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浙建[2020]3号文

浙建〔2020〕3号文,浙建(2020)3号文,浙建[2020]3号文,浙建2020 3号文件
发文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浙建〔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3-16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与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关的争议纠纷,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调解部门”)申请调解。调解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居间调解,促使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化解建设工程纠纷和矛盾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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