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总说明
一、《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LD/T75.1-2008、《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2-31-2015 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 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编制的。
二、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采用绿色施工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通用安装工程。
三、本综合定额是我省通用安装工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工程造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四、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用,材料,机具等消耗量以及管理费标准。该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以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采用绿色施工标准的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五、本综合定额由《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组成,子目基价及其组项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六、本综合定额各专业册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册均有总说明、册说明、章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税金、附录,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综合考虑在内。
七、关于人工费
1.本综合定额的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施工作业的生产工人的薪酬,包括了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费用,已经综合考虑了不同工种、不同技术等级等因素,内容包括工资性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工资性收入: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企业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工会经费: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5)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6)职工福利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性收入、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7)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高温作业、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本综合定额的人工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借工、时工 4 小时以内按半个工日计算,
4 小时以上 8 小时以内按一个工日计算;停工、窝工按日历天计算。借工、时工、停工、窝工单价按工程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计算。
3.本综合定额人工费按照 2017 年广东省建筑市场综合水平取定,各时期各地区的水平差异可按各市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八、关于材料费
1.本综合定额材料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费用,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1)材料原价: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包装、捆扎、运输、装卸等费用。
(3)运输损耗费: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费用。
(4)采购及保管费:组织采购和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采购单位仓储及损耗费等。
2.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已含成品、半成品、材料配料等施工及场内运输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详细列出,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4.周转性材料已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按规定的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按照 2017 年全省综合水平确定,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计算;子目表格中带( )符号者,只作换算时使用;子目中带[ ]符号者,表示未计价材料。
6.本综合定额的材料按施工单位自行采购考虑。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到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按照材料价格的 1.50%收取保管费。
九、关于施工机具费
1.本综合定额施工机具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发生的使用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 折旧费: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② 检修费: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③ 维护费: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维修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维护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费用等。
④ 安拆费: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⑤ 机上人工费: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⑥ 燃料动力费: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燃料及水、电等费用。
⑦ 其他费用: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检测费等。
(2)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仪器仪表使用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 折旧费:施工仪器仪表在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② 维护费:施工仪器仪表各级维护、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以及保证仪器仪表正常使用所需备件(备品)的维护费用。
③ 校验费:按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定与检验费用。
④ 动力费:施工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所耗用的电费。
2. 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3.凡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仪器仪表等未计入综合定额施工机具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4.本综合定额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按照 2017 年全省综合水平确定,每台班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签证机械台班 4 小时以内按半个台班计算,4 小时以上 8 小时以内按一个台班计算。
十、关于管理费
1.本综合定额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承包工程而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人员的人工费,内容包括工资性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通信、书报、宣传、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职工出差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年检等费用。
(4) 施工单位进退场费:施工单位根据建设任务需要,派遣生产人员和施工机具设备从基地迁往工程所在地或从一个项目迁往另一个项目所发生的搬迁费,包括生产工人调遣的差旅费,调遣转移期间的工资、行李运费,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周转性材料及其他施工装备的搬运费用等。
(5)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房屋、车辆、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6)工具用具使用费: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7)劳动保护费: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财务费: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9)税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非生产性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税费。
(10)其他管理性的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劳动力招募费、企业定额编制费、远程视频监控费、信息化购置运维费、采购材料的自检费用等。
2.本综合定额的管理费是根据我省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综合测定的。
3.管理费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不同费率计算并已列入各章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应随人工、机具等价格变动而调整,各册管理费费率见附录。
4.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统一按 20.00 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 10.00 元/工日执行。
十一、若以初步设计文件依照本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结合本综合定额编制概算造价,应在其他项目中计取概算幅度差。
十二、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高支模、动(静)载试验等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
十三、除另有说明外,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四、除另有说明外,本综合定额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
十五、本综合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mm”。
十六、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等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十七、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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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LD/T75.1-2008、《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2-31-2015 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 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编制的。
二、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采用绿色施工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通用安装工程。
三、本综合定额是我省通用安装工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工程造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四、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用,材料,机具等消耗量以及管理费标准。该消耗量及费用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以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采用绿色施工标准的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五、本综合定额由《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组成,子目基价及其组项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六、本综合定额各专业册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册均有总说明、册说明、章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税金、附录,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综合考虑在内。
七、关于人工费
1.本综合定额的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施工作业的生产工人的薪酬,包括了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费用,已经综合考虑了不同工种、不同技术等级等因素,内容包括工资性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工资性收入: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企业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工会经费: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5)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6)职工福利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性收入、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7)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高温作业、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本综合定额的人工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借工、时工 4 小时以内按半个工日计算,
4 小时以上 8 小时以内按一个工日计算;停工、窝工按日历天计算。借工、时工、停工、窝工单价按工程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计算。
3.本综合定额人工费按照 2017 年广东省建筑市场综合水平取定,各时期各地区的水平差异可按各市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八、关于材料费
1.本综合定额材料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费用,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1)材料原价: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包装、捆扎、运输、装卸等费用。
(3)运输损耗费: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费用。
(4)采购及保管费:组织采购和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采购单位仓储及损耗费等。
2.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已含成品、半成品、材料配料等施工及场内运输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详细列出,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4.周转性材料已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按规定的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按照 2017 年全省综合水平确定,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计算;子目表格中带( )符号者,只作换算时使用;子目中带[ ]符号者,表示未计价材料。
6.本综合定额的材料按施工单位自行采购考虑。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到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按照材料价格的 1.50%收取保管费。
九、关于施工机具费
1.本综合定额施工机具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发生的使用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 折旧费: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② 检修费: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③ 维护费: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维修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维护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费用等。
④ 安拆费: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⑤ 机上人工费: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⑥ 燃料动力费: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燃料及水、电等费用。
⑦ 其他费用: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检测费等。
(2)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仪器仪表使用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 折旧费:施工仪器仪表在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② 维护费:施工仪器仪表各级维护、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以及保证仪器仪表正常使用所需备件(备品)的维护费用。
③ 校验费:按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定与检验费用。
④ 动力费:施工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所耗用的电费。
2. 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3.凡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仪器仪表等未计入综合定额施工机具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4.本综合定额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按照 2017 年全省综合水平确定,每台班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签证机械台班 4 小时以内按半个台班计算,4 小时以上 8 小时以内按一个台班计算。
十、关于管理费
