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D47-101-2008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
HLD47-101-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执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
建标[2008]110号
      为适应城市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的需求,加强和改善市容行业卫生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编号为HLD47-101-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1996年发布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同时废止。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解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ΟΟ八年六月十九日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有关规定
3.1  工作内容
3.2 劳动定额的概念
3.3 劳动消耗量的单位和定额时间构成
3.4 工作量计算规则
3.5 其他具体规定
4定额标准表
4.1 道路清扫(除雪)、保洁
4.2 垃圾收集和运输
4.3 粪便收集和运输及收集站管理
4.4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
4.5 水域保洁
4.6 废弃物处理
4.7 机动车辆清洗保洁
4.8 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5定员
5.1 作业服务单位人员定员标准
5.2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各类人员范围划分标准
6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作业要求、安全生产规定
6.1基本规定
6.2有关作业要求
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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