
执行《2017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2018海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的土石方工程相关子目时,沟槽、基坑的概念划分不适用于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的相关定额子目。

五、社会保险费等规费计取相关问题
(一)使用我省计价依据,哪些人可以凭实际缴纳凭证计算社会保险费,缴纳地区是否有明确限制?总包及分包管理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何计取?
使用我省计价依据,实际作业的建筑工人才能凭缴纳凭证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地区不限制;总包及分包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已经包含在管理费中,不再另行计算。
(二)使用我省计价依据,结算阶段施工单位计取社会保险费需提交什么资料?
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需提供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在合同工期内实际作业建筑工人花名册,以及作业建筑工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向建设单位结算。已经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工程项目,可依据建筑工人实名记录无需提供具体花名册。
(三)使用我省计价依据,过程结算中社会保险费是否可计取并在过程结算价款中支付?
可以计取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四)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在办理结算时无法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的,是否需要扣除?
应予以扣除。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2022年5月30日
本文附件下载:琼建标定〔2022〕5号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通知(2022年第1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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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标定〔2022〕5号文,琼建标定(2022)5号文,琼建标定【2022】5号文,琼建标定2022 5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文号:琼建标定〔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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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通知(2022年第1期)
琼建标定〔2022〕5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根据各单位的咨询来函情况,对咨询较频繁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现将定额咨询问题解答予以公布,供工程项目计价参考。
一、《2017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相关问题
(一)三轴水泥搅拌桩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解答
三轴水泥搅拌桩工程量以桩长加50cm乘以设计桩外径截面积以“m3”计算。
三轴水泥搅拌桩设计要求全断面套打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其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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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计算:
常规打桩部分工程量=单个设计桩外径截面积(π*D²)/4)×桩长(L+0.5)×7(数量)。
套打部分工程量=单个设计桩外径截面积(π*D²/4))×桩长(L+0.5)×4(数量),执行相应定额的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
(二)关于甲供材料费计价问题的解答
甲供材料费可计取材料保管费,按甲供材料费的1%计算。甲供材料费在工程总造价税前扣除,不列入工程总造价计取增值税。
(三)打、拔钢板桩定额问题的解答
打、拔钢板桩相关子目中钢板桩按施工单位自有考虑。若钢板桩为租赁,则其租赁费用(钢板桩租赁费=钢板桩设计使用量×使用天数×钢板桩租赁费用标准(元/吨·天))作为独立费另计,并扣除定额钢板桩材料费。
(四)灌注桩试验桩计价问题的解答
灌注桩试验桩的人工及机械费按相应灌注桩定额乘以系数1.5。
(五)脚手架定额问题的解答
套用综合脚手架项目,有下列情况者可另执行单项脚手架:
1、浇注高度超过3.6m 的非外轴线上框架柱,应按(柱周长+3.6m)×全高套用单排脚手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3。
2、浇注高度超过3.6m的非外轴线上剪力墙,应按剪力墙全高垂直投影面积的2倍套用单排脚手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3。
3、砌筑高度超过3.6m的砖内墙,应按全高套用单排脚手架,乘以系数0.3;砌筑高度超过3.6m 的砌块内墙,按全高套用双排外脚手架,乘以系数0.3。
(六)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架问题的解答
1、使用承插型盘扣式双排外墙脚手架(含檐高超过20米脚手材料增加费子目)执行《2017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中的双排外脚手架定额子目,其中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费乘以系数1.60。执行综合脚手架时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费乘以系数1.50。
2、其余脚手架和模板支架执行《2017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相应定额子目,其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费乘以系数1.30,其中模板支架部分仅对钢支撑及配件调整。
(七)建筑物超高增加费问题的解答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的人工、机械按建筑物±0.000以上建筑面积计算。

二、《2017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相关问题
本定额装配式钢结构安装子目中,其他材料费以全部材料费(含钢结构主材费)为基数,乘以5%系数计取。

