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市〔2018〕19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通知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市[2018]199号
发布日期:2018-09-30
实施日期:2018-11-01
粤建市〔2018〕199号,粤建市[2018]199号文,粤建市(2018)199号,粤建市2018 199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通知
粤建市〔2018〕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54号),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计价工作需要,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弥补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依据的缺失,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凡在2018年11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均执行本综合定额;2018年1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本综合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30日
 
附: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粤建市[2018]199号
发布日期:2018-09-30
实施日期:2018-11-01
粤建市〔2018〕199号,粤建市[2018]199号文,粤建市(2018)199号,粤建市2018 199号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通知
粤建市〔2018〕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54号),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计价工作需要,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弥补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依据的缺失,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企业投标报价、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凡在2018年11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均执行本综合定额;2018年1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本综合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30日
 
附: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 收起阅读 »

粤发改规〔2018〕6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重点领域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粤发改规〔2018〕6号
发布日期:2018-05-21
粤发改规〔2018〕6号文,粤发改规[2018]6号文,粤发改规(2018)6号,粤发改规2018 6号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重点领域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为加强本省重点领域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重点领域相关材料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房屋市政、公路、水利、民航、铁路、港口、轨道交通、通信设施、能源等重点领域的钢材、水泥、电线电缆、主要设备等的招标管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鼓励采用资格预审开展招标在重点领域设备材料实施招标时,明确实施招标人负责制,鼓励招标人实施资格预审,充分发挥资格预审在设备材料招标中筛选优质投标人、提高招标效率效益的重要作用。鼓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环节,合理设置生产规模标准、国内外销售业绩和使用情况、财务状况、信誉情况等条件,并可对投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材料样本进行试验检测并留存备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其所提供的设备材料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样本保持严格一致。推行第三方机构对设备材料的生产制造全过程进行监理和检测。
      二、探索建立供应商预选库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鼓励设备材料招标人以设立预选库等方式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单位可根据自身需求,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预选库并向社会公开,在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时,可直接从供应商预选库中择优进行选择,供应商预选库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对于重要设备材料使用需求量大、采购活动较为频繁的,招标人可实施跨地区、跨部门集中联合采购供应。
      三、合理使用评标方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评标方法使用导则,引导招标人科学合理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价格和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估,改变以价格为单一因素的招标采购管理模式。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其设备材料采购中禁止以抽签、摇珠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评审,推动设备材料采购由“拼价格”向“拼质量”、“拼品牌”、“拼信用”转变。
      四、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健全完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建立健全我省评标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和信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我省专家管理办法、专家考评办法和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等开展专家管理,加强专家培训教育,建立评审专家评标行为负面记录并实施清退制度,将违法违纪和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领域招标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必须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或国家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于投标单位数量多、评审指标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应合理安排评标时间,确保评标工作质量。
      五、强化标后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管平台,建立负面行为清单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设备材料供应商中标后履约行为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设备材料采购中标后的履约行为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大现场抽检检测力度,并依法受理和核查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对于发现存在中标后不按合同约定履约行为的供应商,除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将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有关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通过不断推动部门间、地区间涉企信息交换和共享,依法对制假、售假、用假者以及严重失信者、违法行为记录者在各个领域实施联合惩戒,并可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本省使用财政资金项目投标,不断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平等竞争和实现优胜劣汰。
      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商务厅2018年5月21日
继续阅读 »
文号:粤发改规〔2018〕6号
发布日期:2018-05-21
粤发改规〔2018〕6号文,粤发改规[2018]6号文,粤发改规(2018)6号,粤发改规2018 6号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重点领域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为加强本省重点领域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重点领域相关材料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房屋市政、公路、水利、民航、铁路、港口、轨道交通、通信设施、能源等重点领域的钢材、水泥、电线电缆、主要设备等的招标管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鼓励采用资格预审开展招标在重点领域设备材料实施招标时,明确实施招标人负责制,鼓励招标人实施资格预审,充分发挥资格预审在设备材料招标中筛选优质投标人、提高招标效率效益的重要作用。鼓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环节,合理设置生产规模标准、国内外销售业绩和使用情况、财务状况、信誉情况等条件,并可对投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材料样本进行试验检测并留存备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其所提供的设备材料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样本保持严格一致。推行第三方机构对设备材料的生产制造全过程进行监理和检测。
      二、探索建立供应商预选库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鼓励设备材料招标人以设立预选库等方式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单位可根据自身需求,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预选库并向社会公开,在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时,可直接从供应商预选库中择优进行选择,供应商预选库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对于重要设备材料使用需求量大、采购活动较为频繁的,招标人可实施跨地区、跨部门集中联合采购供应。
      三、合理使用评标方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评标方法使用导则,引导招标人科学合理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价格和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估,改变以价格为单一因素的招标采购管理模式。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其设备材料采购中禁止以抽签、摇珠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评审,推动设备材料采购由“拼价格”向“拼质量”、“拼品牌”、“拼信用”转变。
      四、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健全完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建立健全我省评标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和信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我省专家管理办法、专家考评办法和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等开展专家管理,加强专家培训教育,建立评审专家评标行为负面记录并实施清退制度,将违法违纪和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领域招标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必须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或国家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于投标单位数量多、评审指标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应合理安排评标时间,确保评标工作质量。
      五、强化标后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电子行政监管平台,建立负面行为清单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设备材料供应商中标后履约行为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设备材料采购中标后的履约行为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大现场抽检检测力度,并依法受理和核查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对于发现存在中标后不按合同约定履约行为的供应商,除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将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有关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通过不断推动部门间、地区间涉企信息交换和共享,依法对制假、售假、用假者以及严重失信者、违法行为记录者在各个领域实施联合惩戒,并可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本省使用财政资金项目投标,不断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平等竞争和实现优胜劣汰。
      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商务厅2018年5月21日 收起阅读 »

