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价[2014]18号 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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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4年3月27日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设施工程造价和投资,规范我市交通设施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45号)的精神和我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特点,制定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
一、消耗量计价定额及基价的调整
1、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时,其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按《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确定。
2、为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统一计算口径,套用《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时,其人工、机械台班的基期价格均按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的价格调整,其中:综合人工统一按二类人工考虑,单价调整为43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调整。部分未编入《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的施工机械暂按原基期价格执行。
二、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
交通设施工程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按我市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现行办法执行。其中,人工费以价差法进行调整;材料(设备)费直接以定额材料(设备)消耗量乘对应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进行计算;机械费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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