三、《2017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相关问题
(一)防雷接地计价说明
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利用建筑物中柱的主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对焊连接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在安装工程计价中计列其安装费用。
(二)剔堵槽、刨沟、机械钻孔(洞)等工序定额套用说明
安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剔堵槽、刨沟、机械钻孔(洞)、预留孔洞、堵洞、钢管挖眼工序,执行《2017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第十一章支架及其他相应定额。

四、市政工程、管廊工程土石方工程相关问题
执行《2017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2018海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的土石方工程相关子目时,沟槽、基坑的概念划分不适用于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的相关定额子目。

五、社会保险费等规费计取相关问题
(一)使用我省计价依据,哪些人可以凭实际缴纳凭证计算社会保险费,缴纳地区是否有明确限制?总包及分包管理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何计取?
使用我省计价依据,实际作业的建筑工人才能凭缴纳凭证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地区不限制;总包及分包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已经包含在管理费中,不再另行计算。
(二)使用我省计价依据,结算阶段施工单位计取社会保险费需提交什么资料?
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需提供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在合同工期内实际作业建筑工人花名册,以及作业建筑工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向建设单位结算。已经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的工程项目,可依据建筑工人实名记录无需提供具体花名册。
(三)使用我省计价依据,过程结算中社会保险费是否可计取并在过程结算价款中支付?
可以计取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四)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在办理结算时无法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的,是否需要扣除?
应予以扣除。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2022年5月30日
本文附件下载:琼建标定〔2022〕5号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通知(2022年第1期).pdf 收起阅读 »

琼人防规〔2022〕2号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工时)单价的通知

琼人防规〔2022〕2号文,琼人防规[2022]2号文,琼人防规【2022】2号文,琼人防规2022 2号文
发文部门: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文号:琼人防规〔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5-30
执行日期:2022-06-01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工时)单价的通知
琼人防规〔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人防工程市场人工单价水平,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8号)以及《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琼人防规〔2020〕2号)有关规定,由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调查测算后,经我办会议研究,现将《2019海南省防护密闭工程综合定额》的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调整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调整至145元/工日,工时单价调整至50元/工时。本次定额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的调整,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
二、本次定额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三、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已建设完成的工程以及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不再进行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调整;如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调整的有关具体事宜由海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附件下载:琼人防规〔2022〕2号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工时)单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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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防规〔2022〕2号文,琼人防规[2022]2号文,琼人防规【2022】2号文,琼人防规2022 2号文
发文部门: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文号:琼人防规〔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5-30
执行日期:2022-06-01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工时)单价的通知
琼人防规〔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人防工程市场人工单价水平,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8号)以及《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琼人防规〔2020〕2号)有关规定,由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调查测算后,经我办会议研究,现将《2019海南省防护密闭工程综合定额》的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调整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调整至145元/工日,工时单价调整至50元/工时。本次定额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的调整,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
二、本次定额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三、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已建设完成的工程以及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不再进行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调整;如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调整的有关具体事宜由海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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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2〕19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2〕190号文,京建发〔2022〕190号文,京建发〔2022〕190号文发文,北京市疫情防控计价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发〔2022〕190号
发布日期:2022-06-02
执行日期:2022-06-0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2〕19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2〕1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的通知》(京建发〔2020〕316号)和《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40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费用标准制定了《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配套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费用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
 
附件:
北京市配套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费用标准
第一部分  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费用标准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1.jpg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2.jpg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3.png

02 仿古建筑工程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4.jpg

03 通用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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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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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园林绿化工程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7.jpg

06 构筑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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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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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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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12.jpg

第二部分 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措施费的费用标准
土建工程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13.jpg

古建工程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14.jpg

第三部分 2018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措施费的费用标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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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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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为北京市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bjjs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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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2〕190号文,京建发〔2022〕190号文,京建发〔2022〕190号文发文,北京市疫情防控计价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发〔2022〕190号
发布日期:2022-06-02
执行日期:2022-06-0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2〕19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2〕1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的通知》(京建发〔2020〕316号)和《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40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费用标准制定了《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配套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费用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
 
