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价发〔2018〕30号 关于办理2019年度《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建价发〔2018〕30号
发布日期:2018-12-18
川建价发〔2018〕30号文,川建价发2018 30号文,川建价发【2018】30号,川建价发[2018]30号文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办理2019年度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施工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14〕17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申报及核定2019年度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及省外入川施工企业从2019年1月2日起,按预约时间到星辉东路8号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综合科(512室)办理。
二、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到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具体办理时间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知。
附件:《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办流程》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2月18日
附件: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办流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效率,方便施工企业即时办理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办流程告知如下:
一、申请及办理原则
规费标准核定采取自愿申请、诚信申报、免费办理的原则。
二、规费证办理机构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管理工作。
(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外入川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管理工作。
三、申办流程
实行网上申报,现场核定的方法办理,其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报。施工企业登陆“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sceci.net),点击“规费计取标准办理”栏,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1、申办企业须同意诚信申报承诺书中全部内容;网上填写并提交《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表》相关内容。
2、扫描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省外入川企业提供),按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要求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电子证明”或施工企业上一年度为职工实际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上传的扫描件应当清晰可辨。
(二)现场核定。施工企业携带第四条规定的规费证现场核定需提供的资料,根据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按本流程(二、规费证办理机构)中规定到相应机构办理规费标准核定手续。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并办理规费标准核定。
四、现场核定需提供的资料
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规费标准核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书》(原件,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二)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诚信申报承诺书》(原件,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三)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加盖公司印章);
(四)省外入川的施工企业还应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复印件;
(五)施工企业上一年度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情况的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已开通“电子证明”验证的,请在该网站打印“电子证明”(原件,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未开通 “电子证明”验证的,下载《规费计取标准》申报平台“五险一金”汇总表样表填报(原件,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附上年度12个月“五险一金”的财务凭证(缴费发票或银行的电子回单复印件)
五、规费标准核定和发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程序:
(一)现场查验《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书》及其他申办资料。
1、登陆“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按本流程(三、申办流程)中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核对与本流程接收的资料(四、现场核定需提供的资料)一致性。
2、核对施工企业现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
(二)核定规费费率:根据核对后的施工企业申报资料,按规定核定各项规费费率。
(三)核发《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1、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外入川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发证。
2、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发证。
注: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办详细解答、各项填报细节及资料清单,请查阅“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登陆界面的《申报详解》。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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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办理2019年度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施工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14〕17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申报及核定2019年度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及省外入川施工企业从2019年1月2日起,按预约时间到星辉东路8号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综合科(512室)办理。
二、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到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具体办理时间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知。
附件:《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办流程》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2月18日
附件: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办流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效率,方便施工企业即时办理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办流程告知如下:
一、申请及办理原则
规费标准核定采取自愿申请、诚信申报、免费办理的原则。
二、规费证办理机构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管理工作。
(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外入川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管理工作。
三、申办流程
实行网上申报,现场核定的方法办理,其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报。施工企业登陆“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sceci.net),点击“规费计取标准办理”栏,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1、申办企业须同意诚信申报承诺书中全部内容;网上填写并提交《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表》相关内容。
2、扫描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省外入川企业提供),按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要求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电子证明”或施工企业上一年度为职工实际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上传的扫描件应当清晰可辨。
(二)现场核定。施工企业携带第四条规定的规费证现场核定需提供的资料,根据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按本流程(二、规费证办理机构)中规定到相应机构办理规费标准核定手续。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并办理规费标准核定。
四、现场核定需提供的资料
施工企业申请办理规费标准核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书》(原件,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二)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诚信申报承诺书》(原件,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三)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加盖公司印章);
(四)省外入川的施工企业还应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复印件;
(五)施工企业上一年度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情况的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已开通“电子证明”验证的,请在该网站打印“电子证明”(原件,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未开通 “电子证明”验证的,下载《规费计取标准》申报平台“五险一金”汇总表样表填报(原件,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附上年度12个月“五险一金”的财务凭证(缴费发票或银行的电子回单复印件)
五、规费标准核定和发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程序:
(一)现场查验《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书》及其他申办资料。
1、登陆“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按本流程(三、申办流程)中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核对与本流程接收的资料(四、现场核定需提供的资料)一致性。
2、核对施工企业现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
(二)核定规费费率:根据核对后的施工企业申报资料,按规定核定各项规费费率。
(三)核发《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1、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外入川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发证。
2、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发证。
注: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办详细解答、各项填报细节及资料清单,请查阅“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登陆界面的《申报详解》。 收起阅读 »
建办质〔2019〕2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文号:建办质〔2019〕23号
发布日期:2019-04-09
建办质〔2019〕23号文,建办质【2019】23号,建办质[2019]23号文,建办质2019 23号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重要性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为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作出贡献。
二、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监管部门的责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措施。
三、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规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巡查抽查,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施工工地的封闭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加强物料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注重降尘作业。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四)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五)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六)加强监测监控。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四、积极推进道路扬尘管控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采取有效的降尘及防尘措施,降低道路扬尘。
(一)推行机械化作业。推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方式,推动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稳步提高。到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显著提高。
(二)优化清扫保洁工艺。合理配备人机作业比例,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手段,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和效率,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三)加快环卫车辆更新。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使用新型除尘环卫车辆。