1.本综合定额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承包工程而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人员的人工费,内容包括工资性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通信、书报、宣传、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职工出差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年检等费用。
(4) 施工单位进退场费:施工单位根据建设任务需要,派遣生产人员和施工机具设备从基地迁往工程所在地或从一个项目迁往另一个项目所发生的搬迁费,包括生产工人调遣的差旅费,调遣转移期间的工资、行李运费,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周转性材料及其他施工装备的搬运费用等。
(5)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房屋、车辆、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6)工具用具使用费: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7)劳动保护费: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财务费: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9)税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非生产性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税费。
(10)其他管理性的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劳动力招募费、企业定额编制费、远程视频监控费、信息化购置运维费、采购材料的自检费用等。
2.本综合定额的管理费是根据我省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综合测定的。
3.管理费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不同费率计算并已列入各章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应随人工、机具等价格变动而调整,各册管理费费率见附录。
4.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统一按 20.00 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 10.00 元/工日执行。
十一、若以初步设计文件依照本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结合本综合定额编制概算造价,应在其他项目中计取概算幅度差。
十二、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高支模、动(静)载试验等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
十三、除另有说明外,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四、除另有说明外,本综合定额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
十五、本综合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mm”。
十六、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等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十七、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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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册说明[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册说明
一、《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内容包括:起重设备安装、起重机轨道安装、输送设备安装、电梯安装、风机安装、泵安装、压缩机安装、其他机械安装和水处理设备安装等。
二、本册定额适用范围: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三、本册定额的主要编制依据:
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2009;
2.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2010;
3.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2010;
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2010;
5. 《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0-2010;
6.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7.《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2-31-2015 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31-2015;
8.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和《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9.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1-2006 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1999;
10.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06;
11.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 年);
12. 《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2008;
13.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增值税版);
14. 《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增值税版);
15. 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以及相关标准图集和技术手册。
四、本册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安装主要工序: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吊装、组装、连接、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备找正、调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单机试运转。
2. 人字架、三角架、环链手拉葫芦、滑轮组、钢丝绳等起重机具及其附件的领用、搬运、搭拆、退库等。
3. 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4. 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成品管道等安装。
5. 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时间,以及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等工作。
五、本册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1. 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
2. 设备基础的铲磨,地脚螺栓孔的修整、预压,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费用。
3. 设备构件、机件、零件、附件、管道及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修理、修补、修改、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防震、防腐、保温、刷漆以及测量、透视、探伤、强度试验等工作。
4. 特殊技术措施及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
5. 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
6. 负荷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7. 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形垫铁等)和地脚螺栓。
8. 脚手架搭拆(C.1.1 章“起重设备安装”和 C.1.2 章“起重机轨道安装”除外)。
9. 设计变更或超规范要求所需增加的费用。
10. 设备的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
11. 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等的安装、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
六、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C.1.4 章“电梯安装”除外),按所安装设备的净重量(包括设备底座、辅轨),12.00 元/t 作为材料费计算。
七、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器、水压机蓄势站、小型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安装工程人工费的 15%计算,其中人工费占 35%,材料费占 65%。
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计算:
1. 上述系统调整费仅限于全部采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中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等五册内有关定额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采用其他方式承包或非全部采用上述五册定额承包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均不得计算上述系统调整费。
2. 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必须全部由上述五册中有关定额的人工费组成。如上述五册有缺项时,则缺项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调整费的调整。
3. 系统调试费必须是由施工单位为主来实施时,方可计取系统调试费。若施工单位仅配合建设单位(或制造厂)进行系统测试时,则应按实际发生的配合人工费计算。
八、工程超高增加费: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超过地平面±10m 时,超高部分按人工费乘以下表超高系数计算(C.1.4 章“电梯安装”除外)。
工程超高增加费.jpg

九、本册定额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人工费和机械费的 50%计算(不计材料费)。
十、未尽事宜见本册定额各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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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册说明
一、《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内容包括:起重设备安装、起重机轨道安装、输送设备安装、电梯安装、风机安装、泵安装、压缩机安装、其他机械安装和水处理设备安装等。
二、本册定额适用范围: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三、本册定额的主要编制依据:
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2009;
2.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2010;
3.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2010;
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2010;
5. 《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0-2010;
6.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7.《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2-31-2015 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31-2015;
8.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和《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9.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1-2006 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1999;
10.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06;
11.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 年);
12. 《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2008;
13.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增值税版);
14. 《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增值税版);
15. 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以及相关标准图集和技术手册。
四、本册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安装主要工序: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吊装、组装、连接、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备找正、调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单机试运转。
2. 人字架、三角架、环链手拉葫芦、滑轮组、钢丝绳等起重机具及其附件的领用、搬运、搭拆、退库等。
3. 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4. 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成品管道等安装。
5. 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时间,以及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等工作。
五、本册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1. 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
2. 设备基础的铲磨,地脚螺栓孔的修整、预压,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费用。
3. 设备构件、机件、零件、附件、管道及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修理、修补、修改、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防震、防腐、保温、刷漆以及测量、透视、探伤、强度试验等工作。
4. 特殊技术措施及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
5. 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
6. 负荷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7. 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形垫铁等)和地脚螺栓。
8. 脚手架搭拆(C.1.1 章“起重设备安装”和 C.1.2 章“起重机轨道安装”除外)。
9. 设计变更或超规范要求所需增加的费用。
10. 设备的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
11. 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等的安装、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
六、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C.1.4 章“电梯安装”除外),按所安装设备的净重量(包括设备底座、辅轨),12.00 元/t 作为材料费计算。
七、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器、水压机蓄势站、小型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安装工程人工费的 15%计算,其中人工费占 35%,材料费占 65%。
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计算:
1. 上述系统调整费仅限于全部采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中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等五册内有关定额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采用其他方式承包或非全部采用上述五册定额承包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均不得计算上述系统调整费。
2. 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必须全部由上述五册中有关定额的人工费组成。如上述五册有缺项时,则缺项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调整费的调整。
3. 系统调试费必须是由施工单位为主来实施时,方可计取系统调试费。若施工单位仅配合建设单位(或制造厂)进行系统测试时,则应按实际发生的配合人工费计算。
八、工程超高增加费: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超过地平面±10m 时,超高部分按人工费乘以下表超高系数计算(C.1.4 章“电梯安装”除外)。
工程超高增加费.jpg

九、本册定额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人工费和机械费的 50%计算(不计材料费)。
十、未尽事宜见本册定额各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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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主编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执行日期:2019年3 月1日    粤建市[2019]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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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子版下载
以下均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PDF下载(带目录无水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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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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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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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额宣贯解释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宣贯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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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主编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执行日期:2019年3 月1日    粤建市[2019]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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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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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额宣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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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批准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执行时间:2016年10月1日    深建市场[2016]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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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电子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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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在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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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圳市定额2016最新取费文件
