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质函〔2020〕30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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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质函〔2020〕302号
发布日期:2020-07-08
粤建质函2020_302号文.jp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建质函〔2020〕3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2020年6月27日上午10时许,佛山市顺德高新区西部启动区D-XB-10-03-A-04-2地块8号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经初步了解,事故直接原因是浇筑屋面构造梁时,因模板支撑失稳导致4名作业人员坠落,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未编制屋面构造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将屋顶构造梁模板支撑纳入危大工程管理,模板支撑未经验收合格就进入下一工序。

      今年以来,我省类似的模板支架坍塌、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个别参建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防护措施不力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当前夏季天气炎热高温,有限空间内温度升高,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易集聚、挥发,造成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增大,极易发生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全力遏制事故发生。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开展企业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到2020 年7月底开展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内容

(一)模板工程

围绕企业和项目落实模板工程“五个必须”,针对下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执法检查:
1.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编制人是否为相关专业人员;方案是否依据规范标准编制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方案审批人是否为企业技术负责人;论证后修改的方案是否再次审批;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3.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是否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接受交底人是否为班组全员并签名留证。
4.必须按专项方案施工。是否按照方案流程施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出现方案和实际不符的“两张皮”现象。
5.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参加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验收是否量化,验收签名等是否记录在档。

(二)高处作业

结合省安委办印发的《关于实施高处作业“五个必须”的通知》要求,重点执法检查是否落实“五个必须”措施:
1.必须培训持证上岗。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建筑架子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必须按规定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必须实行作业审批。高处作业实施作业票制度,作业前必须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挂钩或者安全绳必须系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高挂低用。
4.必须落实工程措施。施工现场“四口及五临边”以及需按规范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防护栏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涉石棉瓦、彩钢瓦、轻型棚等不承重物高处作业前,必须采取搭设稳定牢固的承重板等工程措施。
5.必须安排专人监护。高处作业现场必须安排监护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监护、通信联络等工作,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

(三)有限空间作业

重点就“七不准”的禁止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不掌握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建立管理台账;
2.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连续通风和检测措施;
3.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在现场或未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安全等规定;
6.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企业负责人审批作业;
7.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现场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未开展应急演练。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辖区内相关企业和项目必须迅速开展自查自改。在企业和项目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地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骨干人员对重点企业开展重点抽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模板工程“五个必须”、高处作业“五个必须”和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厅将适时组织对模板支架坍塌、高处坠落和有限空间事故频发的重点地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督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分析本辖区、本行业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方案,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近期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等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相关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依法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完成闭环整改。对存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要会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提高执法检查的震慑力。

(三)营造宣传氛围。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微视频等各种渠道,广泛宣讲模板工程“五个必须”、高处作业“五个必须”和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的安全知识,督促企业组织全体员工观看典型模板坍塌、高处坠落和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警示教育片,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作业人员对特种作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将执法检查工作与开展企业安全文化、科技信息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文化引领、科技创新和本质安全等手段,建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请各地各主管部门认真对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7月27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3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广东省住建厅官网http://zfcxjst.gd.gov.cn/xxgk/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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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建质函〔2020〕302号
发布日期: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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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27日上午10时许,佛山市顺德高新区西部启动区D-XB-10-03-A-04-2地块8号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经初步了解,事故直接原因是浇筑屋面构造梁时,因模板支撑失稳导致4名作业人员坠落,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未编制屋面构造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将屋顶构造梁模板支撑纳入危大工程管理,模板支撑未经验收合格就进入下一工序。

      今年以来,我省类似的模板支架坍塌、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个别参建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防护措施不力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当前夏季天气炎热高温,有限空间内温度升高,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易集聚、挥发,造成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增大,极易发生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全力遏制事故发生。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开展企业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到2020 年7月底开展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内容

(一)模板工程

围绕企业和项目落实模板工程“五个必须”,针对下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执法检查:
1.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编制人是否为相关专业人员;方案是否依据规范标准编制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方案审批人是否为企业技术负责人;论证后修改的方案是否再次审批;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3.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是否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接受交底人是否为班组全员并签名留证。
4.必须按专项方案施工。是否按照方案流程施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出现方案和实际不符的“两张皮”现象。
5.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参加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验收是否量化,验收签名等是否记录在档。

(二)高处作业

结合省安委办印发的《关于实施高处作业“五个必须”的通知》要求,重点执法检查是否落实“五个必须”措施:
1.必须培训持证上岗。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建筑架子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必须按规定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必须实行作业审批。高处作业实施作业票制度,作业前必须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挂钩或者安全绳必须系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高挂低用。
4.必须落实工程措施。施工现场“四口及五临边”以及需按规范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防护栏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涉石棉瓦、彩钢瓦、轻型棚等不承重物高处作业前,必须采取搭设稳定牢固的承重板等工程措施。
5.必须安排专人监护。高处作业现场必须安排监护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监护、通信联络等工作,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

(三)有限空间作业

重点就“七不准”的禁止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不掌握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建立管理台账;
2.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连续通风和检测措施;
3.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在现场或未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安全等规定;
6.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企业负责人审批作业;
7.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现场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未开展应急演练。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辖区内相关企业和项目必须迅速开展自查自改。在企业和项目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地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骨干人员对重点企业开展重点抽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模板工程“五个必须”、高处作业“五个必须”和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厅将适时组织对模板支架坍塌、高处坠落和有限空间事故频发的重点地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督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分析本辖区、本行业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方案,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近期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等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相关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依法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完成闭环整改。对存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要会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提高执法检查的震慑力。

(三)营造宣传氛围。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微视频等各种渠道,广泛宣讲模板工程“五个必须”、高处作业“五个必须”和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的安全知识,督促企业组织全体员工观看典型模板坍塌、高处坠落和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警示教育片,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作业人员对特种作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将执法检查工作与开展企业安全文化、科技信息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文化引领、科技创新和本质安全等手段,建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请各地各主管部门认真对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7月27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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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2020年1月19日,市住建委、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京建法〔20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的需要。2019年3月1日《住建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实名制管理制度。结合当前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用工实名管理关系到广大施工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的切身利益,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就显得尤为迫切。通过落实建筑工人实名管理,规范了施工现场基础管理工作,同时,也为妥善处理劳资纠纷、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保函)等提供事实依据。

二是规范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有效措施。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制度,将建筑工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可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企业、地域建筑工人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是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有效手段,并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务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对实名制适用范围、管理职责、信息采集、管理要求、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等作了规定。

1、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人员、建筑用工企业和总承包企业的定义等。

2、第二章为“管理职责”,共4条。主要内容为规定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建筑用工企业的管理职责,明确了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筑用工企业负责对本企业施工现场人员的信息进行采集、核实。

