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2-2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的通知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落实分区分级防控措施科学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深防疫指办〔2020〕10号)部署,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有序复工。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结合辖区疫情防控实际,统筹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工作,支持和指导涉及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基本民生及重大活动等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施工、监理自查合格即可组织复工,并将复工自查情况报市、区工程监督部门。市、区工程监督部门应逐一同步进行现场检查。
二、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深肺炎恢复组〔2020〕4号)有关要求,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已复工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查日报”。
三、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督促落实相关措施;施工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具体组织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理单位要承担监理责任,跟踪检查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将监管力量下沉到一线,结合企业“日查日报”情况,实行网格化指导检查,与辖区卫生防疫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不符合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差距较大或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等社会资源力量,利用远程视频执法等信息化手段,加大监管频率,提高监管效能。
四、统筹协调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建立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协调机制,市区疫后恢复组各成员单位应动态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物资需求及市场供应情况,协调物资保障部门加大保障力度,对涉及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基本民生、重大活动等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优先支持保障。同时发动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拓宽社会采购渠道,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共享供应资源。
五、积极引导建筑工人有序返岗。督促建设工程项目严格落实《深圳市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规范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深肺炎防控组〔2020〕2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强化从业人员来深、上岗和日常管理;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项目复工信息和用工需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助劳务企业、作业班组与项目快速、精准对接;人力资源部门要统筹指导人力服务机构,加强劳动力供应信息发布,协助各单位缓解用工紧张难题,创造条件确保关键岗位工人安全返岗复工。
六、严格实行项目人员实名申报。各建设工程项目应逐个核实从业人员行动轨迹,精准排查健康信息,按照“一人一档”建立管理台账,并通过“深圳市实名制与分帐制管理平台”进行扫码实名申报,未经申报的人员,不得进场作业。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密切关注申报动态,并按照相关要求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和安置。
七、统筹协调各类建筑材料供应。引导建筑企业拓宽采购渠道,充分运用互联网平台等多种方式发布建筑材料需求信息;市区疫后恢复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研判制约项目实施的材料供应瓶颈,积极协调相关行业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大对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基本民生及重大活动等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省、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需求的支持保障力度;市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制约材料跨区域运输问题,推进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必要时发放全区域、全时段应急通行证。
八、推进预拌混凝土企业复工复产。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水务、建筑工务等部门建立预拌混凝土需求信息互通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及时向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通报建设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砂浆)需求信息。相关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根据需求安排复工复产,同时做好水泥、砂石等原材料采购工作,保证已复工建设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需要。
九、协调保障建筑废弃物处置畅通。按照已复工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处置需求,及时汇总相关配套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和运输企业信息。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建立联络机制,加快协调处理泥头车临时通行证办理;辖区防疫部门加强服务指导,积极协调推动相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综合利用厂、海上外运设施以及运输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解决废弃渣土外运等问题,满足复工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处置迫切需要。
十、简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推行合并验收,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包含多个单位工程的,将各单位工程合并验收;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包含多个标段的,将各标段合并验收,加快验收进度。推行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规划、消防、节能、特种设备等专业验收一并组织,发现问题应一次性告知并督促整改,减少验收次数。
十一、依法依规调整工期和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变化等造成的费用调整以及其他损失费用,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后,应确保工程进度款及时支付到位。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和费用调整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十二、明确疫情防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项目(含国有资金投资和非国有资金投资)施工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落实工地封闭管理、人员隔离观察、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专项费用,由合同双方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确保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工作指引,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期和费用调整以及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列。市住房建设应会同交通运输、水务、建筑工务等部门结合我市工地安全生产、作业工人防护及环境卫生标准提升等工作要求,研究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相应费率。
十三、优化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定标程序。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指导招标人有序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的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确有困难的,经招标人申请可以直接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评标;对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允许自行组织定标。充分发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优势,积极研究拓展线上评标、定标功能。
十四、健全“不见面”审批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对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备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备案)事项实行网上限时办理,实现申请“零跑动”,审批“不见面”。同步开展网上咨询投诉和答疑解疑,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十五、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奖惩机制。对疫情防控保障到位且成效显著的以及参与疫情防控应急工程建设的企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履约评价中增加专项指标,适当给予加分;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中可适当提高等级,并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疫情期间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对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存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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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03-09发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http://zjj.sz.gov.cn/xxgk/ztzl ... 0.htm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20-02-2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的通知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落实分区分级防控措施科学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深防疫指办〔2020〕10号)部署,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有序复工。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结合辖区疫情防控实际,统筹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工作,支持和指导涉及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基本民生及重大活动等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施工、监理自查合格即可组织复工,并将复工自查情况报市、区工程监督部门。市、区工程监督部门应逐一同步进行现场检查。
