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办〔2020〕18号 吉林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疫情防控计价,吉建办〔2020〕18号文,吉建办[2020]18号文,吉建办(2020)18号文,吉建办2020 18号文件发文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吉建办〔2020〕18号
发布日期:2020-03-06
吉建办〔2020〕18号.jp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建办〔2020〕1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疫情防控期间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防护人工的费用和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四、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开复工指南》(吉建办[2020]7号、14号)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疫情防控措施及人、材、机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济签证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方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另行计算,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六、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的监控,及时调整并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6日
附件: 吉建办〔2020〕18号 吉林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pdf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吉建办〔2020〕18号1.jpg

吉建办〔2020〕18号2.jpg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jst.jl.gov.cn/gczj/wjxx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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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吉建办〔2020〕18号
发布日期:2020-03-06
吉建办〔2020〕18号.jp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建办〔2020〕1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疫情防控期间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防护人工的费用和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四、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开复工指南》(吉建办[2020]7号、14号)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疫情防控措施及人、材、机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济签证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方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另行计算,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六、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的监控,及时调整并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6日
附件: 吉建办〔2020〕18号 吉林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pdf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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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3-09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复工工作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工程项目有序复工,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费用计列和调整,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建设局起草了《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工程项目有序复工,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费用计列和调整,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一)本指引所指疫情防控期间是指自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二)本指引适用于我市管辖范围内疫情防控期间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根据《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深府〔2012〕46号)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工程等特殊工程的,不适用于本指引。

二、工期顺延及费用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和疫情解除后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顺延、疫情防控费用及相应损失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一)工期顺延。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顺延天数自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复工之日止。
(二)费用调整
1、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合同约定不调整或无明确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材料价格变化,可按5%以内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2、疫情防控费用。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深肺炎恢复组〔2020〕4号)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因落实工地封闭管理、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人员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疫情防控费用,合同双方应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参与下浮。
疫情防控费用包括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防护口罩、消毒设备及材料、洗护用品用具、防护手套、护目镜、体温检测器等防疫物资费以及人员观察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
3、赶工措施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如需赶工的,合同双方可结合受疫情影响的实际工期,协商确定赶工措施费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合同双方应及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疫情防控方案、人员实名登记、完成工程量以及防疫物资统计等资料并进行确认,以便后续可公平合理核算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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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解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02-21发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http://zjj.sz.gov.cn/csml/bgs/ ... 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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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3-09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复工工作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工程项目有序复工,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费用计列和调整,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建设局起草了《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工程项目有序复工,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费用计列和调整,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一)本指引所指疫情防控期间是指自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二)本指引适用于我市管辖范围内疫情防控期间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根据《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深府〔2012〕46号)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工程等特殊工程的,不适用于本指引。

二、工期顺延及费用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和疫情解除后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顺延、疫情防控费用及相应损失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一)工期顺延。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顺延天数自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复工之日止。
(二)费用调整
1、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合同约定不调整或无明确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材料价格变化,可按5%以内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2、疫情防控费用。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深肺炎恢复组〔2020〕4号)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因落实工地封闭管理、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人员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疫情防控费用,合同双方应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参与下浮。
疫情防控费用包括防控管理监督人员费,防护口罩、消毒设备及材料、洗护用品用具、防护手套、护目镜、体温检测器等防疫物资费以及人员观察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
3、赶工措施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如需赶工的,合同双方可结合受疫情影响的实际工期,协商确定赶工措施费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合同双方应及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疫情防控方案、人员实名登记、完成工程量以及防疫物资统计等资料并进行确认,以便后续可公平合理核算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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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调整工作指引》解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02-21发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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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建建〔2020〕24号 嘉兴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嘉建建〔2020〕24号文,嘉建建[2020]24号文,嘉建建【2020】24号文,嘉建建2020 24号文件
发文部门: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嘉建建〔2020〕24号
发布日期:2020-03-09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嘉建建〔2020〕2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嘉政发建发〔2020〕5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工期调整

        (一)因疫情导致复(开)工延误的,视为不可抗力,合理顺延工期,免除承包人工期延误违约责任。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 年春节计划复(开)之日起至一级疫情响应解除之日加上复(开)工准备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止,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一级以下疫情响应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现实因素,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天数。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因疫情导致的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费用增加等,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未有约定,根据《浙江省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签订补充协议。

