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核减问题

审计审我们的预算时(工程基本已经完工了),以定额040205-21花岗岩板宽度30cm地坪铺砌已停用为理由,更换了定额造成了核减,这是不是合理的。1:如果是编制预算的时候此定额就停用了,那审计是否合理 2:如果是预算出了以后以后在施工过程中才停用的,审计是否合理。3:如果是预算出了以后 并完工了才停用的,审计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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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旭 - 造价十年白痴一枚~

赞同来自: LOKO 想的比你想的多很多……

如果是清单计价,且是单价包干合同,那么在实际做法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结算单价应按中标单价执行,在投标组价时无论采用了什么定额,哪怕是已经停用的定额或者组价时不套定额直接补充子目,那都只是施工单位的投标行为,合同包干的是清单综合单价,那么不应该以定额停用为由进行综合单价的调整;如果结算时,实际做法发生变更了,那么就涉及到综合单价的调整,需要重新组价,新组的综合单价在套用定额时就不能再执行已停用定额,停用定额不能作为有效的计价依据。

造价彭 - 一级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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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核减都是合理的,只是根据问题1、2、3的情况进行责任划分的问题,如果是第1种情况你们肯定就是有责任的,如果是问题2、3的情况,那就不应追究你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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