3、第三章为“实名制信息的采集”,共4条。主要内容为明确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并规定各类信息通过施工项目,由建筑用工企业采集,总承包企业上报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形成建筑工人信用档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等。

4、第四章为“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共4条。主要内容为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将其在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同时应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考勤设备,项目考勤信息通过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时上报等。

5、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8条。主要内容为规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明确了相关主体发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措施,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到位且连续两年未发生劳务费和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规定可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并要求相关单位及个人要确保实名制管理信息的安全。

6、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主要内容为明确本办法开始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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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京建法〔2020〕2号 关于印发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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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9日,市住建委、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京建法〔20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的需要。2019年3月1日《住建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实名制管理制度。结合当前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用工实名管理关系到广大施工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的切身利益,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就显得尤为迫切。通过落实建筑工人实名管理,规范了施工现场基础管理工作,同时,也为妥善处理劳资纠纷、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保函)等提供事实依据。

二是规范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有效措施。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制度,将建筑工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可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企业、地域建筑工人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是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有效手段,并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务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对实名制适用范围、管理职责、信息采集、管理要求、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等作了规定。

1、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人员、建筑用工企业和总承包企业的定义等。

2、第二章为“管理职责”,共4条。主要内容为规定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建筑用工企业的管理职责,明确了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筑用工企业负责对本企业施工现场人员的信息进行采集、核实。

3、第三章为“实名制信息的采集”,共4条。主要内容为明确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并规定各类信息通过施工项目,由建筑用工企业采集,总承包企业上报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形成建筑工人信用档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等。

4、第四章为“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共4条。主要内容为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将其在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同时应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考勤设备,项目考勤信息通过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时上报等。

5、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8条。主要内容为规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明确了相关主体发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措施,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到位且连续两年未发生劳务费和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规定可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并要求相关单位及个人要确保实名制管理信息的安全。

6、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主要内容为明确本办法开始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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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0〕2号 关于印发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0〕2号文,京建法[2020]2号文,京建法【2020】2号文,京建法2020 2号文件,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京建法〔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1-19
施行日期:2020-02-0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0〕2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发局,各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9日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和加强用工管理,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采集施工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记录、信用记录等信息,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建筑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即劳动力管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

建筑用工企业是指直接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管理;依据各自职责对各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指导在京各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督促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落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将实施实名制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各施工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接受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配置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负责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核实与更新,并将施工现场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对上传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建筑用工企业应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负责对本企业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实名制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各类信息通过施工项目,由建筑用工企业采集,总承包企业上报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并形成建筑工人信用档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

第九条  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工种、文化程度、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岗位技能证书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第十条  人员从业信息包括:个人受聘企业记录、个人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记录、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

第十一条  人员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良好行为记录、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个人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个人所参建的项目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信息、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及用工单位奖励的信息。个人所参建项目获奖励信息由市实名制管理系统通过系统获取相关信息;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及用工单位奖励的信息,由建筑用工企业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上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个人采用极端形式胁迫用工企业,或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205号)规定相关情形的信息。涉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经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门认定事实清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移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记入相关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章 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并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考勤设备,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条件的项目,可使用移动式考勤机,或采用设置电子围栏等方式实施。

项目考勤信息通过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时上报,各建筑用工企业对本企业考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总承包企业对项目考勤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  在项目开工前,总承包企业负责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建立该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主账户建立后,本项目建设单位和分包企业按照项目合同建立相应子账户,总承包企业负责主账户维护,建设单位和分包企业负责各自子账户的维护。

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应在总承包企业建立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后,建立监理企业的子账户,负责自身子账户的维护。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用工企业的实名制管理,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指导、督促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施工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未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一)允许未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施工现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

(二)允许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的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 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上传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不实的,或不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建筑工人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将施工现场人员相关信息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的;

(五)未按规定对本企业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的;

(六)未按规定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建立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和子账户的。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将本企业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落实实名制管理到位且连续两年未发生劳务费和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可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实名制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实名制管理信息,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实名制管理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实名制管理信息;非履职需要,不得查询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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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本文为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由造价学社摘自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http://zjw.beijing.gov.cn/bjjs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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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0〕2号文,京建法[2020]2号文,京建法【2020】2号文,京建法2020 2号文件,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京建法〔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1-19
施行日期:2020-02-0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0〕2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发局,各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9日

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和加强用工管理,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采集施工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记录、信用记录等信息,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建筑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即劳动力管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

建筑用工企业是指直接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管理;依据各自职责对各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指导在京各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督促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落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将实施实名制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各施工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接受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配置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负责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核实与更新,并将施工现场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对上传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建筑用工企业应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负责对本企业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实名制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各类信息通过施工项目,由建筑用工企业采集,总承包企业上报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并形成建筑工人信用档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

第九条  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工种、文化程度、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岗位技能证书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第十条  人员从业信息包括:个人受聘企业记录、个人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记录、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

第十一条  人员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良好行为记录、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个人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个人所参建的项目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信息、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及用工单位奖励的信息。个人所参建项目获奖励信息由市实名制管理系统通过系统获取相关信息;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及用工单位奖励的信息,由建筑用工企业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上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个人采用极端形式胁迫用工企业,或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205号)规定相关情形的信息。涉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经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门认定事实清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移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记入相关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章 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并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考勤设备,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条件的项目,可使用移动式考勤机,或采用设置电子围栏等方式实施。

项目考勤信息通过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时上报,各建筑用工企业对本企业考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总承包企业对项目考勤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  在项目开工前,总承包企业负责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建立该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主账户建立后,本项目建设单位和分包企业按照项目合同建立相应子账户,总承包企业负责主账户维护,建设单位和分包企业负责各自子账户的维护。

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应在总承包企业建立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后,建立监理企业的子账户,负责自身子账户的维护。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用工企业的实名制管理,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指导、督促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施工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未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一)允许未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施工现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

(二)允许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的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 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上传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不实的,或不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建筑工人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将施工现场人员相关信息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的;

(五)未按规定对本企业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的;

(六)未按规定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建立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和子账户的。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将本企业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落实实名制管理到位且连续两年未发生劳务费和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可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实名制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实名制管理信息,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实名制管理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实名制管理信息;非履职需要,不得查询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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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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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建〔2019〕10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建建〔2019〕10号文,赣建建(2019)10号文,赣建建[2019]10号文,赣建建2019 10号文件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赣建建〔2019〕10号
发布日期:2019-06-17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建建〔2019〕10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城乡统筹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7日

