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发[2009]135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文号:建建发[2009]135号
发布日期:2009-05-26
施行日期:2009-07-01
建建发〔2009〕135号文,建建发【2009】135号文,建建发[2009]135号号文,建建发2009 135号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建建发[2009]13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
    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http://www.zjzj.net/news/2/10/ ... 3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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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文号:建建发[2009]135号
发布日期:2009-05-26
施行日期:2009-07-01
建建发〔2009〕135号文,建建发【2009】135号文,建建发[2009]135号号文,建建发2009 135号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建建发[2009]13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
    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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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 宁波市发改委、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发文部门:宁波市发改委、建设委员会、财政局
文号: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
发布日期:2009-07-23
施行日期:2009-07-23
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文,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文,甬发改投资2009 368号文
 
宁波市发改委、建设委员会、财政局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将《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人防、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一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计入直接费中,并作为计费基数。
      二、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等)费率、综合费用费率、规费(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及概算费率调整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执行。
      三、我市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使用仍按《关于发布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通知》(市发改委甬发改投资[2008]400号)规定执行。人工市场信息价与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的价差列入工程造价,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
1、《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建建发[2009]135号)
2、《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建站计(2009)28号)

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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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宁波市发改委、建设委员会、财政局
文号: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
发布日期:2009-07-23
施行日期:2009-07-23
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文,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文,甬发改投资2009 368号文
 
宁波市发改委、建设委员会、财政局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将《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人防、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一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计入直接费中,并作为计费基数。
      二、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等)费率、综合费用费率、规费(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及概算费率调整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执行。
      三、我市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使用仍按《关于发布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通知》(市发改委甬发改投资[2008]400号)规定执行。人工市场信息价与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的价差列入工程造价,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
1、《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建建发[2009]135号)
2、《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建站计(2009)28号)

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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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 宁波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

发文部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
发布日期:2009-04-30
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文,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文,甬发改投资2009 188号文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
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规费计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 91号)、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建建发〔2009〕92号)、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建建发〔2009〕93号)、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7] 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规费的计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价管理 
   (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它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的,其计费费率详见附表。执行本费率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有关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四项施工组织措施费用不再计取。
   (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
   (三)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方案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企业另列项目计算。
   (四)鼓励施工企业创建安全标化工地。施工企业创建省、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奖励费用。但奖励费用与计取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二者之和不得高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上限费率计算值。
 
    二、建设工程规费的计价管理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文件规定,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的规费项目由规费1、规费2、规费3组成。   (一)规费1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文件,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的各专业工程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2003版.jpg

(二)规费2,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规定如下:
    1、工料单价法计价: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规费1)×0.15%
    2、综合单价法计价: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1)×0.15%

   (三)规费3,即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因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暂未征收,该费用暂不计取。

    三、以上有关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规费计价管理的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等工程的计价活动。它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合同价的依据。

    四、本通知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浙江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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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
发布日期:2009-04-30
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文,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文,甬发改投资2009 188号文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
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规费计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 91号)、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建建发〔2009〕92号)、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建建发〔2009〕93号)、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7] 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规费的计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价管理 
   (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它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的,其计费费率详见附表。执行本费率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有关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四项施工组织措施费用不再计取。
   (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
   (三)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方案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企业另列项目计算。
   (四)鼓励施工企业创建安全标化工地。施工企业创建省、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奖励费用。但奖励费用与计取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二者之和不得高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上限费率计算值。
 
    二、建设工程规费的计价管理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文件规定,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的规费项目由规费1、规费2、规费3组成。   (一)规费1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文件,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的各专业工程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2003版.jpg

(二)规费2,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规定如下:
    1、工料单价法计价: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规费1)×0.15%
    2、综合单价法计价: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1)×0.15%

   (三)规费3,即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因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暂未征收,该费用暂不计取。

    三、以上有关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规费计价管理的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等工程的计价活动。它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合同价的依据。

    四、本通知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浙江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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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问题解答(宁波造价信息2009-04)

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日期:2009-04-20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问题解答(宁波造价信息09-04)
 
1、塔吊施工电梯基础费用、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用和安装拆卸费用,如何计算人工、材料、机械费价差?
 答:03版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塔吊施工电梯基础费用、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用和安装拆卸费用是以定额形式编列的,这些定额项目的单价也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组成的,因此,这些项目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价差也应按本市现行人、材、机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差计价。
     机械费价格指数的计算基数为直接工程费及施工技术措施费中的机械费之和,且应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及安拆费中的机械费。    在计算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用及数量时,须增加定额规定比例的回程费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用及数量。
    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安装、市政、园林古建工程。
 