二、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深肺炎恢复组〔2020〕4号)有关要求,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已复工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查日报”。
三、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督促落实相关措施;施工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具体组织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理单位要承担监理责任,跟踪检查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将监管力量下沉到一线,结合企业“日查日报”情况,实行网格化指导检查,与辖区卫生防疫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不符合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差距较大或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等社会资源力量,利用远程视频执法等信息化手段,加大监管频率,提高监管效能。
四、统筹协调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建立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协调机制,市区疫后恢复组各成员单位应动态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物资需求及市场供应情况,协调物资保障部门加大保障力度,对涉及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基本民生、重大活动等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优先支持保障。同时发动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拓宽社会采购渠道,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共享供应资源。
五、积极引导建筑工人有序返岗。督促建设工程项目严格落实《深圳市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规范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深肺炎防控组〔2020〕2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强化从业人员来深、上岗和日常管理;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项目复工信息和用工需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助劳务企业、作业班组与项目快速、精准对接;人力资源部门要统筹指导人力服务机构,加强劳动力供应信息发布,协助各单位缓解用工紧张难题,创造条件确保关键岗位工人安全返岗复工。
六、严格实行项目人员实名申报。各建设工程项目应逐个核实从业人员行动轨迹,精准排查健康信息,按照“一人一档”建立管理台账,并通过“深圳市实名制与分帐制管理平台”进行扫码实名申报,未经申报的人员,不得进场作业。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密切关注申报动态,并按照相关要求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和安置。
七、统筹协调各类建筑材料供应。引导建筑企业拓宽采购渠道,充分运用互联网平台等多种方式发布建筑材料需求信息;市区疫后恢复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研判制约项目实施的材料供应瓶颈,积极协调相关行业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大对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基本民生及重大活动等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省、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需求的支持保障力度;市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制约材料跨区域运输问题,推进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必要时发放全区域、全时段应急通行证。
八、推进预拌混凝土企业复工复产。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水务、建筑工务等部门建立预拌混凝土需求信息互通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及时向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通报建设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砂浆)需求信息。相关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根据需求安排复工复产,同时做好水泥、砂石等原材料采购工作,保证已复工建设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需要。
九、协调保障建筑废弃物处置畅通。按照已复工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处置需求,及时汇总相关配套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和运输企业信息。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建立联络机制,加快协调处理泥头车临时通行证办理;辖区防疫部门加强服务指导,积极协调推动相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综合利用厂、海上外运设施以及运输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解决废弃渣土外运等问题,满足复工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处置迫切需要。
十、简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推行合并验收,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包含多个单位工程的,将各单位工程合并验收;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包含多个标段的,将各标段合并验收,加快验收进度。推行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规划、消防、节能、特种设备等专业验收一并组织,发现问题应一次性告知并督促整改,减少验收次数。
十一、依法依规调整工期和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变化等造成的费用调整以及其他损失费用,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后,应确保工程进度款及时支付到位。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和费用调整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十二、明确疫情防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项目(含国有资金投资和非国有资金投资)施工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落实工地封闭管理、人员隔离观察、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专项费用,由合同双方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确保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工作指引,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期和费用调整以及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列。市住房建设应会同交通运输、水务、建筑工务等部门结合我市工地安全生产、作业工人防护及环境卫生标准提升等工作要求,研究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相应费率。
十三、优化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定标程序。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指导招标人有序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的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确有困难的,经招标人申请可以直接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评标;对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允许自行组织定标。充分发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优势,积极研究拓展线上评标、定标功能。
十四、健全“不见面”审批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对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备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备案)事项实行网上限时办理,实现申请“零跑动”,审批“不见面”。同步开展网上咨询投诉和答疑解疑,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十五、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奖惩机制。对疫情防控保障到位且成效显著的以及参与疫情防控应急工程建设的企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履约评价中增加专项指标,适当给予加分;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中可适当提高等级,并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疫情期间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对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存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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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03-09发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http://zjj.sz.gov.cn/xxgk/ztzl ... 0.htm 收起阅读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对全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期间帮扶服务措施的通知
