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建筑物垂直运输_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第十二章 建筑物垂直运输
定额说明
一、本章垂直运输子目按照垂直运输机械类型划分,包括电动卷扬机、平臂式塔吊、动臂式塔吊、施工电梯。
二、本章定额子目包含正常使用期间内所需机上操作人员以及配合人工等的全部工作内容。不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场外运输、安拆、轨道铺拆等费用,塔吊与电梯基础、施工塔吊和电梯与建筑物连接的费用另行计算。
三、本章定额子目根据建筑物的不同檐高,综合取定垂直运输机械的型号,实际采用的垂直运输机种的型号与定额不同时,不予换算。
四、本章定额子目均按一台垂直运输机械工作一天考虑,若一个工程出现同一台垂直运输机械服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物时,檐口高度按塔吊所服务的最高建筑物高度取定。
五、建筑物垂直运输高度≤3.6m的单层建筑物、单独地下室和围墙,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六、计算垂直运输费时,应结合工程现状和工期进度要求,综合确定垂直运输机械的配置和数量,结算时,按实际使用的各垂直运输机械数量进行调整。
第十二章 建筑物垂直运输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电动卷扬机、平臂式塔吊、动臂式塔吊、施工电梯的工程量区分不同的檐口高度按垂直运输机械台数与使用天数的乘积,以"台·天"计算。
二、同一项目中不同的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天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
三、垂直运输机械(电动卷扬机、平臂式塔吊、动臂式塔吊、施工电梯)的台数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进度安排,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相应垂直运输机械的台数,结算时,按实际使用台数调整。
四、垂直运输机械(电动卷扬机、平臂式塔吊、动臂式塔吊、施工电梯)的使用天数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平臂式和动臂式塔吊的使用天数可按定额工期乘以0.85的天数确定;施工电梯及卷扬机的使用天数可按定额工期乘以0.75的天数确定(以上所述的定额工期不扣除打桩、挖土的工期)。结算时,按各垂直运输机械的实际使用天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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