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造价〔2013〕29号 关于调整计算我市材料检验试验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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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穗建造价〔2013〕29号
发布日期:2013-04-08
执行日期:2013-04-08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计算我市材料检验试验费的通知
穗建造价〔2013〕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穗建质〔2012〕1767号)的落实执行,我站结合现行计价依据对材料检验试验费的计算作如下调整: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材料检验试验费参考以下标准确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除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外,建筑与装饰工程按0.3%,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按0.2%,园林绿化工程按0.1%计算。
材料检验试验费与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防雷等工程进行专项检测的费用一并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研究试验费内,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二、新签订合同或新招标的建设工程,材料检验试验费不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

三、未开工工程或者已经开工但尚未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涉及施工合同价的,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计价规定协商作出相应变更或参考以下方式处理:
材料检验试验费中的所有检测项目尚未实施的,按施工合同或中标的投标文件的材料检验试验费计算税费后退还建设单位。
材料检验试验费中部分检测项目已由施工单位实施委托的,其费用在不超出施工合同或中标的投标文件的材料检验试验费的原则下凭检测合同和发票结算,超出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合同明确按实结算除外),剩余费用在计算税费后退还建设单位。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3年4月7日
 
附件下载:穗建造价〔2013〕29号 关于调整计算我市材料检验试验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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