发文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2-24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对全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期间帮扶服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产复工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省市相关部署和《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5号)》、《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6号)》、《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辽住建〔2020〕10号)》要求,统筹兼顾,全力做好我市建筑施工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我市建筑业企业经济发展稳步推进,现将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对全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期间帮扶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策服务,推动工程项目开复工
1.主动服务项目开复工工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项目对接,将省市有关开复工作政策宣传到位,并了解掌握项目开复工计划、疫情防控方案及存在的困难,主动帮助研究解决困难、指导疫情防控,确保项目开复工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手紧。
2.研究延缓企业费用缴纳政策。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人社等部门联系,研究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涉及的农民工保证金等前期费用可用银行保函代替政策。
3.提供优质高效工程造价服务。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关注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造价信息,及时传达给项目相关单位,并将相关单位对工程造价相关意见及时上报。
4.保障疫情防护费用。建设工程需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全面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协商约定工期顺延等事宜,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地疫情防控费用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强化服务指导,为开复工项目提供保障
5.做好项目配套保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出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项目存在的配套问题,对项目建设涉及的气、电、水、暖、路、污、讯等配套要重点安排、全力保障。
6.加强开复工备案服务。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工程开复工条件审查服务,将备案审查过程变成指导、服务过程,突出对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确认,其他备案资料可实施“承诺办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开复工备案手续同时,指导支持企业做好开复工前期工作,靠前服务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7.加快施工手续线上办理。加快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网上审批。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必需的相关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实行“容缺办理”“承诺办理”。
8.落实生产要素供应保障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筑施工材料物资上下游企业开复工,全力做好商品混凝土、钢筋等施工原材料保障,按照复工计划有序调配、统筹安排各工地施工原材料、防疫物品供应。要主动联系公安、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材料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9.落实专员跟踪服务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开复工工地开展跟踪指导、服务工作,对重点工程要派驻专员“一对一”服务,其他工程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片区做好服务,帮助协调解决人员返回、疫情管控、物资调配问题,指导工地健全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10.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科学研判,稳定劳务人员队伍
11.做好施工人员储备工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各相关企业提前做好人员储备工作,需要协调的应主动做好服务。受疫情影响,原劳务人员不能及时返岗,出现用工紧缺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下沉服务,加强与区相关主管部门及企业保持沟通,优先发布用工信息,帮扶复工企业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要积极调动企业信息资源能动性,建立用工存量和需求信息台账,并实现地区间共享,通过政府搭桥推动施工企业联手互帮互助,缓解用工存在的缺口。
12.做好跨区域施工人员保障工作。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优先在低风险地区定向跨区域招聘施工人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多措并举尽快补齐劳务人员,确保工程顺利组织实施。
13.做好农民工返岗保障工作。针对返岗工人流动特点,指导工人做好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对有湖北或途经湖北省返沈的务工人员要立即到各地区制定的隔离点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对其他外省返沈务工人员,应在项目设置的隔离观察区观察;对省内返沈务工人员,身体未出现异常症状的不需隔离。
14.落实好开复工日报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日向市城乡建设局报告疫情防控日报信息的基础上,完善上报信息内容,每日汇总报告本地区开复工情况、企业在复工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先进做法经验,实时掌握、及时研判疫情防控形势、复工形势、安全管理形势,及时制定落实相应工作措施。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来源:http://jw.shenyang.gov.cn/html ... .html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20-02-24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对全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期间帮扶服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产复工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省市相关部署和《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5号)》、《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6号)》、《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辽住建〔2020〕10号)》要求,统筹兼顾,全力做好我市建筑施工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我市建筑业企业经济发展稳步推进,现将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对全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期间帮扶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策服务,推动工程项目开复工
1.主动服务项目开复工工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项目对接,将省市有关开复工作政策宣传到位,并了解掌握项目开复工计划、疫情防控方案及存在的困难,主动帮助研究解决困难、指导疫情防控,确保项目开复工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手紧。
2.研究延缓企业费用缴纳政策。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人社等部门联系,研究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涉及的农民工保证金等前期费用可用银行保函代替政策。
3.提供优质高效工程造价服务。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关注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造价信息,及时传达给项目相关单位,并将相关单位对工程造价相关意见及时上报。
4.保障疫情防护费用。建设工程需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全面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协商约定工期顺延等事宜,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地疫情防控费用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强化服务指导,为开复工项目提供保障
5.做好项目配套保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出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项目存在的配套问题,对项目建设涉及的气、电、水、暖、路、污、讯等配套要重点安排、全力保障。
6.加强开复工备案服务。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工程开复工条件审查服务,将备案审查过程变成指导、服务过程,突出对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确认,其他备案资料可实施“承诺办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开复工备案手续同时,指导支持企业做好开复工前期工作,靠前服务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7.加快施工手续线上办理。加快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网上审批。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必需的相关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实行“容缺办理”“承诺办理”。
8.落实生产要素供应保障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筑施工材料物资上下游企业开复工,全力做好商品混凝土、钢筋等施工原材料保障,按照复工计划有序调配、统筹安排各工地施工原材料、防疫物品供应。要主动联系公安、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材料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9.落实专员跟踪服务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开复工工地开展跟踪指导、服务工作,对重点工程要派驻专员“一对一”服务,其他工程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片区做好服务,帮助协调解决人员返回、疫情管控、物资调配问题,指导工地健全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10.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科学研判,稳定劳务人员队伍
