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坪府办公纪〔2018〕22 号 调整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土方弃置相关标准协调会议纪要

发文部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深坪府办公纪〔2018〕22 号
发布日期: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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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土方弃置相关标准协调会议纪要
深坪府办公纪〔2018〕22 号

2018年1月24日上午,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代金涛同志在区委区政府 607 会议室主持召开了调整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土方弃置相关标准协调会,副区长沈华新、沈凌云同志出席了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听取了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现行土方弃置计取标准、存在问题、解决建议以及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汇报。会议议定:
一、适当调整土方弃置计取标准
鉴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弃土工程量较大,且目前区内及周边区域缺乏近距离弃土场,现行弃土运距和受纳费标准难以满足项目弃土需要,为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根据我区周边弃土点的分布现状,并参考深圳市及各区弃土标准,本着实事求是、从严偏紧的原则,会议议定,将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运距由原 15 公里调整为 25 公里,弃土受纳费由原 10.8 元/立方米调整为 30 元/立方米。弃土标准将视后续我区及周边区域弃土场新建情况作动态调整。对弃土量较大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初步设计方案包含土方弃置方案,据此作为概算批复的参考依据。
二、分类处理现状问题
会议议定,对已签订施工合同及已进场施工的项目,其弃土运距和受纳费用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对已完成概算审批但尚未实施招标的项目,在施工招标时,弃土费用可根据土方弃置方案在项目总概算限额内进行调整,不足部分可从预备费中列支。
三、科学优化设计方案
会议要求,项目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位置的地形地貌,增强设计方案对地形的适应性;研究项目挖填方的场内平衡,并尽量综合利用,做到土方弃置减量化,满足海绵城市及低冲击开发模式的要求。
 

参会人员:发展和改革局龚香京、张毅,环境保护和水务局邹淑坤,住房和建设局刘守明,审计局张秀丽、杨明生,建筑工务局吴仲兵,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公室范秋生。

分送:区政府领导,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房和建设局、审计局、建筑工务局、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印发
 
附件:深坪府办公纪〔2018〕22 号 调整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土方弃置相关标准协调会议纪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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