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头〔2021〕2263号 湖北省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湖北省厅头〔2021〕2263号文,厅头【2021】2263号文,厅头(2021)2263号文件,厅头[2021]2263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厅头〔2021〕2263号
发布日期:2021-12-31
执行日期:2022-01-01
 
湖北省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厅头〔2021〕22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反映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变化情况,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经测算,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2018版各专业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104元/工日、技工160元/工日、高级技工241元/工日。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二、执行2018版各专业定额以外的定额,可参考本通知的调整幅度,按所执行定额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三、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还是定额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增值税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2022年1月1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定额人工单价不再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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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厅头〔2021〕2263号
发布日期:2021-12-31
执行日期:2022-01-01
 
湖北省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厅头〔2021〕22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反映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变化情况,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经测算,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2018版各专业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104元/工日、技工160元/工日、高级技工241元/工日。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二、执行2018版各专业定额以外的定额,可参考本通知的调整幅度,按所执行定额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三、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还是定额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增值税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2022年1月1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定额人工单价不再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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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21〕3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2021〕36号文,沪建市管[2021]36号文,沪建市管【2021】36号文,沪建市管2021 36号文件
发文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文号:沪建市管〔2021〕36号
发布日期:2021-11-01
施行日期:2021-11-01
沪建市管〔2021〕36号1.jpg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2021〕3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范围内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水泥、钢材、砂石等基础性建材价格持续上涨,由此产生建设工程成本持续变动,为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现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概算时,应当在工程预备费中考虑建设周期内市场要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差额费用。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市场价格波动所产生的差额超过设计概算工程预备费中考虑的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概算审批部门。
 
二、交易阶段
(一)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对风险范围所指“施工期”(或“计量周期”)的起始事件和结束事件进行详细定义和划分。对可调价差的建设工程要素,可采用列举法、比例法单独或组合的方式约定其范围。
列举法:即明确约定纳入可调价差范围的建设工程要素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等具体内容,且对每种要素的风险幅度予以明确,并填写《主要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调价一览表》(见附件)。
比例法:即明确约定某一特定比例,要素价格费用占施工合同价该比例(含)以上的建设工程要素,纳入可调价差范围,并对其风险幅度予以明确。

(三)发承包双方可约定采用市场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或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进行价差调整。
采用市场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的基准期。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基准价格和风险幅度。基准价格和风险幅度可依据基准期本市造价管理部门或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及波动幅度确定。本市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的,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价差调整可采用以下公式:
当│Fst / Fso -1 l > │As│时,
Fsa = Fsb × [(Fst-Fso)/ Fso-As ]
其中:
Fst 为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在约定的“施工期”(或“计量周期”)内,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合同中约定);
Fso 为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准价格;As为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约定风险幅度;
Fsa 为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在约定的“施工期”(或“计量周期”)结算价差;
Fsb 为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在投标后的中标价格。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附录A.1的方法实施。
 
三、合同履行阶段
(一)当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价格变化幅度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二)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款调整的工程使用数量原则上按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并按中标价格组成明细中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单位、数量汇总后报发包人审核。
 
(三)在月度结算、阶段结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中,发(承)包人均可发起合同价款调增(减)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应当对其进行核实,予以确认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发)包人。有疑问时应当提出协商意见。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意见已被认可。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发(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审核,予以确认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在收到协商意见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意见已被认可。但均须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四)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要素价格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当随工程进度款支付。
 
四、合同价款结算
(一)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的结果和合同价款调整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进入结算。
(二)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调整后的差额只计取税金。
 
五、其他事宜
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参照以下指导意见,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一)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填写《主要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调价一览表》(见附表),按补充协议执行。
 
(二)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基准价格和风险幅度可依据基准期本市造价管理部门或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及波动幅度确定。风险幅度可参考以下风险幅度: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超出±3%(不含3%下同),主要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超出士5%,除上述以外所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施工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超出士8%。
 
(三)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干,对市场价格波动不作调整的,当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价格变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时,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四)发承包双方可就需要调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进行协商,并填写《主要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调价一览表》(见附件)。主要材料可参考以下内容,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钢材(包括钢筋、钢板、型钢、镀锌钢板、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水泥及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缆、铜材、铝材、幕墙玻璃等价格占施工合同比例较大的材料。
施工机械可参考住建部《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划分的大型施工机械,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主要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调价一览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21年11月1日

