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_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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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一、为统一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及项目划分,规范装配式建筑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采用《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进行计价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三、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定额各章具体规定为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图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有关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定额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五、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与本定额各子目的单位保持一致。本定额子目的单位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六、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汇总时,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七、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损耗用量。
  八、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九、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各章子目工程量应按该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十、计算工程量时,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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