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1〕201号 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京建发〔2021〕201号文,京建发【2021】201号文,京建发[2021〕201号文,京建发2021 201号文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发〔2021〕201号
发布日期:2021-09-07
施行日期:2022-01-01
京建发〔2021〕201号.jp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1〕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社会投资效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查询下载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bjjs ... shtml)。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本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站依职责分别负责解释和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
 
附件下载:
01 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02 北京市仿古建筑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03 北京市通用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04 北京市市政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05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06 北京市构筑物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07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08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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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1〕201号文,京建发【2021】201号文,京建发[2021〕201号文,京建发2021 201号文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发〔2021〕201号
发布日期:2021-09-07
施行日期:2022-01-01
京建发〔2021〕201号.jp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1〕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社会投资效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和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查询下载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bjjs ... shtml)。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本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站依职责分别负责解释和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
 
附件下载:
01 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02 北京市仿古建筑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03 北京市通用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04 北京市市政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05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06 北京市构筑物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07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08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收起阅读 »

冀价经费字[2002]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2]6号文,冀价经费字(2002)6号文,冀价经费字〔2002〕6号文,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
发文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文号:冀价经费字[2002]6号
发布日期:2002-04-02
执行日期:2002-04-01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2]6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附表所列的177项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下达新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类、177项。
 
河北省物价局
2002年4月2日
附件下载:冀价经费字[2002]6号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pdf

冀价经费字[2002]6号文1.jpg

冀价经费字[2002]6号文2.jpg

附件下载:冀价经费字[2002]6号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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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价经费字[2002]6号文,冀价经费字(2002)6号文,冀价经费字〔2002〕6号文,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
发文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文号:冀价经费字[2002]6号
发布日期:2002-04-02
执行日期:2002-04-01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2]6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附表所列的177项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下达新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类、177项。
 
河北省物价局
2002年4月2日
附件下载:冀价经费字[2002]6号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pdf

冀价经费字[2002]6号文1.jpg

冀价经费字[2002]6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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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字〔2021〕15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1〕15号文,甘建价字(2021)15号文,甘建价字【2021】15号文文件,甘建价字[2021]15号文,甘建价2021 15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甘建价〔2021〕15号
发布日期:2021-05-14
甘建价字〔2021〕15号.jpg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建价〔2021〕15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我省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增大了建设成本,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签订施工合同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合理签订合同。

二、共同应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变化,合理分担风险

1、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5、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三、密切关注建筑材料市场行情波动,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价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密切关注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加强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监测,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动态发布价格信息。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1年5月14日
 
附件下载:甘建价字〔2021〕15号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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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字〔2021〕15号文,甘建价字(2021)15号文,甘建价字【2021】15号文文件,甘建价字[2021]15号文,甘建价2021 15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甘建价〔2021〕15号
发布日期:2021-05-14
甘建价字〔2021〕15号.jpg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建价〔2021〕15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我省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增大了建设成本,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签订施工合同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合理签订合同。

二、共同应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变化,合理分担风险

1、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5、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三、密切关注建筑材料市场行情波动,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价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密切关注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加强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监测,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动态发布价格信息。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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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市场〔2021〕20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相关费率的通知

深建市场〔2021〕20号文,深建市场[2021]20号,深建市场【2021】20号文,深建市场2021 20号文,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20,最新深圳计价费率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建局
文号:深建市场〔2021〕20号
发布日期:2021-07-26
执行日期:2021-07-3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相关费率的通知
深建市场〔202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提升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7号)和相关政策解读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实际,我局对《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8)》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构成和费率进行测算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原企业管理费中的部分职工教育经费调整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各专业工程的企业管理费费率参考范围调整为9%~25%,推荐费率调整为16.2%,其他不变。

二、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单列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用于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的推荐费率为0.4%,计算基数与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基数一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31日起实施,后续我局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相关费率。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7月26日
 
本文作为2021深圳市计价费率标准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深圳市住建局http://zjj.sz.gov.cn/gcjs/tzgg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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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市场〔2021〕20号文,深建市场[2021]20号,深建市场【2021】20号文,深建市场2021 20号文,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20,最新深圳计价费率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建局
文号:深建市场〔2021〕20号
发布日期:2021-07-26
执行日期:2021-07-3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相关费率的通知
深建市场〔202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提升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7号)和相关政策解读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实际,我局对《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8)》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构成和费率进行测算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原企业管理费中的部分职工教育经费调整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各专业工程的企业管理费费率参考范围调整为9%~25%,推荐费率调整为16.2%,其他不变。

二、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单列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用于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的推荐费率为0.4%,计算基数与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基数一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31日起实施,后续我局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相关费率。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7月26日
 
本文作为2021深圳市计价费率标准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深圳市住建局http://zjj.sz.gov.cn/gcjs/tzgg ... .html 收起阅读 »

