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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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文号: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
发布日期:2018-04-18
施行日期:2018-05-01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本文计价依据已废止,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2019-04-01发布的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进行查看。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増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精神,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计价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的通知》(内建标定总字[2018]01号)执行。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按《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调整后)平均税率表》参考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调整后)平均税率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2018年4月18日
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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