粤建造函〔2016〕234号 关于明确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粤建造函〔2016〕234号
发布日期:2016-11-03
粤建造函〔2016〕234号文,粤建造函[2016]234号文,粤建造函(2016)234号,粤建造函2016 234号文
 
关于明确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増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以 下简称《调整通知》),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将执行《调 整通知》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符合《调整通知》第七条规定且2016年4月30日前已 按“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定进行招投标或签署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 项目,如原招标投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承 发包双方可依据《调整通知》和财税部门的规定,通过协商签订施 工合同补充协议以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
(二)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规定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按合同约定计价。
二、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调整通知》第八条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 项目指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建筑工程老项目”、采用清包工(包工不包料)的建设工程、采用甲供料的建设工程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提供 的建筑服务。 只有承包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才可适用《调整通知》 第八条规定。不属于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能采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程序表:
广东简易计税计价程序表.jpg

三、关于专业分包工程为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合规专业分包工程,同样可以作为“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四、关于甲供料工程
营改增后釆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甲供料工 程,甲供材料(设备)费列入税前工程造价内并于计算税额前予以 扣除,不作为税额的计算基础。扣除的甲供材料(设备)费不包括 其内含的材料保管费。
甲供料工程造价按下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甲供材料(设备)费X (1-保管费 费率)]X (1+增值税税率)
其中保管费费率参考广东省现行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的相关 规定。
五、关于城市环卫作业
《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适用的城市环 卫作业属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按6%计算。
六、本通知与《调整通知》配套执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11月3日
 
抄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粤建造函〔2016〕234号1.jpg

粤建造函〔2016〕234号2.jpg

粤建造函〔2016〕234号3.jpg
继续阅读 »
文号:粤建造函〔2016〕234号
发布日期:2016-11-03
粤建造函〔2016〕234号文,粤建造函[2016]234号文,粤建造函(2016)234号,粤建造函2016 234号文
 
关于明确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増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以 下简称《调整通知》),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将执行《调 整通知》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符合《调整通知》第七条规定且2016年4月30日前已 按“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定进行招投标或签署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 项目,如原招标投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承 发包双方可依据《调整通知》和财税部门的规定,通过协商签订施 工合同补充协议以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
(二)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规定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按合同约定计价。
二、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调整通知》第八条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 项目指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建筑工程老项目”、采用清包工(包工不包料)的建设工程、采用甲供料的建设工程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提供 的建筑服务。 只有承包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才可适用《调整通知》 第八条规定。不属于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能采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程序表:
广东简易计税计价程序表.jpg

三、关于专业分包工程为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合规专业分包工程,同样可以作为“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价。
四、关于甲供料工程
营改增后釆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甲供料工 程,甲供材料(设备)费列入税前工程造价内并于计算税额前予以 扣除,不作为税额的计算基础。扣除的甲供材料(设备)费不包括 其内含的材料保管费。
甲供料工程造价按下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甲供材料(设备)费X (1-保管费 费率)]X (1+增值税税率)
其中保管费费率参考广东省现行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的相关 规定。
五、关于城市环卫作业
《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适用的城市环 卫作业属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按6%计算。
六、本通知与《调整通知》配套执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11月3日
 