(四)加强日常作业管理。定期对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人员进行具体作业及安全意识培训。加强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综合使用信息化等手段,保障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系统谋划、统筹部署,健全保障举措,增强整体性和协同性,有力提升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责任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细化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问题突出的单位和干部依规进行问责,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奖励。
(二)加强监督执法。依靠法治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加强科技支撑。紧密围绕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汇聚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开展重点项目科技攻坚,加强科技成果应用。强化企业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和发展。加强绿色建造研究,积极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
(四)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宣传教育,增强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及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知识,将相关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充分发挥媒体引导作用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营造舆论氛围,凝聚社会共识。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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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4-09
建办质〔2019〕23号文,建办质【2019】23号,建办质[2019]23号文,建办质2019 23号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重要性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为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作出贡献。
二、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监管部门的责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措施。
三、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规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巡查抽查,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施工工地的封闭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加强物料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注重降尘作业。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四)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五)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六)加强监测监控。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四、积极推进道路扬尘管控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采取有效的降尘及防尘措施,降低道路扬尘。
(一)推行机械化作业。推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方式,推动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稳步提高。到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显著提高。
(二)优化清扫保洁工艺。合理配备人机作业比例,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手段,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和效率,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三)加快环卫车辆更新。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使用新型除尘环卫车辆。
(四)加强日常作业管理。定期对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人员进行具体作业及安全意识培训。加强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综合使用信息化等手段,保障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系统谋划、统筹部署,健全保障举措,增强整体性和协同性,有力提升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责任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细化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问题突出的单位和干部依规进行问责,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奖励。
(二)加强监督执法。依靠法治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加强科技支撑。紧密围绕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汇聚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开展重点项目科技攻坚,加强科技成果应用。强化企业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和发展。加强绿色建造研究,积极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
(四)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宣传教育,增强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及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知识,将相关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充分发挥媒体引导作用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营造舆论氛围,凝聚社会共识。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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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文,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文,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文,川建造价发2019 180号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计取标准。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详附件1)。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附件2)。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情况” 栏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的“基本费费率(%)”和“现场评价费费率(%)”测定内容。
(三)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用组成。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主要包括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喷淋系统增加费用、雾炮机增加费用、冲洗设施增加费用、施工围挡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临时硬化路面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除喷淋和喷雾外的湿法作业增加费用、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增加费用以及其他扬尘防治增加的费用等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主要包括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内容。
二、计取、支付和管理
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作为我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调整和补充,其计取、支付和管理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工程结算时,施工企业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的,不计取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现场评价费;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的,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中的安全施工费按应计增加费率的60%计取。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实施之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实施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且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确认的,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由发承包双方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协商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本通知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计取标准。
已办理完工程结算的不再执行本通知。
四、其他
(一)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降低后的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计取标准(简易计税法)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执行。
(二)各市、州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1.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9-03-29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文,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文,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文,川建造价发2019 180号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计取标准。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详附件1)。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附件2)。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情况” 栏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的“基本费费率(%)”和“现场评价费费率(%)”测定内容。
(三)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用组成。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主要包括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喷淋系统增加费用、雾炮机增加费用、冲洗设施增加费用、施工围挡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临时硬化路面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除喷淋和喷雾外的湿法作业增加费用、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增加费用以及其他扬尘防治增加的费用等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主要包括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内容。
二、计取、支付和管理
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作为我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调整和补充,其计取、支付和管理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工程结算时,施工企业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的,不计取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现场评价费;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的,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中的安全施工费按应计增加费率的60%计取。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实施之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实施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且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确认的,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由发承包双方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协商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本通知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计取标准。
已办理完工程结算的不再执行本通知。
四、其他
(一)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降低后的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计取标准(简易计税法)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执行。
(二)各市、州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1.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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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四川省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文,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文,川建造价发2019 181号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
(一)附件调整