2019-03-28 深建价〔2019〕15号 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通知
2018-05-18 深建价〔2018〕25号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8)》的通知

四、技术交底资料
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技术交底(上).pdf
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技术交底(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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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批准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执行时间:2016年10月1日    深建市场[2016]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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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圳市定额2016最新取费文件
2019-03-28 深建价〔2019〕15号 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通知
2018-05-18 深建价〔2018〕25号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8)》的通知

四、技术交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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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_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附录一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1.jpg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2.jpg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3.jpg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4.jpg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5.jpg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6.jpg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7.jpg

注:按经验数据、产品介绍等计取的油漆、涂料等不计算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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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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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2.jpg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3.jpg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4.jpg

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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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经验数据、产品介绍等计取的油漆、涂料等不计算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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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建筑材料二次运输_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第十三章 建筑材料二次运输
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金属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木质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散粒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砌筑块材人力车二次运输、其他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以及机动翻斗车场内运输钢筋六部分,适用于建筑、装饰工程中的建筑材料二次运输费的计算。
二、建筑材料二次运输费用的计费条件
1.由于施工环境或者施工场地条件的限制,建筑材料进场时不能直接运至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点,需要转运而重复发生的装卸、运输。
2.建筑物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场地的限制,需要对建筑材料堆放点进行变更而发生的装卸、运输。
三、除钢筋的场内运输设置了机动翻斗车运输的子目外,本章常用材料的二次运输定额均按照人力车运输的方式编制。
四、本章仅列出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常见材料二次运输的子目,如实际二次运输材料本章中未明确列出,可按照材料的外形特征以及密度近似的原则选择子目执行。
第十三章 建筑材料二次运输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筑材料二次运输的距离,按照装车地点至材料堆放场地中心的距离计算;材料堆放点搬迁时二次运输的距离,按照新旧两个材料堆放点中心之间的间距计算。
二、金属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的工程量按照金属材料的重量以t计算。
三、枋板材、圆木等原木类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的工程量,按照木质材料的体积以m3计算;胶合板类的复合板材二次运输工程量按照板材面积以m2计算。
四、散粒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子目中,水泥、石灰二次运输的工程量按照重量以t计算;砂及碎石按照松散体积以m3计算。
五、砌筑块材人力车二次运输的工程量按照块材的外形体积以m3计算。
六、其他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子目中,板材类材料二次运输的工程量按照板材的面积以m2计算;线条类材料二次运输的工程量按照线条长度以m计算。
七、机动翻斗车场内运输钢筋的工程量按照钢筋重量以t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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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建筑材料二次运输
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金属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木质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散粒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砌筑块材人力车二次运输、其他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以及机动翻斗车场内运输钢筋六部分,适用于建筑、装饰工程中的建筑材料二次运输费的计算。
二、建筑材料二次运输费用的计费条件
1.由于施工环境或者施工场地条件的限制,建筑材料进场时不能直接运至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点,需要转运而重复发生的装卸、运输。
2.建筑物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场地的限制,需要对建筑材料堆放点进行变更而发生的装卸、运输。
三、除钢筋的场内运输设置了机动翻斗车运输的子目外,本章常用材料的二次运输定额均按照人力车运输的方式编制。
四、本章仅列出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常见材料二次运输的子目,如实际二次运输材料本章中未明确列出,可按照材料的外形特征以及密度近似的原则选择子目执行。
第十三章 建筑材料二次运输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筑材料二次运输的距离,按照装车地点至材料堆放场地中心的距离计算;材料堆放点搬迁时二次运输的距离,按照新旧两个材料堆放点中心之间的间距计算。
二、金属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的工程量按照金属材料的重量以t计算。
三、枋板材、圆木等原木类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的工程量,按照木质材料的体积以m3计算;胶合板类的复合板材二次运输工程量按照板材面积以m2计算。
四、散粒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子目中,水泥、石灰二次运输的工程量按照重量以t计算;砂及碎石按照松散体积以m3计算。
五、砌筑块材人力车二次运输的工程量按照块材的外形体积以m3计算。
六、其他材料人力车二次运输子目中,板材类材料二次运输的工程量按照板材的面积以m2计算;线条类材料二次运输的工程量按照线条长度以m计算。
七、机动翻斗车场内运输钢筋的工程量按照钢筋重量以t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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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建筑物垂直运输_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第十二章 建筑物垂直运输
定额说明
一、本章垂直运输子目按照垂直运输机械类型划分,包括电动卷扬机、平臂式塔吊、动臂式塔吊、施工电梯。
二、本章定额子目包含正常使用期间内所需机上操作人员以及配合人工等的全部工作内容。不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场外运输、安拆、轨道铺拆等费用,塔吊与电梯基础、施工塔吊和电梯与建筑物连接的费用另行计算。
三、本章定额子目根据建筑物的不同檐高,综合取定垂直运输机械的型号,实际采用的垂直运输机种的型号与定额不同时,不予换算。
四、本章定额子目均按一台垂直运输机械工作一天考虑,若一个工程出现同一台垂直运输机械服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物时,檐口高度按塔吊所服务的最高建筑物高度取定。
五、建筑物垂直运输高度≤3.6m的单层建筑物、单独地下室和围墙,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六、计算垂直运输费时,应结合工程现状和工期进度要求,综合确定垂直运输机械的配置和数量,结算时,按实际使用的各垂直运输机械数量进行调整。
第十二章 建筑物垂直运输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电动卷扬机、平臂式塔吊、动臂式塔吊、施工电梯的工程量区分不同的檐口高度按垂直运输机械台数与使用天数的乘积,以"台·天"计算。
二、同一项目中不同的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天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
三、垂直运输机械(电动卷扬机、平臂式塔吊、动臂式塔吊、施工电梯)的台数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进度安排,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相应垂直运输机械的台数,结算时,按实际使用台数调整。
四、垂直运输机械(电动卷扬机、平臂式塔吊、动臂式塔吊、施工电梯)的使用天数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平臂式和动臂式塔吊的使用天数可按定额工期乘以0.85的天数确定;施工电梯及卷扬机的使用天数可按定额工期乘以0.75的天数确定(以上所述的定额工期不扣除打桩、挖土的工期)。结算时,按各垂直运输机械的实际使用天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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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建筑物垂直运输
定额说明
一、本章垂直运输子目按照垂直运输机械类型划分,包括电动卷扬机、平臂式塔吊、动臂式塔吊、施工电梯。
二、本章定额子目包含正常使用期间内所需机上操作人员以及配合人工等的全部工作内容。不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场外运输、安拆、轨道铺拆等费用,塔吊与电梯基础、施工塔吊和电梯与建筑物连接的费用另行计算。
三、本章定额子目根据建筑物的不同檐高,综合取定垂直运输机械的型号,实际采用的垂直运输机种的型号与定额不同时,不予换算。
四、本章定额子目均按一台垂直运输机械工作一天考虑,若一个工程出现同一台垂直运输机械服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物时,檐口高度按塔吊所服务的最高建筑物高度取定。
五、建筑物垂直运输高度≤3.6m的单层建筑物、单独地下室和围墙,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六、计算垂直运输费时,应结合工程现状和工期进度要求,综合确定垂直运输机械的配置和数量,结算时,按实际使用的各垂直运输机械数量进行调整。
第十二章 建筑物垂直运输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电动卷扬机、平臂式塔吊、动臂式塔吊、施工电梯的工程量区分不同的檐口高度按垂直运输机械台数与使用天数的乘积,以"台·天"计算。
二、同一项目中不同的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天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
三、垂直运输机械(电动卷扬机、平臂式塔吊、动臂式塔吊、施工电梯)的台数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进度安排,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相应垂直运输机械的台数,结算时,按实际使用台数调整。
四、垂直运输机械(电动卷扬机、平臂式塔吊、动臂式塔吊、施工电梯)的使用天数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平臂式和动臂式塔吊的使用天数可按定额工期乘以0.85的天数确定;施工电梯及卷扬机的使用天数可按定额工期乘以0.75的天数确定(以上所述的定额工期不扣除打桩、挖土的工期)。结算时,按各垂直运输机械的实际使用天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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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脚手架工程_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第十一章 脚手架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外脚手架、里脚手架、满堂脚手架及电梯井架、活动脚手架、构筑物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适用于建筑、装饰工程中的脚手架工程。
二、本章中除构筑物脚手架外,本章其他项目应根据建筑超高增加费有关规定计算建筑超高增加费。
三、本章各定额子目步距是根据脚手架实际搭设高度设置的。
四、本章外脚手架是指单独为建筑物外墙外边线上构件施工(含建筑及外墙外面装饰工程)所需搭设的脚手架,包括钢管式外脚手架(悬挑及落地式)、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电动吊篮式脚手架。
五、单独搭设的装饰工程外脚手架可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65计算;建筑外墙部分装饰工程(如幕墙工程)需独立搭设外脚手架时,按照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35计算。
六、钢管式外脚手架
1.钢管式外脚手架按照立杆是否落地分为落地式及悬挑式两种形式;按照立杆的排数,分为单排脚手架和双排脚手架两类;如采用多排(三排及三排以上)脚手架可在双排脚手架子目基础上,按照"每增加一排立杆"子目进行调整。
2.钢管式外脚手架类型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文件确定,无施工组织文件时,除以下规定外均按双排脚手架执行:
(1)建筑物上部墙体外边线挑出1.5m以上时,按照上层的外墙外边线凹凸长度乘以搭设高度计算外脚手架搭设面积;下部墙体缩入部分可按照围护结构的垂直投影面积另计单排脚手架。
(2)凹入部分的采光井:当外口宽度(外墙结构间距)≤3.5m时,按凹入部分内侧外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单排脚手架,采光井外口不论有无连梁,均与外墙一并计算双排脚手架;当外口宽度(外墙结构间距)>3.5m时,按凹 入部分内侧外墙垂直投影面积以m2计算双排脚手架,采光井外口有连梁的,与外墙一并计算双排脚手架,无连梁的不计算脚手架。
(3)石墙砌筑不论内外墙,高度超过1.2m时,计算一面双排脚手架;墙厚大于40cm时,计算一面双排脚手架及一面单排脚手架。
(4)大型设备基础高度超过2m时,按其外形周长乘以基础高度以面积(m2)计算单排脚手架。
(5)屋顶女儿墙高度超过1.2m时,其内面装饰可另计一次装饰用单排脚手架;女儿墙外面砌筑及装饰等并入该建筑物外墙脚手架,不另计算。
(6)围墙高度超过1.2m时,按相应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单排脚手架;围墙双面装饰的另计一次装饰用单排脚手架。
(7)屋顶楼梯间、设备用房平面面积小于屋顶平面面积的三分之一时,其脚手架工程量按其自身高度,套用单排脚手架子目。
(8)建筑物的错层阳台(需做天棚装饰)按里脚手架和满堂脚手架的有关规定计算。
3.同一栋建筑物不同高度部位的外脚手架周转用材的使用时间不同,因此钢管式外脚乎架按搭拆、使用分别编制子目,脚手架搭拆及使用的时间规律如图11-1所示:
建筑工程地上部分脚手架使用情况示意图.jpg

钢管式外脚手架全部周转材料在施工现场的加权平均使用天数为外脚手架的"有效使用天数",计算方法见本章"工程量计算规则"。
七、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1.本章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分为全钢结构和钢管结构两种形式。全钢结构指爬升架体主体由型钢组成、防护设施为型钢及钢网组成的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钢管结构指爬升架体主体由型钢组成、防护设施主要由脚手架钢管、安全网组成的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2.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费用分为搭拆及使用两个部分.相应子目中的架高是指爬升架体外侧维护部分的高度,当架体高度超过13.5m时,可按照架高每增加1.5m子目采用插值法进行调整。
3.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搭拆、使用定额已包括底层脚手架的搭拆和使用、防护措施、防护网,常规建筑形体的架体系统设计费用、拼装调试费用等,架体系统的场外运输及特殊建筑形体的架体设计增加费应另行计算.