附件: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统一采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网址:http://jzgr.mohurd.gov.cn/jx)作为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及时登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并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七条  建筑企业承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的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本企业相关信息和工程项目信息及时上传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进场10个工作日内,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录入;合理设置考勤装置,对出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畅通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维权渠道;按月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对建筑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工程款及人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按照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将不低于20%的月均工程款作为人工费预存到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监理单位按月核定工程量,并根据核定情况,由建设单位逐月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将人工费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具体拨付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的,应当在与分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签订分包协议时,对分包企业的工程款及人工费支付额度、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分包企业建筑工人的工资由其书面委托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代为发放,同时提供有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结算表。

第十五条  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仅限于支付已进行了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开户银行等共同监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和开户银行之间应共同签订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各自监管的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到建筑工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

第十七条  受理工资专用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当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证工资代发信息数据安全。

(二)依据建筑企业推送的工资支付信息(工资表),当日足额转入建筑工人社保卡,同时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反馈工资发放信息。

(三)建筑工人对持有的社保卡进行跨行跨地区存取款转账等,免收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四)遵守本细则关于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

(五)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时推送工资代发账户名称、账号、资金存储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信息。

(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需要,协助提供工资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可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部门对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工资发放、权益保障以及处理拖欠工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地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发现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巧立名目乱收费。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原“农民工工资管理大数据平台”中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监管信息移交并纳入“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www.jiangxi.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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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建〔2019〕10号文,赣建建(2019)10号文,赣建建[2019]10号文,赣建建2019 10号文件
发文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赣建建〔2019〕10号
发布日期:2019-06-17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建建〔2019〕10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城乡统筹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7日

附件: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统一采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网址:http://jzgr.mohurd.gov.cn/jx)作为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及时登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并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七条  建筑企业承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的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本企业相关信息和工程项目信息及时上传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进场10个工作日内,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录入;合理设置考勤装置,对出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畅通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维权渠道;按月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对建筑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工程款及人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按照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将不低于20%的月均工程款作为人工费预存到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监理单位按月核定工程量,并根据核定情况,由建设单位逐月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将人工费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具体拨付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的,应当在与分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签订分包协议时,对分包企业的工程款及人工费支付额度、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分包企业建筑工人的工资由其书面委托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代为发放,同时提供有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结算表。

第十五条  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仅限于支付已进行了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开户银行等共同监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和开户银行之间应共同签订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各自监管的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到建筑工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

第十七条  受理工资专用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当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证工资代发信息数据安全。

(二)依据建筑企业推送的工资支付信息(工资表),当日足额转入建筑工人社保卡,同时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反馈工资发放信息。

(三)建筑工人对持有的社保卡进行跨行跨地区存取款转账等,免收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四)遵守本细则关于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

(五)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时推送工资代发账户名称、账号、资金存储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信息。

(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需要,协助提供工资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可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部门对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工资发放、权益保障以及处理拖欠工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地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发现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巧立名目乱收费。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原“农民工工资管理大数据平台”中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监管信息移交并纳入“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www.jiangxi.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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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规〔2019〕12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号文,建市规[2019]12号文,建市规【2019】12号文,建市规2019 12号文件
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建市规〔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12-31
施行日期:2020-03-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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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规〔2019〕12号文,建市规[2019]12号文,建市规【2019】12号文,建市规2019 12号文件
发文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建市规〔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12-31
施行日期:2020-03-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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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质〔2020〕27号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质〔2020〕27号
发布日期:2020-02-28
粤建质〔2020〕27号文,粤建质【2020】27号文,粤建质[2020]27号文,粤建质2020 27号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建质〔2020〕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双胜利,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以及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印发的《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9日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双胜利,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以及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印发的《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的有关要求,科学精准做好复工复产后房屋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明确企业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各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成立由建设单位牵头的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障、安全后勤保障、消毒组等职能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统筹安排项目疫情防控资金、物资、设施等投入工作。

4.对于工程项目发生疫情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要求停工并组织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二)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审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3.对施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发现项目现场防控工作开展不到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1.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员,指定1名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负责疫情防控组织协调。

2.配备健康管理员、保安人员和值班人员。其中,健康管理员应按照工程规模配备,不少于2人,负责收集员工健康状况、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

3.编制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健康检查、防疫消杀、信息登记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分工和责任人。

4.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配备防疫物资(准备不少于5天的普通级别防护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体温计等),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日常检查巡查。

5.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疫情防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防控职责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等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6.对从业人员及时进行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充足的符合要求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

(四)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其他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编制分包项目或单项作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

3.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五)掌握流动人员情况。掌握从业人员流动情况,按照属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提前对作业人员摸底调查,了解抵粤人员近14天内活动情况,有无到疫情严重地区(具体由各市防控指挥部确定),有无接触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对返岗人员数量、计划出行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做好返岗时间、健康监测、防疫物资等衔接工作。

(六)做好重点人群管理。对仍身处在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要说服其暂缓返岗。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由企业在离人群较远地方设立集中隔离场所或在属地安排的集中隔离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上岗。对来自非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抵粤后14天内除上下班外不外出,不参与聚餐、聚会,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立即前往当地指定医院排查诊疗。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七)落实健康检查和健康登记。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做好两阶段的疫情防控工作。第一阶段:返岗后14天内为特别防护期。对返岗人员应立即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并将健康检查内容、既往14天是否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以及既往14天旅行史、接触史等相关内容详细登记在健康登记册中。每天测量并记录体温,做好每日健康记录。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员工,应立即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无需留院观察者,应在项目设立的观察点观察,直至症状消失。第二阶段:返岗后14天以后为一般防护期。应做好常规防护措施,以班组(部门)为单位,每天开展健康筛查,员工上下午各测一次体温,重点筛查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做好记录。健康管理员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按规定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员工,立刻报告项目防控领导小组,并电话告知当地疾控机构或街道/社区居委,按其要求指引疑似患者到当地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三、做好工地现场防控
(八)加强用工实名制管理。每个返岗人员通过“粤康码”(广州市可通过“穗康”,深圳市可通过“i深圳”)的“健康申报”功能,如实登记个人近期旅居史、接触史、身体健康状况、来粤方式等情况。用人单位须提前预留足够的时间,将返岗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录入并上传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用工实名制系统管理部门通过省统一提供的数据接口,专人实时比对甄别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与新冠病毒患者有亲密接触史、最近曾到发热门诊就医等重点防控人员,发现重点防控人员信息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疫情防控机构,并同时通知用人单位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收治、隔离等措施。