11.做好施工人员储备工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各相关企业提前做好人员储备工作,需要协调的应主动做好服务。受疫情影响,原劳务人员不能及时返岗,出现用工紧缺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下沉服务,加强与区相关主管部门及企业保持沟通,优先发布用工信息,帮扶复工企业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要积极调动企业信息资源能动性,建立用工存量和需求信息台账,并实现地区间共享,通过政府搭桥推动施工企业联手互帮互助,缓解用工存在的缺口。
12.做好跨区域施工人员保障工作。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优先在低风险地区定向跨区域招聘施工人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多措并举尽快补齐劳务人员,确保工程顺利组织实施。
13.做好农民工返岗保障工作。针对返岗工人流动特点,指导工人做好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对有湖北或途经湖北省返沈的务工人员要立即到各地区制定的隔离点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对其他外省返沈务工人员,应在项目设置的隔离观察区观察;对省内返沈务工人员,身体未出现异常症状的不需隔离。
14.落实好开复工日报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日向市城乡建设局报告疫情防控日报信息的基础上,完善上报信息内容,每日汇总报告本地区开复工情况、企业在复工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先进做法经验,实时掌握、及时研判疫情防控形势、复工形势、安全管理形势,及时制定落实相应工作措施。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来源:http://jw.shenyang.gov.cn/html ... .html 收起阅读 »
黑建函〔2020〕3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黑建函〔2020〕31号文,黑建函[2020]31号文,黑建函2020 31号文,黑建函【2020】31号文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黑建函〔2020〕31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黑建函〔2020〕31号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实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和在建项目复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
(一)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审批要件网上上传功能,实现各类电子化审批要件信息网上流转。各阶段牵头部门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预约、咨询、答复、投诉等线上服务;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收件、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
(二)完善线上申报办理各项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网上申报、线上办理各项配套制度,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要引导申报单位通过线上开展咨询、上报等业务,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前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体窗口咨询次数。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实体窗口办理的,可通过电话、线上预约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需的纸制材料和颁发的审批证照应通过邮寄寄送。
(三)做好项目审批服务保障。对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省百大项目以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要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实行专人跟踪办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为项目开工创造条件。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批管理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一般性技术问题应在线咨询或解决,尽量避免面对面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四)推进县(市)全覆盖。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县(市)功能开发建设,指导所属县(市)优化审批流程,开展审批人员线上培训,确保4月底前县(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全部纳入系统审批和管理,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二、合理做好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和受疫情影响推迟开(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顺延工期、合理分担费用。此次新冠肺炎不可抗力,影响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时间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一)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项目。1.工程造价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或结转复工的项目,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函〔2020〕23号)和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承包方所发生的费用(如疫情防控期间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材料费和疫情防护临时设施费、防护人员费用)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该费用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承发包双方应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2.合理调整人材机价格。受疫情影响导致建筑人工工资或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异常上涨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确定相应调整方法。
(二)受疫情影响推迟开(复)工项目。已完成招投标推迟开工(计划开工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结转推迟复工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就工期、人材机价格调整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等内容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三)正履行招投标手续项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四)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指令紧急新建或改建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医院)的造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签证,据实结算。
(五)确保工程价款支付。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以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为由拖欠工程款。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开(复)工项目顺利进行。
(六)加强价格监控。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材机价格波动情况的监控工作,及时调整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发布频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布价格预警,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建筑市场的稳定。
三、科学组织人员返岗开(复)工
(一)做好人员返岗组织和筛查。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单位对省外返岗人员要提前做好返程计划,组织返岗人员尽可能成批次到达项目所在地,施工单位要采取包车方式统一接站,点对点接到开(复)工地点。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风险人员筛查方案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0〕54号)要求,认真组织返岗人员筛查。对返岗人员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并超过37.3度的,要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查报方式,最大限度查出有风险人员,真正做到关口前移;对未有明显症状的,要严格执行属地防疫相关要求后方可复工。
(二)严格落实开(复)工要求。各地住建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坚决做到“七有”“十必须”“三到位”“三严禁”,坚决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确保建筑工地开(复)工安全。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开(复)工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努力做好服务保障。各地住建部门要分析研判复工项目劳务用工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可能出现的用工短缺问题;要协调做好施工现场防疫物资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拓宽渠道,协助施工单位解决开(复)工项目防疫物资不足问题;要协调卫生防疫部门对项目防疫工作开展指导培训;要协调交通部门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运输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复)工。
联系人:王玉波,联系电话:0451-53624636。
附件:202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拟开(复) 工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来源:http://zfcxjst.hlj.gov.cn/plus/view.aspx?aid=50043 收起阅读 »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黑建函〔2020〕31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黑建函〔2020〕31号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加快实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和在建项目复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
(一)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审批要件网上上传功能,实现各类电子化审批要件信息网上流转。各阶段牵头部门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预约、咨询、答复、投诉等线上服务;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收件、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