八、电动吊篮式脚手架
电动吊篮式脚手架搭拆与使用定额中的作业高度是指吊篮提升设备固定端至吊篮作业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定额按照载重0.5t考虑,载重超过0.5t时,可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4)》进行换算台班类型,台班消耗量保持不变。
九、里脚手架
1.里脚手架包括外墙内面装饰脚手架、内墙砌筑及装饰用脚手架、外走廊及阳台(含错层阳台)的外墙砌筑与装饰脚手架、走廊柱、独立柱的砌筑与装饰脚手架、现浇混凝土柱、混凝土墙等的建筑及装饰用脚手架费用。
如实际存在部分区域为毛坯房交工,则毛坯房交工部分建筑面积的工程量,套用相应里脚手架子目乘以系数0.65。
2.突出屋面框架结构形式的钢筋混凝土棚架(花架),可按棚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里脚手架。
如棚架(花架)超过3.6m且需做装饰(梁或板)时,套用满堂脚手架相应子目,相应的里脚手架乘以系数0.50。
十、满堂脚手架
基础混凝土浇捣用满堂脚手架工程量按基础底面积以m2计算,执行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子目的50%计算。
十一、建筑物活动脚手架适用于独立于建筑物建筑面积以外,且未依附于建筑外墙的附属部分施工所需脚手架,或者用于建筑物内局部单独发承包时脚手架工程的计算。
十二、构筑物脚手架
1.本章烟筒、水塔脚手架按照脚手架搭设的不同高度设置子目。
2.烟筒、水塔脚手架搭设高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取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场地标高至构筑物结构顶标高之间的高度差另加1.5m确定。
十三、安全防护措施
1.本章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护架(含水平安全挡板及安全防护通道)、靠脚手架安全挡板和安全网(含外脚手架挂安全网和水平安全兜网)。
2.水平安全挡板是指设有水平支撑和斜撑、立杆不落地的水平遮挡。
3.安全防护通道是指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辆通道、人行通道、临街防护和施工现场与其他危险场所隔离的防护措施。子目消耗中已包含水平支撑、落地立杆以及防护通道顶覆盖的遮挡板。
4.靠脚手架安全挡板是指设置在钢管式脚手架外立杆内侧做安全防护的遮挡设施。本章靠脚手架安全挡板分设搭拆和使用两个子目。
5.本章中脚手架上挂安全网是指在钢管脚手架外立杆上垂直挂设的安全网;水平安全兜网是指以脚手架钢管或其他类型构件作为支撑水平挂设的安全网。
十四、其他说明
1.挑出宽度超过1.5m的雨篷檐口装饰线,如未计算双排脚手架,可计单排脚手架(顶层雨篷不适用)。
2.凿桩头的高度如超过1.2m时可按照活动脚手架中"独立柱装饰"子目及相应的厂程量计算规则执行;人工挖孔桩凿护壁,不得计算脚手架。
3.斜板、拱形板、弧形板屋面和架空阶梯等脚手架高度按平均高度确定。
第十一章 脚手架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外脚手架
(一)钢管式外脚手架
1.双排、单排及多排外脚手架(无论悬挑式、落地式)搭拆工程量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总长度(包含阳台、凸窗等,不含空调板、二次浇捣混凝土构件的突出长度)乘以脚手架搭设高度的面积以m2计算,门窗洞口、空圈等所占面积不扣除。
2.双排、单排及多排外脚手架(无论悬挑式、落地式)使用工程量按脚手架搭设面积乘以脚手架在施工现场的有效使用天数以"100m2·10天"计算。
3.双排、单排及多排外脚手架搭没高度
脚手架搭设高度的确定,如有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规定确定,无施工组织设计时,按以下规定计算:
(1)脚手架搭设高度按平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与建筑物的顶板面的结构标高(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差加1.5m综合确定。
(2)地下室外墙脚手架搭设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垫层底高度确定。
(3)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时按不同高度分别计算。如果沿建筑物的顶层板外墙外边线的结构标高(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出现不同时:间断变化时(标高变化不连续,如局部突出的屋面楼梯间)可按不同高度分段计算脚手架搭设高度;连续变化时(如坡面)按照平均标高计算脚手架的搭设高度。
(4)当突出屋面的楼梯间、设备房等距外墙外边线>1.5m,其脚手架搭设高度按自身搭设高度计算,距外墙外边线≤1.5m时,其高度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算至屋面顶板面结构标高加1.5m。
(5)当裙楼外墙外边线与塔楼外墙外边线间的距离>1.5m时,分別单独计算裙楼和塔楼的脚手架,裙楼脚手架高度计至裙楼顶板面的结构标高加1.5m综合确定(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加1.5m,金属栏杆不考虑),塔楼脚手架高度计至塔楼顶板面的结构标高加1.5m综合确定(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加1.5m,金属栏杆不考虑);当裙楼外墙外边线与塔楼外墙外边线间的距离≤1.5m时,裙楼与塔楼脚手架一并计算,高度计至塔楼顶板面的结构标高加1.5m综合确定(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加1.5m,金属栏杆不计)。
(6)屋面沿外墙边设置框架式钢筋混凝土棚架时,外脚手架搭设高度计至棚架顶面.
4.脚手架使用的有效使用天数
(1)有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
地下工程的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下厂程工期-土方开挖工期)/2
地上工程的建筑及装饰用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主体工程工期十开始拆架至拆架结束的间隔期)×0.5+封顶至开始拆架的间隔期
(2)无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按照主体工程工期占地上:工程工期的60%;装饰工程工期占30%;封顶至拆架间隔时间占10%综合考虑。计算方法如下:
地下工程的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下工程工期/4
地上工程的建筑及装饰用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上工程工期×0.55
地上工程的建筑用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上工程工期×0.40
地上工程的装饰用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上工程工期×0.15
地上工程工期是指室外地坪以上开始搭脚手架至拆架结束的时间间隔。
5.对于建筑外墙外边线上部分装饰工程(如幕墙工程)需另外单独搭设外脚手架的,搭设面积按照该装饰部分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使用时间按照该装饰工程的工期乘以系数0.5综合考虑。
(二)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1.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搭拆的工程量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总长度以m计算。
2.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使用按搭拆总长度与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的乘积以"10m·10天"计算。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的计算方法与钢管式外脚手架相同。
(三)电动吊篮式脚手架
建筑物电动吊篮的工程量按其施工对象所覆盖的垂直投影面积以m2计算,应扣除大于1m2的孔洞所占的面积。
二、建筑物里脚手架
建筑里脚手架区分不同的层高、建筑类型,按建筑面积以m2计算。当层高超过3.6m时,每增加1.2m,计一次增加费用,增加不足0.6m的部分不计。在有满堂脚手架搭没的部分,相应里脚手架乘以系数0.50计算。
里脚手架增加层=(层高-3.6m)/1.2m
三、满堂脚手架
1.层高超过3.6m的天棚装饰用满堂脚手架,工程量按主墙间净空面积以m2计算。层高超过5.2m时,每增加1.2m,计一次增加费用,增加不足0.6m的部分不计。
满堂脚手架增加层=(层高-5.2m)/1.2m
2.地下水池或化粪池的脚手架
(1)钢筋混凝土底板短边宽度超过3m以上时,可按满堂钢筋混凝土基础计算满堂脚手架,即按其底板面积以m2计算满堂脚手架,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子目的50%计算。
(2)钢筋混凝土池壁脚f架可按其侧壁外围面积以m2计算单排脚手架。
四、电梯井架工程量按照各电梯井的净空体积以m3计算。
五、活动脚手架
1.墙体混凝土浇捣、砌筑或装饰用活动脚手架按墙体的面积以m2计算;其中砌筑用按单面、装饰用按双面计算。
2.柱混凝土浇捣或者装饰用活动脚手架按柱断面周长加3.6m后乘以柱高的面积以m2计算。
3.天棚面装饰及修整用脚手架按主墙间的净空面积以m2计算。
六、构筑物脚手架
构筑物脚手架的工程量按构筑物座数以座计算,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构筑物顶结构最高点的高度差。
七、安全防护措施
1.有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靠脚手架安全挡板搭拆的工程量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搭设面积以m2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靠脚手架安全挡板搭拆的工程量按每层安全挡板的支设面积乘以支设层数以m2计算。
其中:每层安全挡板的支设面积为建筑物外墙的凹凸总长度加16m乘以挡板宽度2m的面积;支设层数按每3层或9m设一层计算.