        (二)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必要的施工机械停滞台班费用、周转材料使用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三)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按照项目工地实际在岗人数计取每人每天40元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工程造价中单列,承包方做好现场记录,按实签证,作为计价依据。

        (四)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协商分担。

        (五)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需承担由此增加的赶工费,赶工费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应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中“提前竣工增加费”的相应标准。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响,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二)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记录、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索赔,妥善解决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争议问题。

        (三)确因复工需要,企业包车、包列、包机接回来源地相对集中的职工,对包车、包列、包机发生的费用建议由项目属地财政给予相应分担,剩余部分建议发包方给予适当补贴。

        (四)造价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发布工程要素价格市场信息价,加强价格波动信息预警,引导发承包双方防范风险。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后期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与本文件不一致的调整执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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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浙建站定〔2020〕5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jsj.jiaxing.gov.cn/art/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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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建建〔2020〕24号文,嘉建建[2020]24号文,嘉建建【2020】24号文,嘉建建2020 24号文件
发文部门: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嘉建建〔2020〕24号
发布日期:2020-03-09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嘉建建〔2020〕2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嘉政发建发〔2020〕5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工期调整

        (一)因疫情导致复(开)工延误的,视为不可抗力,合理顺延工期,免除承包人工期延误违约责任。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 年春节计划复(开)之日起至一级疫情响应解除之日加上复(开)工准备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止,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一级以下疫情响应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现实因素,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天数。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因疫情导致的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费用增加等,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未有约定,根据《浙江省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签订补充协议。

        (二)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必要的施工机械停滞台班费用、周转材料使用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三)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按照项目工地实际在岗人数计取每人每天40元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工程造价中单列,承包方做好现场记录,按实签证,作为计价依据。

        (四)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协商分担。

        (五)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需承担由此增加的赶工费,赶工费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应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中“提前竣工增加费”的相应标准。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响,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二)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记录、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索赔,妥善解决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争议问题。

        (三)确因复工需要,企业包车、包列、包机接回来源地相对集中的职工,对包车、包列、包机发生的费用建议由项目属地财政给予相应分担,剩余部分建议发包方给予适当补贴。

        (四)造价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发布工程要素价格市场信息价,加强价格波动信息预警,引导发承包双方防范风险。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后期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与本文件不一致的调整执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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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浙建站定〔2020〕5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市新冠疫情防疫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政策文件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jsj.jiaxing.gov.cn/art/ ... .html 收起阅读 »

明建〔2020〕4号 三明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工期与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建〔2020〕4号文,明建[2020]4号文,明建(2020)4号文,明建2020 4号文件
发文部门: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明建〔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2-26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工期与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建〔2020〕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保障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减少工程结算纠纷,根据市政府《关于三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省住建厅《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 

38号)、《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及省造价总站《关于强化疫情期间工程造价监测发布与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闽建价〔2020〕5号)等有关具体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期与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工期延误的处理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适用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规定,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工期延误情况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包人要求赶工、工期无法顺延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用可另行计算,但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并相应计取有关赶工措施费用。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项目停工及延期复工的,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停滞等损失、施工现场保管或修复等增加的费用,承发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 

二、关于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市场价格波动的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所造成建筑市场人工费用、材料设备价格供应价格、施工机械租赁价格的异常波动,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关于人工费用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并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等有关管理工作。 

2.我局根据疫情期间对建筑市场人工费用的监测情况,现发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三明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为1.1276。 

我局将加大对建筑市场人工费用的监测力度,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发布综合人工费指数。 

3.综合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文件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综合人工费指数调整。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执行最新当期的综合人工费指数,办理竣工结算时按各综合人工费指数执行时段划分工程量调整。 

4.本通知发布的综合人工费指数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2020年2月10日(含2月10日)起新招标、新签约的工程项目,应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用。2月10日以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人工费可调整的,2月10日(含2月1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 

5.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2月9日期间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指由于疫情防控需要的应急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但施工合同中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计算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关于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施工机械租赁费用调整 

    1.因疫情影响,导致主要材料(含地材)及设备价格、施工机械租赁费用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予以调整,施工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我局正加大对建筑市场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施工机械租赁费用市场监测、采集力度,并调整发布频度,及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参考依据。 

三、关于疫情防控费用的处理 
(一)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项目开复工后,为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产生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统一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疫情防控期间招标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 

价的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中编列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结算时按实调整。 

(三)发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纳入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拨付,承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四、关于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意见 
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包人的业主代表应当常驻项目现场,靠前服务,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问题。承包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月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当月已完工程量的85%,以鼓励承包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努力履约。 