沪建市管〔2021〕36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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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建市管〔2021〕36号
发布日期: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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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2021〕3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范围内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水泥、钢材、砂石等基础性建材价格持续上涨,由此产生建设工程成本持续变动,为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现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概算时,应当在工程预备费中考虑建设周期内市场要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差额费用。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市场价格波动所产生的差额超过设计概算工程预备费中考虑的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概算审批部门。
 
二、交易阶段
(一)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对风险范围所指“施工期”(或“计量周期”)的起始事件和结束事件进行详细定义和划分。对可调价差的建设工程要素,可采用列举法、比例法单独或组合的方式约定其范围。
列举法:即明确约定纳入可调价差范围的建设工程要素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等具体内容,且对每种要素的风险幅度予以明确,并填写《主要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调价一览表》(见附件)。
比例法:即明确约定某一特定比例,要素价格费用占施工合同价该比例(含)以上的建设工程要素,纳入可调价差范围,并对其风险幅度予以明确。

(三)发承包双方可约定采用市场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或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进行价差调整。
采用市场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的基准期。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基准价格和风险幅度。基准价格和风险幅度可依据基准期本市造价管理部门或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及波动幅度确定。本市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的,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价差调整可采用以下公式:
当│Fst / Fso -1 l > │As│时,
Fsa = Fsb × [(Fst-Fso)/ Fso-As ]
其中:
Fst 为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在约定的“施工期”(或“计量周期”)内,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合同中约定);
Fso 为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准价格;As为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约定风险幅度;
Fsa 为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在约定的“施工期”(或“计量周期”)结算价差;
Fsb 为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在投标后的中标价格。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附录A.1的方法实施。
 
三、合同履行阶段
(一)当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价格变化幅度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二)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款调整的工程使用数量原则上按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并按中标价格组成明细中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单位、数量汇总后报发包人审核。
 
(三)在月度结算、阶段结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中,发(承)包人均可发起合同价款调增(减)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应当对其进行核实,予以确认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发)包人。有疑问时应当提出协商意见。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意见已被认可。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发(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审核,予以确认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在收到协商意见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意见已被认可。但均须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四)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要素价格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当随工程进度款支付。
 
四、合同价款结算
(一)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的结果和合同价款调整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进入结算。
(二)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调整后的差额只计取税金。
 
五、其他事宜
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参照以下指导意见,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一)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填写《主要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调价一览表》(见附表),按补充协议执行。
 
(二)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基准价格和风险幅度可依据基准期本市造价管理部门或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及波动幅度确定。风险幅度可参考以下风险幅度: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超出±3%(不含3%下同),主要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超出士5%,除上述以外所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施工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超出士8%。
 
(三)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干,对市场价格波动不作调整的,当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价格变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时,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四)发承包双方可就需要调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进行协商,并填写《主要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调价一览表》(见附件)。主要材料可参考以下内容,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钢材(包括钢筋、钢板、型钢、镀锌钢板、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水泥及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缆、铜材、铝材、幕墙玻璃等价格占施工合同比例较大的材料。
施工机械可参考住建部《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划分的大型施工机械,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主要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调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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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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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住建规范〔2021〕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1〕4号文,沪住建规范【2021】4号​文,沪住建规范[2021]4号​文,沪住建规范〔2021〕4号​文件,上海实名制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号:沪住建规范〔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3-31
执行日期:2021-04-01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管理, 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培养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沪住建规范〔2021〕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人员到岗履职行为,维护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设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 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实名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 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房屋建设工程及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 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本市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实名制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各区建设及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定区域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或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的日常推进和 协调监管。受区建设及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实名制监管的建设工程监管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建筑业相关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应的招投标监管、定额编制、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 

本市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托统一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开展,并与相关委 办局、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形成互联共享、统筹通用的运 行管理模式。

实名制系统实行现场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和工地现场管 理信息关联比对。具体包括:劳动合同信息与进场人员信息关联,人工费与工资支付数据关联,人员现场考勤与银行卡 工资发放数据对接,市场准入和实名信息关联。