(二)完善线上申报办理各项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网上申报、线上办理各项配套制度,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要引导申报单位通过线上开展咨询、上报等业务,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前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体窗口咨询次数。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实体窗口办理的,可通过电话、线上预约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需的纸制材料和颁发的审批证照应通过邮寄寄送。
(三)做好项目审批服务保障。对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工程、省百大项目以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要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实行专人跟踪办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为项目开工创造条件。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审批管理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一般性技术问题应在线咨询或解决,尽量避免面对面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常运行。
(四)推进县(市)全覆盖。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县(市)功能开发建设,指导所属县(市)优化审批流程,开展审批人员线上培训,确保4月底前县(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全部纳入系统审批和管理,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二、合理做好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和受疫情影响推迟开(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顺延工期、合理分担费用。此次新冠肺炎不可抗力,影响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时间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一)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项目。1.工程造价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或结转复工的项目,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函〔2020〕23号)和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承包方所发生的费用(如疫情防控期间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材料费和疫情防护临时设施费、防护人员费用)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该费用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承发包双方应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2.合理调整人材机价格。受疫情影响导致建筑人工工资或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异常上涨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确定相应调整方法。
(二)受疫情影响推迟开(复)工项目。已完成招投标推迟开工(计划开工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结转推迟复工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就工期、人材机价格调整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等内容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三)正履行招投标手续项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四)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指令紧急新建或改建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医院)的造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签证,据实结算。
(五)确保工程价款支付。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以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为由拖欠工程款。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开(复)工项目顺利进行。
(六)加强价格监控。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材机价格波动情况的监控工作,及时调整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发布频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布价格预警,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建筑市场的稳定。
三、科学组织人员返岗开(复)工
(一)做好人员返岗组织和筛查。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单位对省外返岗人员要提前做好返程计划,组织返岗人员尽可能成批次到达项目所在地,施工单位要采取包车方式统一接站,点对点接到开(复)工地点。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风险人员筛查方案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0〕54号)要求,认真组织返岗人员筛查。对返岗人员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并超过37.3度的,要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查报方式,最大限度查出有风险人员,真正做到关口前移;对未有明显症状的,要严格执行属地防疫相关要求后方可复工。
(二)严格落实开(复)工要求。各地住建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坚决做到“七有”“十必须”“三到位”“三严禁”,坚决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确保建筑工地开(复)工安全。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开(复)工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努力做好服务保障。各地住建部门要分析研判复工项目劳务用工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可能出现的用工短缺问题;要协调做好施工现场防疫物资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拓宽渠道,协助施工单位解决开(复)工项目防疫物资不足问题;要协调卫生防疫部门对项目防疫工作开展指导培训;要协调交通部门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运输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复)工。
联系人:王玉波,联系电话:0451-53624636。
附件:202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拟开(复) 工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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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9〕399号 关于发布2018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通知
发文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京建发〔2019〕399号
发布日期:2019-10-25
施行日期:2020-01-01
京建发〔2019〕399号文,京建发[2019]399号文,京建发【2019】399号文,京建发2019 399号文,京津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8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 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通知
京建发【2019】3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稳步推进京津冀工程计价体系一体化工作,助力京津冀区域建筑市 场的深度融合,京津冀三地建设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了2018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以下简称“定额”),编码为JJJZO-31(03)-2018,经审查同意,现予发 布。本定额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负责解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下载:
京津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消耗量定额(2018)下载
京津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消耗量定额(2018)宣贯材料 收起阅读 »
文号:京建发〔2019〕399号
发布日期:2019-10-25
施行日期:2020-01-01
京建发〔2019〕399号文,京建发[2019]399号文,京建发【2019】399号文,京建发2019 399号文,京津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8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 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通知
京建发【2019】3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稳步推进京津冀工程计价体系一体化工作,助力京津冀区域建筑市 场的深度融合,京津冀三地建设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了2018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以下简称“定额”),编码为JJJZO-31(03)-2018,经审查同意,现予发 布。本定额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负责解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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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消耗量定额(2018)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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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2019〕131号 辽宁省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辽住建〔2019〕131号
发文日期:2019-10-07
施行日期:2019-10-07
辽住建〔2019〕131号文,辽住建【2019】131号文,辽住建[2019]131号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住建〔2019〕131号
