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标〔2019〕113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内建标[2019]113号
发布日期:2019-03-29
施行日期: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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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2019〕113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将《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内建工〔2018〕175号)中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含)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03月29日
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2019-04-01发布
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 
内建标〔2019〕113号文1.jpg

内建标〔2019〕113号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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