抄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粤建造函〔2016〕234号1.jpg

粤建造函〔2016〕234号2.jpg

粤建造函〔2016〕234号3.jpg
收起阅读 »

潮建造〔2016〕1号 关于调整潮州市区建设工程营改增后材料综合价发布的通知

文号:潮建造﹝2016﹞1号
发布日期:2016-06-14
潮建造﹝2016﹞1号,潮建造[2016]1号文,潮建造(2016)1号,潮建造2016 1号文
 
关于调整潮州市区建设工程营改增后材料综合价发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为适应新税制下“价税分离”的计价要求,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市区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发布方式调整如下:
一、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市场价)名称调整为“不含税综合价格”,该“不含税综合价格”为不包括进项税额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和采购及保管费之和。
二、为适应简易计税计价方式、发布不含税材料综合价格时,应同时附上该材料的相应综合折税率,使用含税综合价格时可以按此换算:材料含税综合价格=材料不含税综合价格×(1+综合折税率)。

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继续阅读 »
文号:潮建造﹝2016﹞1号
发布日期:2016-06-14
潮建造﹝2016﹞1号,潮建造[2016]1号文,潮建造(2016)1号,潮建造2016 1号文
 
关于调整潮州市区建设工程营改增后材料综合价发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为适应新税制下“价税分离”的计价要求,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市区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发布方式调整如下:
一、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市场价)名称调整为“不含税综合价格”,该“不含税综合价格”为不包括进项税额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和采购及保管费之和。
二、为适应简易计税计价方式、发布不含税材料综合价格时,应同时附上该材料的相应综合折税率,使用含税综合价格时可以按此换算:材料含税综合价格=材料不含税综合价格×(1+综合折税率)。

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阅读 »

四建价〔2016〕3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四建价[2016]1号文》的通知

文号:四建价[2016]3号
发布日期:2016-06-07
四建价〔2016〕3号文,四建价[2016]3号文,四建价(2016)3号,四建价2016 3号文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四建价[2016]1号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关于公布肇庆市城区二〇一六年五月份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日单价、材料参考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建造字[2016]6号)精神,为满足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的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对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公布四会市2016年1~3月份建筑人工材料工地参考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建价[2016]1号)作适应性调整如下:
一、人工单价
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4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我市动态人工工日单价为:
1、按一般计税计价的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88.50元/工日(含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93.80元/工日(含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按简易计税计价的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85.91元/工日,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91元/工日。
二、材料价格
1、一般计税计价方式的材料税前参考价可按下式换算:
材料税前参考价=材料含税参考价/(1+综合折税率)。
2、简易计税计价方式的材料含税参考价按附表所列材料“参考价”。
材料税前参考价均为到工地价,均包括不含进项税额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含税参考价为四建价[2016]1号文附表所列材料“参考价”;综合折税率执行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表1“综合折税率”。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四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 四会市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表

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6月7日
继续阅读 »
文号:四建价[2016]3号
发布日期:2016-06-07
四建价〔2016〕3号文,四建价[2016]3号文,四建价(2016)3号,四建价2016 3号文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四建价[2016]1号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关于公布肇庆市城区二〇一六年五月份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日单价、材料参考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建造字[2016]6号)精神,为满足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的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对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公布四会市2016年1~3月份建筑人工材料工地参考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建价[2016]1号)作适应性调整如下:
一、人工单价
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4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我市动态人工工日单价为:
1、按一般计税计价的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88.50元/工日(含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93.80元/工日(含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按简易计税计价的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85.91元/工日,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91元/工日。
二、材料价格
1、一般计税计价方式的材料税前参考价可按下式换算:
材料税前参考价=材料含税参考价/(1+综合折税率)。
2、简易计税计价方式的材料含税参考价按附表所列材料“参考价”。
材料税前参考价均为到工地价,均包括不含进项税额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含税参考价为四建价[2016]1号文附表所列材料“参考价”;综合折税率执行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表1“综合折税率”。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四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 四会市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表

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6月7日 收起阅读 »

肇建造字〔2016〕6号 关于公布肇庆市城区二〇一六年五月份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日单价、材料参考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肇建造字[2016]6号
发布日期:2016-06-06
肇建造字【2016】6号,肇建造字[2016]6号文,肇建造字(2016)6号,肇建造字2016 6号文
 