长发改价费〔2019〕105号 长沙市关于我市工程渣土消纳价格最高限价的通知

长发改价费〔2019〕105号文,长发改价费[2019]105号文,长发改价费2019 105号文件,长沙渣土消纳费,CSCR-2019-02005
发文部门: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文号:长发改价费〔2019〕105号
发布日期:2019-04-24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渣土消纳价格最高限价的通知
长发改价费〔2019〕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工程渣土消纳难的问题,全力保障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工程渣土消纳价格最高限价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渣土消纳价格最高限价。我市工程渣土消纳价格最高限价为 26 元/m 3 (按天然密实方计),此价格包含税费(渣土消纳场应开具正式税务发票)。
二、各渣土消纳场业主单位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渣土消纳场显著位置,公示工程渣土消纳最高限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城管部门及社会的检查、监督。
三、如有特殊原因须突破此价格,市本级工程,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区、县(市)级工程,经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执行;市、区或县(市)两级联合所建工程,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执行。
四、此最高限价试行一年,期满视试行情况,确定正式最高限价。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4月24日
附件下载:长发改价费〔2019〕105号 长沙市关于我市工程渣土消纳价格最高限价的通知.pdf
长沙渣土消纳费1.jpg

长沙渣土消纳费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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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发改价费〔2019〕105号文,长发改价费[2019]105号文,长发改价费2019 105号文件,长沙渣土消纳费,CSCR-2019-02005
发文部门: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文号:长发改价费〔2019〕105号
发布日期:2019-04-24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渣土消纳价格最高限价的通知
长发改价费〔2019〕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工程渣土消纳难的问题,全力保障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工程渣土消纳价格最高限价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渣土消纳价格最高限价。我市工程渣土消纳价格最高限价为 26 元/m 3 (按天然密实方计),此价格包含税费(渣土消纳场应开具正式税务发票)。
二、各渣土消纳场业主单位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渣土消纳场显著位置,公示工程渣土消纳最高限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城管部门及社会的检查、监督。
三、如有特殊原因须突破此价格,市本级工程,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区、县(市)级工程,经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执行;市、区或县(市)两级联合所建工程,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执行。
四、此最高限价试行一年,期满视试行情况,确定正式最高限价。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4月24日
附件下载:长发改价费〔2019〕105号 长沙市关于我市工程渣土消纳价格最高限价的通知.pdf
长沙渣土消纳费1.jpg

长沙渣土消纳费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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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函〔2020〕11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盾构及顶管隧道工程补充子目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0〕119号文,粤标定函[2020]119号文,粤标定函2020 119号文,广东省盾构及顶管隧道工程补充子目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119号
发布日期:2020-06-08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盾构及顶管隧道工程补充子目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0〕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统一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我省市政工程基础桩施工实际应用情况,经组织调研、测算及专家评审论证,我站编制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七册隧道工程)D.7.8.1与D.7.8.2“盾构隧道工程及顶管隧道工程”补充子目,并增加《广东省建设施工机具台班费用(2018)》补充项目现印发给你们,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七册隧道工程)配套使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件:
1、补D.7.8.1盾构隧道工程
2、补D.7.8.2顶管隧道工程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6月8日
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119号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盾构及顶管隧道工程补充子目.pdf

粤标定函〔2020〕119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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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标定函〔2020〕119号文,粤标定函[2020]119号文,粤标定函2020 119号文,广东省盾构及顶管隧道工程补充子目
发文部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号:粤标定函〔2020〕119号
发布日期:2020-06-08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盾构及顶管隧道工程补充子目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0〕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统一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我省市政工程基础桩施工实际应用情况,经组织调研、测算及专家评审论证,我站编制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七册隧道工程)D.7.8.1与D.7.8.2“盾构隧道工程及顶管隧道工程”补充子目,并增加《广东省建设施工机具台班费用(2018)》补充项目现印发给你们,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七册隧道工程)配套使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附件:
1、补D.7.8.1盾构隧道工程
2、补D.7.8.2顶管隧道工程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6月8日
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下载:粤标定函〔2020〕119号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盾构及顶管隧道工程补充子目.pdf

粤标定函〔2020〕119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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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建造函〔2020〕16号 关于调整我市特殊时期定额工日单价和人工费系数的通知