2.靠脚手架安全挡板使用的工程量,按照靠脚手架安全挡板搭拆的工程量与外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的乘积以"100m2·10天"为单位计算。
3.水平安全挡板的工程量按搭设宽度乘以搭设长度的面积以m2计算。
4.安全防护通道的工程量按搭设宽度乘以搭设长度的面积以m2计算。
5.建筑物脚手架上安全网挂设的工程量按实挂面积以m2计算;如无明确实挂面积数据时,按照建筑物外墙外边线的凹凸总长度加16m乘以脚手架搭设高度的面积以m2计算。
6.脚手架外或建筑物内设置的水平安全兜网的工程量,按实际挂设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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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脚手架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外脚手架、里脚手架、满堂脚手架及电梯井架、活动脚手架、构筑物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适用于建筑、装饰工程中的脚手架工程。
二、本章中除构筑物脚手架外,本章其他项目应根据建筑超高增加费有关规定计算建筑超高增加费。
三、本章各定额子目步距是根据脚手架实际搭设高度设置的。
四、本章外脚手架是指单独为建筑物外墙外边线上构件施工(含建筑及外墙外面装饰工程)所需搭设的脚手架,包括钢管式外脚手架(悬挑及落地式)、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电动吊篮式脚手架。
五、单独搭设的装饰工程外脚手架可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65计算;建筑外墙部分装饰工程(如幕墙工程)需独立搭设外脚手架时,按照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35计算。
六、钢管式外脚手架
1.钢管式外脚手架按照立杆是否落地分为落地式及悬挑式两种形式;按照立杆的排数,分为单排脚手架和双排脚手架两类;如采用多排(三排及三排以上)脚手架可在双排脚手架子目基础上,按照"每增加一排立杆"子目进行调整。
2.钢管式外脚手架类型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文件确定,无施工组织文件时,除以下规定外均按双排脚手架执行:
(1)建筑物上部墙体外边线挑出1.5m以上时,按照上层的外墙外边线凹凸长度乘以搭设高度计算外脚手架搭设面积;下部墙体缩入部分可按照围护结构的垂直投影面积另计单排脚手架。
(2)凹入部分的采光井:当外口宽度(外墙结构间距)≤3.5m时,按凹入部分内侧外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单排脚手架,采光井外口不论有无连梁,均与外墙一并计算双排脚手架;当外口宽度(外墙结构间距)>3.5m时,按凹 入部分内侧外墙垂直投影面积以m2计算双排脚手架,采光井外口有连梁的,与外墙一并计算双排脚手架,无连梁的不计算脚手架。
(3)石墙砌筑不论内外墙,高度超过1.2m时,计算一面双排脚手架;墙厚大于40cm时,计算一面双排脚手架及一面单排脚手架。
(4)大型设备基础高度超过2m时,按其外形周长乘以基础高度以面积(m2)计算单排脚手架。
(5)屋顶女儿墙高度超过1.2m时,其内面装饰可另计一次装饰用单排脚手架;女儿墙外面砌筑及装饰等并入该建筑物外墙脚手架,不另计算。
(6)围墙高度超过1.2m时,按相应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单排脚手架;围墙双面装饰的另计一次装饰用单排脚手架。
(7)屋顶楼梯间、设备用房平面面积小于屋顶平面面积的三分之一时,其脚手架工程量按其自身高度,套用单排脚手架子目。
(8)建筑物的错层阳台(需做天棚装饰)按里脚手架和满堂脚手架的有关规定计算。
3.同一栋建筑物不同高度部位的外脚手架周转用材的使用时间不同,因此钢管式外脚乎架按搭拆、使用分别编制子目,脚手架搭拆及使用的时间规律如图11-1所示:
建筑工程地上部分脚手架使用情况示意图.jpg

钢管式外脚手架全部周转材料在施工现场的加权平均使用天数为外脚手架的"有效使用天数",计算方法见本章"工程量计算规则"。
七、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1.本章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分为全钢结构和钢管结构两种形式。全钢结构指爬升架体主体由型钢组成、防护设施为型钢及钢网组成的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钢管结构指爬升架体主体由型钢组成、防护设施主要由脚手架钢管、安全网组成的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2.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费用分为搭拆及使用两个部分.相应子目中的架高是指爬升架体外侧维护部分的高度,当架体高度超过13.5m时,可按照架高每增加1.5m子目采用插值法进行调整。
3.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搭拆、使用定额已包括底层脚手架的搭拆和使用、防护措施、防护网,常规建筑形体的架体系统设计费用、拼装调试费用等,架体系统的场外运输及特殊建筑形体的架体设计增加费应另行计算.
八、电动吊篮式脚手架
电动吊篮式脚手架搭拆与使用定额中的作业高度是指吊篮提升设备固定端至吊篮作业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定额按照载重0.5t考虑,载重超过0.5t时,可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4)》进行换算台班类型,台班消耗量保持不变。
九、里脚手架
1.里脚手架包括外墙内面装饰脚手架、内墙砌筑及装饰用脚手架、外走廊及阳台(含错层阳台)的外墙砌筑与装饰脚手架、走廊柱、独立柱的砌筑与装饰脚手架、现浇混凝土柱、混凝土墙等的建筑及装饰用脚手架费用。
如实际存在部分区域为毛坯房交工,则毛坯房交工部分建筑面积的工程量,套用相应里脚手架子目乘以系数0.65。
2.突出屋面框架结构形式的钢筋混凝土棚架(花架),可按棚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里脚手架。
如棚架(花架)超过3.6m且需做装饰(梁或板)时,套用满堂脚手架相应子目,相应的里脚手架乘以系数0.50。
十、满堂脚手架
基础混凝土浇捣用满堂脚手架工程量按基础底面积以m2计算,执行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子目的50%计算。
十一、建筑物活动脚手架适用于独立于建筑物建筑面积以外,且未依附于建筑外墙的附属部分施工所需脚手架,或者用于建筑物内局部单独发承包时脚手架工程的计算。
十二、构筑物脚手架
1.本章烟筒、水塔脚手架按照脚手架搭设的不同高度设置子目。
2.烟筒、水塔脚手架搭设高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取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场地标高至构筑物结构顶标高之间的高度差另加1.5m确定。
十三、安全防护措施
1.本章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护架(含水平安全挡板及安全防护通道)、靠脚手架安全挡板和安全网(含外脚手架挂安全网和水平安全兜网)。
2.水平安全挡板是指设有水平支撑和斜撑、立杆不落地的水平遮挡。
3.安全防护通道是指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辆通道、人行通道、临街防护和施工现场与其他危险场所隔离的防护措施。子目消耗中已包含水平支撑、落地立杆以及防护通道顶覆盖的遮挡板。
4.靠脚手架安全挡板是指设置在钢管式脚手架外立杆内侧做安全防护的遮挡设施。本章靠脚手架安全挡板分设搭拆和使用两个子目。
5.本章中脚手架上挂安全网是指在钢管脚手架外立杆上垂直挂设的安全网;水平安全兜网是指以脚手架钢管或其他类型构件作为支撑水平挂设的安全网。
十四、其他说明
1.挑出宽度超过1.5m的雨篷檐口装饰线,如未计算双排脚手架,可计单排脚手架(顶层雨篷不适用)。
2.凿桩头的高度如超过1.2m时可按照活动脚手架中"独立柱装饰"子目及相应的厂程量计算规则执行;人工挖孔桩凿护壁,不得计算脚手架。
3.斜板、拱形板、弧形板屋面和架空阶梯等脚手架高度按平均高度确定。
第十一章 脚手架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外脚手架
(一)钢管式外脚手架
1.双排、单排及多排外脚手架(无论悬挑式、落地式)搭拆工程量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总长度(包含阳台、凸窗等,不含空调板、二次浇捣混凝土构件的突出长度)乘以脚手架搭设高度的面积以m2计算,门窗洞口、空圈等所占面积不扣除。
2.双排、单排及多排外脚手架(无论悬挑式、落地式)使用工程量按脚手架搭设面积乘以脚手架在施工现场的有效使用天数以"100m2·10天"计算。
3.双排、单排及多排外脚手架搭没高度
脚手架搭设高度的确定,如有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规定确定,无施工组织设计时,按以下规定计算:
(1)脚手架搭设高度按平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与建筑物的顶板面的结构标高(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差加1.5m综合确定。
(2)地下室外墙脚手架搭设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垫层底高度确定。
(3)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时按不同高度分别计算。如果沿建筑物的顶层板外墙外边线的结构标高(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出现不同时:间断变化时(标高变化不连续,如局部突出的屋面楼梯间)可按不同高度分段计算脚手架搭设高度;连续变化时(如坡面)按照平均标高计算脚手架的搭设高度。
(4)当突出屋面的楼梯间、设备房等距外墙外边线>1.5m,其脚手架搭设高度按自身搭设高度计算,距外墙外边线≤1.5m时,其高度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算至屋面顶板面结构标高加1.5m。
(5)当裙楼外墙外边线与塔楼外墙外边线间的距离>1.5m时,分別单独计算裙楼和塔楼的脚手架,裙楼脚手架高度计至裙楼顶板面的结构标高加1.5m综合确定(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加1.5m,金属栏杆不考虑),塔楼脚手架高度计至塔楼顶板面的结构标高加1.5m综合确定(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加1.5m,金属栏杆不考虑);当裙楼外墙外边线与塔楼外墙外边线间的距离≤1.5m时,裙楼与塔楼脚手架一并计算,高度计至塔楼顶板面的结构标高加1.5m综合确定(有女儿墙时计至女儿墙顶加1.5m,金属栏杆不计)。
(6)屋面沿外墙边设置框架式钢筋混凝土棚架时,外脚手架搭设高度计至棚架顶面.