五、其他 
疫情防控期间,招投标活动中、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应增加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要充分考虑市场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租赁等可能的价格与费用的各类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根据本通知的指导意见与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合理确定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6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sm.gov.cn/xxgk/fgwj ... 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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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建〔2020〕4号文,明建[2020]4号文,明建(2020)4号文,明建2020 4号文件
发文部门: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明建〔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2-26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工期与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建〔2020〕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保障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减少工程结算纠纷,根据市政府《关于三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省住建厅《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 

38号)、《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及省造价总站《关于强化疫情期间工程造价监测发布与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闽建价〔2020〕5号)等有关具体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期与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工期延误的处理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适用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规定,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工期延误情况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包人要求赶工、工期无法顺延的,由此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用可另行计算,但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并相应计取有关赶工措施费用。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项目停工及延期复工的,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停滞等损失、施工现场保管或修复等增加的费用,承发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分担。 

二、关于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市场价格波动的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所造成建筑市场人工费用、材料设备价格供应价格、施工机械租赁价格的异常波动,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关于人工费用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并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等有关管理工作。 

2.我局根据疫情期间对建筑市场人工费用的监测情况,现发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三明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为1.1276。 

我局将加大对建筑市场人工费用的监测力度,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发布综合人工费指数。 

3.综合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文件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综合人工费指数调整。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执行最新当期的综合人工费指数,办理竣工结算时按各综合人工费指数执行时段划分工程量调整。 

4.本通知发布的综合人工费指数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2020年2月10日(含2月10日)起新招标、新签约的工程项目,应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用。2月10日以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人工费可调整的,2月10日(含2月1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 

5.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2月9日期间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指由于疫情防控需要的应急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但施工合同中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计算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关于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施工机械租赁费用调整 

    1.因疫情影响,导致主要材料(含地材)及设备价格、施工机械租赁费用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予以调整,施工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我局正加大对建筑市场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施工机械租赁费用市场监测、采集力度,并调整发布频度,及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参考依据。 

三、关于疫情防控费用的处理 
(一)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项目开复工后,为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产生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统一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疫情防控期间招标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 

价的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中编列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结算时按实调整。 

(三)发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纳入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拨付,承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四、关于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意见 
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包人的业主代表应当常驻项目现场,靠前服务,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问题。承包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月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当月已完工程量的85%,以鼓励承包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努力履约。 

五、其他 
疫情防控期间,招投标活动中、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应增加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要充分考虑市场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租赁等可能的价格与费用的各类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根据本通知的指导意见与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合理确定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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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办〔2020〕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办〔2020〕1号文,鄂建办【2020】1号文,鄂建办[2020]1号文,鄂建办2020 1号文件
发文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鄂建办〔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06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办〔202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6日

附件下载: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落实,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全省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省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市、州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第六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录入建筑工人的相关数据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七条  实名制管理以工程项目为管理单元。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并负责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信息录入、上传等工作;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服从总承包企业管理,配备劳资专管员,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分包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总承包企业办理退场手续,包括用工评价、诚信记录等。建筑工人对用工评价有异议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诉。
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建筑工人可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出入施工区域人员应按实名注册识别方式考勤。
 
第三章  实名制信息管理
第九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或执业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条 建筑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实名信息及时上传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已录入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为建筑企业提供实名制管理系统账号,指导信息采集、上传等工作。
第十三条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与技术规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施行。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技术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与上级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工作,不得设置任何技术屏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份信息泄密。信息安全技术措施应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十六条  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实名信息采集的建筑工人使用银行卡领取工资。
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中的建筑工人工资款项按时足额拨付至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工程进度款中所含建筑工人工资的额度,应当不低于当期应发工资总额。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将相关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建筑企业在完成个人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后,应为建筑工人统一办理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银行卡由建筑工人本人保管,建筑企业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建筑工人银行卡。
已有银行卡的建筑工人,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后,可以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
第十九条  建筑工人的工资表应由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工资支付程序自动生成,在经施工现场公示和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作为银行代发工资的依据。建筑工人有权要求复印或拍照留存本人签字的工资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建筑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存2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条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设置欠薪预警功能,对未按预定时限及额度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及时进行报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核查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劳资纠纷处理和建筑工伤保险理赔等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内容。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构建对市场主体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制度的诚信评价体系,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将对市场主体的诚信评价结果定期推送给相关部门,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严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应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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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办〔2020〕1号文,鄂建办【2020】1号文,鄂建办[2020]1号文,鄂建办2020 1号文件
发文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鄂建办〔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06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办〔202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6日

