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建函〔2019〕209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文号:佛建函[2019]209号
发布日期:2019-05-09
施行日期: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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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佛建函〔2019〕20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造价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増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为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釆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计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税金计算及其有关计价程序请依照《佛山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8)》(佛建价〔2019〕6号)执行。
二、之前已签订合同并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的建设工程,其税金结算方式如下: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如项目工程或有部分工程已开具工程款发票的,应按该发票对应的税金和工程量进行结算。否则应将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进行结算。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其增值税税金结算方式不变其他税金如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能漏计,请依照《关于明确简易计税方法计价中有关税金计取的通知》佛建价〔2017〕17号)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造价中心反映。

佛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9日
附件下载:佛建函〔2019〕209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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