4.脚手架使用的有效使用天数
(1)有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
地下工程的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下厂程工期-土方开挖工期)/2
地上工程的建筑及装饰用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主体工程工期十开始拆架至拆架结束的间隔期)×0.5+封顶至开始拆架的间隔期
(2)无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按照主体工程工期占地上:工程工期的60%;装饰工程工期占30%;封顶至拆架间隔时间占10%综合考虑。计算方法如下:
地下工程的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下工程工期/4
地上工程的建筑及装饰用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上工程工期×0.55
地上工程的建筑用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上工程工期×0.40
地上工程的装饰用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上工程工期×0.15
地上工程工期是指室外地坪以上开始搭脚手架至拆架结束的时间间隔。
5.对于建筑外墙外边线上部分装饰工程(如幕墙工程)需另外单独搭设外脚手架的,搭设面积按照该装饰部分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使用时间按照该装饰工程的工期乘以系数0.5综合考虑。
(二)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1.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搭拆的工程量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总长度以m计算。
2.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使用按搭拆总长度与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的乘积以"10m·10天"计算。电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的计算方法与钢管式外脚手架相同。
(三)电动吊篮式脚手架
建筑物电动吊篮的工程量按其施工对象所覆盖的垂直投影面积以m2计算,应扣除大于1m2的孔洞所占的面积。
二、建筑物里脚手架
建筑里脚手架区分不同的层高、建筑类型,按建筑面积以m2计算。当层高超过3.6m时,每增加1.2m,计一次增加费用,增加不足0.6m的部分不计。在有满堂脚手架搭没的部分,相应里脚手架乘以系数0.50计算。
里脚手架增加层=(层高-3.6m)/1.2m
三、满堂脚手架
1.层高超过3.6m的天棚装饰用满堂脚手架,工程量按主墙间净空面积以m2计算。层高超过5.2m时,每增加1.2m,计一次增加费用,增加不足0.6m的部分不计。
满堂脚手架增加层=(层高-5.2m)/1.2m
2.地下水池或化粪池的脚手架
(1)钢筋混凝土底板短边宽度超过3m以上时,可按满堂钢筋混凝土基础计算满堂脚手架,即按其底板面积以m2计算满堂脚手架,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子目的50%计算。
(2)钢筋混凝土池壁脚f架可按其侧壁外围面积以m2计算单排脚手架。
四、电梯井架工程量按照各电梯井的净空体积以m3计算。
五、活动脚手架
1.墙体混凝土浇捣、砌筑或装饰用活动脚手架按墙体的面积以m2计算;其中砌筑用按单面、装饰用按双面计算。
2.柱混凝土浇捣或者装饰用活动脚手架按柱断面周长加3.6m后乘以柱高的面积以m2计算。
3.天棚面装饰及修整用脚手架按主墙间的净空面积以m2计算。
六、构筑物脚手架
构筑物脚手架的工程量按构筑物座数以座计算,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构筑物顶结构最高点的高度差。
七、安全防护措施
1.有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靠脚手架安全挡板搭拆的工程量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搭设面积以m2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靠脚手架安全挡板搭拆的工程量按每层安全挡板的支设面积乘以支设层数以m2计算。
其中:每层安全挡板的支设面积为建筑物外墙的凹凸总长度加16m乘以挡板宽度2m的面积;支设层数按每3层或9m设一层计算.
2.靠脚手架安全挡板使用的工程量,按照靠脚手架安全挡板搭拆的工程量与外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的乘积以"100m2·10天"为单位计算。
3.水平安全挡板的工程量按搭设宽度乘以搭设长度的面积以m2计算。
4.安全防护通道的工程量按搭设宽度乘以搭设长度的面积以m2计算。
5.建筑物脚手架上安全网挂设的工程量按实挂面积以m2计算;如无明确实挂面积数据时,按照建筑物外墙外边线的凹凸总长度加16m乘以脚手架搭设高度的面积以m2计算。
6.脚手架外或建筑物内设置的水平安全兜网的工程量,按实际挂设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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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模板工程_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第十章 模板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各类现浇混凝土建筑物模板、构筑物模板、顶架工程及爬模等项目,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模板工程。
二、一般说明
1.现浇混凝土模板子目按钢模板、木模板编制,模板支撑已综合考虑支撑类型。本章木模板子目中,采用建筑模板1830×915×18三级黑板,模板的材料规格、类型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进行换算。
2.当设计要求为清水混凝土模板时,执行相应模板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20。
3.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其逆作法施工部分的模板工程相应子目人下费乘以系数1.15,如建筑模板为一次性摊销时,材料消耗量按一次使用量调整。
4.建筑物地下室部分的墙、柱、梁、板模板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15,建筑模板的消耗量乘以系数1.20。
5.现浇钢筋混凝土柱、梁、墙、板的模板子目是按支模高度4m编制的。
6.现浇钢筋混凝土柱、墙、梁(板)的支模高度指地坪面至梁(板)底面或下层梁(楼板)顶面至上层梁(楼板)底面的距离。
7.斜柱、斜梁、斜(拱)板支模高度按平均高度确定,电梯井按建筑物自然层层高确定支模高度。
8.混凝土女儿墙高度>1.2m时,执行相应墙子目,高度≤1.2m时执行栏板子目。
9.现浇钢筋混凝土柱、墙的支模高度超过4m时,相应模板子目中的人工费、松杂枋板材(周转材)消耗量乘以系数1.20;支模高度超过6m时,相应模板子目中的人工费、松杂枋板材(周转材)消耗量乘以系数1.30。
10.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模高度超过4m时,另按本章"顶架工程"中梁板顶架超高增加费子目计算顶架增加费用,不扣除模板子目中的人工费和材料消耗量。
11.高、低跨相交接分界处的钢筋混凝土柱,其支模高度按高跨计算。
三、现浇混凝土模板
1.混凝土柱、墙偏离垂直方向>11°时,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20执行,偏离垂直方向>26°时,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30执行。混凝土梁、板的斜度或坡度>11°时,分别执行斜梁、斜板的相应子目。
2.正八边形柱、工字型柱、十字形柱、T形柱按照异形柱计算,L形柱按照矩形柱计算。
3.模板施工如采用止水对拉螺栓时,扣除相应定额中的对拉螺栓消耗量,按对拉螺栓的重量套用"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的预埋铁件子目执行。
4.外形体积在1.0m3以内的独立池槽和花池、单个构件体积在0.1m3以内且未列项目的混凝土构件按小型构件模板子目执行,外形体积超过1m3的独立池槽和花池分别执行梁、板、墙相应子目。
5.阶梯教室、场馆看台板模板,执行台阶模板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05,建筑模板消耗量乘以系数1.05。
6.架空式混凝土台阶按现浇楼梯子目执行。
7.坡道模板执行台阶模板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80。
8.砖胎膜按"第四章砌筑工程"的砖基础子目执行。
9.除另有规定外,混凝土竖向构件(板边反檐)高度超出板面600mm以内时,按反檐计算;高度在1000mm以内时,按栏板计算;高度超出1000mm以上的按墙计算。
10.除另有规定外,水平悬挑构件伸出构件外200mm以内的,并入相应构件计算;伸出构件外800mm以内的,按挑檐计算;伸出构件外1500mm以内的,按阳台、雨篷计算,超过1500mm以上的并入楼板计算。
11.现浇飘窗板、空调板执行挑檐子目,散水模板执行垫层子目。
12.楼梯是按建筑物一个自然层双跑楼梯考虑,如单跑直行楼梯(即一个自然层直上直下、无休息平台)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二跑楼梯(即一个自然层、两个休息平台)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9;四跑楼梯(即一个自然层、三个休息平台)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5。
四、现浇混凝土构筑物模板
1.用液压滑升钢模板施工的烟囱、水塔及贮仓是按照无井架施工编制的,并包含了操作平台,不再另计算脚手架及竖井架。
2.用液压滑升钢模板施工的烟囱、水塔、提升模板使用的钢爬架用量是按照100%摊销计算的,贮仓是按照50%摊销计算的,设计要求不同时可以换算。
3.倒锥壳水塔塔身钢滑升模板子目同样适用于一般水塔塔身滑升模板工程。
4.烟囱钢滑升模板子目均已包括烟囱筒身、牛腿、烟道口等模板用量;水塔钢滑升模板均已包括直筒、门窗洞口等模板用量。
五、顶架工程
1.顶架工程包括梁、板顶架超高增加费以及厚板顶架增加费,适用于一般高层、超高层的超高、超厚板、梁模板工程,不适用于地铁上盖物业工程中回顶支架。
2.梁、板顶架超高增加费子目消耗量按照梁截面高度1m以内、板厚300mm以内编制,板厚超过300mm时,另按本章厚板顶架增加费相关子口计算超厚板支模的增加费用。
3.梁截面高度>1m且≤1.5m时按梁、板顶架超高增加费子目乘以系数1.15;梁截面高度≤2m以内时,按梁、板顶架超高增加费子目乘以系数1.25;梁截面高度≤2.5m时,按梁、板顶架超高增加费子目乘以系数1.35。
六、爬模
爬模子目的消耗量已包括常规建筑形体的架体系统的设计、拼装、调试费用等,架体系统的场外运输、特殊建筑形体的设计增加费应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现浇建筑物混凝土模板
(一)一般规则