附件:
北京市配套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费用标准
第一部分  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费用标准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1.jpg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2.jpg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3.png

02 仿古建筑工程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4.jpg

03 通用安装工程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5.jpg

04 市政工程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6.jpg

05 园林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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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构筑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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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9.jpg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10.jpg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11.jpg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12.jpg

第二部分 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措施费的费用标准
土建工程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13.jpg

古建工程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14.jpg

第三部分 2018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所含常态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措施费的费用标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15.jpg

北京疫情防控措施费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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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规〔2022〕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建规〔2022〕3号文,琼建规[2022]3号文,琼建规【2022】3号文,琼建规2022 3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琼建规〔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03-28
执行日期:2022-04-0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建规〔202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28号)相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2017年以后发布的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装配式、综合管廊、绿色建筑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等综合定额的工程项目,其定额人工单价调至145元/工日。

二、仍在执行2017年之前发布定额的工程项目,各专业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可参考本次调整幅度进行调整。

三、本次调整的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算税金。

四、以上调整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五、本次调整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六、本通知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8日
附件下载:琼建规〔2022〕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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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规〔2022〕3号文,琼建规[2022]3号文,琼建规【2022】3号文,琼建规2022 3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琼建规〔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03-28
执行日期:2022-04-0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建规〔202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28号)相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2017年以后发布的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装配式、综合管廊、绿色建筑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等综合定额的工程项目,其定额人工单价调至145元/工日。

二、仍在执行2017年之前发布定额的工程项目,各专业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可参考本次调整幅度进行调整。

三、本次调整的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算税金。

四、以上调整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五、本次调整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六、本通知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8日
附件下载:琼建规〔2022〕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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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定〔2021〕24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琼建定〔2021〕244号文,琼建定【2021】244号文,琼建定[2021]244号文,琼建定2021 244号文
发文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琼建定〔2021〕244号
发布日期:2021-11-11
执行日期:2021-11-1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琼建定〔2021〕244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全球范围通货膨胀的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持续攀升,尤其是近两个月,为落实国家能耗双控政策,多地实行限电管控,同时叠加煤炭价格急剧上涨等因素,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对我省建设工程成本造成较大影响。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分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应遵循风险共担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条款,明确约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范围、基准价格、风险幅度,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条款中不得出现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的表述。

二、合同中未设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条款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干的,当市场价格出现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波动时,双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三、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材料用量情况和实际施工周期合理设定材料调差的时间段,对时间节点进行明确界定。

四、材料调差可依据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考海南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

五、材料调差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下载:琼建定〔2021〕244号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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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定〔2021〕244号文,琼建定【2021】244号文,琼建定[2021]244号文,琼建定2021 244号文
发文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琼建定〔2021〕244号
发布日期:2021-11-11
执行日期:2021-11-1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琼建定〔2021〕244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全球范围通货膨胀的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持续攀升,尤其是近两个月,为落实国家能耗双控政策,多地实行限电管控,同时叠加煤炭价格急剧上涨等因素,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对我省建设工程成本造成较大影响。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分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应遵循风险共担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条款,明确约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范围、基准价格、风险幅度,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条款中不得出现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的表述。

二、合同中未设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条款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干的,当市场价格出现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波动时,双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三、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材料用量情况和实际施工周期合理设定材料调差的时间段,对时间节点进行明确界定。

四、材料调差可依据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考海南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

