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_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2018定额电子版在线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定额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平整与回填、基础排水等。
二、土壤分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岩石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坚硬岩、坚硬岩,其具体分类详见“土壤分类表”和“岩石分类表”。同一工程的土石方类别不同,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列项计算。
土壤分类表

注:本表土的名称及其含义按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局部修订版)定义。
岩石分类表

注:本表依据《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50218–2014进行分类。
三、干土、湿土的划分:
干土、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率≥25%时为湿土。
四、本章定额挖、运土方除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按干土编制(含水率<25%)。湿土排水(包括淤泥、流砂)均应另列项目计算,如采用井点降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土方开挖按干土计算,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套用基础排水相应定额,不再套用湿土排水定额。
五、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
底宽(设计图示有垫层的按垫层,无垫层的按基础底宽,下同)≤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又非平整场地的,为一般土石方。
六、平整场地,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及平整。
挖填土方厚度在±300mm以上时,全部厚度按一般土方相应规定另行计算,不再计算平整场地。
七、挖桩承台土方时,人工开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25;机械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1。
八、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挖土方,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九、土石方、淤泥、流砂如发生外运(弃土外运或回填土外运),各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本章相关定额执行;弃土外运的处置费等其他费用,按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人工土方:
1.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3m时,应按机械挖土考虑。如局部超过3m且仍采用人工挖土的,超过3m部分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5计算。
2.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8。
十一、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方定额已综合了挖掘机挖土后遗留厚度在30cm以内的人工基底清理和边坡修整的工作内容,不再另行计算。遇地下室底板下翻构件等部位的机械开挖时,下翻部分为沟槽、基坑时,执行槽坑规则计算工程量,套用机械挖槽坑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5;如下翻部分采用人工开挖时,套用人工挖槽坑相应定额。
2.汽车(包括人力车)的负载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运输项目中,不另行计算。推土机、装载机负载上坡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下表相应系数计算。
重车上坡降效系数表

3.推土机推土,当土层平均厚度在30cm以内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4.挖掘机在有支撑的基坑内挖土,挖图深度6m以内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挖图深度6m以上是,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4,如发生土方翻运,另行计算。
5.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铺设垫板所增加的材料使用费按每100m3增加14元计算。
6.挖掘机挖含石子的粘质砂土按一、二类土定额计算;挖砂石按三类土定额计算;挖极软岩按四类土定额计算;推土机推运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或土方集中堆放发生二次翻挖的,按一、二类土乘以系数0.77。
7.本章中的机械土方作业均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定额中已包括含水率在25%以内的土方所需增加的人工和机械;如含水率超过25%时,挖土定额乘以系数1.15,机械运湿土定额不乘以系数;如含水率在40%以上时,另行处理。
十二、石方:
1.同一石方,如其中一种类别岩石的最厚一层大于设计横断面的75%时,按最厚一层岩石类别计算。
2.基坑开挖深度以5m为准,深度超过5m,定额乘以系数1.09,工程量包括5m以内部分。
3.石方爆破定额是按机械凿眼编制的,如用人工凿眼,费用仍按定额计算。
4.爆破定额已综合了不同阶段的高度、坡面、改炮、找平等因素。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需增加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应按实计算。
5.爆破定额是按火雷管爆破编制的,如使用其他炸药或其他引爆方法费用按实计算。
6.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雨积水除外)计算的,如带水爆破,所需增加的材料费用另行按实计算。
7.爆破工作面所需的架子,爆破覆盖用的安全网和草袋、爆破区所需的防护费用以及申请爆破的手续费、安全保证费等,定额均未考虑,如发生时另行按实计算。
8.石方爆破,基坑开挖上口面积大于150m²时,按爆破沟槽、坑开挖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5。
9.石方爆破现场必须采用集中供风时,所需增加的临时管道材料及机械安拆费用应另行计算,但发生的风量损失不另计算。
10.液压锤破碎槽坑石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
11.填石碴定额适用于现场开挖岩石的利用回填。
十三、基础排水:
1.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排水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以套.天计算;真空深井、自流深井排水的安装拆除以每座井计算,使用以每座井.天计算。
2.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未考虑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1.2m、喷射井点管距2.5m确定。
3.湿土排水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编制,排水期至基础(含地下室周边)回填结束。回填后如遇后浇带施工需要排水,发生时另行按实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同状态的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见下表:
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注:虚方指未经碾压、堆积时间≤1年的土壤。块石码方孔隙率不得大于25%。
二、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或架空层结构外围面积)的外边线每边各放2m计算,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面积合并计算。
三、基础土石方的深度按基础(含垫层)底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不明确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挖地下室等下翻构件土石方,深度按下翻构件基础(含垫层)底至地下室基础(含垫层)底标高确定。
四、地槽长度:外墙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基础(含垫层)底净长计算,不扣除工作面及放坡重叠部份的长度,附墙垛凸出部分按砌筑工程规定的砖垛折加长度合并计算;不扣除搭接重叠部分的长度,垛的加深部分亦不增加。
五、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放坡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文件未明确时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两者均未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工作面宽度:
(1)当组成基础的材料不同或施工方法不同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基础施工单面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2)挖地下室、半地下室土方按垫层底宽每边增加工作面1m(烟囱、水、油池、水塔埋入地下的基础,挖土方按地下室放工作面)。地下构件设有砖模的,挖土工程量按砖模下设计垫层面积乘以下翻深度,不另增加工作面和放坡。
(3)挖管道沟槽土方,沟底宽度按管道宽度,如遇有管道垫层或基础管座时,按其中较大宽度,另加0.4m计算。
(4)同一槽、坑如遇有多个增加工作面条件时,按其中较大的一个计算。
2.土方放坡:
(1)土方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下表计算。
土方放坡起点深度和放坡系数表

