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建函〔2019〕23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佛建函[2019]23号
发布日期: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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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造价中心,各有关单位:
2019年1月23日,我局以佛建管函〔2019]78号文转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下称“省2018计价依据”),为进一步明确有关贯彻执行省2018计价依据事项,结合本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省2018计价依据是我省在新形势下贯彻绿色施工标准要求而新编的定额标准,各区局、造价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立即部署开展贯彻实施和宣贯培训工作。
二、凡在2019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建设工程,均执行省2018计价依据;2019年4月1日前已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作调整。
三、关于人工费计取与管理
(一)本市自2019年4月1日起,定额动态人工调整系数暂定为1.0(相应定额人工综合单价为110元/工日),之后各时期定额人工调整系数由市造价中心根据市场水平进行测算并发布。
(二)为保障工人权益,按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计取的各子目人工费应为最低标准,编制招标控制价、合同预算和投标报价时只能上浮不可压缩。
(三)为实施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发包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项目总人工费用应单独列明;承包单位在投标报价时也应相应列明人工总费用;合同造价文件应列明人工费用总额。
四、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取与管理
(一)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绿色施工(含扬尘污染防治)、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和用工实名管理等,其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计价时应单独列项。为保障绿色施工和质量安全,各区局应探索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验收与费用支付联动机制,建立费用扣回惩罚和按实结算办法。
(二)现“绿色施工措施费”替代了旧的“文明施工措施费”,各区局应相应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该费用在施工现场落到实处。
五、督导工期合理确定与赶工措施费计取
合理确定工期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杜绝任意设置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工程项目计价时应按有关工期定额计算项目标准工期,如属于合理压缩定额标准工期的,应计取赶工措施费。
六、计价时有关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或价差可依照《佛山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综合价格信息予以调整。
七、与省2018计价依据配套实施的有关计价办法、程序和各阶段造价文件格式标准以及补充计价依据等事项由市造价中心负责发布。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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