五、材料调差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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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防规〔2021〕1号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人防规〔2021〕1号文,琼人防规[2021]1号文,琼人防规【2021】1号文,琼人防规2021 1号文
发文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琼人防规〔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4-01
执行日期:2021-04-01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人防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我省人防工程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为合理确定人防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琼建规〔2021〕2号),经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调查测算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现将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调整后的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发布如下。
一、《2019海南省防护密闭工程综合定额》人工单价115元/工日、工时单价40元/工时分别调整至135元/工日、47元/工时。
二、本次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的调整,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
三、防护密闭工程定额及综合定额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已建设完成的工程以及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不再进行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调整;如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海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附件下载:琼人防规〔2021〕1号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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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防规〔2021〕1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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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琼人防规〔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4-01
执行日期:2021-04-01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人防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我省人防工程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为合理确定人防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琼建规〔2021〕2号),经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调查测算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现将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调整后的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发布如下。
一、《2019海南省防护密闭工程综合定额》人工单价115元/工日、工时单价40元/工时分别调整至135元/工日、47元/工时。
二、本次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的调整,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
三、防护密闭工程定额及综合定额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已建设完成的工程以及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不再进行人工单价和工时单价调整;如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海南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附件下载:琼人防规〔2021〕1号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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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2〕176号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京建发〔2022〕176号文,京建发〔2022〕176号文,京建发〔2022〕176号文发文,北京市疫情防控计价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发〔2022〕176号
发布日期:2022-05-24
执行日期:2022-05-24
造价学社小编提醒: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06-02已发布最新防疫计费文件京建发〔2022〕19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2_176号文.jp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22〕176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机制,在《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0〕55号)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机制,结合《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0〕55号)和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疫情防控应急措施是指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将特定区域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或防范区的防控措施。

本指导意见所称开复工包括开工和复工,其中,开工适用于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复工适用于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前已经开工或者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

本指导意见所称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自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起至解除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止。

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和解除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以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发布的通告或者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日期为准,并由发承包双方以签证方式共同确认。

二、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因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按下列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并列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足额支付:

(一)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的累计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二)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工程未停工或者开复工的,实际施工期间为窝工降效期间。

因窝工降效导致的顺延工期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签证方式共同确认;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工程处于封控区的,按实际受封控措施影响期间的35%~4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2.工程处于管控区的,按实际受管控措施影响期间的20%~40%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3.工程处于防范区的,按实际受防范措施影响期间的15%~2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并列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足额支付:

1.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和宣传教育等费用,原则上应当据实结算。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实行原则性包干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受影响情况,以确保合同公平和顺利履行为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的具体情况、施工单位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40元标准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

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通勤费用、临时隔离设施、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等,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员工资原则上按正常工资计取。

2.停工损失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导致工程停工的,滞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大中型机械设备的台数和周转材料的数量以及各自的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据实结算。停工期间的工人待岗工资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取。

3.窝工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窝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可按下列原则调整:

(1)工程处于封控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30%~40%。

(2)工程处于管控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15%~35%。

(3)工程处于防范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10%~20%。

4.赶工措施增加费用。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承担赶工增加费。赶工增加费按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市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赶工增加费。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据实核算。

(四)工程所在区域未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但实际受到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受影响程度,参照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执行。

三、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和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措施项目费中应单独列项,根据拟定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据实计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实行据实结算和调整原则。

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和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计取、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可能发生费用的结算和延误工期的调整原则与本条第一款意见不一致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指导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包括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的价差调整等,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0〕5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五、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下载:
京建发〔2022〕176号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本文作为北京市疫情防控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北京市住建局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bjjs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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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发〔2022〕176号
发布日期:2022-05-24
执行日期:2022-05-24
造价学社小编提醒: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06-02已发布最新防疫计费文件京建发〔2022〕19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2_176号文.jp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22〕176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机制,在《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0〕55号)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健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机制,结合《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0〕55号)和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疫情防控应急措施是指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将特定区域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或防范区的防控措施。

本指导意见所称开复工包括开工和复工,其中,开工适用于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复工适用于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前已经开工或者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

本指导意见所称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自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起至解除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止。

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和解除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之日以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发布的通告或者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日期为准,并由发承包双方以签证方式共同确认。

二、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因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按下列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并列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足额支付:

(一)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的累计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二)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工程未停工或者开复工的,实际施工期间为窝工降效期间。