本市实名制系统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实名制系统实 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实名制管理,采用“规则统一、数据归集、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用人企业的劳务管理与用工企业的现场管理相结合、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与现场诚信记录相结合。

施工现场配备的实名制管理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所需 费用,列入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参建单位职责)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将本市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 及内容列入招投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条款,及时、真实、 完整地录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信息,有效落实实名制管理。 参建各方应当充分尊重个人隐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 得随意复制、下载和传播实名制管理产生的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人工费,并督促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相关人员到岗及履职的督促管理。

项目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以及 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对所 承接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项目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 包、劳务分包)对其分包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

用人企业(即与建筑工人直接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企 业,下同)应当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建筑工 人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并形成本企业的实名管理库,依 据劳动合同对建筑工人进行履约管理;用工企业(即实际参 与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不包括劳务企业,下同)应当对用人企业实名管理库中的人员实行现场准入,并加强核查及现场管理。 建筑工人可通过手机移动端知晓个人的实名制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实名制信息录入,服从现场管理。 
 
第七条(实名信息) 
 
实名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等内容。

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 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情况、考勤情况、工 资支付情况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信用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教育 培训、防疫、质量安全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建库管理)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将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 信息及从业信息中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并实时更新维护。

用人企业应当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信息中的 劳动合同期限、工资约定等内容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维护。

劳动合同终止或因死亡等不可抗因素无法继续进场履 职的,或 1 年及以上无更新数据的现场人员,其实名登记的信息将被自动冻结。登记信息被冻结的人员需重新启用的,用人企业须审核相关信息,并对其重新进行实名登记。

第九条(进场登记) 

项目开工后,参建单位应当从实名登记时录入的人员中选用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在实名制系统中完成选人 操作。

项目开工后,用人企业应当从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中选 择人员分派到参与施工的工地现场;用工企业应当按合同承 包范围,对分派的人员进行进场信息核实;项目总承包企业 应当进行抽查核查确认。

各单位均在实名制系统中完成相关操作,系统自动生成 现场人员名录。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将现场人员名录与相应 人员的劳动合同合并存放,一一对应,留存备查。

第十条(现场管理)

通过进场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方可进入相应的施工现 场,按规定上岗作业,享有和承担与考勤、工资支付、施工 管理、保险理赔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退场确认)

管理人员变更与退场,应与实际情况一致,并按本市有 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等工作。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工资 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遗留问题,用工企业核准,建筑工人可 退场;项目完工后,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遗留问题,总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流程后,建筑工人自动退场;实名登记信息已被冻结的人员, 视为已退场。

第十二条(门禁设置)

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现场的门禁与考勤设备的设 置、安装、维护。门禁与考勤设备应当包括门禁装置、人脸 识别装置、信息显示设备以及实名信息采集设备等,门禁通 道数量设置应当与现场人员规模相匹配。

门禁与考勤设备应当确保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安装,在工 程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后方可拆除。合同终止或者 停工时间较长确需拆除的,经书面申请并由工程监督机构确 认后方可拆除,复工前需确保重新安装完成。

第十三条(考勤要求)

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经过人脸识别门禁考勤,每日 按实考勤。

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记录作为其到岗履职 的依据之一。考勤数据由各参建单位每月进行核实,建设单 位抽核查,抽核查频率不小于每季度一次。考勤记录及核实、 抽核查情况应当实时更新、留存备查。

无考勤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视作不到岗位履职,由工程 监督机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建筑工人的考勤记录作为其获取工资、享受保险理赔权 益的依据之一。考勤数据由各用人用工企业核实,项目总承包单位汇总。

第十四条(考勤公示)

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按月公示建 筑工人考勤信息,供建筑工人查询。建筑工人对考勤数据有 异议,且与用人用工企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农民工维 权告示牌提示的方式,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各用人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依据建筑工人考勤记 录,于每月 5 日前形成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报项 目总承包单位和工资代发银行。

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向各参建单位提供工程承包合同 信息报送编号。各参建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工程承包合同 信息报送编号报工资代发银行。

