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文号: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发布日期:2019-04-01
施行日期: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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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规则,现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进行调整,并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计价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的通知》(内建标定总字[2018]01号)执行,材料价格保留2位小数。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参考表Ⅲ)参考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参考表Ⅲ)。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2019年4月1日
附件下载: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pdf
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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