附件下载: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落实,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全省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省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市、州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第六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录入建筑工人的相关数据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七条  实名制管理以工程项目为管理单元。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并负责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信息录入、上传等工作;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服从总承包企业管理,配备劳资专管员,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分包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总承包企业办理退场手续,包括用工评价、诚信记录等。建筑工人对用工评价有异议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诉。
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建筑工人可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出入施工区域人员应按实名注册识别方式考勤。
 
第三章  实名制信息管理
第九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或执业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条 建筑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实名信息及时上传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已录入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为建筑企业提供实名制管理系统账号,指导信息采集、上传等工作。
第十三条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与技术规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施行。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技术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与上级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工作,不得设置任何技术屏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份信息泄密。信息安全技术措施应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十六条  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实名信息采集的建筑工人使用银行卡领取工资。
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中的建筑工人工资款项按时足额拨付至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工程进度款中所含建筑工人工资的额度,应当不低于当期应发工资总额。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将相关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建筑企业在完成个人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后,应为建筑工人统一办理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银行卡由建筑工人本人保管,建筑企业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建筑工人银行卡。
已有银行卡的建筑工人,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后,可以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
第十九条  建筑工人的工资表应由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工资支付程序自动生成,在经施工现场公示和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作为银行代发工资的依据。建筑工人有权要求复印或拍照留存本人签字的工资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建筑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存2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条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设置欠薪预警功能,对未按预定时限及额度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及时进行报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核查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劳资纠纷处理和建筑工伤保险理赔等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内容。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构建对市场主体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制度的诚信评价体系,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将对市场主体的诚信评价结果定期推送给相关部门,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严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应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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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价【2020】1号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

宁建价【2020】1号文,宁建价[2020]1号文,宁建价(2020)1号文,宁建价2020 1号文件
发文部门: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宁建价【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
宁建价【2020】1号
 
各县(区、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建设工期予以顺延。

二、关于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项目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开复工的项目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计取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按疫情防控要求,需增加的防护措施(含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以及为落实疫情防控其他措施所需要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现场签证,按实计取,并及时拨付。

3、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调整执行我市发布的人工费动态调整指数的相关文件。

4、疫情防控期间,砂、石、钢材、水泥、混凝土、砌体用砖及砌块等主要材料,发承包双方应以“5%以内的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三、关于项目招投标
疫情防控期间,新招标的建设项目应按原工程造价的0.5%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取相应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起止时间。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签订疫情防控期间补充协议。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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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2020-02-24 宁建价【2020】2号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宁德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ningde.gov.cn/xxgkz ... 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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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价【2020】1号文,宁建价[2020]1号文,宁建价(2020)1号文,宁建价2020 1号文件
发文部门: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宁建价【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
宁建价【2020】1号
 
各县(区、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建设工期予以顺延。

二、关于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项目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开复工的项目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计取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项目按疫情防控要求,需增加的防护措施(含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以及为落实疫情防控其他措施所需要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现场签证,按实计取,并及时拨付。

3、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调整执行我市发布的人工费动态调整指数的相关文件。

4、疫情防控期间,砂、石、钢材、水泥、混凝土、砌体用砖及砌块等主要材料,发承包双方应以“5%以内的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三、关于项目招投标
疫情防控期间,新招标的建设项目应按原工程造价的0.5%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取相应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起止时间。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签订疫情防控期间补充协议。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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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宁建价【2020】2号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宁德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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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价【2020】2号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宁德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宁建价【2020】2号文,宁建价(2020)2号文,宁建价[2020]2号文,宁建价2020 2号文件发文部门: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宁建价【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2-24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宁德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宁建价【2020】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发布宁德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宁德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1578 。

二、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人工费不得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四、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人工费动态指数。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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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价【2020】2号文,宁建价(2020)2号文,宁建价[2020]2号文,宁建价2020 2号文件发文部门: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宁建价【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2-24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宁德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宁建价【2020】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发布宁德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宁德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1578 。