工资代发银行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及人员工资发放清单, 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或由项目总承包企 业与银行对接工资代发事宜。

第十五条(数据对接)

施工现场的考勤数据应当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对接并报 送实名制系统,报送数据应当符合规定。

门禁、考勤及数据对接的具体事项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 另行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做好配合工 作。

工资代发银行应当将工资发放信息与实名制系统进行 数据对接,未与本市实名制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商业银行,不得作为本市建设工程人员工资的代发银行。银行工资发放及数据对接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信用记录)

施工现场用工企业应当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的从业 和信用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并更新维护。

施工现场人员对录入的从业和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按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提示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现场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以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信用 信息为依据,建立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考核奖惩制度,定 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工程承包及人员选用、管理 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日常管理)

参建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实名制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施 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劳务管理专员,落实各项管理 要求,保留相关记录,加强自查自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信息。

第十九条(日常监督)

市、区受委托的监管机构应当将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日 常监督、专项检查、巡查范围,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实名 登记、考勤、工资实名支付、诚信记录等工作的比对检查, 对相关责任主体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监督处理)

工程监管机构发现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实名制管 理不到位的,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施工现场人员的各类信息 或者不及时更新实名登记信息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对拒 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对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力,并造成安全、质量、欠薪等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管机构应当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 罚,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纳入安全、质量重点监管范围; 纳入诚信评价管理体系,依法依规限制其在本市承揽业务、 资质升级、评优评先等,

第二十一条(数据安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共治。

对违反数据信息安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置。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发现部门向 公安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现场人员以真实身份信息录入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并 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人员,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 建筑工人。其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的参与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项目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建筑工人是指在进场从事施工作业或提供辅助 劳务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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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号:沪住建规范〔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3-31
执行日期:2021-04-01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管理, 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培养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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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人员到岗履职行为,维护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设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 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实名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 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房屋建设工程及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 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本市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实名制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各区建设及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定区域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或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的日常推进和 协调监管。受区建设及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实名制监管的建设工程监管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建筑业相关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应的招投标监管、定额编制、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 

本市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托统一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开展,并与相关委 办局、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形成互联共享、统筹通用的运 行管理模式。

实名制系统实行现场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和工地现场管 理信息关联比对。具体包括:劳动合同信息与进场人员信息关联,人工费与工资支付数据关联,人员现场考勤与银行卡 工资发放数据对接,市场准入和实名信息关联。

本市实名制系统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实名制系统实 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实名制管理,采用“规则统一、数据归集、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用人企业的劳务管理与用工企业的现场管理相结合、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与现场诚信记录相结合。

施工现场配备的实名制管理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所需 费用,列入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参建单位职责)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将本市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 及内容列入招投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条款,及时、真实、 完整地录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信息,有效落实实名制管理。 参建各方应当充分尊重个人隐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 得随意复制、下载和传播实名制管理产生的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人工费,并督促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相关人员到岗及履职的督促管理。

项目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以及 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对所 承接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项目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 包、劳务分包)对其分包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

用人企业(即与建筑工人直接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企 业,下同)应当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建筑工 人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并形成本企业的实名管理库,依 据劳动合同对建筑工人进行履约管理;用工企业(即实际参 与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不包括劳务企业,下同)应当对用人企业实名管理库中的人员实行现场准入,并加强核查及现场管理。 建筑工人可通过手机移动端知晓个人的实名制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实名制信息录入,服从现场管理。 
 
第七条(实名信息) 
 
实名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等内容。

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 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情况、考勤情况、工 资支付情况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信用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教育 培训、防疫、质量安全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建库管理)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将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 信息及从业信息中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并实时更新维护。

用人企业应当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信息中的 劳动合同期限、工资约定等内容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维护。

劳动合同终止或因死亡等不可抗因素无法继续进场履 职的,或 1 年及以上无更新数据的现场人员,其实名登记的信息将被自动冻结。登记信息被冻结的人员需重新启用的,用人企业须审核相关信息,并对其重新进行实名登记。

第九条(进场登记) 

项目开工后,参建单位应当从实名登记时录入的人员中选用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在实名制系统中完成选人 操作。