2、定额下册P310、P312、P317中,描述塔式起重机规格的计量单位“kN·m”是否有误?
答:定额下册P310、P312、P317中,描述塔式起重机规格的计量单位“kN·m”均应更正为“kN”。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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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日期:2009-04-20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问题解答(宁波造价信息09-04)
 
1、塔吊施工电梯基础费用、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用和安装拆卸费用,如何计算人工、材料、机械费价差?
 答:03版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塔吊施工电梯基础费用、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用和安装拆卸费用是以定额形式编列的,这些定额项目的单价也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组成的,因此,这些项目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价差也应按本市现行人、材、机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差计价。
     机械费价格指数的计算基数为直接工程费及施工技术措施费中的机械费之和,且应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及安拆费中的机械费。    在计算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用及数量时,须增加定额规定比例的回程费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用及数量。
    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安装、市政、园林古建工程。
 
2、定额下册P310、P312、P317中,描述塔式起重机规格的计量单位“kN·m”是否有误?
答:定额下册P310、P312、P317中,描述塔式起重机规格的计量单位“kN·m”均应更正为“kN”。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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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价[2008]133号 宁波市造价管理处关于工程发包日期界定问题的复函

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08]133号
发布日期:2008-12-04
甬建价〔2008〕133号文,甬建价【2008】133号,甬建价[2008]133号文,甬建价2008 133号文
 
宁波市造价管理处关于工程发包日期界定问题的复函
甬建价[2008]133号
 
慈溪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贵局“关于请求解释工程发包日期的函”收悉。对于宁波市发改委《关于发布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08]400号)文件中有关发包日期的界定问题,复函如下:

    宁波市发改委甬发改投资[2008]400号文中有关“发包”的概念,实质上是指建设工程从招标文件发布开始,经过投标、评标、中标、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直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是一个时段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条款规定,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这里讲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包括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涉及招标人与中标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内容。

    综上所述,对于在发文之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发文之日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其工程发包日期的界定,应以工程发包开始(即发布招标文件之日,或发布有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招标文件之日)为准。对于具体工程人工费的调整问题,应结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来定,一般来说,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内容)和投标文件对人工费调整有明确表述的,从其表述;无明确表述的,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干)或固定单价(工程清单综合单价)计价的工程不予调整,采用可调价格计价的工程可以调整。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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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号:甬建价[2008]133号
发布日期:2008-12-04
甬建价〔2008〕133号文,甬建价【2008】133号,甬建价[2008]133号文,甬建价2008 133号文
 
宁波市造价管理处关于工程发包日期界定问题的复函
甬建价[2008]133号
 
慈溪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贵局“关于请求解释工程发包日期的函”收悉。对于宁波市发改委《关于发布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08]400号)文件中有关发包日期的界定问题,复函如下:

    宁波市发改委甬发改投资[2008]400号文中有关“发包”的概念,实质上是指建设工程从招标文件发布开始,经过投标、评标、中标、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直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是一个时段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条款规定,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这里讲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包括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涉及招标人与中标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内容。

    综上所述,对于在发文之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发文之日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其工程发包日期的界定,应以工程发包开始(即发布招标文件之日,或发布有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招标文件之日)为准。对于具体工程人工费的调整问题,应结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来定,一般来说,招标文件(包括补充内容)和投标文件对人工费调整有明确表述的,从其表述;无明确表述的,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干)或固定单价(工程清单综合单价)计价的工程不予调整,采用可调价格计价的工程可以调整。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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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价〔2019〕16号 福建省工程计价问题解答(四十四)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9〕16号
发布日期:2019-05-30
闽建价【2019】16号文,闽建价[2019]16号​文,闽建价2019 16号​文,福建省定额解释
 
福建省工程计价问题解答(四十四)
闽建价〔2019〕16号
 
1、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简称2017版建筑定额,下同)时,实际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的,定额有区分檐高的如何判断,外脚手架高度如何计算?
答:超高施工降效费、外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加压水泵台班增加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等定额中的檐高,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判断;外脚手架高度,从实际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

2、执行我省2005版建筑和装饰消耗量定额,遇到定额缺项需要套用2017版建筑定额时,人工费和超高施工降效如何计算?
答:人工费按2017版建筑定额的人工费除以1.14计算,超高施工降效按2017版建筑定额总说明的规定计算。

3、2017版建筑定额中10114176-10114179定额的工作内容有两条,如何对应具体定额子目?
答:工作内容1对应10114176、10114177定额,工作内容2对应10114178、10114179定额。