湛建造函〔2020〕16号文,湛建造函[2020]16号文,湛建造函【2020】6号文,湛建造函2020 16号文件
发文部门: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湛建造函〔2020〕16号
发布日期:2020-05-06
执行日期:2020-02-01至2020-05-31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我市特殊时期定额工日单价和人工费系数的通知
湛建造函〔2020〕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湛建管[2019]41号)和我市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要求,对在2020年2月1日起至5月31日期间工程施工的工作量,定额工日动态人工单价、人工费系数调整如下:
一、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及相应配套的其它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的单价统一按100.00元/工日计算。
二、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的工程,动态人工费系数按0.99计算。
三、此时期编制预算,需拟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相应施工进度对应时期的人工单价、系数。
其它时期施工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人工费系数按2020年3月3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人工费系数的通知》(湛建造函〔2020〕7号)的规定计算。
四、本通知自 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5月6日
附件下载:湛建造函〔2020〕16号 关于调整我市特殊时期定额工日单价和人工费系数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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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建造函〔2020〕16号文,湛建造函[2020]16号文,湛建造函【2020】6号文,湛建造函2020 16号文件
发文部门: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湛建造函〔2020〕16号
发布日期:2020-05-06
执行日期:2020-02-01至2020-05-31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我市特殊时期定额工日单价和人工费系数的通知
湛建造函〔2020〕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湛建管[2019]41号)和我市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要求,对在2020年2月1日起至5月31日期间工程施工的工作量,定额工日动态人工单价、人工费系数调整如下:
一、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及相应配套的其它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的单价统一按100.00元/工日计算。
二、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的工程,动态人工费系数按0.99计算。
三、此时期编制预算,需拟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相应施工进度对应时期的人工单价、系数。
其它时期施工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人工费系数按2020年3月3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人工费系数的通知》(湛建造函〔2020〕7号)的规定计算。
四、本通知自 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5月6日
附件下载:湛建造函〔2020〕16号 关于调整我市特殊时期定额工日单价和人工费系数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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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增2021年2月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发文部门: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2-09
执行日期:2021-02-01~2021-02-28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增2021年2月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疫情防控和保障生产的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人工费管理规定,我局针对春节期间人工费变化等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切实保障就地过年群众工资休假等合法权益,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施工工作量在2021年2月(2月1日起至2月28日)的定额工日动态人工单价、人工费系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及相应配套的其它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的单价统一按100.00元/工日计算。
二、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的工程,动态人工费系数按0.99计算。
三、发承包人已就春节期间坚守项目作业给予奖励、补偿的,其费用不足以上标准费用时,应补差额;超过标准的,从其约定。
此时期编制预算,需拟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相应实际施工进度对应时期的人工单价、系数计列预算。
四、已经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其它时期施工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人工费系数按2020年3月3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人工费系数的通知》(湛建造函〔2020〕7号)的规定等相应计算。
五、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下载: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增2021年2月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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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2-09
执行日期:2021-02-01~2021-02-28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增2021年2月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疫情防控和保障生产的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人工费管理规定,我局针对春节期间人工费变化等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切实保障就地过年群众工资休假等合法权益,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施工工作量在2021年2月(2月1日起至2月28日)的定额工日动态人工单价、人工费系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及相应配套的其它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的单价统一按100.00元/工日计算。
二、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的工程,动态人工费系数按0.99计算。
三、发承包人已就春节期间坚守项目作业给予奖励、补偿的,其费用不足以上标准费用时,应补差额;超过标准的,从其约定。
此时期编制预算,需拟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相应实际施工进度对应时期的人工单价、系数计列预算。
四、已经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其它时期施工的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人工费系数按2020年3月3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工日单价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人工费系数的通知》(湛建造函〔2020〕7号)的规定等相应计算。
五、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下载: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增2021年2月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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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住建函〔2020〕73号 茂名市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价系数的通知

茂住建函〔2020〕73号文,茂住建函[2020]73号文,茂住建函2020 73号文,茂住建函【2020】73号
发文部门: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茂住建函〔2020〕73号
发布日期:2020-09-30
执行日期:2020-11-01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价系数的通知
茂住建函〔2020〕73号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正确反映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价水平,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经市场调查、汇总测算、专家论证等程序,决定从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执行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动态人工价系数价调整为0.96。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反映。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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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住建函〔2020〕73号文,茂住建函[2020]73号文,茂住建函2020 73号文,茂住建函【2020】73号
发文部门: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茂住建函〔2020〕73号
发布日期:2020-09-30
执行日期:2020-11-01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价系数的通知
茂住建函〔2020〕73号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正确反映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价水平,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经市场调查、汇总测算、专家论证等程序,决定从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执行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动态人工价系数价调整为0.96。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反映。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茂住建函〔2020〕73号 茂名市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价系数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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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建价〔2021〕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建价〔2021〕1号文,东建价【2021】1号​文,东建价[2021]1号​文,东建价2021 1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东建价〔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3-26
执行日期:2020-07-01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建价〔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结算难”和从源头上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我局根据本地实际,编制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6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 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第四条  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守约、公平、及时、诚信的原则,并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人”)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及时编制和确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政府投资工程需要报送相关机构审核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审核的程序和时限,保障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同期支付或及时支付。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约定与实施

