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废管〔2022〕11号 关于开展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全量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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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深建废管〔2022〕11号
发布日期:2022-11-23
执行日期:2022-12-15
关于开展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全量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深建废管〔2022〕11号
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相关规定及《关于逐步规范我市施工和装修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建废管〔2022〕6号)相关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全量收运处置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放核准办理
2022年12月15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在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时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如有)排放纳入申请范围。已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且竣工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变更核准,增加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如有)排放内容,包括建筑废弃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变更、消纳场所变更以及运输单位和车辆变更(如有)。各区(含新区,下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申请,宝安区自试点结束( 2022年10月31日)起,即进入全量收运处置阶段。
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排放核准及核准变更申请手续,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房建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其余专业分包单位无需办理,非房建工程及未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房建工程由各施工单位分别办理。
办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排放核准及核准变更手续,申请单位所需提供的“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材料”为与合法消纳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我市合法的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消纳场所信息可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上查询。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的运输车辆需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对于因施工现场场地条件限制,确需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输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可在申请办理排放核准时作出书面说明。
二、分类收集堆放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如有)收集堆放点并进行日常管理。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应与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其他类别的建筑废弃物分开收集堆放,不得超高超量堆放,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弃物。收集堆放点应便于运输车辆进出及装车作业,保证3天以上的储存能力。室外设置的收集堆放点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10厘米以上,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雨水导排要求。收集堆放点应采取围蔽、地面硬底化等防雨降尘措施,周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三、执行电子联单
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处置,无论采用何种车型,均需执行电子联单制度并运输至排放核准证记载的合法消纳场所。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排放、未按核准内容排放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未执行电子联单签认等违法违规排放行为。
四、消纳场所管理
消纳场所消纳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前,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备案手续。根据《关于逐步规范我市施工和装修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建废管〔2022〕6号),我市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处置将执行特许经营制度。为保障后续特许经营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处置起步于较高水平,各区应严格把控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消纳场所的备案手续办理工作。各区负责组织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严厉打击非法消纳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行为,并加大对已办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消纳备案的消纳场所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环保、高效。
五、组织宣贯培训
2022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单位监管的建设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各区负责组织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除市交通运输局监管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本通知相关工作安排、排放核准及变更办理流程、施工现场分类收集堆放要求、电子联单操作流程、合法消纳场所管理要求、非法消纳场所打击工作布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等。
六、严格执法检查
自2023年1月4日至1月11日,采取各区各部门自查自纠、我局抽查督促、各区各部门交叉检查等方式,组织各区各部门对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全量收运处置工作的宣贯培训情况、排放核准及核准变更办理情况、分类收集堆放情况、电子联单制度执行情况、消纳场所运营情况、打击非法消纳场所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有效规范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收运处置市场。
本通知所提的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是指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产生的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玻璃、金属、沥青以及塑料等轻物质。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1月23日
请加QQ群免费下载上面资料,造价学社官方QQ群:309845331
发文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号:深建废管〔2022〕11号
发布日期:2022-11-23
执行日期:2022-12-15
关于开展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全量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深建废管〔2022〕11号
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相关规定及《关于逐步规范我市施工和装修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建废管〔2022〕6号)相关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全量收运处置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放核准办理
2022年12月15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在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时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如有)排放纳入申请范围。已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且竣工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变更核准,增加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如有)排放内容,包括建筑废弃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变更、消纳场所变更以及运输单位和车辆变更(如有)。各区(含新区,下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申请,宝安区自试点结束( 2022年10月31日)起,即进入全量收运处置阶段。
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排放核准及核准变更申请手续,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房建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其余专业分包单位无需办理,非房建工程及未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房建工程由各施工单位分别办理。
办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排放核准及核准变更手续,申请单位所需提供的“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材料”为与合法消纳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我市合法的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消纳场所信息可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上查询。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的运输车辆需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对于因施工现场场地条件限制,确需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输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可在申请办理排放核准时作出书面说明。
二、分类收集堆放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如有)收集堆放点并进行日常管理。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应与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其他类别的建筑废弃物分开收集堆放,不得超高超量堆放,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弃物。收集堆放点应便于运输车辆进出及装车作业,保证3天以上的储存能力。室外设置的收集堆放点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10厘米以上,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雨水导排要求。收集堆放点应采取围蔽、地面硬底化等防雨降尘措施,周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三、执行电子联单
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处置,无论采用何种车型,均需执行电子联单制度并运输至排放核准证记载的合法消纳场所。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排放、未按核准内容排放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未执行电子联单签认等违法违规排放行为。
四、消纳场所管理
消纳场所消纳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前,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备案手续。根据《关于逐步规范我市施工和装修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建废管〔2022〕6号),我市施工和装修废弃物处置将执行特许经营制度。为保障后续特许经营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处置起步于较高水平,各区应严格把控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消纳场所的备案手续办理工作。各区负责组织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严厉打击非法消纳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行为,并加大对已办理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消纳备案的消纳场所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环保、高效。
五、组织宣贯培训
2022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单位监管的建设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各区负责组织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除市交通运输局监管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本通知相关工作安排、排放核准及变更办理流程、施工现场分类收集堆放要求、电子联单操作流程、合法消纳场所管理要求、非法消纳场所打击工作布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等。
六、严格执法检查
自2023年1月4日至1月11日,采取各区各部门自查自纠、我局抽查督促、各区各部门交叉检查等方式,组织各区各部门对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全量收运处置工作的宣贯培训情况、排放核准及核准变更办理情况、分类收集堆放情况、电子联单制度执行情况、消纳场所运营情况、打击非法消纳场所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有效规范我市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收运处置市场。
本通知所提的施工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是指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产生的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玻璃、金属、沥青以及塑料等轻物质。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1月23日