项目开工后,用人企业应当从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中选 择人员分派到参与施工的工地现场;用工企业应当按合同承 包范围,对分派的人员进行进场信息核实;项目总承包企业 应当进行抽查核查确认。

各单位均在实名制系统中完成相关操作,系统自动生成 现场人员名录。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将现场人员名录与相应 人员的劳动合同合并存放,一一对应,留存备查。

第十条(现场管理)

通过进场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方可进入相应的施工现 场,按规定上岗作业,享有和承担与考勤、工资支付、施工 管理、保险理赔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退场确认)

管理人员变更与退场,应与实际情况一致,并按本市有 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等工作。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工资 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遗留问题,用工企业核准,建筑工人可 退场;项目完工后,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遗留问题,总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流程后,建筑工人自动退场;实名登记信息已被冻结的人员, 视为已退场。

第十二条(门禁设置)

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现场的门禁与考勤设备的设 置、安装、维护。门禁与考勤设备应当包括门禁装置、人脸 识别装置、信息显示设备以及实名信息采集设备等,门禁通 道数量设置应当与现场人员规模相匹配。

门禁与考勤设备应当确保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安装,在工 程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后方可拆除。合同终止或者 停工时间较长确需拆除的,经书面申请并由工程监督机构确 认后方可拆除,复工前需确保重新安装完成。

第十三条(考勤要求)

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经过人脸识别门禁考勤,每日 按实考勤。

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记录作为其到岗履职 的依据之一。考勤数据由各参建单位每月进行核实,建设单 位抽核查,抽核查频率不小于每季度一次。考勤记录及核实、 抽核查情况应当实时更新、留存备查。

无考勤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视作不到岗位履职,由工程 监督机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建筑工人的考勤记录作为其获取工资、享受保险理赔权 益的依据之一。考勤数据由各用人用工企业核实,项目总承包单位汇总。

第十四条(考勤公示)

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按月公示建 筑工人考勤信息,供建筑工人查询。建筑工人对考勤数据有 异议,且与用人用工企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农民工维 权告示牌提示的方式,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各用人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依据建筑工人考勤记 录,于每月 5 日前形成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报项 目总承包单位和工资代发银行。

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向各参建单位提供工程承包合同 信息报送编号。各参建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工程承包合同 信息报送编号报工资代发银行。

工资代发银行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及人员工资发放清单, 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或由项目总承包企 业与银行对接工资代发事宜。

第十五条(数据对接)

施工现场的考勤数据应当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对接并报 送实名制系统,报送数据应当符合规定。

门禁、考勤及数据对接的具体事项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 另行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做好配合工 作。

工资代发银行应当将工资发放信息与实名制系统进行 数据对接,未与本市实名制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商业银行,不得作为本市建设工程人员工资的代发银行。银行工资发放及数据对接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信用记录)

施工现场用工企业应当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的从业 和信用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并更新维护。

施工现场人员对录入的从业和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按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提示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现场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以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信用 信息为依据,建立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考核奖惩制度,定 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工程承包及人员选用、管理 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日常管理)

参建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实名制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施 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劳务管理专员,落实各项管理 要求,保留相关记录,加强自查自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信息。

第十九条(日常监督)

市、区受委托的监管机构应当将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日 常监督、专项检查、巡查范围,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实名 登记、考勤、工资实名支付、诚信记录等工作的比对检查, 对相关责任主体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监督处理)

工程监管机构发现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实名制管 理不到位的,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施工现场人员的各类信息 或者不及时更新实名登记信息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对拒 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对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力,并造成安全、质量、欠薪等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管机构应当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 罚,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纳入安全、质量重点监管范围; 纳入诚信评价管理体系,依法依规限制其在本市承揽业务、 资质升级、评优评先等,

第二十一条(数据安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共治。

对违反数据信息安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置。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发现部门向 公安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现场人员以真实身份信息录入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并 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人员,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 建筑工人。其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的参与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项目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建筑工人是指在进场从事施工作业或提供辅助 劳务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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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建通〔2018〕353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8〕353号文,黔建建通[2018]353号文,黔建建通【2018】353号文,黔建建通2018 353号文
发文部门: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黔建建通〔2018〕353号
发布日期:2018-12-24
黔建建通〔2018〕353号1.jpg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8〕35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黔南州城乡建设和规划委员会,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下载:黔建建通〔2018〕353号文及附件 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pdf
黔建建通〔2018〕353号2.jpg