(九)实施全封闭管理。工地实施封闭式管理,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保留一个出入口,其它出入口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未提前录入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未经甄别是否属于重点防控人员,或者未经当地疫情防控机构确认健康的重点防控人员,不得通过门禁卡口进入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在所有开通的出入口(包括车辆出入口)设置体温测试点,作业人员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均应进行体温测试,确认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尽量减少非本项目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十)强化施工作业过程防控。尽量分班分散作业,合理划分施工区域,分区落实专人管理,限制作业人数,固定作业人员,不跨区作业。尽量不实施密闭空间、有限空间的施工作业,必须进行施工的,应严格控制人数,做好消毒、通风等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对作业人员活动轨迹进行监控。配送材料、物资等的外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车上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货物、物资由项目部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装卸。

(十一)加强用餐管理。工地设立食堂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证件齐全。实行分时分散就餐,使用餐盒。必须循环使用餐具的务必加强清洁消毒。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特别是,所在县(市、区)为高风险防控区的工地暂停在食堂集中用餐。工地未设立食堂的,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的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核实相关证照,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严禁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订餐。

(十二)严控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进行安全教育或交底时,应选择空旷场所。必需召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

(十三)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保持工地现场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员工集体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 经常保持室内通风,室内高度不低于2.5m,通道宽度不小于0.9m,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 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的出入口、卫生间、食堂等处要设置洗手点,配备洗手液。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十四)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卫生消毒。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宿舍、门岗、厨房、食堂、卫生间、淋浴房、洗手池、通勤工具、工程机械操作室、施工电梯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食堂不少于3次/天(闭餐期间),其他场所及设施不少于2次/天。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区分不同的消毒部位如物体表面、地面等,选择合适的消毒制品及方法,进行针对性的消毒。在各测温点和宿舍、办公区的指定位置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十五)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项目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项目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四、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十六)加强防控宣传教育。将防控宣传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通过广播、视频、网络、宣传栏、画册等方式开展防疫知识宣传;将疫情防控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相结合,提高作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技能。

(十七)落实个人防护要求。作业人员如无必要不外出。必须外出时,避免前往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并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搞好个人卫生,养成勤洗手习惯,掌握正确洗手方法,使用流水洗手不少于20秒。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五、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八)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和隔离观察间。根据员工数量和工地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员工的体温复测和待送员工停留,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不需要在医院隔离的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可利用项目现有医务室),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

(十九)做好出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

1.启动及终止应急响应。发现1例可疑病例(体温≥37.3℃或有咳嗽、乏力等其他症状),应由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当病例已得到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观察14天期满,后续无新发病例,环境得到有效消毒,经卫生健康部门评估,应由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处置散发病例。发现可疑病例时,应立即引导病例到临时医学观察点或单独隔离观察间进行留观,联系项目所在地医疗机构初步排查后,送辖区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同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若一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可疑病例,还应立即将聚集性疫情报告当地疾控机构进行调查。确认发生感染病例后,要配合疾控机构开展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对所有接触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人员进行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要及时送定点医院排查、诊治。除密切接触者外,对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时要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做好体温检测,佩戴口罩。

3.处置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实施硬隔离。是否停工和停工范围,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现场评估结果研究决定。

(二十)落实消毒、封闭式管理等措施。出现病例后,在当地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按国家和省的消毒指引,做好病例所在宿舍、作业区域的清洁、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做好其他区域的保洁和消毒防疫工作,特别确保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空调等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按照当地疾控机构的建议,启动封闭式管理,因地制宜采取宿舍、楼栋封锁等措施,严格限制人员进出,特别是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继续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测工作,配合疾控机构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并保障应急处置需要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以及餐饮、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生活保障。每天与疾控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最新情况。疫情期间要做好舆情监测,同时,根据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稳定员工的情绪,避免过度恐慌。

附图:工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工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jpg

 
来源:http://zfcxjst.gd.gov.cn/xxgk/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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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质〔2020〕27号
发布日期:2020-02-28
粤建质〔2020〕27号文,粤建质【2020】27号文,粤建质[2020]27号文,粤建质2020 27号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建质〔2020〕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双胜利,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以及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印发的《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9日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双胜利,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以及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印发的《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的有关要求,科学精准做好复工复产后房屋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明确企业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各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成立由建设单位牵头的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障、安全后勤保障、消毒组等职能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统筹安排项目疫情防控资金、物资、设施等投入工作。

4.对于工程项目发生疫情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要求停工并组织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二)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审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3.对施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发现项目现场防控工作开展不到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1.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员,指定1名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负责疫情防控组织协调。

2.配备健康管理员、保安人员和值班人员。其中,健康管理员应按照工程规模配备,不少于2人,负责收集员工健康状况、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

3.编制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健康检查、防疫消杀、信息登记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分工和责任人。

4.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配备防疫物资(准备不少于5天的普通级别防护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体温计等),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日常检查巡查。

5.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疫情防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防控职责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等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6.对从业人员及时进行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充足的符合要求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

(四)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其他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编制分包项目或单项作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

3.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五)掌握流动人员情况。掌握从业人员流动情况,按照属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提前对作业人员摸底调查,了解抵粤人员近14天内活动情况,有无到疫情严重地区(具体由各市防控指挥部确定),有无接触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对返岗人员数量、计划出行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做好返岗时间、健康监测、防疫物资等衔接工作。

(六)做好重点人群管理。对仍身处在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要说服其暂缓返岗。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由企业在离人群较远地方设立集中隔离场所或在属地安排的集中隔离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上岗。对来自非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抵粤后14天内除上下班外不外出,不参与聚餐、聚会,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立即前往当地指定医院排查诊疗。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七)落实健康检查和健康登记。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做好两阶段的疫情防控工作。第一阶段:返岗后14天内为特别防护期。对返岗人员应立即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并将健康检查内容、既往14天是否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以及既往14天旅行史、接触史等相关内容详细登记在健康登记册中。每天测量并记录体温,做好每日健康记录。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员工,应立即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无需留院观察者,应在项目设立的观察点观察,直至症状消失。第二阶段:返岗后14天以后为一般防护期。应做好常规防护措施,以班组(部门)为单位,每天开展健康筛查,员工上下午各测一次体温,重点筛查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做好记录。健康管理员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按规定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员工,立刻报告项目防控领导小组,并电话告知当地疾控机构或街道/社区居委,按其要求指引疑似患者到当地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三、做好工地现场防控
(八)加强用工实名制管理。每个返岗人员通过“粤康码”(广州市可通过“穗康”,深圳市可通过“i深圳”)的“健康申报”功能,如实登记个人近期旅居史、接触史、身体健康状况、来粤方式等情况。用人单位须提前预留足够的时间,将返岗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录入并上传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用工实名制系统管理部门通过省统一提供的数据接口,专人实时比对甄别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与新冠病毒患者有亲密接触史、最近曾到发热门诊就医等重点防控人员,发现重点防控人员信息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疫情防控机构,并同时通知用人单位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收治、隔离等措施。