各市、沈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7日
附:
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维护建筑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将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等信息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全过程。
第五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与住建部管理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各市(含沈抚新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行搭建市级平台,并与省级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实名制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所报送的企业基本情况、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考勤等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把关,确保实名制平台内数据真实完整。
第六条 实名制平台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的运营单位,应由各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技术指标与服务规范标准确定。
运营单位须做好与实名制平台的对接工作,做好建设工程现场考勤设施安装及相关软件使用培训服务,提供施工现场人员入网考勤设置接入、联通、测试等全过程保障。应根据各市主管部门的需求提供相应保障服务。
第七条 承揽工程的企业应按《办法》规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入网注册、登录实名制平台,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
项目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地点、工程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开竣工时间、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基本情况。
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身份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及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卡信息、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要接受实名制相关数据的登记和安全培训。已录入省实名制平台的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未经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是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要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数据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和系统操作管理工作。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要有通过考勤设备记录的当日进出现场时间。建筑企业要通过实名制平台的考勤信息生成工人考勤表,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作为不可竞争专项费用。将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第三章 失信行为及惩戒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将检查结果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并通报,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1. 施工企业未在项目现场安装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未落实相应考勤管理制度的;
2. 施工企业未按月编制劳务人员工作量及工资支付表的;
3. 施工企业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
4.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向建筑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资金的或存入资金未达比例和数额的;
5.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造成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
6. 其他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组织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配合的联动机制,落实好实名制平台的运行和监管责任,形成源头预防、部门联动、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建筑市场和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负责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统计、分析、测算建设工程用工信息和工资支付等动态数据。根据实名制平台的数据接口规范,按照业务自愿、接口统一的原则,积极与当地银行协作,将工人工资发放信息数据接入实名制平台。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企业实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而发生工资拖欠纠纷,或者造成群体上访的,由建筑企业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建设工程的承发包行为,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施工现场时间清的“四清”动态管理。对建筑企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数据,可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实行实名制管理且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如存在工资纠纷投诉的,经调查确定建设单位和有关建筑企业有责任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zjt.ln.gov.cn/tfwj/wjtz ... .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辽住建〔2019〕131号
发文日期:2019-10-07
施行日期:2019-10-07
辽住建〔2019〕131号文,辽住建【2019】131号文,辽住建[2019]131号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住建〔2019〕131号
各市、沈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7日
附:
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维护建筑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将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等信息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全过程。
第五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与住建部管理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各市(含沈抚新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行搭建市级平台,并与省级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实名制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所报送的企业基本情况、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考勤等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把关,确保实名制平台内数据真实完整。
第六条 实名制平台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的运营单位,应由各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技术指标与服务规范标准确定。
运营单位须做好与实名制平台的对接工作,做好建设工程现场考勤设施安装及相关软件使用培训服务,提供施工现场人员入网考勤设置接入、联通、测试等全过程保障。应根据各市主管部门的需求提供相应保障服务。
第七条 承揽工程的企业应按《办法》规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入网注册、登录实名制平台,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
项目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地点、工程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开竣工时间、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基本情况。
人员信息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身份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及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卡信息、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要接受实名制相关数据的登记和安全培训。已录入省实名制平台的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未经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是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要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数据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和系统操作管理工作。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要有通过考勤设备记录的当日进出现场时间。建筑企业要通过实名制平台的考勤信息生成工人考勤表,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作为不可竞争专项费用。将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第三章 失信行为及惩戒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将检查结果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并通报,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1. 施工企业未在项目现场安装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未落实相应考勤管理制度的;
2. 施工企业未按月编制劳务人员工作量及工资支付表的;
3. 施工企业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
4.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向建筑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资金的或存入资金未达比例和数额的;
5.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造成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