二、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人工费不得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四、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人工费动态指数。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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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筑〔2020〕1号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龙建筑〔2020〕1号文,龙建筑[2020]1号,龙建筑(2020)1号,龙建筑2020 1号文件
发文部门: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龙建筑〔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龙建筑〔2020〕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龙岩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制定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导则的通知》(岩新冠肺炎防指〔2020〕12号),结合《关于强化疫情期间工程造价监管发布与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经会商市财政局,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建设工期予以顺延。

二、关于人工费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龙岩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1508。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关于疫情防控费用调整
对疫情防控期间坚持施工的项目,达到疫情开复工防护管控要求的,从项目开工、复工到“一级响应”结束给予一定的防疫措施费补助,防疫措施费按实签证。

四、上述条款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14日至我市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

五、2020年1月24日至2月14日,新冠疫情防控的应急工程依规另案处理。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longyan.gov.cn/zwgk ... 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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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筑〔2020〕1号文,龙建筑[2020]1号,龙建筑(2020)1号,龙建筑2020 1号文件
发文部门: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龙建筑〔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龙建筑〔2020〕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龙岩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制定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导则的通知》(岩新冠肺炎防指〔2020〕12号),结合《关于强化疫情期间工程造价监管发布与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经会商市财政局,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建设工期予以顺延。

二、关于人工费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龙岩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1508。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关于疫情防控费用调整
对疫情防控期间坚持施工的项目,达到疫情开复工防护管控要求的,从项目开工、复工到“一级响应”结束给予一定的防疫措施费补助,防疫措施费按实签证。

四、上述条款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14日至我市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

五、2020年1月24日至2月14日,新冠疫情防控的应急工程依规另案处理。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
 

本文由造价学社摘自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longyan.gov.cn/zwgk ... 6.htm 收起阅读 »

辽住建发〔2020〕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0】1号文,辽住建发(2020)1号文,辽住建发[2020]1号文,辽住建发2020 1号文件
发文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辽住建发〔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16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0〕1号

各市住建局:
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16日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原则及办法

第四条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经发出的招标控制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编制机构和编制人(造价师)均应进行签章,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电子招标项目,应电子签名。

第七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此办法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结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实际,利用工程量清单清标软件对其投标价格进行全面分析。对已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应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再进行经济标评审。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严格禁止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格。

(二)综合评估法

此办法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技术部分(以下称“技术标”)和商务部分(以下称“经济标和综合标”)进行综合评审的方法。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已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经济标、技术标、综合标的详细评审,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应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均应实名参与评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评标专家监管,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否决投标的情形外,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潜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评标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无故擅离职守。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章 否决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集中载明否决性条款。否决投标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招标人可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进行增加,增加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符合科学合理原则。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形式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提供无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的: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投标协议(如有);

5.声明(如有);

6.承诺书(如有)。

(三)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与义务,未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不同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投标行为中存在使用同一不可篡改的唯一标识软硬件设备投标的(如:MAC地址、标书制作特征码、标书唯一特征码等)。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资格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资质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2.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已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二)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

4.为本标段监理人的;

5.为本标段代建人的;

6.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的;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1.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资质的;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平台-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期内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填写的清单编码、清单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四)工期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企业成本可能影响履约的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的(如有);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名身份认证的或同一标段实名身份认证中存在不同投标人之间身份证识别器码一致的;

(九)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有);

(十一)投标文件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评 标

第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入围方式。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时,则全部入围。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规则和家数,并明确基准值计算方法或产生规则。

对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不小于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则确定的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20%家和最低20%家投标人(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算术平均值再与最高20%家或最低20%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后作为基准值(基准值在后续评审中保持不变);按照价格离散度原则,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当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

基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的确定方法,报价评审警戒线为根据本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合理最低价,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不合理报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评审。

(一)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费率)、安全施工费(指计算基数*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费率)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单项投标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总价。招标人应设置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得出合理最低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单项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掉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和最低的20%家(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招标人应设置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得出合理最低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合理最低价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进行清标。评标委员会应充分利用工程量清单清标软件,全面分析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规范工程量清单在评标中的应用。清标报告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置否决投标评审条款,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初步评审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逐项审查,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按本办法设置入围评审条款。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项,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方面。严禁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严禁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类工程奖项、荣誉奖励、社会认证、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作为资格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打分条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按照谁编制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详细评审的过程中,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技术标、综合标及经济标分别进行详细比较和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满分为100分,其中经济标的分值权重不低于60%,综合标分值权重不超过10%,其他权重为技术标。应加强对投标报价合理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方面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经济标的评审,可按照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经济标按百分比应细分为:投标报价(60%-80%)、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40%),最后进行总分值的折算。