(九)实施全封闭管理。工地实施封闭式管理,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保留一个出入口,其它出入口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未提前录入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未经甄别是否属于重点防控人员,或者未经当地疫情防控机构确认健康的重点防控人员,不得通过门禁卡口进入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在所有开通的出入口(包括车辆出入口)设置体温测试点,作业人员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均应进行体温测试,确认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尽量减少非本项目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十)强化施工作业过程防控。尽量分班分散作业,合理划分施工区域,分区落实专人管理,限制作业人数,固定作业人员,不跨区作业。尽量不实施密闭空间、有限空间的施工作业,必须进行施工的,应严格控制人数,做好消毒、通风等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对作业人员活动轨迹进行监控。配送材料、物资等的外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车上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货物、物资由项目部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装卸。

(十一)加强用餐管理。工地设立食堂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证件齐全。实行分时分散就餐,使用餐盒。必须循环使用餐具的务必加强清洁消毒。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特别是,所在县(市、区)为高风险防控区的工地暂停在食堂集中用餐。工地未设立食堂的,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的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核实相关证照,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严禁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订餐。

(十二)严控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进行安全教育或交底时,应选择空旷场所。必需召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

(十三)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保持工地现场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员工集体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 经常保持室内通风,室内高度不低于2.5m,通道宽度不小于0.9m,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 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的出入口、卫生间、食堂等处要设置洗手点,配备洗手液。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十四)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卫生消毒。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宿舍、门岗、厨房、食堂、卫生间、淋浴房、洗手池、通勤工具、工程机械操作室、施工电梯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食堂不少于3次/天(闭餐期间),其他场所及设施不少于2次/天。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区分不同的消毒部位如物体表面、地面等,选择合适的消毒制品及方法,进行针对性的消毒。在各测温点和宿舍、办公区的指定位置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十五)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项目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项目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四、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十六)加强防控宣传教育。将防控宣传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通过广播、视频、网络、宣传栏、画册等方式开展防疫知识宣传;将疫情防控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相结合,提高作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技能。

(十七)落实个人防护要求。作业人员如无必要不外出。必须外出时,避免前往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并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搞好个人卫生,养成勤洗手习惯,掌握正确洗手方法,使用流水洗手不少于20秒。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五、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八)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和隔离观察间。根据员工数量和工地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员工的体温复测和待送员工停留,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不需要在医院隔离的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可利用项目现有医务室),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

(十九)做好出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

1.启动及终止应急响应。发现1例可疑病例(体温≥37.3℃或有咳嗽、乏力等其他症状),应由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当病例已得到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观察14天期满,后续无新发病例,环境得到有效消毒,经卫生健康部门评估,应由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处置散发病例。发现可疑病例时,应立即引导病例到临时医学观察点或单独隔离观察间进行留观,联系项目所在地医疗机构初步排查后,送辖区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同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若一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可疑病例,还应立即将聚集性疫情报告当地疾控机构进行调查。确认发生感染病例后,要配合疾控机构开展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对所有接触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人员进行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要及时送定点医院排查、诊治。除密切接触者外,对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时要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做好体温检测,佩戴口罩。

3.处置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实施硬隔离。是否停工和停工范围,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现场评估结果研究决定。

(二十)落实消毒、封闭式管理等措施。出现病例后,在当地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按国家和省的消毒指引,做好病例所在宿舍、作业区域的清洁、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做好其他区域的保洁和消毒防疫工作,特别确保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空调等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按照当地疾控机构的建议,启动封闭式管理,因地制宜采取宿舍、楼栋封锁等措施,严格限制人员进出,特别是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继续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测工作,配合疾控机构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并保障应急处置需要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以及餐饮、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生活保障。每天与疾控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最新情况。疫情期间要做好舆情监测,同时,根据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稳定员工的情绪,避免过度恐慌。

附图:工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工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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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质〔2020〕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
文号:穗建质〔2020〕1号
发文日期:2020-01-02
施行日期:2020-01-02
穗建质〔2020〕1号文,穗建质【2020】1号文,穗建质2020 1号文,穗建质[2020]1号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
穗建质〔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水平,加强施工现场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特点和绿色施工围蔽的发展状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港务局、市林业园林局等9部门联合编制了《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现将该图集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及其补充图集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0年1月2日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pdf
 
 
来源:http://zfcj.gz.gov.cn/zwgk/zcf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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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
文号:穗建质〔2020〕1号
发文日期:2020-01-02
施行日期:2020-01-02
穗建质〔2020〕1号文,穗建质【2020】1号文,穗建质2020 1号文,穗建质[2020]1号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
穗建质〔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水平,加强施工现场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特点和绿色施工围蔽的发展状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港务局、市林业园林局等9部门联合编制了《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现将该图集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及其补充图集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0年1月2日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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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建〔2019〕14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湘建建〔2019〕146号
发布日期:2019-08-09
湘建建[2019]146号文,湘建建【2019】146号文,湘建建2019 146号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19〕14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湖南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9日
 
 
来源:http://zjt.hunan.gov.cn/zjt/xxgk/tzgg/201908/t20190827_10019730.html
————————
相关文件:
2019-11-19 湘建价函〔2019〕26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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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湘建建〔2019〕146号
发布日期:2019-08-09
湘建建[2019]146号文,湘建建【2019】146号文,湘建建2019 146号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19〕14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湖南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9日
 
 
来源:http://zjt.hunan.gov.cn/zjt/xxgk/tzgg/201908/t20190827_10019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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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2019-11-19 湘建价函〔2019〕26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收起阅读 »

深圳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市质量提升年”的总体部署和相关规定,我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标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与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坚决打好“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取得明显进展、加大精准脱贫力度、推进污染防治”的三大攻坚战。

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以中共深圳市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强调的聚焦“和谐”提升民生幸福感和聚焦“美丽”提升环境美誉度为目的,要求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改造提升工作基础上,尽快出台对标一流、绿色协调、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有关管理措施和实施标准,为深圳率先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我市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大、项目类型多,经过几十年的不断积累,在安全管理、质量控制、文明施工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但由于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行业标准不一,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一些“本质”的问题尚有待解决,各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建筑工地整体形象与深圳整洁美丽的城市景观存在差距。

二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存在差距。

三是环境保护水平与民众要求存在差距。

四是工人职业素质培养、职业健康保护以及人文关怀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要求存在差距。

五是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应用程度与深圳科技发展水平存在差距。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局出台安全生产“铁十条”,并开展建设工程围挡改造提升等工作,紧随其后又提出了工程质量提升的“质量二十四条”,以期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变,但治本的力度仍显不足。基于此,有必要立足于我市实际情况,以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化管理为突破口,出台硬性规定和实施标准,以物的标准化带动行为的标准化,促进管理的标准化,最终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本质提升,实现由“治标”向“治本”转变。