因窝工降效导致的顺延工期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签证方式共同确认;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工程处于封控区的,按实际受封控措施影响期间的35%~4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2.工程处于管控区的,按实际受管控措施影响期间的20%~40%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3.工程处于防范区的,按实际受防范措施影响期间的15%~2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并列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足额支付:

1.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和宣传教育等费用,原则上应当据实结算。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实行原则性包干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受影响情况,以确保合同公平和顺利履行为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的具体情况、施工单位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40元标准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

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通勤费用、临时隔离设施、在指定隔离点或施工现场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等,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员工资原则上按正常工资计取。

2.停工损失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导致工程停工的,滞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大中型机械设备的台数和周转材料的数量以及各自的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据实结算。停工期间的工人待岗工资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取。

3.窝工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窝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可按下列原则调整:

(1)工程处于封控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30%~40%。

(2)工程处于管控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15%~35%。

(3)工程处于防范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10%~20%。

4.赶工措施增加费用。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承担赶工增加费。赶工增加费按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市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赶工增加费。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据实核算。

(四)工程所在区域未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但实际受到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受影响程度,参照本条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执行。

三、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和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措施项目费中应单独列项,根据拟定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据实计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实行据实结算和调整原则。

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和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计取、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可能发生费用的结算和延误工期的调整原则与本条第一款意见不一致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指导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包括生产要素价格波动的价差调整等,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0〕55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五、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下载:
京建发〔2022〕176号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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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2022]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吉建造〔2022〕2号文,吉建造[2022]2号文,吉建造【2022】2号文,吉建造2022 2号文件,吉林疫情防控计价
发文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吉建造[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4-18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吉建造[2022]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抗击新冠疫情和复工复产,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的人工费用(含核酸检测费用),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防护措施费用和按疫情防控要求在隔离期间发生的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的费用。

 三、按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要求,施工企业对现有宿舍进行了改造或采取租赁等方式,使工地宿舍房间的居住人数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增加的费用可办理签证据实计取。未办理签证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系数1.15。

 四、疫情防控期间,方舱医院、隔离点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计算按发承包双方、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收集、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计算,酬金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五、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办理经济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

(一)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人工降效,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所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未办理签证的,其人工费乘以系数1.15。

(二)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经济签证予以确认。未办理签证的,其机械费乘以系数1.15。

(三)疫情防控费:已签证的,按签证据实计取。未签证的,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作业人员数量,按55元/人·天计算(不包括核酸检测费用,据实计取)。

(四)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另行计算,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六、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予以顺延,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价款,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予以调整。

 七、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

 八、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的监控,及时调整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8日
 
本文作为吉林省疫情防控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网摘自吉林省住建厅官网http://jst.jl.gov.cn/gczj/wjxx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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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造〔2022〕2号文,吉建造[2022]2号文,吉建造【2022】2号文,吉建造2022 2号文件,吉林疫情防控计价
发文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吉建造[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4-18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吉建造[2022]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抗击新冠疫情和复工复产,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的人工费用(含核酸检测费用),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防护措施费用和按疫情防控要求在隔离期间发生的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的费用。

 三、按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要求,施工企业对现有宿舍进行了改造或采取租赁等方式,使工地宿舍房间的居住人数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增加的费用可办理签证据实计取。未办理签证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系数1.15。

 四、疫情防控期间,方舱医院、隔离点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计算按发承包双方、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收集、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计算,酬金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五、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办理经济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

(一)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人工降效,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所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未办理签证的,其人工费乘以系数1.15。

(二)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经济签证予以确认。未办理签证的,其机械费乘以系数1.15。

(三)疫情防控费:已签证的,按签证据实计取。未签证的,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作业人员数量,按55元/人·天计算(不包括核酸检测费用,据实计取)。

(四)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另行计算,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六、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予以顺延,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价款,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予以调整。

 七、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

 八、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的监控,及时调整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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