(一)投标报价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不进入基准值计算。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可规定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采用入围方式的,入围单位在后续各阶段评审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应当按照本条计算规则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负偏离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1分,每正偏离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扣完为止。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全部清单项或规定的清单项(规定清单项数量应为随机抽取数量的3倍以上),开标现场随机抽取25-100个清单项进行综合单价评审(不足25项全部参与评审),被抽中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各单项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采用入围方式的,入围单位在后续各阶段评审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应当按照本条计算规则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综合单价在评标基准价正偏离6%(含6)和负偏离12%(含12)区间内为合理偏差范围,该单项不扣分;超出合理偏差范围,每负偏离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5/X分(X为抽中工程量清单项数量),每正偏离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单项分值为经济标权重乘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权重乘以100除以随机抽取清单项数量X。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应进行“暗标”评审。电子招标项目,技术标应进行“暗标”和“模块化”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和打分,不得传阅或抄袭其他评委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应按照(但不限于)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材料投入计划,管理组织的设置安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技术创新、绿色节能等在应用过程中的保证措施(如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有)等方面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且单项评审指标不大于2分;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中,扣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禁止无依据、无理由主观随意扣分。

属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危大工程范围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投标文件中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可设置相应分值。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综合标的评审,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赋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信,有关获奖或认证,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经理经验、业绩及获奖,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经验、能力、结构等方面。

对于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业绩、奖项等设为评审因素时,应考虑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规模等因素,且与该工程类别相适应。原则上投标人业绩不超过2分;投标人奖项不超过2分。且不得将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设置为评审因素。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的特定奖项或业绩等歧视性要求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可实行拟派项目经理陈述与答辩制度,可设置相应分值,最多不超过2分。答辩应采用“不见面、随机”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合理报价的处理方式。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不合理报价应对其成本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和影响合同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六章 评标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单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对招标文件中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二十七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电子评标项目评标报告等评标过程中所有材料均应电子签名。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

(二)资格审查的基本情况(如有);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抽取方法;

(四)开标记录,开、评标地点、时间;

(五)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汇总表;

(六)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七)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八)专家评委对经济标评审的意见或报价分析一览表;

(九)投标人的陈述与答辩原始记录及得分情况(如有);

(十)专家评委详细评审打分表及得分汇总表;

(十一)专家评委集体签署的评标报告及最终意见;

(十二)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三)需要说明和必要的补正事项。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存储电子档案,以备随时借阅(调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对电子档案的有效性、真实性、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2006〕341号)废止。
 
 
本文由造价学社www.zaojiaxueshe.com摘自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jt.ln.gov.cn/tfwjx/lzj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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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发【2020】1号文,辽住建发(2020)1号文,辽住建发[2020]1号文,辽住建发2020 1号文件
发文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辽住建发〔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1-16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0〕1号

各市住建局:
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16日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原则及办法

第四条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经发出的招标控制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编制机构和编制人(造价师)均应进行签章,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电子招标项目,应电子签名。

第七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此办法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结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实际,利用工程量清单清标软件对其投标价格进行全面分析。对已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应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再进行经济标评审。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严格禁止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格。

(二)综合评估法

此办法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技术部分(以下称“技术标”)和商务部分(以下称“经济标和综合标”)进行综合评审的方法。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已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经济标、技术标、综合标的详细评审,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应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均应实名参与评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评标专家监管,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否决投标的情形外,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潜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评标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无故擅离职守。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章 否决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集中载明否决性条款。否决投标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招标人可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进行增加,增加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符合科学合理原则。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形式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提供无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的: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投标协议(如有);

5.声明(如有);

6.承诺书(如有)。

(三)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与义务,未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不同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投标行为中存在使用同一不可篡改的唯一标识软硬件设备投标的(如:MAC地址、标书制作特征码、标书唯一特征码等)。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资格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资质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2.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已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二)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

4.为本标段监理人的;

5.为本标段代建人的;

6.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的;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1.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资质的;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平台-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期内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填写的清单编码、清单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四)工期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企业成本可能影响履约的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的(如有);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名身份认证的或同一标段实名身份认证中存在不同投标人之间身份证识别器码一致的;

(九)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有);

(十一)投标文件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评 标

第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入围方式。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时,则全部入围。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规则和家数,并明确基准值计算方法或产生规则。