4、拱板、薄壳板、曲面板的模板及支架支撑、钢筋制安、混凝土工程,如何套用2017版建筑定额?
答:1.拱板、薄壳板、曲面板的模板及支架支撑,套用高大模板和支撑定额,其中:(1)拱板、曲面板套用高大模板定额时,人工费乘以系数1.37、胶合板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1.80;(2)薄壳板套用高大模板定额时,人工费乘以系数2.0、胶合板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3.0;(3)套用高大模板支撑定额时,实际钢管用量与定额取定不同的,按钢管用量比例调整定额。2.拱板、薄壳板、曲面板的钢筋制安套用相应钢筋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26。3.曲面板的混凝土套用拱板定额。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5月30日
 
 
来源:http://www.fjgczj.com/Web/Info/InfoDeatil?id=6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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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9〕16号
发布日期:2019-05-30
闽建价【2019】16号文,闽建价[2019]16号​文,闽建价2019 16号​文,福建省定额解释
 
福建省工程计价问题解答(四十四)
闽建价〔2019〕16号
 
1、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简称2017版建筑定额,下同)时,实际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的,定额有区分檐高的如何判断,外脚手架高度如何计算?
答:超高施工降效费、外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加压水泵台班增加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等定额中的檐高,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判断;外脚手架高度,从实际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

2、执行我省2005版建筑和装饰消耗量定额,遇到定额缺项需要套用2017版建筑定额时,人工费和超高施工降效如何计算?
答:人工费按2017版建筑定额的人工费除以1.14计算,超高施工降效按2017版建筑定额总说明的规定计算。

3、2017版建筑定额中10114176-10114179定额的工作内容有两条,如何对应具体定额子目?
答:工作内容1对应10114176、10114177定额,工作内容2对应10114178、10114179定额。

4、拱板、薄壳板、曲面板的模板及支架支撑、钢筋制安、混凝土工程,如何套用2017版建筑定额?
答:1.拱板、薄壳板、曲面板的模板及支架支撑,套用高大模板和支撑定额,其中:(1)拱板、曲面板套用高大模板定额时,人工费乘以系数1.37、胶合板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1.80;(2)薄壳板套用高大模板定额时,人工费乘以系数2.0、胶合板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3.0;(3)套用高大模板支撑定额时,实际钢管用量与定额取定不同的,按钢管用量比例调整定额。2.拱板、薄壳板、曲面板的钢筋制安套用相应钢筋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26。3.曲面板的混凝土套用拱板定额。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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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价〔2019〕24号 福建省工程计价问题解答(四十五)

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9〕24号
发布日期:2019-09-03
闽建价【2019】24号文,闽建价[2019]24号​文,闽建价2019 24号​文,福建省定额解释
 
福建省工程计价问题解答(四十五)
闽建价〔2019〕24号
 
1.按2016版与2017版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已计取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的,是否可以扣减甲供材料检验试验费和采保费?
答: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甲供材料作为企业管理费的取费基数,计取了材料检验试验费和采保费,为简化计算,费用定额已将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从之前的1%同步调低为0.5%,因此,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不应扣减甲供材料检验试验费和采保费。

2.营改增后,施工合同价计税方式与承包人实际纳税方式不一致的,工程造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
答:合同已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且约定具体调整办法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调整或合同双方就是否调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不调整工程造价。合同已明确约定可以调整或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调整的,但未明确具体调整办法的,区分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方式调整工程造价:
(1)施工合同价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而承包人实际按简易计税法(或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在简易计税法适用方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或者参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和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法重新测算工程造价;按照2016版或2017版费用定额重新测算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按照重新测算的工程造价进行比较,当简易计税法工程造价高于一般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增合同价,低于一般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减合同价。
(2)施工合同价采用营业税计价而承包人实际按一般计税法纳税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规定,重新测算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参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和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重新测算简易计税法工程造价。按照重新测算的工程造价进行比较,当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高于简易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增合同价,低于简易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减合同价。
上述测算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时,应采用2016版、2017版费用定额和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的费率,不应采用合同价中的费率,除此之外,合同价中的工程量、人材机价格、消耗量(预算)定额、其他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在建工程遇到2018年5月1日或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工程造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
答: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调整或合同双方就是否调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造价和承包人实际纳税额影响有限,且调整工程造价工作量大,可不调整工程造价。合同已明确约定可以调整或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调整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已纳税或未纳税情形,签订补充协议,协商确定具体调整办法;确实难以确定具体调整办法的,可以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时间界限划分施工工程量,按照相应时期的销项税税率和进项税税率,分别计算工程造价。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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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文号:闽建价〔2019〕24号
发布日期:2019-09-03
闽建价【2019】24号文,闽建价[2019]24号​文,闽建价2019 24号​文,福建省定额解释
 
福建省工程计价问题解答(四十五)
闽建价〔2019〕24号
 
1.按2016版与2017版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已计取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的,是否可以扣减甲供材料检验试验费和采保费?
答: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甲供材料作为企业管理费的取费基数,计取了材料检验试验费和采保费,为简化计算,费用定额已将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从之前的1%同步调低为0.5%,因此,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不应扣减甲供材料检验试验费和采保费。