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
(三)有关说明
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
(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
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
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
(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中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率(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
1.工程在市区时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
2.工程在县城、镇时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
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
(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
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注:其他购进材料税率或征收率定额材料基价不调整。
(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的计算方法
1.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原价按本通知附件《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计算,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9%进行计算。
三、相关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切实做好各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顺利、有序推进。调整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二、2019年4月1日(含)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含已开标的工程项目)均应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本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调整通知”)执行。
三、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调整通知”规定以澄清修改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未发澄清修改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调整通知”及有关规定做好调整工作。
四、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完成合同签订但未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五、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具税率10%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预付款,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六、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工程结算时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行调整。采用简易计税法,2019年3月31日(含)前完成工程量仍按“调整通知”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019年4月1日(含)起完成工程量按本通知执行,实际工程量由合同主体甲、乙双方签章确认。
附件: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pdf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9-03-29
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文,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文,川建造价发2019 181号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
(一)附件调整
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
(三)有关说明
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
(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
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
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
(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中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率(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
1.工程在市区时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
2.工程在县城、镇时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
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
(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
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注:其他购进材料税率或征收率定额材料基价不调整。
(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的计算方法
1.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原价按本通知附件《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计算,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9%进行计算。
三、相关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切实做好各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顺利、有序推进。调整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二、2019年4月1日(含)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含已开标的工程项目)均应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本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调整通知”)执行。
三、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调整通知”规定以澄清修改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未发澄清修改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调整通知”及有关规定做好调整工作。
四、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完成合同签订但未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五、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具税率10%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预付款,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六、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工程结算时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行调整。采用简易计税法,2019年3月31日(含)前完成工程量仍按“调整通知”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019年4月1日(含)起完成工程量按本通知执行,实际工程量由合同主体甲、乙双方签章确认。
附件: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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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标定〔2019〕176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号:沪建标定〔2019〕176号
发布日期:2019-03-26
执行日期:2019-04-01
沪建标定[2019]176号文,沪建标定【2019】176号,沪建标定2019 176号文,沪建标定〔2019〕176号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税 率调整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从 2019 年4月1日起,原增值税税率适用 16%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平稳、有序开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 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 193 号)的文件要求,请各有关单位在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价格信息及费用费率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软件的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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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建标定〔2019〕176号
发布日期:2019-03-26
执行日期:2019-04-01
沪建标定[2019]176号文,沪建标定【2019】176号,沪建标定2019 176号文,沪建标定〔2019〕176号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税 率调整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从 2019 年4月1日起,原增值税税率适用 16%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平稳、有序开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 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 193 号)的文件要求,请各有关单位在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价格信息及费用费率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软件的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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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标函〔2019〕1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建办标函〔2019〕193号
发布日期:2019-03-26
建办标【2019】193号文,建办标函[2019]193号,建办标函2019 193号文,建办标〔2019〕1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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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26
建办标【2019】193号文,建办标函[2019]193号,建办标函2019 193号文,建办标〔2019〕1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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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建发〔2019〕92号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浙建建发〔2019〕92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执行日期:2019-04-01
浙建建发〔2019〕92号文,浙建建发【2019】92号,浙建建发[2019]92号文,浙建建发2019 92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9]19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现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的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使用2018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机械费不调整)。按一般计税法要求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价格(费)调整如下:
1.各专业工程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1.02。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1.02。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1.02。
三、综合考虑市场各种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中的其他费率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7日
来源:http://jst.zj.gov.cn/art/2019/ ... .html 收起阅读 »
文号:浙建建发〔2019〕92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执行日期:2019-04-01
浙建建发〔2019〕92号文,浙建建发【2019】92号,浙建建发[2019]92号文,浙建建发2019 92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9]19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现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的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使用2018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机械费不调整)。按一般计税法要求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价格(费)调整如下:
1.各专业工程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1.02。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1.02。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1.02。
三、综合考虑市场各种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中的其他费率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7日
来源:http://jst.zj.gov.cn/art/2019/ ... .html 收起阅读 »