对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不小于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则确定的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20%家和最低20%家投标人(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算术平均值再与最高20%家或最低20%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后作为基准值(基准值在后续评审中保持不变);按照价格离散度原则,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当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

基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的确定方法,报价评审警戒线为根据本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合理最低价,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不合理报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评审。

(一)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费率)、安全施工费(指计算基数*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费率)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单项投标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总价。招标人应设置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得出合理最低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单项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掉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和最低的20%家(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招标人应设置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得出合理最低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合理最低价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进行清标。评标委员会应充分利用工程量清单清标软件,全面分析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规范工程量清单在评标中的应用。清标报告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置否决投标评审条款,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初步评审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逐项审查,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按本办法设置入围评审条款。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项,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方面。严禁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严禁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类工程奖项、荣誉奖励、社会认证、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作为资格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打分条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按照谁编制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详细评审的过程中,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技术标、综合标及经济标分别进行详细比较和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满分为100分,其中经济标的分值权重不低于60%,综合标分值权重不超过10%,其他权重为技术标。应加强对投标报价合理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方面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经济标的评审,可按照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经济标按百分比应细分为:投标报价(60%-80%)、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40%),最后进行总分值的折算。

(一)投标报价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不进入基准值计算。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可规定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采用入围方式的,入围单位在后续各阶段评审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应当按照本条计算规则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负偏离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1分,每正偏离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扣完为止。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全部清单项或规定的清单项(规定清单项数量应为随机抽取数量的3倍以上),开标现场随机抽取25-100个清单项进行综合单价评审(不足25项全部参与评审),被抽中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各单项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采用入围方式的,入围单位在后续各阶段评审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应当按照本条计算规则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综合单价在评标基准价正偏离6%(含6)和负偏离12%(含12)区间内为合理偏差范围,该单项不扣分;超出合理偏差范围,每负偏离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5/X分(X为抽中工程量清单项数量),每正偏离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单项分值为经济标权重乘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权重乘以100除以随机抽取清单项数量X。

评分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应进行“暗标”评审。电子招标项目,技术标应进行“暗标”和“模块化”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和打分,不得传阅或抄袭其他评委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应按照(但不限于)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材料投入计划,管理组织的设置安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技术创新、绿色节能等在应用过程中的保证措施(如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有)等方面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且单项评审指标不大于2分;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中,扣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禁止无依据、无理由主观随意扣分。

属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危大工程范围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投标文件中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可设置相应分值。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综合标的评审,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赋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信,有关获奖或认证,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经理经验、业绩及获奖,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经验、能力、结构等方面。

对于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业绩、奖项等设为评审因素时,应考虑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规模等因素,且与该工程类别相适应。原则上投标人业绩不超过2分;投标人奖项不超过2分。且不得将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设置为评审因素。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的特定奖项或业绩等歧视性要求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可实行拟派项目经理陈述与答辩制度,可设置相应分值,最多不超过2分。答辩应采用“不见面、随机”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合理报价的处理方式。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不合理报价应对其成本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和影响合同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六章 评标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单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对招标文件中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二十七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电子评标项目评标报告等评标过程中所有材料均应电子签名。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

(二)资格审查的基本情况(如有);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抽取方法;

(四)开标记录,开、评标地点、时间;

(五)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汇总表;

(六)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七)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八)专家评委对经济标评审的意见或报价分析一览表;

(九)投标人的陈述与答辩原始记录及得分情况(如有);

(十)专家评委详细评审打分表及得分汇总表;

(十一)专家评委集体签署的评标报告及最终意见;

(十二)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三)需要说明和必要的补正事项。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存储电子档案,以备随时借阅(调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对电子档案的有效性、真实性、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2006〕34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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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价站〔2020〕2号 江苏省关于延期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及适时增发频次的通知

苏建价站〔2020〕2号文,苏建价站(2020)2号文,苏建价站[2020]2号文,苏建价站2020 2号文件发文部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号:苏建价站〔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2-24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延期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及适时增发频次的通知
苏建价站〔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2012〕633号),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带来的影响,经研究,暂缓发布原计划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后续将根据工程复工情况测算市场用工价格,具体以发文为准。同时,当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我站将适时增加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频次。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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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价〔2020〕2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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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苏建价站〔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2-24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延期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及适时增发频次的通知
苏建价站〔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2012〕633号),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带来的影响,经研究,暂缓发布原计划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后续将根据工程复工情况测算市场用工价格,具体以发文为准。同时,当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我站将适时增加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频次。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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