二、起草思路

《若干规定》和《标准》的起草,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对标一流水平、对标美丽深圳、对标绿色发展、对标智慧城市、对标人文关怀”为基本思路,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编制而成。内容集成了国内外城市先进经验、优秀企业行之有效的先进做法和成熟实用的智能化技术。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六章,分别为总则、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附则,共计二十八条。《标准》共八章,共计135项标准。

《若干规定》和《标准》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从现场设施、安全防护、消防安全、安全教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智慧工地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提升。其中,《若干规定》是指导和原则性要求,并赋予《标准》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是细化和技术性要求,是《若干规定》在工地现场的具体体现。

(二)提升重点。

1.现场设施。包括临时设施和宣传标识,提出要实现“风格统一、功能集成、外观美化、安全可靠”的目标。主要内容:施工围挡、大门、施工用房、标识标牌。

2.施工安全。提出在“四口五临边”和通道防护、工棚、临时警戒区等统一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的安全防护产品。对安全防护、施工机械、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钢结构施工等内容作出相关规范和提升。

3.消防安全。提出全面提升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系统标准,设立微型消防站和独立吸烟室,消防水管永临结合,生活区强电集中使用。主要内容:微型消防室、吸烟室、安全用电、消防管道永临结合、易燃易爆品管理。

4.环境保护。提出落实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喷雾降尘、沉淀池等环保措施,控制废气、扬尘、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音、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降低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主要内容:扬尘污染防治、噪音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措施、建筑废弃物管控、土壤污染防治。

5.安全教育。提出充分利用现场条件,设置班前讲评台、培训馆、体验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工地安全教育,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工人安全意识、强化工地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班前讲评台、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馆、实体(VR)虚拟安全体验馆。

6.职业健康。提出通过规范化劳保用品的配置和使用,设立医务室、食堂、茶水亭等设施,加强职业健康保护,体现人文关怀。主要内容:劳保防护用品、医务室、食堂、茶水亭。

7.应急管理。提出通过明确应急体系标准、规范应急物资储备、明确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强化恶劣天气条件的应急响应等方式,确保建筑施工应急行动快速、有序、高效。主要内容:应急体系、应急储备、事故应急措施、特殊天气应急响应。

8.智慧监管。提出充分应用视频监控等成熟信息技术,实现施工现场智能化管理。主要内容:视频监控、实名制管理、危险源监控(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施工周边环境监测、电气线路安全监测、新型泥头车。

四、亮点特色

据了解,近年来,国内几大城市分别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出台了相关规定和标准。例如:上海、广州、宁波、杭州等城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其中广州市还将地方标准作为政府规章的配套文件;北京市于2017年出台地方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厦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

综合来看,《若干规定》和《标准》较其他城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内容更全。其他城市均是文明施工或者安全生产的单项,《若干规定》和《标准》综合了两部分的内容。

标准更高。《若干规定》和《标准》在借鉴其他城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按照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做了合理的提升。

措施更新。除北京市的标准化管理图集之外,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出台已至少五年,《若干规定》和《标准》采用了更多的新型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与时俱进。
 
——————
相关:深建规〔2018〕5号 深圳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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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市质量提升年”的总体部署和相关规定,我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标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与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坚决打好“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取得明显进展、加大精准脱贫力度、推进污染防治”的三大攻坚战。

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以中共深圳市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强调的聚焦“和谐”提升民生幸福感和聚焦“美丽”提升环境美誉度为目的,要求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改造提升工作基础上,尽快出台对标一流、绿色协调、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有关管理措施和实施标准,为深圳率先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我市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大、项目类型多,经过几十年的不断积累,在安全管理、质量控制、文明施工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但由于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行业标准不一,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一些“本质”的问题尚有待解决,各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建筑工地整体形象与深圳整洁美丽的城市景观存在差距。

二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存在差距。

三是环境保护水平与民众要求存在差距。

四是工人职业素质培养、职业健康保护以及人文关怀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要求存在差距。

五是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应用程度与深圳科技发展水平存在差距。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局出台安全生产“铁十条”,并开展建设工程围挡改造提升等工作,紧随其后又提出了工程质量提升的“质量二十四条”,以期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变,但治本的力度仍显不足。基于此,有必要立足于我市实际情况,以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化管理为突破口,出台硬性规定和实施标准,以物的标准化带动行为的标准化,促进管理的标准化,最终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本质提升,实现由“治标”向“治本”转变。

二、起草思路

《若干规定》和《标准》的起草,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对标一流水平、对标美丽深圳、对标绿色发展、对标智慧城市、对标人文关怀”为基本思路,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编制而成。内容集成了国内外城市先进经验、优秀企业行之有效的先进做法和成熟实用的智能化技术。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六章,分别为总则、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附则,共计二十八条。《标准》共八章,共计135项标准。

《若干规定》和《标准》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从现场设施、安全防护、消防安全、安全教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智慧工地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提升。其中,《若干规定》是指导和原则性要求,并赋予《标准》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是细化和技术性要求,是《若干规定》在工地现场的具体体现。

(二)提升重点。

1.现场设施。包括临时设施和宣传标识,提出要实现“风格统一、功能集成、外观美化、安全可靠”的目标。主要内容:施工围挡、大门、施工用房、标识标牌。

2.施工安全。提出在“四口五临边”和通道防护、工棚、临时警戒区等统一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的安全防护产品。对安全防护、施工机械、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钢结构施工等内容作出相关规范和提升。

3.消防安全。提出全面提升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系统标准,设立微型消防站和独立吸烟室,消防水管永临结合,生活区强电集中使用。主要内容:微型消防室、吸烟室、安全用电、消防管道永临结合、易燃易爆品管理。

4.环境保护。提出落实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喷雾降尘、沉淀池等环保措施,控制废气、扬尘、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音、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降低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主要内容:扬尘污染防治、噪音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措施、建筑废弃物管控、土壤污染防治。

5.安全教育。提出充分利用现场条件,设置班前讲评台、培训馆、体验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工地安全教育,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工人安全意识、强化工地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班前讲评台、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馆、实体(VR)虚拟安全体验馆。

6.职业健康。提出通过规范化劳保用品的配置和使用,设立医务室、食堂、茶水亭等设施,加强职业健康保护,体现人文关怀。主要内容:劳保防护用品、医务室、食堂、茶水亭。

7.应急管理。提出通过明确应急体系标准、规范应急物资储备、明确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强化恶劣天气条件的应急响应等方式,确保建筑施工应急行动快速、有序、高效。主要内容:应急体系、应急储备、事故应急措施、特殊天气应急响应。