2.营改增后,施工合同价计税方式与承包人实际纳税方式不一致的,工程造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
答:合同已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且约定具体调整办法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调整或合同双方就是否调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不调整工程造价。合同已明确约定可以调整或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调整的,但未明确具体调整办法的,区分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方式调整工程造价:
(1)施工合同价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而承包人实际按简易计税法(或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在简易计税法适用方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或者参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和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法重新测算工程造价;按照2016版或2017版费用定额重新测算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按照重新测算的工程造价进行比较,当简易计税法工程造价高于一般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增合同价,低于一般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减合同价。
(2)施工合同价采用营业税计价而承包人实际按一般计税法纳税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规定,重新测算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参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和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重新测算简易计税法工程造价。按照重新测算的工程造价进行比较,当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高于简易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增合同价,低于简易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减合同价。
上述测算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时,应采用2016版、2017版费用定额和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的费率,不应采用合同价中的费率,除此之外,合同价中的工程量、人材机价格、消耗量(预算)定额、其他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在建工程遇到2018年5月1日或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工程造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
答: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调整或合同双方就是否调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造价和承包人实际纳税额影响有限,且调整工程造价工作量大,可不调整工程造价。合同已明确约定可以调整或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调整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已纳税或未纳税情形,签订补充协议,协商确定具体调整办法;确实难以确定具体调整办法的,可以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时间界限划分施工工程量,按照相应时期的销项税税率和进项税税率,分别计算工程造价。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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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维尔计价软件的使用问题


QQ图片20190906210041.png

如上图红圈:单项工程如何在不添加单位工程后,填写工程造价金额进去呢??且不影响建设项目总造价的汇总金额?

QQ图片20190906210041.png

如上图红圈:单项工程如何在不添加单位工程后,填写工程造价金额进去呢??且不影响建设项目总造价的汇总金额?

武城建〔2019〕77号 市城建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等计价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武汉市城建局
文号:武城建〔2019〕77号
发布日期:2019-08-09
实行日期:2019-08-09
武城建〔2019〕77号文,武城建【2019】77号文,武城建[2019]77号文,武城建2019 77号文件,武汉市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费率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等计价规定的通知
武城建〔2019〕77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以及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新要求,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结合市场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部分专业工程费率,并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和智慧工地实施费用提出计算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
    经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在2018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房屋建筑工程上调16.89%,市政工程上调17.07%,其他专业不调整。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
    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省住建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9〕27)、《市城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9〕62号)等文件规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投标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确定的套数,每套暂按含税价15万元单独列入,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单独开支,专款专用。结算时按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准的实施方案,据实结算。
三、智慧工地管理费
    为推进全市“智慧工地”建设,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智慧工地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结算时按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准的实施方案,据实结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施工合同及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工程实施的标准化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其调整原则和方法。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9日
 
 
来源:http://cjw.wuhan.gov.cn/conten ... 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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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武汉市城建局
文号:武城建〔2019〕77号
发布日期:2019-08-09
实行日期:2019-08-09
武城建〔2019〕77号文,武城建【2019】77号文,武城建[2019]77号文,武城建2019 77号文件,武汉市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费率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等计价规定的通知
武城建〔2019〕77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以及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新要求,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结合市场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部分专业工程费率,并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和智慧工地实施费用提出计算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
    经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在2018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房屋建筑工程上调16.89%,市政工程上调17.07%,其他专业不调整。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
    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省住建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9〕27)、《市城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9〕62号)等文件规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投标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确定的套数,每套暂按含税价15万元单独列入,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单独开支,专款专用。结算时按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准的实施方案,据实结算。
三、智慧工地管理费
    为推进全市“智慧工地”建设,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智慧工地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结算时按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准的实施方案,据实结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施工合同及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工程实施的标准化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其调整原则和方法。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9日
 
 
来源:http://cjw.wuhan.gov.cn/conten ... 0.htm 收起阅读 »

财建[2016]504号文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文号:财建[2016]504号
发布日期:2016-07-06
财建〔2016〕504号文,财建[2016]504号文,财建2016 504号文,财建【2016】504号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16〕50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财 政 部
2016年7月6日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jpg

 
 
来源:http://jjs.mof.gov.cn/zhengwux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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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文号:财建[2016]504号
发布日期:2016-07-06
财建〔2016〕504号文,财建[2016]504号文,财建2016 504号文,财建【2016】504号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16〕50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财 政 部
2016年7月6日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jpg

 
 
来源:http://jjs.mof.gov.cn/zhengwux ... .html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