1.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区分模板的不同材质,按照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m2计算。
2.基础与墙(柱)身的划分以设计图纸规定为准。如图纸未明确表示时,则按照基础的扩大顶面为界;无扩大顶面时,可按照墙(柱)脚分界。
3.矩形柱、T形柱、L形柱与墙按照以下规则划分:以矩形柱、T形柱、L形柱最长边(h或h')与最短边(b或b')之比r为基准进行划分,当r≤4时按柱计算;当r>4时按墙计算,如图10-1所示。
柱与墙划分方式示意图.jpg

4.计算梁、柱、墙模板工程量时,柱与梁、梁与梁、墙与梁等连接的重叠部分面积不扣除。
5.计算梁、板、墙工程量时不扣除后浇带所占的面积。
6.与墙相连的柱,无论是否与墙同厚,其模板工程量均并入与其相连的墙。
7.墙与梁平行且重叠时,若墙厚等于梁宽,墙与梁模板工程量合并按墙计算;若墙厚小于梁宽,墙、梁模板工程量分别计算。
(二)基础模板
1.独立基础(含设备基础)、带形基础以及满堂基础模板工程量按照基础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m2计算。
2.有肋带形混凝土基础,其肋部高宽比在4:1以内的,肋部和底部均按照基础计算;高宽比大于4:1时,其底部按照基础计算,肋部按照墙计算。
(三)柱模板
1.柱模板工程量按柱周长乘以柱高的面积以m2计算,依附于柱的牛腿模板并入柱模板工程量中。
2.柱高:
(1)无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2)框架柱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之间的高度计算。
(3)有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高度。
3.构造柱的模板按照外露部分的接触面积以m2计算,马牙槎部分的接触面积并入构造柱的模板工程量。
(四)梁模板
1.梁模板工程量按图示构件与模板接触的展开面积以m2计算。
2.梁长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梁与柱(墙)连接时,梁长算至柱(墙)侧面。
(2)主梁与次梁连接时,次梁长算至主梁侧面。
(3)独立过梁长度按图示尺寸计算。
(4)圈梁的长度,按照墙体长度计算:外墙按中心线长度,内墙按净长线长度计算。
(五)墙模板
1.墙体模板按照图示长度乘以高度的面积以m2计算,外墙高度由墙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算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内墙高度由墙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算至上一层楼板(或梁)下表面。
2.计算墙模板工程量时,不扣除单孔面积≤1.0m2的孔洞(含门窗洞口)面积,洞口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1.0m2的孔洞(含门窗洞口)应予扣除,洞口侧壁模板并入墙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3.附墙柱、暗柱、暗梁及墙面突出宽度≤150mm部分的模板并入墙模板工程量。
(六)板模板
1.楼板的模板工程量按图示尺寸的面积以m2计算。
2.计算板模板工程量时,不扣除单孔面积≤1.0m2的孔洞所占的面积,洞口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1.0m2的孔洞,应予扣除,洞口侧壁模板并入板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3.计算板的模板时,应扣除混凝土柱、梁、墙所占的面积。
4.无梁板的柱帽按展开面积以m2计算,并计入板模板工程量中。
(七)其他模板
1.后浇带模板工程量按模板与后浇带混凝土的接触面积以m2计算。
2.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和楼层板连接的梁)按照图示露明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500mm楼梯井所占面积,楼梯的踏步、踏步板、平台梁等侧面模板不另计算。当整体楼梯与现浇楼板无梯梁连接时,以楼梯的最后一个踏步边缘加300mm为界。
3.混凝土台阶不包括梯带,台阶按设计图示台阶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台阶端头两侧不另计算模板面积。其中,台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至最上踏步边另加300mm处。
4.挑檐、天沟与板(包括屋面板、楼板)相连时,以外墙外边线为分界线;与梁(包括圈梁等)连接时,以梁为分界线;外墙外边线或梁外边线以外为挑檐、天沟。
5.挑檐、雨篷、阳台按设计图示挑出部分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挑出墙外的悬臂梁及板边的模板不另计算。
6.压顶模板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二、现浇构筑物模板
1.构筑物工程的模板,除另有规定者外,区别现浇、预制构件类别,分别按照本章第一条相关规定计算。
2.液压滑升钢模板施工的烟囱、水塔塔身、贮仓等均按照混凝土体积以m3计算。
3.倒锥壳水塔的水箱提升按照不同容积和不同提升高度以座计算。
三、顶架
1.计算梁顶架超高增加费时,按梁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梁的支撑高度(斜梁按照平均高度)以m3计算。
2.计算板顶架超高增加费、厚板模板顶架增加费时,按板的水平投影面积(扣除与其相连接的梁、柱、墙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板的支撑高度(斜板按照平均高度)以m3计算。
四、爬模
爬模工程量按照爬升设备模板系统与混凝土构件的接触面积以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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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模板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包括各类现浇混凝土建筑物模板、构筑物模板、顶架工程及爬模等项目,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模板工程。
二、一般说明
1.现浇混凝土模板子目按钢模板、木模板编制,模板支撑已综合考虑支撑类型。本章木模板子目中,采用建筑模板1830×915×18三级黑板,模板的材料规格、类型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进行换算。
2.当设计要求为清水混凝土模板时,执行相应模板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20。
3.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其逆作法施工部分的模板工程相应子目人下费乘以系数1.15,如建筑模板为一次性摊销时,材料消耗量按一次使用量调整。
4.建筑物地下室部分的墙、柱、梁、板模板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15,建筑模板的消耗量乘以系数1.20。
5.现浇钢筋混凝土柱、梁、墙、板的模板子目是按支模高度4m编制的。
6.现浇钢筋混凝土柱、墙、梁(板)的支模高度指地坪面至梁(板)底面或下层梁(楼板)顶面至上层梁(楼板)底面的距离。
7.斜柱、斜梁、斜(拱)板支模高度按平均高度确定,电梯井按建筑物自然层层高确定支模高度。
8.混凝土女儿墙高度>1.2m时,执行相应墙子目,高度≤1.2m时执行栏板子目。
9.现浇钢筋混凝土柱、墙的支模高度超过4m时,相应模板子目中的人工费、松杂枋板材(周转材)消耗量乘以系数1.20;支模高度超过6m时,相应模板子目中的人工费、松杂枋板材(周转材)消耗量乘以系数1.30。
10.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模高度超过4m时,另按本章"顶架工程"中梁板顶架超高增加费子目计算顶架增加费用,不扣除模板子目中的人工费和材料消耗量。
11.高、低跨相交接分界处的钢筋混凝土柱,其支模高度按高跨计算。
三、现浇混凝土模板
1.混凝土柱、墙偏离垂直方向>11°时,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20执行,偏离垂直方向>26°时,按相应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30执行。混凝土梁、板的斜度或坡度>11°时,分别执行斜梁、斜板的相应子目。
2.正八边形柱、工字型柱、十字形柱、T形柱按照异形柱计算,L形柱按照矩形柱计算。
3.模板施工如采用止水对拉螺栓时,扣除相应定额中的对拉螺栓消耗量,按对拉螺栓的重量套用"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的预埋铁件子目执行。
4.外形体积在1.0m3以内的独立池槽和花池、单个构件体积在0.1m3以内且未列项目的混凝土构件按小型构件模板子目执行,外形体积超过1m3的独立池槽和花池分别执行梁、板、墙相应子目。
5.阶梯教室、场馆看台板模板,执行台阶模板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05,建筑模板消耗量乘以系数1.05。
6.架空式混凝土台阶按现浇楼梯子目执行。
7.坡道模板执行台阶模板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80。
8.砖胎膜按"第四章砌筑工程"的砖基础子目执行。
9.除另有规定外,混凝土竖向构件(板边反檐)高度超出板面600mm以内时,按反檐计算;高度在1000mm以内时,按栏板计算;高度超出1000mm以上的按墙计算。
10.除另有规定外,水平悬挑构件伸出构件外200mm以内的,并入相应构件计算;伸出构件外800mm以内的,按挑檐计算;伸出构件外1500mm以内的,按阳台、雨篷计算,超过1500mm以上的并入楼板计算。
11.现浇飘窗板、空调板执行挑檐子目,散水模板执行垫层子目。
12.楼梯是按建筑物一个自然层双跑楼梯考虑,如单跑直行楼梯(即一个自然层直上直下、无休息平台)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二跑楼梯(即一个自然层、两个休息平台)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9;四跑楼梯(即一个自然层、三个休息平台)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5。
四、现浇混凝土构筑物模板
1.用液压滑升钢模板施工的烟囱、水塔及贮仓是按照无井架施工编制的,并包含了操作平台,不再另计算脚手架及竖井架。
2.用液压滑升钢模板施工的烟囱、水塔、提升模板使用的钢爬架用量是按照100%摊销计算的,贮仓是按照50%摊销计算的,设计要求不同时可以换算。
3.倒锥壳水塔塔身钢滑升模板子目同样适用于一般水塔塔身滑升模板工程。
4.烟囱钢滑升模板子目均已包括烟囱筒身、牛腿、烟道口等模板用量;水塔钢滑升模板均已包括直筒、门窗洞口等模板用量。
五、顶架工程
1.顶架工程包括梁、板顶架超高增加费以及厚板顶架增加费,适用于一般高层、超高层的超高、超厚板、梁模板工程,不适用于地铁上盖物业工程中回顶支架。
2.梁、板顶架超高增加费子目消耗量按照梁截面高度1m以内、板厚300mm以内编制,板厚超过300mm时,另按本章厚板顶架增加费相关子口计算超厚板支模的增加费用。