8.智慧监管。提出充分应用视频监控等成熟信息技术,实现施工现场智能化管理。主要内容:视频监控、实名制管理、危险源监控(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施工周边环境监测、电气线路安全监测、新型泥头车。

四、亮点特色

据了解,近年来,国内几大城市分别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出台了相关规定和标准。例如:上海、广州、宁波、杭州等城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其中广州市还将地方标准作为政府规章的配套文件;北京市于2017年出台地方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厦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

综合来看,《若干规定》和《标准》较其他城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内容更全。其他城市均是文明施工或者安全生产的单项,《若干规定》和《标准》综合了两部分的内容。

标准更高。《若干规定》和《标准》在借鉴其他城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按照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做了合理的提升。

措施更新。除北京市的标准化管理图集之外,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出台已至少五年,《若干规定》和《标准》采用了更多的新型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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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规〔2018〕5号 深圳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文号:深建规〔2018〕5号
发布日期:2018-05-17
深建规[2018]5号文,深建规【2018】5号文,深建规2018 5号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建规〔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2018年5月17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绿色、美观、实用”原则:
(一)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效能,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水平;
(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及装配式产品,提升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三)提升现场设施设置标准,打造整洁、美观的外观形象,实现与城市景观的和谐统一;
(四)兼顾经济实用性和建设项目分类适用性,集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推广智能化与信息化技术。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执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其计价标准,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市交通、水务等部门可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本行业工程特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程立项、工程款拨付、造价审计等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环境、食品安全、人力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督促指导建设工地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总体责任:

(一)在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技术标准,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和计价标准,合理确定并单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作为不可竞争费。
(二)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相关措施和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进行核查。
(三)在现场周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主体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并通过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一)按照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落实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配备、施工风险源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文明形象、环境保护、现场卫生、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文明施工标准化。
(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建设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形式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为“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而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监理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应将安全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纳入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并组织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开工条件验收。专项方案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开工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二)对施工单位未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三)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本条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安全防护。临边、洞口、安全通道、加工棚和防护棚等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采用工具式、定型化防护。工地脚手架外立面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临街面应增设防穿刺钢丝网。

起重机械吊臂回转半径内的安全通道和加工棚应设置双层硬质防护。吊装作业时,应在吊臂回转半径内设立临时安全警戒区。

第十条 工地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督促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合理引导作业人员生产生活习惯。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设置临时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工程施工同步。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固定吸烟场所、厨房操作间、变配电室、办公房、宿舍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三)生活区用房实施电压分区,生活区宿舍采用36V以下低电压,禁止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施工现场禁止流动吸烟。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科技手段和数据分析成果,完善预警指标体系:

(一)大型起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对超重、超载、限位装置、防坠装置、非持证上岗等关键指标信息进行监测;
(二)高大模板与支架、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其主要结构支撑体系的受力、变形等情况进行监测;
(三)二级配电箱应进行线路过载、漏电监测;
(四)地下工程施工阶段应对周边建(构)筑物、重要管线、路面等的变形或位移情况进行监测;
(五)其他需要进行监测的危险源。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应共同明确大型起重设备、高大模板与支架、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电气线路等的主要监测指标,各方的监测数据均应实时上传,实现及时、自动预警。在现场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监测数据自动化采集设备。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建立现场视频采集系统,开展实时监控。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利用人脸、虹膜等生物活体信息技术,在工地出入口设立实名闸机通道,实行联网运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和工程规模,在工地设置班前讲评台、安全培训室、实体式安全体验馆或VR虚拟安全体验馆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强化对工人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健全规范的应急体系:

(一)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完善组织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保障,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流程,规范和加强现场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不同类型事件的应急措施要求。每年应在工地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单项应急演练。
(二)在工地设置应急物资储备仓库。根据项目特点、施工阶段建立应急物资配备标准清单,定期检查、更新应急物资储备。
(三)应安排专人接收、处置气象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及政府通告,及时启动分级响应,落实灾害天气条件下的值班值守,强化信息报送。

第四章 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施工总平面图,并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内容包括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危险施工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警戒措施。
(三)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布置合理,堆放整齐,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对工地主次入口大门、施工围挡、施工用房进行专项设计,保持外观风貌风格协调统一,与工程所在区域城市景观相匹配。并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工地主次入口大门应采用钢结构形式,并设置门卫岗亭、实名制管理闸机、电子信息公示牌等配套设施。
(二)施工围挡根据工程类别、工期选用适当的材质及构造形式;砌筑式施工围挡应采用再生砌块砌筑。各类围挡高度统一为2.5米。围挡宣传画面应符合本市公益宣传要求,合理布置,不得擅自篡改、混搭。
(三)现场办公区推广使用模块化箱房,现场生活区可使用模块化箱房或拆装式板房。施工用房屋顶应采用保温隔热材料,办公用房宜使用封闭式走道和楼梯。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一)施工围挡应连续、封闭设置;脚手架外立面应全封闭;轨道交通工程竖井应采用厂棚式全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应采用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板或者钢板进行硬底化。
(三)工地车辆出入口应配备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出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底盘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
(四)沿围挡全覆盖设置围挡喷雾降尘装置。土石方开挖作业、机械剔凿作业、构筑物拆除作业、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卸作业,作业过程中应采用移动式雾炮机喷雾或水车喷洒等降尘。
(五)裸露泥地应及时采用防尘网、碎石覆盖,或种植速生植物绿化。水泥、石膏粉、腻子粉等易起尘物料应采用专用仓库、储藏罐等方式集中储存并采取覆盖措施。
(六)应在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具有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总悬浮颗粒物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监测终端设备应配备电子屏装置,即时公开监测数据;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需办理临时排水许可手续。现场废、污水在排入市政雨、污水管网前应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场地含泥废水、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前应经过三级沉淀池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前应经过化粪池、隔油池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要求制定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计划,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

不能回收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应及时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区及办公区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执行施工噪声许可和信息公开制度。
混凝土浇注振捣午间、夜间施工时应使用低噪声环保振捣棒;噪音敏感区附近混凝土输送泵应设置隔声罩。

第二十二条 推广使用新能源、密闭式新型泥头车;施工采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应不低于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装颗粒物捕集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涂料和胶粘剂。

