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科函[2020]5号文 云南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云建科函〔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2-13
施行日期:202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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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全省实际,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云南省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合同法》第117条、118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云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复工、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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