黔建建通〔2018〕353号3.jpg

附件:
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过程价款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等过程结算行为。
第四条 发承包双方从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
第五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施工过程的价款结算
第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一般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定额、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工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预付工程款,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支出。工程预付款结算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 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单位可催告发包单位支付,发包单位在预付款期满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单位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单位支付合理利润。逾期支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同期按比例予以抵扣,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第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阶段划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工程量计量
1.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时间和程序,向发包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单位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单位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单位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发包单位不通知承包单位,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单位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单位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因承包单位原因导致 7 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的,应当增加相应核实时间。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非发包单位原因导致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的工程量和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单位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单位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 7 天内向发包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单位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应按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 60%,不高于已完工程价款的 90%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单位应对无争议部分的计量结果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剩余工程款,一般应当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并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
2.发包单位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发包单位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单位收到承包单位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单位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单位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在应付期限逾期之日起计算应付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单位可暂停施工,发包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单位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和使用
1.发包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与工程预付款一并预付,剩余部分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发包单位有权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
1.推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所占比例;合同未约定的,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时,应当提供同期农民工工资或人工费用数额。
2.总承包单位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应当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3.发包单位可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4.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人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移给农民工。
第九条 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条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以及停工、停建工程,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存在质量争议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明确争议部分价款结算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对工程价款发生合同争议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和解;
(二)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三)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十四条 政府工程不得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将严禁带资承包等内容写入合同及补充条款;政府工程的重大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政府工程,发包单位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工程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政府工程,应当按规定明确先审查后支付清算资金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主管的政府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管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工程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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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号:黔建建通〔2018〕353号
发布日期: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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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8〕35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黔南州城乡建设和规划委员会,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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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建通〔2018〕353号3.jpg

附件:
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过程价款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等过程结算行为。
第四条 发承包双方从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
第五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施工过程的价款结算
第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一般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定额、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工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预付工程款,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支出。工程预付款结算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 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单位可催告发包单位支付,发包单位在预付款期满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单位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单位支付合理利润。逾期支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同期按比例予以抵扣,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第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阶段划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工程量计量
1.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时间和程序,向发包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单位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单位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单位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发包单位不通知承包单位,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单位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单位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因承包单位原因导致 7 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的,应当增加相应核实时间。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非发包单位原因导致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的工程量和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单位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单位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 7 天内向发包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单位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应按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 60%,不高于已完工程价款的 90%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单位应对无争议部分的计量结果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剩余工程款,一般应当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并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
2.发包单位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发包单位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单位收到承包单位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单位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单位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在应付期限逾期之日起计算应付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单位可暂停施工,发包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单位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和使用
1.发包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与工程预付款一并预付,剩余部分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发包单位有权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
1.推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所占比例;合同未约定的,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时,应当提供同期农民工工资或人工费用数额。
2.总承包单位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应当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3.发包单位可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4.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人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移给农民工。
第九条 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条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以及停工、停建工程,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存在质量争议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明确争议部分价款结算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对工程价款发生合同争议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和解;
(二)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三)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十四条 政府工程不得以承包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将严禁带资承包等内容写入合同及补充条款;政府工程的重大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政府工程,发包单位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工程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政府工程,应当按规定明确先审查后支付清算资金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主管的政府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管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工程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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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20〕87号 湖南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湘建价〔2020〕87号文,湘建价[2020]87号文,湘建价【2020】87号文,湘建价2020 87号发文
发文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文号:湘建价〔2020〕87号
发布日期:2020-06-08
执行日期:2020-06-09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湘建价〔2020〕87号

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和计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 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筑工程。
三、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履行本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四、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五、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六、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方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因发包方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因承包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期限不得超过28 日。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七、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计量计价。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
八、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九、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支付,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60%。项目累计合同金额不得超过概算。
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十一、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二、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各阶段施工过程结算结果,合理预计工程总造价情况,控制工程造价,规避结算风险。
十三、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管理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
十五、本意见自2020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9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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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文号:湘建价〔2020〕87号
发布日期:2020-06-08
执行日期:2020-06-09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湘建价〔2020〕87号

