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

本文作为京建发〔2020〕55号文(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解释说明,由北京市造价站提供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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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2020 年3月版] 
为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京建发 (2020) 55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编写本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以下简称“要点说明”]。
本指导意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 5号)文件精神,参考兄弟省市已经出台的同类文件,结合市场调研情况和本市实际制定。
本指导意见着力于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复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稳定性和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快推进工程开复工进程。
本指导意见区别: (1) 疫情防控期间[疫中]与疫情影响期间[疫中+疫后] ; (2)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金投资与非国有资金投资; (3) 开复工工程实际开复工时间在2020年2月9日的前与后; (4)受疫情影响可能增加的费用项目; (5)项目合同成立时
间[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为开标时间]在2020年1月24日的前与后等诸多变量因素,分别适用不可抗力和参照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工程造价和工期的调整分别给出了有针对性的指导原则;同时还对持续施工工程受疫情影响的造价和工期调整、发包人要求赶工和工程款支付等问题的公平合理处置给出了指导性原则。造价学社
本指导意见解决受疫情影响的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问题的总体思路:一是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尊重原合同约定,并明确托底的缺省性规则;二是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公平合理和据实结算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序推动复产复工的决策部署,积极为复产复工创造条件,本指导意见提倡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发包人有更多的责任担当,也有相当程度的政策性考虑。
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本指导意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友好协商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公平合理地进行受疫情影响的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
本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区住建部门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指导。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要点说明所称指导意见是指上文述及的京建发〔2020〕55号文件,不可与其他任何也冠以指导意见的文件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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