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
在线查看鄂建文〔2019〕23号文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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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管理,强化资质审批和建筑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业企业及其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省内建筑业企业(含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省内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内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本省、已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已取得住建部门或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级住建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住建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可对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省内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既有的全部资质所对应标准要求条件的情况;
(二)省内企业的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三)建筑业企业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情况;
(四)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承发包及合同履约、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情况。
第二章 监督检查实施
第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住建部门自行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检查信息通过一体化平台对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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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管理,强化资质审批和建筑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业企业及其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省内建筑业企业(含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省内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内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本省、已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已取得住建部门或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级住建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住建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可对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省内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既有的全部资质所对应标准要求条件的情况;
(二)省内企业的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三)建筑业企业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情况;
(四)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承发包及合同履约、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情况。
第二章 监督检查实施
第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住建部门自行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检查信息通过一体化平台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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