琼建定〔2019〕100号 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琼建定〔2019〕100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琼建定〔2019〕100号文,琼建定【2019】100号文,琼建定[2019]100号文,琼建定2019 100号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对本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9年4月1日之后新建或在建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2019年4月1日之前已收讫相应工程价款或已完工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按照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琼建定〔2019〕100号 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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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29
琼建定〔2019〕100号文,琼建定【2019】100号文,琼建定[2019]100号文,琼建定2019 100号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对本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9年4月1日之后新建或在建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2019年4月1日之前已收讫相应工程价款或已完工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按照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琼建定〔2019〕100号 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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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通知》解读材料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键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7〕651号)精神,做好我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区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管理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以下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范本(试行)》)。
一、出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一)有相应的政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7〕651号)提出,“各地要...推进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桂建发〔2018〕2号)提出,“探索总结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模式、规章制度和监管方式,形成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技术标准、行为标准以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二)根据我区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管理的需要。截至目前,全区房建市政工程领域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式的试点项目有18个,随着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不断推广,越来越多的业主选择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方式实施项目管理。但是,由于缺乏项目招标经验,各地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过程中,存在较多疑惑,包括资质条件的设定、工作范围的选择等。因此,有必要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规范全区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行为,加快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推进。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架构。招标文件范本参照已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各省招标文件范本,结合广西现行的监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招标文件范本共分为六章,分别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任务书、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二)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方式和工作职责。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方式为“1+X”模式,1为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通过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来整合碎片化的工程咨询服务;X为各单项工作,包括前期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以及BIM咨询等。其中,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为必选项,其他根据项目服务需求进行菜单式勾选。
(三)明确了项目投标报价的方式。报价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总价报价,即全过程工程咨询包括的各单项费用叠加的方式,以总价为准;二是项目总费率百分比的方式。
(四)明确了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类别相符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两项及以上的甲级资质,或被列入全国或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联合体投标的,要求牵头方必须具备两项及以上的甲级资质或被列入全国或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并在招标文件中鼓励投标人以单独一家企业形式参与投标,资质不满足要求的,可采用带条件生效的总分包模式投标。同时,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咨询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五)通过合同文件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菜单,将各个阶段的工作成果文件进行明确,通过成果文件体现。在合同中明确了费用的支付时间,可以按照成果文件交付时间或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政策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8〕20号) 收起阅读 »
关键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7〕651号)精神,做好我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区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管理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以下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范本(试行)》)。
一、出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一)有相应的政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7〕651号)提出,“各地要...推进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桂建发〔2018〕2号)提出,“探索总结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模式、规章制度和监管方式,形成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技术标准、行为标准以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二)根据我区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管理的需要。截至目前,全区房建市政工程领域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式的试点项目有18个,随着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不断推广,越来越多的业主选择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方式实施项目管理。但是,由于缺乏项目招标经验,各地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过程中,存在较多疑惑,包括资质条件的设定、工作范围的选择等。因此,有必要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规范全区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行为,加快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推进。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架构。招标文件范本参照已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各省招标文件范本,结合广西现行的监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招标文件范本共分为六章,分别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任务书、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二)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方式和工作职责。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方式为“1+X”模式,1为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通过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来整合碎片化的工程咨询服务;X为各单项工作,包括前期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以及BIM咨询等。其中,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为必选项,其他根据项目服务需求进行菜单式勾选。
(三)明确了项目投标报价的方式。报价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总价报价,即全过程工程咨询包括的各单项费用叠加的方式,以总价为准;二是项目总费率百分比的方式。
(四)明确了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类别相符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两项及以上的甲级资质,或被列入全国或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联合体投标的,要求牵头方必须具备两项及以上的甲级资质或被列入全国或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并在招标文件中鼓励投标人以单独一家企业形式参与投标,资质不满足要求的,可采用带条件生效的总分包模式投标。同时,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咨询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五)通过合同文件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菜单,将各个阶段的工作成果文件进行明确,通过成果文件体现。在合同中明确了费用的支付时间,可以按照成果文件交付时间或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政策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8〕20号) 收起阅读 »
桂建发〔2018〕2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通知
文号:桂建发〔2018〕20号
发布日期:2018-12-26
桂建发〔2018〕20号文,桂建发【2018】20号文,桂建发[2018]20号,桂建发2018 20号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管理,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以下简称《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范本》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
二、实施时间
《范本》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印发之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项目必须遵照执行。
三、其他事项
请各市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范本》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何问题,请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由于范本文件页数较多,请各单位自行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http://www.gxzjt.gov.cn/)下载。
联系电话:0771-2260298、2260138(传真),
电子邮箱:gxzjtjgc@163.com。
附件下载:桂建发20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doc
政策解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通知》解读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6日 收起阅读 »
发布日期:2018-12-26
桂建发〔2018〕20号文,桂建发【2018】20号文,桂建发[2018]20号,桂建发2018 20号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管理,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以下简称《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范本》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
二、实施时间
《范本》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印发之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项目必须遵照执行。
三、其他事项
请各市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范本》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何问题,请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由于范本文件页数较多,请各单位自行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http://www.gxzjt.gov.cn/)下载。
联系电话:0771-2260298、2260138(传真),
电子邮箱:gxzjtjgc@163.com。
附件下载:桂建发20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doc
政策解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通知》解读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6日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