注:1.淤泥、流砂及海涂工程,不适用于本表;
2.凡有围护或地下连续墙的部分,不再计算放坡系数。
(2)放坡起点均自槽、坑底开始。
(3)同一槽、坑内土类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别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4)基础土方支挡土板时,土方放坡不另行计算。
3.基槽、坑土方开挖,不扣除放坡交叉处的重复工程量,但因工作面、放坡重叠造成槽、坑计算体积之和大于实际大开口挖土体积时,按大开口挖土体积计算。
六、有工作面和放坡的地槽、坑挖土体积按下式计算:
1.地槽:V=(B+2C+KH)HL
2.地坑:(方形)V=(B+2C+KH)(L+2C+KH)H+(K^2H^3/3)
(圆形)V=(πH/3)[(R+C)^2+(R+C)(R+C+KH)+(R+C+KH)^2]
式中:V――挖土体积(m3);
K――放坡系数;
B――槽坑底宽度(m);
C――工作面宽度(m);
R――坑底半径(m);
H――槽、坑深度(m);
L――槽、坑底长度(m)。
七、挖淤泥流砂,以实际挖方体积计算。
八、原土夯实与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九、回填土及弃置运输工程量:
1.沟槽、基坑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交付施工标高(或自然地面标高)以下埋设的建(构)筑物、各类构件及基础(含垫层)等所占的体积计算。
2.室内回填:主墙间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不扣除间隔墙。
3.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4.回填石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5.余方弃置运输工程量为挖方工程量减去填方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中的折算系数计算。
十、挖管道沟槽土方长度按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窨井所占长度,各种井类及管道接口处需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管沟回填工程量,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及基础等埋入物的体积计算。
十一、石方:
1.一般开挖、人工凿石、机械凿石,均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
2.槽坑爆破开挖,按图示尺寸另加允许超挖厚度:极软岩、软岩0.2m,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0.15m。石方超挖量与工作面宽度不得重复计算。
3.人工岩石表面找平按岩石爆破的规定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二、土石方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区)重心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十三、基础排水:
1.湿土排水工程量同湿土工程量(含地下常水位以下的岩石开挖体积)。
2.轻型井点以50根为一套,喷射井点以30根为一套,使用时累计根数轻型井点少于25根,喷射井点少于15根,使用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7。
3.使用天数以每昼夜(24h)为一天,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使用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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