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发改[2019]562号 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计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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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文号:深龙发改〔2019〕562号
发布日期:2019-09-23
施行日期:2019-09-23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计价指标的通知
深龙发改〔2019〕562号

各有关单位:
      2016年,我局对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计价指标作出调整,近年来,随着余土外弃成本上涨,该指标已难以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求。为切实解决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造价核定问题,确保我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经调研全市各区做法,结合我区项目实际开展情况,根据2019年8月22日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精神,现就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计价指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设计文件明确陆运弃土点的,运距按实际计算,受纳费按25元/m2计算。

二、工程设计文件未明确弃土方式和弃土点(装船点)的,运距按35公里计算,受纳费按25元/m2计算。

三、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采用海上外运弃土的,需指定装船点,运距按实际计算,处置费参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装船点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的通知》(深建废管〔2018〕9号,详见附件)执行,西部海域上限为47元/m2,东部海域上限为60元/m2。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四、指定陆运弃土点或海运装船点的,我局将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必须在结(决)算审计阶段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弃土凭证,否则按未明确弃土方式和弃土点(装船点)的指标结算。

五、上述指标适用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匡算、估算和概算的制定和审核。对于已取得概算批复的项目,弃土费用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调概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印发的《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不再执行。政府余泥渣土受纳场建成投入使用后,余泥渣土外弃至政府余泥渣土受纳场的项目其弃土运距和受纳费另行确定。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装船点弃土海上外运处置价格上限》的通知(深建废管〔2018〕9号)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23日
本文下载:深龙发改[2019]562号 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计费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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