关于公布肇庆市城区二〇一六年五月份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日单价、材料参考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收集整理,现将《肇庆市城区二〇一六年五月份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日单价及材料参考价格》予以公布(见附表),以上材料税前参考价均为到工地价,均包括不含进项税额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本参考价可供各单位在工程计价中参考。简易计税计价方式的材料含税参考价可按此换算:
材料含税参考价=材料税前参考价×(1+综合折税率)。
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预(结)算的工程、2014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概算的工程,不执行其它材料价差系数。承、发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工程材料价格的计算方式。
根据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日单价为:
1、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一般计税计价的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88.50元/工日(含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93.80元/工日(含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简易计税计价的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85.91元/工日,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91元/工日。
根据粤价[2013]223号文及我市的现行相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建设工程的堤围防护费费率按0.09%计算。

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6月6日
继续阅读 »
文号:肇建造字[2016]6号
发布日期:2016-06-06
肇建造字【2016】6号,肇建造字[2016]6号文,肇建造字(2016)6号,肇建造字2016 6号文
 
关于公布肇庆市城区二〇一六年五月份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日单价、材料参考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收集整理,现将《肇庆市城区二〇一六年五月份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日单价及材料参考价格》予以公布(见附表),以上材料税前参考价均为到工地价,均包括不含进项税额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本参考价可供各单位在工程计价中参考。简易计税计价方式的材料含税参考价可按此换算:
材料含税参考价=材料税前参考价×(1+综合折税率)。
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预(结)算的工程、2014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概算的工程,不执行其它材料价差系数。承、发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工程材料价格的计算方式。
根据粤建市函[2016]1113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日单价为:
1、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一般计税计价的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88.50元/工日(含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93.80元/工日(含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简易计税计价的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85.91元/工日,单独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动态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为91元/工日。
根据粤价[2013]223号文及我市的现行相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建设工程的堤围防护费费率按0.09%计算。

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6月6日 收起阅读 »

佛建价〔2016〕8号 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营改增后材料综合价格发布信息调整的通知

文号:佛建价﹝2016﹞8号
发布日期:2016-05-26
佛建价〔2018〕8号文,佛建价(2016)8号文,佛建价[2018]8号,佛建价2018 8号文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营改增后材料综合价格发布信息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粵建市函(2016) 1113号),为适应新税制下“价税分离”的计价要求,现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发布方式调整如下:
一、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名称调整为“税前综合价格”,该“税前综合价格”为不包括进项税额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之和;
二、为适应简易计税计价方式,发布税前材料综合价格时,应同时附上该材料的相应综合税率,使用材料含税综合价格时可
以此换算:材料含税综合价格=材料税前综合价格x (1+综合税率)。
三、具体材料综合价格发布样表格式如下:
综合材料发布样式.jpg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16年5月10日
佛建价﹝2016﹞8号1.jpg

佛建价﹝2016﹞8号2.jpg
继续阅读 »
文号:佛建价﹝2016﹞8号
发布日期:2016-05-26
佛建价〔2018〕8号文,佛建价(2016)8号文,佛建价[2018]8号,佛建价2018 8号文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营改增后材料综合价格发布信息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粵建市函(2016) 1113号),为适应新税制下“价税分离”的计价要求,现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发布方式调整如下:
一、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名称调整为“税前综合价格”,该“税前综合价格”为不包括进项税额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之和;
二、为适应简易计税计价方式,发布税前材料综合价格时,应同时附上该材料的相应综合税率,使用材料含税综合价格时可
以此换算:材料含税综合价格=材料税前综合价格x (1+综合税率)。
三、具体材料综合价格发布样表格式如下:
综合材料发布样式.jpg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16年5月10日
佛建价﹝2016﹞8号1.jpg

佛建价﹝2016﹞8号2.jpg
收起阅读 »

建办标[2018]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建办标〔2018〕20号
发布日期:2018-04-09
建办标[2018]20号文,建办标〔2018〕20号文,建办标2018 20号文,建办标【2018】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建办标[2018]20号.jpg
继续阅读 »
文号:建办标〔2018〕20号
发布日期:2018-04-09
建办标[2018]20号文,建办标〔2018〕20号文,建办标2018 20号文,建办标【2018】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建办标[2018]20号.jpg
收起阅读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
发布日期:2019年2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继续阅读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
发布日期:2019年2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收起阅读 »

建办标函〔2019〕1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号:建办标函〔2019〕193号
发布日期:2019-03-26
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建办标函[2019]193号,建办标函2019 193号,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建办标函〔2019〕193号.jpg
继续阅读 »
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号:建办标函〔2019〕193号
发布日期:2019-03-26
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建办标函[2019]193号,建办标函2019 193号,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建办标函〔2019〕193号.jpg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