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传〔2020〕7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服务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

苏交传〔2020〕75号文,苏交传[2020]75号文,苏交传【2020】75号文,苏交传2020 75号文件,江苏交通公路疫情计价文件
发文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文号:苏交传〔2020〕75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苏交传〔2020〕75号.jpg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服务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
苏交传〔2020〕75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公路中心、港航中心: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复工复产,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推进,在疫情期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新设计图纸审查方式。各项目可通过邮件、快递等方式将设计图纸送达专家、代表,设计单位根据第三方咨询意见(如有)、专家、代表的建议进行设计文件修改,设计文件完善后即可作为报审文件。

二、加快审批进度。在初步设计行业审查意见已出具后,可先行组织施工图技术审查,若初设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未发生更改,可以依据之前施工图审查内容进行报批。疫情期间设计文件、施工许可审批期限原则上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

三、优化招投标管理。协调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可通过以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视频直播开标等不见面、少见面的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保障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四、加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疫情防控期间,要以更严格的标准督促建设单位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督促参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材料供应商和设备采购账款及农民工工资。

五、保障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指导建设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施工项目足额投入防控专项费用,因防疫需要而组织实施的专职人员投入和检查管控、现场驻地和施工区域采取的封闭式及防护隔离措施、防疫物资配备使用、用工应急采取的包车运送等发生的专项费用,可按实计取或按每人每天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费用包干计取,经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实后,可在100章中增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或在合同暂列金中列支。

六、指导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指导建设单位合理划分对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部分费用,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合理应对疫情对工期的影响。指导建设单位建立工期保障及措施费用补偿机制,因疫情而影响的工期,合同工期应相应顺延,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对于合同工期确实难以顺延的项目,为确保原定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调整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加大人员、设备和资金投入等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柔性现场管理。指导建设单位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对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属地在疫情较严重地区而不能及时到现场的,可采用邮件、视频电话等手段参与工程现场管理,履约考核中视为人员已到位。

九、对企业进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省、市管理的监理、试验检测机构,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参建单位受疫情因素影响,出现的不能履约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参建单位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

十、加强沟通服务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在政务服务网、在线平台、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布、更新咨询电话,积极为参建单位答疑解惑、指导事项办理,确保疫情期间服务标准不降低、办事进度不拖后。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20日

苏交传〔2020〕75号1.jpg

苏交传〔2020〕75号2.jpg

苏交传〔2020〕75号3.jpg

 
本文作为江苏交通公路疫情计价依据,由造价学社摘自江苏省交通运输厅http://jtyst.jiangsu.gov.cn/ar ... .html
请加QQ群免费下载上面资料,造价学社官方QQ群:309845331 造价学社官方21群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