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和计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 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筑工程。
三、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履行本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四、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五、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六、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方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因发包方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因承包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期限不得超过28 日。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七、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计量计价。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
八、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九、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支付,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60%。项目累计合同金额不得超过概算。
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十一、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二、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各阶段施工过程结算结果,合理预计工程总造价情况,控制工程造价,规避结算风险。
十三、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管理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
十五、本意见自2020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9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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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字〔2021〕20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复合墙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1〕20号文,甘建价字(2021)20号文,甘建价字【2021】20号文文件,甘建价字[2021]20号文,甘建价2021 20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甘建价〔2021〕20号
发布日期:2021-08-23
执行日期:2021-08-23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复合墙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1〕20号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推进建造方式创新,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建造方式转变,切实解决企业在工程计价中存在的困难,满足“四新”项目工程建设计价需要,我站根据甘建价〔2020〕196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甘肃省建设工程定额编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复合墙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经专家审查通过,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作为《甘肃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DBJD25-96-2020)及《甘肃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试行)(DBJD25-97-2020)的补充内容,应与《甘肃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DBJD25-96-2020)、《甘肃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试行)(DBJD25-97-2020)、《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4-2013)、《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DBJD25-67-2019)及《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DBJD25-98-2020)配套执行。

二、本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本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由甘肃省建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附件下载:甘肃省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复合墙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pdf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1年8月23日
 
造价学社摘自甘肃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gansu.gov.cn/zjt/c1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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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字〔2021〕20号文,甘建价字(2021)20号文,甘建价字【2021】20号文文件,甘建价字[2021]20号文,甘建价2021 20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甘建价〔2021〕20号
发布日期:2021-08-23
执行日期:2021-08-23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复合墙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1〕20号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推进建造方式创新,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建造方式转变,切实解决企业在工程计价中存在的困难,满足“四新”项目工程建设计价需要,我站根据甘建价〔2020〕196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甘肃省建设工程定额编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复合墙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经专家审查通过,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作为《甘肃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DBJD25-96-2020)及《甘肃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试行)(DBJD25-97-2020)的补充内容,应与《甘肃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DBJD25-96-2020)、《甘肃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试行)(DBJD25-97-2020)、《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BJD25-44-2013)、《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DBJD25-67-2019)及《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DBJD25-98-2020)配套执行。

二、本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本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由甘肃省建设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附件下载:甘肃省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复合墙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pdf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1年8月23日
 
造价学社摘自甘肃省住建厅官网http://zjt.gansu.gov.cn/zjt/c1 ... shtml 收起阅读 »

甘建价〔2021〕22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建价〔2021〕225号文,甘建价(2021)225号文,甘建价【2021】225号文文件,甘建价[2021]225号文,甘建价2021 225号文发文,甘肃省BIM服务收费标准
发文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甘建价〔2021〕225号
发布日期:2021-07-19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建价〔2021〕225号
 
各市、州住建局,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近期以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发,已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落实我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要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的相关条款是强制性条文,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必须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DBJD25-98-2020)的费率以及“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1.3计算;1001 -3000万元内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1.2计算;3001-5000万元内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1.15计算”的规定计算。

二、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按照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的规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单位应在财务账目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五、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在本地区进行通报,对有关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加强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单位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进行备案后审核。

七、发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施工过程结算相应条款。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9日
 
附件下载:甘建价〔2021〕22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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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21〕225号文,甘建价(2021)225号文,甘建价【2021】225号文文件,甘建价[2021]225号文,甘建价2021 225号文发文,甘肃省BIM服务收费标准
发文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甘建价〔2021〕225号
发布日期:2021-07-19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建价〔2021〕225号
 
各市、州住建局,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近期以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发,已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落实我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要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的相关条款是强制性条文,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必须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DBJD25-98-2020)的费率以及“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1.3计算;1001 -3000万元内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1.2计算;3001-5000万元内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1.15计算”的规定计算。

二、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按照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的规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单位应在财务账目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五、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在本地区进行通报,对有关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加强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单位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进行备案后审核。

