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价〔2018〕21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通知

文号:深建价〔2018〕21号
发布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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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学社小编友情提醒: 2018-04-26发布的深建价〔2018〕21号文已作废,2019-03-28发布的深建价〔2019〕15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通知已于2019-04-01开始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我站结合建设工程实际,对《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7)》中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进行了测算,其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调整如下:
           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表(单位:%)
深圳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表.png

明确采用简易计税的建设项目,承包人预算、结算的综合应纳税费率推荐值为3%。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4月26日

深建价〔2018〕21号1.jpg

深建价〔2018〕21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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