6. 其他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组织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配合的联动机制,落实好实名制平台的运行和监管责任,形成源头预防、部门联动、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建筑市场和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负责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统计、分析、测算建设工程用工信息和工资支付等动态数据。根据实名制平台的数据接口规范,按照业务自愿、接口统一的原则,积极与当地银行协作,将工人工资发放信息数据接入实名制平台。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企业实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而发生工资拖欠纠纷,或者造成群体上访的,由建筑企业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建设工程的承发包行为,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施工现场时间清的“四清”动态管理。对建筑企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数据,可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实行实名制管理且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如存在工资纠纷投诉的,经调查确定建设单位和有关建筑企业有责任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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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9〕1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号:建市〔2019〕18号
发布日期:2019-02-17
施行日期:2019-03-01
建市〔2019〕18号文,建市[2019]18号文,建市【2019】18号文,建市2019 18号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2月17日
附: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造价学社网摘自: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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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建市〔2019〕18号
发布日期:2019-02-17
施行日期:2019-03-01
建市〔2019〕18号文,建市[2019]18号文,建市【2019】18号文,建市2019 18号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2月17日
附: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造价学社网摘自: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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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2020〕12号 辽宁省关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辽住建〔2020〕12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施行日期:2020-02-19
辽住建〔2020〕12号文,辽住建[2020]12号文,辽住建【2020】12号文,辽住建2020 12号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住建〔2020〕12号
各市、沈抚新区住建局、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企业稳妥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复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服务保障
(一)各市住建部门应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监测,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的指导和服务。加强现场安全指导服务,对申请办理恢复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项目,主动靠前服务、加快现场核查,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二)帮助建筑业企业做好防疫物资保障,主动向本地防疫指挥部汇报工程项目开复工面临的物资需求,商请有关部门拓宽渠道,帮助解决防疫物资严重不足问题。协调卫生部门对项目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协调交通部门帮助解决劳务人员和建筑材料、机械的运输问题,保证人流、物流畅通。
二、加快手续办理
(三)加快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全面推行网上投标开标,其他项目稳步推进;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采取视频踏勘、邮寄办理等模式,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
(四)疫情期间,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无需再将申报材料原件提交各市住建部门核对,只需上报电子申请材料和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即可。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的,可按延期办理。
三 、明确双方责任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因为疫情顺延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应免除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责任。
四、科学调整施工工期
(六)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或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的工程项目,允许按照《合同法》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进行顺延,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并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五、合理分担防疫成本
(七)疫情防护费用:建设工程在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所需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费用,隔离措施费用,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并确保疫情防护费及时足额支付。
(八)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调整: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签订疫情期间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价格调整的范围、幅度等内容,作为工程造价计价调整依据。
(九)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签订补充协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发包人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六、稳定务工人员队伍
(十)各市住建部门要专题研究解决用工短缺问题,帮助建筑业企业早做人员储备,加快办理各项手续成立新的劳务企业,组织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对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终止时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另行通知)。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来源:http://zjt.ln.gov.cn/tfwj/wjtz ... .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辽住建〔2020〕12号
发布日期:2020-02-19
施行日期:2020-02-19
辽住建〔2020〕12号文,辽住建[2020]12号文,辽住建【2020】12号文,辽住建2020 12号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住建〔2020〕12号
各市、沈抚新区住建局、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企业稳妥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复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服务保障
(一)各市住建部门应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监测,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的指导和服务。加强现场安全指导服务,对申请办理恢复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项目,主动靠前服务、加快现场核查,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二)帮助建筑业企业做好防疫物资保障,主动向本地防疫指挥部汇报工程项目开复工面临的物资需求,商请有关部门拓宽渠道,帮助解决防疫物资严重不足问题。协调卫生部门对项目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协调交通部门帮助解决劳务人员和建筑材料、机械的运输问题,保证人流、物流畅通。
二、加快手续办理
(三)加快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全面推行网上投标开标,其他项目稳步推进;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采取视频踏勘、邮寄办理等模式,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
(四)疫情期间,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无需再将申报材料原件提交各市住建部门核对,只需上报电子申请材料和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即可。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的,可按延期办理。
三 、明确双方责任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因为疫情顺延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应免除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责任。
四、科学调整施工工期
(六)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或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的工程项目,允许按照《合同法》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进行顺延,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并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五、合理分担防疫成本
(七)疫情防护费用:建设工程在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所需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费用,隔离措施费用,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并确保疫情防护费及时足额支付。