七、发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施工过程结算相应条款。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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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字〔2021〕16号 关于发布《甘肃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1〕16号文,甘建价字(2021)16号文,甘建价字【2021】16号文文件,甘建价字[2021]16号文,甘建价2021 16号文发文,甘肃省BIM服务收费标准
发文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甘建价〔2021〕16号
发布日期:2021-06-03
执行日期:2021-06-03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甘肃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1〕16号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改革,规范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推进我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标准》(DB62/T3150-2018)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试行)》(以下简称“本计费参考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费参考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本计费参考依据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具体内容的解释。

四、本计费参考依据试行期两年。

附件下载:甘肃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试行)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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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字〔2021〕16号文,甘建价字(2021)16号文,甘建价字【2021】16号文文件,甘建价字[2021]16号文,甘建价2021 16号文发文,甘肃省BIM服务收费标准
发文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甘建价〔2021〕16号
发布日期:2021-06-03
执行日期:2021-06-03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甘肃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1〕16号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改革,规范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推进我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标准》(DB62/T3150-2018)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试行)》(以下简称“本计费参考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费参考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本计费参考依据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具体内容的解释。

四、本计费参考依据试行期两年。

附件下载:甘肃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试行)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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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21〕94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建发〔2021〕94号文,陕建发【2021】94号文,陕建发[2021]94号文,陕建发2021 94号文件
发文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21〕94号 
发布日期:2021-05-19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建发〔2021〕9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以来,由于国际国内市场多因素影响,我省钢材等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建设工程造成影响较大,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保证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结合我省实际,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材料价格风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主要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影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主要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4、工期延误期间,因主要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损失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密切关注建筑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动态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及时提示建设各方材料价格的涨跌情况。

6、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进行施工合同签订中和签订后监管。对不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则》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进行处理,不良行为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平台予以公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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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21〕94号文,陕建发【2021】94号文,陕建发[2021]94号文,陕建发2021 94号文件
发文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21〕94号 
发布日期:2021-05-19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建发〔2021〕9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以来,由于国际国内市场多因素影响,我省钢材等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建设工程造成影响较大,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保证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结合我省实际,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材料价格风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主要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影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主要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4、工期延误期间,因主要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损失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密切关注建筑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动态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及时提示建设各方材料价格的涨跌情况。

6、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进行施工合同签订中和签订后监管。对不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则》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进行处理,不良行为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平台予以公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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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21〕1097号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陕建发〔2021〕1097号文,陕建发【2021】1097号文,陕建发[2021]1097号文,陕建发2021 1097号文件,陕西人工单价
发文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21〕1097号 
发布日期:2021-09-30
执行日期:2021-10-01
 
陕西省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陕建发〔2021〕109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单价普遍上涨波动较大,目前已趋于稳定。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关条文规定,针对市场人工单价变化情况,为客观反映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水平,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如下:

一、调整标准
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120.00元/工日调整为136.00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130.00元/工日调整为146.00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第五、七、十、十一、十二章执行装饰工程调整标准,其余章节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修缮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
工程计价按调整后的综合人工单价执行,其调增部分计入差价。

二、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本通知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2021年10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截止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的项目,2021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本文作为陕西省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取费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陕西省住建厅官网https://js.shaanxi.gov.cn/zcfa ... D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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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21〕1097号文,陕建发【2021】1097号文,陕建发[2021]1097号文,陕建发2021 1097号文件,陕西人工单价
发文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陕建发〔2021〕1097号 
发布日期:2021-09-30
执行日期:2021-10-01
 
陕西省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陕建发〔2021〕109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单价普遍上涨波动较大,目前已趋于稳定。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关条文规定,针对市场人工单价变化情况,为客观反映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水平,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如下:

一、调整标准
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120.00元/工日调整为136.00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130.00元/工日调整为146.00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第五、七、十、十一、十二章执行装饰工程调整标准,其余章节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修缮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
工程计价按调整后的综合人工单价执行,其调增部分计入差价。

二、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本通知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2021年10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截止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的项目,2021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本文作为陕西省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取费文件,由造价学社摘自陕西省住建厅官网https://js.shaanxi.gov.cn/zcfa ... D2031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