第二十三条 工地生活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地食堂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手续,食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体检。厨房应按规范要求与生活区保持防火间距,远离污染源,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
(二)生活区应配置独立开水间,实行热水或直饮水集中供应;施工现场应设置工人茶水间,并提供热水、凉茶等解暑类饮品。
(三)工地宜设置医务室,配备简单医疗器械和常见伤病治疗药物。施工单位可与正规医疗机构签署服务协议,处理日常医疗事宜,定期进行体检。
(四)办公区、生活区推广物业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二)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外,应记录其不良行为,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黄色、红色警示。有关黄色、红色警示的相关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未按要求落实本规定标准化措施的,不予通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并不予推荐相关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本市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水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来源:http://zjj.sz.gov.cn/csml/zcfg/xxgk/zcfg_1/zcfg/jsgcgl/201807/t20180717_136881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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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文号:深建规〔2018〕5号
发布日期:2018-05-17
深建规[2018]5号文,深建规【2018】5号文,深建规2018 5号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建规〔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2018年5月17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绿色、美观、实用”原则:
(一)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效能,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水平;
(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及装配式产品,提升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三)提升现场设施设置标准,打造整洁、美观的外观形象,实现与城市景观的和谐统一;
(四)兼顾经济实用性和建设项目分类适用性,集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推广智能化与信息化技术。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执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其计价标准,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市交通、水务等部门可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本行业工程特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程立项、工程款拨付、造价审计等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环境、食品安全、人力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督促指导建设工地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总体责任:

(一)在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技术标准,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和计价标准,合理确定并单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作为不可竞争费。
(二)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相关措施和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进行核查。
(三)在现场周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主体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并通过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一)按照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落实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配备、施工风险源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文明形象、环境保护、现场卫生、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文明施工标准化。
(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建设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形式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为“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而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监理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应将安全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纳入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并组织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开工条件验收。专项方案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开工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二)对施工单位未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三)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本条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安全防护。临边、洞口、安全通道、加工棚和防护棚等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采用工具式、定型化防护。工地脚手架外立面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临街面应增设防穿刺钢丝网。

起重机械吊臂回转半径内的安全通道和加工棚应设置双层硬质防护。吊装作业时,应在吊臂回转半径内设立临时安全警戒区。

第十条 工地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督促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合理引导作业人员生产生活习惯。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设置临时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工程施工同步。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固定吸烟场所、厨房操作间、变配电室、办公房、宿舍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三)生活区用房实施电压分区,生活区宿舍采用36V以下低电压,禁止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施工现场禁止流动吸烟。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科技手段和数据分析成果,完善预警指标体系:

(一)大型起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对超重、超载、限位装置、防坠装置、非持证上岗等关键指标信息进行监测;
(二)高大模板与支架、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其主要结构支撑体系的受力、变形等情况进行监测;
(三)二级配电箱应进行线路过载、漏电监测;
(四)地下工程施工阶段应对周边建(构)筑物、重要管线、路面等的变形或位移情况进行监测;
(五)其他需要进行监测的危险源。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应共同明确大型起重设备、高大模板与支架、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电气线路等的主要监测指标,各方的监测数据均应实时上传,实现及时、自动预警。在现场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监测数据自动化采集设备。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建立现场视频采集系统,开展实时监控。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利用人脸、虹膜等生物活体信息技术,在工地出入口设立实名闸机通道,实行联网运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和工程规模,在工地设置班前讲评台、安全培训室、实体式安全体验馆或VR虚拟安全体验馆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强化对工人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健全规范的应急体系:

(一)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完善组织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保障,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流程,规范和加强现场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不同类型事件的应急措施要求。每年应在工地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单项应急演练。
(二)在工地设置应急物资储备仓库。根据项目特点、施工阶段建立应急物资配备标准清单,定期检查、更新应急物资储备。
(三)应安排专人接收、处置气象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及政府通告,及时启动分级响应,落实灾害天气条件下的值班值守,强化信息报送。

第四章 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施工总平面图,并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内容包括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危险施工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警戒措施。
(三)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布置合理,堆放整齐,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对工地主次入口大门、施工围挡、施工用房进行专项设计,保持外观风貌风格协调统一,与工程所在区域城市景观相匹配。并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工地主次入口大门应采用钢结构形式,并设置门卫岗亭、实名制管理闸机、电子信息公示牌等配套设施。
(二)施工围挡根据工程类别、工期选用适当的材质及构造形式;砌筑式施工围挡应采用再生砌块砌筑。各类围挡高度统一为2.5米。围挡宣传画面应符合本市公益宣传要求,合理布置,不得擅自篡改、混搭。
(三)现场办公区推广使用模块化箱房,现场生活区可使用模块化箱房或拆装式板房。施工用房屋顶应采用保温隔热材料,办公用房宜使用封闭式走道和楼梯。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一)施工围挡应连续、封闭设置;脚手架外立面应全封闭;轨道交通工程竖井应采用厂棚式全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应采用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板或者钢板进行硬底化。
(三)工地车辆出入口应配备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出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底盘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
(四)沿围挡全覆盖设置围挡喷雾降尘装置。土石方开挖作业、机械剔凿作业、构筑物拆除作业、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卸作业,作业过程中应采用移动式雾炮机喷雾或水车喷洒等降尘。
(五)裸露泥地应及时采用防尘网、碎石覆盖,或种植速生植物绿化。水泥、石膏粉、腻子粉等易起尘物料应采用专用仓库、储藏罐等方式集中储存并采取覆盖措施。
(六)应在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具有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总悬浮颗粒物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监测终端设备应配备电子屏装置,即时公开监测数据;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需办理临时排水许可手续。现场废、污水在排入市政雨、污水管网前应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场地含泥废水、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前应经过三级沉淀池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前应经过化粪池、隔油池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要求制定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计划,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

不能回收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应及时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区及办公区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执行施工噪声许可和信息公开制度。
混凝土浇注振捣午间、夜间施工时应使用低噪声环保振捣棒;噪音敏感区附近混凝土输送泵应设置隔声罩。

第二十二条 推广使用新能源、密闭式新型泥头车;施工采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应不低于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装颗粒物捕集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涂料和胶粘剂。

第二十三条 工地生活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地食堂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手续,食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体检。厨房应按规范要求与生活区保持防火间距,远离污染源,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
(二)生活区应配置独立开水间,实行热水或直饮水集中供应;施工现场应设置工人茶水间,并提供热水、凉茶等解暑类饮品。
(三)工地宜设置医务室,配备简单医疗器械和常见伤病治疗药物。施工单位可与正规医疗机构签署服务协议,处理日常医疗事宜,定期进行体检。
(四)办公区、生活区推广物业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二)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外,应记录其不良行为,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黄色、红色警示。有关黄色、红色警示的相关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未按要求落实本规定标准化措施的,不予通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并不予推荐相关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本市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水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来源:http://zjj.sz.gov.cn/csml/zcfg/xxgk/zcfg_1/zcfg/jsgcgl/201807/t20180717_136881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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