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建设工程施工现状及建议的函”的复函

发文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员会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0-02-19
造价学社小编友情解释:本文为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向上海市住建委反映“抗疫情期间施工企业的现状和建议函”,反映在沪施工企业单位复工复产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2020年2月18日上海市住建委召开复工复产工作会议,并对协会反映的情况和建议作了回复,全文如下:
 
对“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建设工程施工现状及建议的函”的复函

贵会2020年2月12日的函收悉。函中提到因新冠肺炎疫情使在建工程工期延误,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等涉法问题,复函如下:
一、本次疫情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根据《合同法》及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可以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
二、承包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
在符合不可抗力免责的事由发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书面说明该不可抗力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详细情况,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在本次疫情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三、承包人应当负有减损的义务
在不可抗力发生时,虽然承包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或)合同的约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承包人应当负有减损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或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承包人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后续损失的处理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对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和损失进行合理分担。合同未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员会
二O二O二月十九日
上海疫情防控复函1.jpg

上海疫情防控复函2.jpg

 
本文由造价学社网摘自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http://www.shjx.org.cn/article-1630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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