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建建〔2020〕24号 嘉兴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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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嘉建建〔2020〕24号
发布日期:2020-03-09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嘉建建〔2020〕2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嘉政发建发〔2020〕5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工期调整

        (一)因疫情导致复(开)工延误的,视为不可抗力,合理顺延工期,免除承包人工期延误违约责任。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 年春节计划复(开)之日起至一级疫情响应解除之日加上复(开)工准备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止,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一级以下疫情响应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现实因素,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天数。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因疫情导致的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费用增加等,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未有约定,根据《浙江省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签订补充协议。

        (二)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必要的施工机械停滞台班费用、周转材料使用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三)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按照项目工地实际在岗人数计取每人每天40元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工程造价中单列,承包方做好现场记录,按实签证,作为计价依据。

        (四)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协商分担。

        (五)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需承担由此增加的赶工费,赶工费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应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中“提前竣工增加费”的相应标准。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响,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二)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记录、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索赔,妥善解决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争议问题。

        (三)确因复工需要,企业包车、包列、包机接回来源地相对集中的职工,对包车、包列、包机发生的费用建议由项目属地财政给予相应分担,剩余部分建议发包方给予适当补贴。

        (四)造价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发布工程要素价格市场信息价,加强价格波动信息预警,引导发承包双方防范风险。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后期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与本文件不一致的调整执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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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浙建站定〔2020〕5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jsj.jiaxing.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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