第七条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确定时可参照以下方法:

(一)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等;

(二)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道路或轨道工程,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或某区间隧道等;

(三)以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如某高压电房工程、某装饰装修工程或某基坑支护工程等;

(四)按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过程结算的方式划分节点。

第八条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承担、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第九条  发承包双方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必须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验评)合格后,及时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编制工作,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

第十条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质量合格的,发承包双方必须给予计量;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计价必须以确认的计量结果为基础,质量不合格的节点工程,必须在整改并验收(验评)合格后给予计量计价。

第十二条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已确认计量的完成工程量、已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以及确认的现场签证和索赔价款等资料。

涉及材料价差调整方式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和施工过程结算既可各自独立又可有效结合。在约定的支付周期内,若已有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必须依据该报告确定同期支付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若没有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则仍按合同约定的原付款计划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变更而追加(减)合同价款的,发承包双方必须完善相关变更手续或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合同类型按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一)采用总价合同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对结算节点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对该节点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结算。

(二)采用单价合同的,施工过程结算必须对节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计量计价。

第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管控,及时对合同价款结算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凡经发承包双方各自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有关结算资料,不因发承包双方更换现场代表而影响其有效性。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可遵循下列程序:

(一)承包人必须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该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后,必须及时核对确认,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三)发包人需现场计量的,必须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如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则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四)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的,则承包人可不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五)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通知核对结果的,则从第29天起,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已被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六)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按第二十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无争议部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承包双方必须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在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必须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原则上不应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内容重新进行计量计价。

对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应配合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内容。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必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本办法和有关政策文件;

(三)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量和计价规范、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产生争议按第十九条协商不成的,可共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行业协会或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人、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无争议部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和支付有争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改正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纳入信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加大监管力度,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及《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责任主体企业给予加分或扣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发(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结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和付清工程尾款(工人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可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面给予简化程序、优化抽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在施工过程结算编审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录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造价咨询人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报告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分包价款结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现行的施工合同范本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部门为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HCXJSJ-2021-019)
 
本文作为东莞市建设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网摘自东莞市住建局官网http://zjj.dg.gov.cn/zjj/ztzl/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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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建价〔2021〕1号文,东建价【2021】1号​文,东建价[2021]1号​文,东建价2021 1号​文发文
发文部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东建价〔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3-26
执行日期:2020-07-01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建价〔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结算难”和从源头上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我局根据本地实际,编制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6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 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第四条  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守约、公平、及时、诚信的原则,并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人”)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及时编制和确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政府投资工程需要报送相关机构审核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审核的程序和时限,保障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同期支付或及时支付。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约定与实施

第七条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确定时可参照以下方法:

(一)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等;

(二)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道路或轨道工程,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或某区间隧道等;

(三)以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如某高压电房工程、某装饰装修工程或某基坑支护工程等;

(四)按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过程结算的方式划分节点。

第八条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承担、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第九条  发承包双方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必须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验评)合格后,及时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编制工作,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

第十条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质量合格的,发承包双方必须给予计量;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计价必须以确认的计量结果为基础,质量不合格的节点工程,必须在整改并验收(验评)合格后给予计量计价。

第十二条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已确认计量的完成工程量、已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以及确认的现场签证和索赔价款等资料。

涉及材料价差调整方式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和施工过程结算既可各自独立又可有效结合。在约定的支付周期内,若已有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必须依据该报告确定同期支付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若没有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则仍按合同约定的原付款计划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变更而追加(减)合同价款的,发承包双方必须完善相关变更手续或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合同类型按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一)采用总价合同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对结算节点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对该节点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结算。

(二)采用单价合同的,施工过程结算必须对节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计量计价。

第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管控,及时对合同价款结算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凡经发承包双方各自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有关结算资料,不因发承包双方更换现场代表而影响其有效性。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可遵循下列程序:

(一)承包人必须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该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后,必须及时核对确认,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三)发包人需现场计量的,必须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如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则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四)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的,则承包人可不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五)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通知核对结果的,则从第29天起,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已被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六)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按第二十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无争议部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承包双方必须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在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必须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原则上不应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内容重新进行计量计价。

对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应配合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内容。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必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本办法和有关政策文件;

(三)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量和计价规范、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产生争议按第十九条协商不成的,可共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行业协会或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人、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无争议部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和支付有争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改正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纳入信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加大监管力度,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及《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责任主体企业给予加分或扣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发(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结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和付清工程尾款(工人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可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面给予简化程序、优化抽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在施工过程结算编审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录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造价咨询人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报告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分包价款结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现行的施工合同范本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部门为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HCXJSJ-2021-019)
 
本文作为东莞市建设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网摘自东莞市住建局官网http://zjj.dg.gov.cn/zjj/ztzl/ ... .html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