3.梁截面高度>1m且≤1.5m时按梁、板顶架超高增加费子目乘以系数1.15;梁截面高度≤2m以内时,按梁、板顶架超高增加费子目乘以系数1.25;梁截面高度≤2.5m时,按梁、板顶架超高增加费子目乘以系数1.35。
六、爬模
爬模子目的消耗量已包括常规建筑形体的架体系统的设计、拼装、调试费用等,架体系统的场外运输、特殊建筑形体的设计增加费应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现浇建筑物混凝土模板
(一)一般规则
1.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区分模板的不同材质,按照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m2计算。
2.基础与墙(柱)身的划分以设计图纸规定为准。如图纸未明确表示时,则按照基础的扩大顶面为界;无扩大顶面时,可按照墙(柱)脚分界。
3.矩形柱、T形柱、L形柱与墙按照以下规则划分:以矩形柱、T形柱、L形柱最长边(h或h')与最短边(b或b')之比r为基准进行划分,当r≤4时按柱计算;当r>4时按墙计算,如图10-1所示。
柱与墙划分方式示意图.jpg

4.计算梁、柱、墙模板工程量时,柱与梁、梁与梁、墙与梁等连接的重叠部分面积不扣除。
5.计算梁、板、墙工程量时不扣除后浇带所占的面积。
6.与墙相连的柱,无论是否与墙同厚,其模板工程量均并入与其相连的墙。
7.墙与梁平行且重叠时,若墙厚等于梁宽,墙与梁模板工程量合并按墙计算;若墙厚小于梁宽,墙、梁模板工程量分别计算。
(二)基础模板
1.独立基础(含设备基础)、带形基础以及满堂基础模板工程量按照基础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m2计算。
2.有肋带形混凝土基础,其肋部高宽比在4:1以内的,肋部和底部均按照基础计算;高宽比大于4:1时,其底部按照基础计算,肋部按照墙计算。
(三)柱模板
1.柱模板工程量按柱周长乘以柱高的面积以m2计算,依附于柱的牛腿模板并入柱模板工程量中。
2.柱高:
(1)无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2)框架柱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之间的高度计算。
(3)有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高度。
3.构造柱的模板按照外露部分的接触面积以m2计算,马牙槎部分的接触面积并入构造柱的模板工程量。
(四)梁模板
1.梁模板工程量按图示构件与模板接触的展开面积以m2计算。
2.梁长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梁与柱(墙)连接时,梁长算至柱(墙)侧面。
(2)主梁与次梁连接时,次梁长算至主梁侧面。
(3)独立过梁长度按图示尺寸计算。
(4)圈梁的长度,按照墙体长度计算:外墙按中心线长度,内墙按净长线长度计算。
(五)墙模板
1.墙体模板按照图示长度乘以高度的面积以m2计算,外墙高度由墙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算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内墙高度由墙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算至上一层楼板(或梁)下表面。
2.计算墙模板工程量时,不扣除单孔面积≤1.0m2的孔洞(含门窗洞口)面积,洞口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1.0m2的孔洞(含门窗洞口)应予扣除,洞口侧壁模板并入墙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3.附墙柱、暗柱、暗梁及墙面突出宽度≤150mm部分的模板并入墙模板工程量。
(六)板模板
1.楼板的模板工程量按图示尺寸的面积以m2计算。
2.计算板模板工程量时,不扣除单孔面积≤1.0m2的孔洞所占的面积,洞口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1.0m2的孔洞,应予扣除,洞口侧壁模板并入板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3.计算板的模板时,应扣除混凝土柱、梁、墙所占的面积。
4.无梁板的柱帽按展开面积以m2计算,并计入板模板工程量中。
(七)其他模板
1.后浇带模板工程量按模板与后浇带混凝土的接触面积以m2计算。
2.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和楼层板连接的梁)按照图示露明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500mm楼梯井所占面积,楼梯的踏步、踏步板、平台梁等侧面模板不另计算。当整体楼梯与现浇楼板无梯梁连接时,以楼梯的最后一个踏步边缘加300mm为界。
3.混凝土台阶不包括梯带,台阶按设计图示台阶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台阶端头两侧不另计算模板面积。其中,台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至最上踏步边另加300mm处。
4.挑檐、天沟与板(包括屋面板、楼板)相连时,以外墙外边线为分界线;与梁(包括圈梁等)连接时,以梁为分界线;外墙外边线或梁外边线以外为挑檐、天沟。
5.挑檐、雨篷、阳台按设计图示挑出部分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挑出墙外的悬臂梁及板边的模板不另计算。
6.压顶模板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二、现浇构筑物模板
1.构筑物工程的模板,除另有规定者外,区别现浇、预制构件类别,分别按照本章第一条相关规定计算。
2.液压滑升钢模板施工的烟囱、水塔塔身、贮仓等均按照混凝土体积以m3计算。
3.倒锥壳水塔的水箱提升按照不同容积和不同提升高度以座计算。
三、顶架
1.计算梁顶架超高增加费时,按梁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梁的支撑高度(斜梁按照平均高度)以m3计算。
2.计算板顶架超高增加费、厚板模板顶架增加费时,按板的水平投影面积(扣除与其相连接的梁、柱、墙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板的支撑高度(斜板按照平均高度)以m3计算。
四、爬模
爬模工程量按照爬升设备模板系统与混凝土构件的接触面积以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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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降排水工程_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第九章 降排水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各类井点降水及深井降水措施项目,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降排水工程。
二、井点降水中的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的采用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情况下,降水深度6m以内采用轻型井点,6m以上30m以内采用相应的喷射井点,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大口径井点。
三、井点使用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确定。
四、喷射井点子目包括两根观察孔制作,喷射井管包括了内管和外管。井点材料使用摊销量中已包括井点拆除时的材料损耗量。
五、井点间距根据地质和降水要求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轻型井点管间距为1.2m,喷射井点管间距为2.5m,大口径井点管间距为10m。
六、井点降水成孔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处理及挖沟排水工作应另行计算,遇有天然水源可用时,不计水费。
七、降水每昼夜实际累计开机时间不同时,机械费可以调整:不足4h按0.5个台班计算,不足8h按1个台班计算,不足16h按2个台班计算,超过16h按3个台班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井管的安装、拆除工程量按井管点位数以根计算;井点使用工程量按井管根数与使用天数的乘积以"根·天"为单位计算;使用天数根据一天工作24小时核算,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二、深井成孔工程量区分不同口径及土质按实际井深以m计算;井管、井笼制作、安装按工程量设计长度以m计算;降水机械费按实际抽水时间以"每昼夜每口井"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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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降排水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各类井点降水及深井降水措施项目,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降排水工程。
二、井点降水中的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的采用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情况下,降水深度6m以内采用轻型井点,6m以上30m以内采用相应的喷射井点,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大口径井点。
三、井点使用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确定。
四、喷射井点子目包括两根观察孔制作,喷射井管包括了内管和外管。井点材料使用摊销量中已包括井点拆除时的材料损耗量。
五、井点间距根据地质和降水要求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轻型井点管间距为1.2m,喷射井点管间距为2.5m,大口径井点管间距为10m。
六、井点降水成孔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处理及挖沟排水工作应另行计算,遇有天然水源可用时,不计水费。
七、降水每昼夜实际累计开机时间不同时,机械费可以调整:不足4h按0.5个台班计算,不足8h按1个台班计算,不足16h按2个台班计算,超过16h按3个台班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井管的安装、拆除工程量按井管点位数以根计算;井点使用工程量按井管根数与使用天数的乘积以"根·天"为单位计算;使用天数根据一天工作24小时核算,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二、深井成孔工程量区分不同口径及土质按实际井深以m计算;井管、井笼制作、安装按工程量设计长度以m计算;降水机械费按实际抽水时间以"每昼夜每口井"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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