(八)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调整: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签订疫情期间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价格调整的范围、幅度等内容,作为工程造价计价调整依据。
(九)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签订补充协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发包人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六、稳定务工人员队伍
(十)各市住建部门要专题研究解决用工短缺问题,帮助建筑业企业早做人员储备,加快办理各项手续成立新的劳务企业,组织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对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终止时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另行通知)。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来源:http://zjt.ln.gov.cn/tfwj/wjtz ... .html 收起阅读 »
资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石方回填大解小的定额解释
发文部门:资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日期:2019-06-12
资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石方回填大解小的定额解释
各建设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及审计单位、各造价人员:
根据普遍反映,我市的市政、房屋建设中用爆破或其他开 挖形式开挖的石方用于回填时,都存在大解小的情况。我站经 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回填需要大解小的石方套用定额问题作统一解释如下:凡是涉及石方大解小 的项目,原则上根据现场实际石方的岩石分类情况套用定额JA0027或JA0028,若是较软岩,则在定额 JA0027 基础上乘以 0.7 的系数。较软岩以下的项目不需要单独大解小。
大解小的工程量原则上按实际大解小的方量计算,并经甲乙双方确认。若施工现场不便按实核量,可由甲乙双方根据施 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回填总量的一定比列核定。用爆破方式开挖的石方用于回填,原则上大解小工程量不超过其回填总量的20%;用液压岩石破碎机或钩机等方式开挖的石方用于回填,原则上大解小的工程量不超过回填总量的40%。
资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6月12日
来源:http://sjsj.ziyang.gov.cn/arti ... D1148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9-06-12
资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石方回填大解小的定额解释
各建设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及审计单位、各造价人员:
根据普遍反映,我市的市政、房屋建设中用爆破或其他开 挖形式开挖的石方用于回填时,都存在大解小的情况。我站经 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回填需要大解小的石方套用定额问题作统一解释如下:凡是涉及石方大解小 的项目,原则上根据现场实际石方的岩石分类情况套用定额JA0027或JA0028,若是较软岩,则在定额 JA0027 基础上乘以 0.7 的系数。较软岩以下的项目不需要单独大解小。
大解小的工程量原则上按实际大解小的方量计算,并经甲乙双方确认。若施工现场不便按实核量,可由甲乙双方根据施 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回填总量的一定比列核定。用爆破方式开挖的石方用于回填,原则上大解小工程量不超过其回填总量的20%;用液压岩石破碎机或钩机等方式开挖的石方用于回填,原则上大解小的工程量不超过回填总量的40%。
资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6月12日
来源:http://sjsj.ziyang.gov.cn/arti ... D1148 收起阅读 »
川建行规〔2020〕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川建行规〔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22
川建行规〔2020〕1号文,川建行规[2020]1号文,川建行规【2020】1号文,川建行规2020 1号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0〕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他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二、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国有投资的项目,发包人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三、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招标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有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四、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管理,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过程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五、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计算,竣工结算时,按该工程应计费率调整。对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对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产生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避免因计价争议影响施工过程结算。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就有争议部分共同提请项目所在地造价机构进行解释或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合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七、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切实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2日
来源:http://jst.sc.gov.cn/news/center/show-1021734.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川建行规〔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22
川建行规〔2020〕1号文,川建行规[2020]1号文,川建行规【2020】1号文,川建行规2020 1号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0〕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他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二、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国有投资的项目,发包人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三、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招标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有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四、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管理,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过程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五、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计算,竣工结算时,按该工程应计费率调整。对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对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产生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避免因计价争议影响施工过程结算。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就有争议部分共同提请项目所在地造价机构进行解释或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合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七、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切实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2日
来源:http://jst.sc.gov.cn/news/center/show-1021734.html 收起阅读 »
川建价发〔2019〕16号 关于对成都市等19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发文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川建价发[2019]16号
发布日期:2019-11-29
施行日期:2020-01-01
川建价发〔2019〕16号文,川建价发[2019]16号文件,川建价发【2019】16号,川建价发2019 16号文,四川省2020年最新人工工资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成都市等19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19〕16号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机构:
你们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9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20年1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9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11月29日
来源:http://www.sceci.net/news/2019/content_4_2188.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川建价发[2019]16号
发布日期:2019-11-29
施行日期:2020-01-01
川建价发〔2019〕16号文,川建价发[2019]16号文件,川建价发【2019】16号,川建价发2019 16号文,四川省2020年最新人工工资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成都市等19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19〕16号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机构:
你们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9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20年1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9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11月29日
来源:http://www.sceci.net/news/2019/content_4_2188.html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